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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防治预案

狂犬病防治预案

榕江县2010年狂犬病防治

实施方案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侵犯中枢神经系统引起的急性致死性传染病,属于人兽共患自然疫源性疾病。

人类狂犬病多因被携带狂犬病毒的犬、猫等宿主动物咬、抓伤或舔破损皮肤粘膜而感染,病死率高达100%,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极大。

从近几年来我县疫情监测数据分析,狂犬病发病呈上升趋势,已严重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为有效控制狂犬病疫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狂犬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4-1997)要求和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216号)精神,制定本狂犬病防治方案。

一、目标

1、加强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逐步规范犬伤者的处理,提高犬伤者的正确处理率和免疫接种成功率,降低发病率。

2、通过政府行为,加强犬只“管、免、灭”工作。

二、组织保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暴露后免疫及疫情报告分析、指导各医疗机构进行狂犬病防治等工作,医疗机构负责实施病人的救治和病例报告等工作。

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抗血清及抗狂犬免疫球蛋白等制品的储备。

三、技术措施

(一)加强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和预防知识,尤其要加强农村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有条件的乡(镇),由当地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教育活动,使狂犬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提高群众主动做好犬只免疫和犬伤后主动就诊的自觉性。

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利用暴露者就医的机会开展狂犬病危害性、伤口处理、免疫注射等方面的宣传,加深村民对狂犬病防治知识的理解。

同时通过就医暴露者了解是否有其它暴露者,并及时通知其它暴露者就医。

(二)强化培训,规范伤口处理和疫苗使用

要加强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各乡(镇)要开展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尤其是对村卫生人员的培训,

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伤口正确处理、狂犬疫苗使用方法、抗狂犬病血清应用指征等,确保犬咬伤者得到规范处理,减少狂犬病的发生。

(三)狂犬病暴露规范处理

1、狂犬病预防门诊规范化的要求

规范化门诊应配备流水冲洗设施、冷藏设备及接种反应应急处理的药物和器材等。

建立健全犬伤者登记和处理制度。

2、伤口处理

人被疯动物或在狂犬病疫区被动物(犬、猫等)咬、抓伤后凡不能确定伤人动物为健康无病动物时,应立即进行咬伤部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只要伤口未愈合就应进行伤口处理。

世界卫生组织狂犬病专家委员会建议根据咬伤性质和严重程度将暴露分为三类:

Ⅰ类:

接触或饲养过动物,被犬舔过健康的没有开放性伤口的皮肤,而粘膜也没有与犬唾液接触的证据。

Ⅱ类:

裸露的皮肤被轻轻咬过,皮肤表面划伤,但没有破口;舔过裂开的皮肤或正在恢复的伤口以及如Ⅰ类中提到的情况,但没有可靠的暴露史。

Ⅲ类:

任何部位的皮肤,一处或多处被咬伤或抓烂,粘膜被舔过。

伤口处理步骤:

(1)彻底清洗

被咬伤后立即挤压伤口排除带毒液的污血或用火罐拔毒;用20%的肥皂水彻底清洗伤口,再用大量清水冲洗,清洗和冲洗时间不少于20分钟。

(2)消毒处理

彻底清洗后用2~3%碘酒和75%酒精涂擦伤口,以清除或杀灭局部的病毒。

(3)清洗和消毒后伤口处理

①只要未伤及大血管,尽量不要缝合,也不必包扎;

②伤口较大或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时,在做完清创消毒后,作松散的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放置引流条,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除。

③创伤深广、严重,或发生在头、面、手、颈等处,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经做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血清皮试阴性后,立即在伤口周围做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血清浸润注射,而且必须在伤口缝合前应用。

④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制狂犬病以外的其它感染。

3、暴露后免疫

(1)狂犬病暴露后处理原则

WHO对暴露后处理的指导原则

类别

接触类型

推荐处理方法

 

抚养或喂养动物,被舔触无损伤的皮肤。

轻度咬伤无防护皮肤,无出血性轻微抓伤或擦伤、舔触破损皮肤。

单一或多处贯通皮肤性咬伤或擦伤,粘膜被唾液污染(如:

舔触)。

如果有可靠病史,无需治疗。

立即接种疫苗。

 

立刻注射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和疫苗。

(2)首次暴露后疫苗接种

咬伤后接种狂犬疫苗,原则上是越早越好。

超过24小时注射,只要在疫苗刺激机体产生足够的免疫力之前人没有发病就仍然有效,由于狂犬病的潜伏期较长,因此对已暴露一段时间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疫苗的人也应与刚遭暴露者一样尽快给予补注射。

①适用对象:

凡被犬、猫等宿主动物咬伤、抓伤及舔过破损皮肤、粘膜的人或参照WHO暴露后Ⅱ类及以上伤口。

②免疫程序:

我国对暴露后接种的方案为,一般咬伤者于0(注射当天)、3、7、14、28天各注射疫苗1剂量(儿童用量相同),对严重咬伤者应于0、3天时加倍量注射。

联合应用注射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或血清者,在全程疫苗注射完毕后不必再加强注射2-3剂疫苗。

(3)再次暴露后疫苗接种

以下人员仍应全程免疫:

①暴露前和暴露后所用的疫苗效价无法证实者;

②免疫回忆应答无法确认者(免疫低下的人);

③全程免疫后1年未加强免疫者;

④加强免疫超过3年者。

(4)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或血清应用

对于WHO推荐方案中的III类暴露以及野生动物咬伤的II类以上的暴露,接种疫苗的同时,要在伤口周围浸润注射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或血清。

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血清正确应用:

与疫苗同时联合应用;在局部伤口内部和周围尽可能多地浸润注射抗狂犬免疫球蛋白/血清以中和病毒,如伤口多时可以全部用于局部;不得增多用量;只能一次注射,不应多次注射;不应提早于疫苗注射;可以在疫苗接种后7天内注射。

不可以和疫苗使用同一支注射器。

剂量:

(1)人抗狂犬免疫球蛋白/血清:

20IU/kg体重

(2)马抗狂犬免疫球蛋白/血清:

40IU/kg体重

(四)病例监测及疫情处理

1、病例监测

根据2005年卫生部下发《全国狂犬病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狂犬病检测工作。

(1)病例定义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三项指标确定病例的定义。

1)流行病学史

有被犬、猫或其他宿主动物舔、咬史。

2)临床症状

①愈合的咬伤伤口或周围感觉异常、麻木发痒、刺痛或蚁走感。

出现兴

奋、烦躁、恐惧,对外界刺激如风、水、光、声等异常敏感。

②“恐水”症状,伴交感神经兴奋性亢进(流涎、多汗、心律快、血压增

高),继而肌肉瘫痪或颅神经瘫痪(失音、失语、心律不齐)。

3)实验室检测

①免疫荧光抗体法检测抗原:

发病第一周内取唾液、鼻咽洗液或脑脊液

涂片、角膜印片、皮肤切片,用抗狂犬病荧光抗体染色,狂犬病病毒抗原阳性。

②RT-PCR方法检测病毒核酸:

发病第一周内取唾液、鼻咽洗液、脑脊液、

角膜或皮肤组织,用RT-PCR方法检测狂犬病毒核酸阳性。

③死后脑组织标本分离病毒阳性或印片荧光抗体染色阳性、脑组织内检

到内基氏小体或RT-PCR方法检测脑组织标本中病毒核酸阳性。

4)病例分类

①狂犬病疑似病例:

指各医疗单位临床医生上报的具有狂犬病临床表

现,而难以确诊为狂犬病的病例。

②临床诊断病例:

流行病学史加上临床表现的任意一条。

③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加上实验室检测的任意一条。

(2)狂犬病暴露者定义

狂犬病暴露者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狂犬病宿主动物抓伤、咬伤、舔舐皮肤

或粘膜破损处的所有人员。

(3)病例发现与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各

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检疫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疑

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

(4)病例个案调查

县疾控中心接到狂犬病例报告后,应及时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调查

内容见《狂犬病病例个案调查表》(附表1)。

2、疫情处理:

县疾控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人到现场开展调查,落实防制措施。

(1)疫点消毒

病家和病人就诊医院的门诊、病房以及被狂犬或病人污染的区域、病人的分泌物和排泄物要严格消毒处理。

(2)控制传染源

1)病人

①狂犬病病人应立即就近住院隔离治疗。

②狂犬病病人尸体应立即就近火化,不得转运至其它地点,以免扩大污染区域。

2)疫点灭犬

①根据调查线索,确定疫点、伤人犬,建议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公安部门及时追踪捕杀伤人犬及可疑犬,犬尸应消毒、焚烧、深埋(距水源50米以上,距离地面1米以下)。

②对于疫点的犬只捕杀,由乡(镇)政府、乡派出所根据县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的范围进行犬只捕杀。

(五)犬只“管、免、灭”

1、规范犬只管理。

在城镇,旅游区养犬必须经县公安局和乡(镇)派出所批准,领取准养证,携犬到县兽医站进行登记并注射狂犬病疫苗,报辖区居委会备案,并严格实行圈养或拴养。

因办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确需携犬出户的,必须束以犬链,并不得乘坐除的士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农村养犬必须经所在地村委会批准,并定期携犬到县兽医站登记,注射狂犬病疫苗,挂动物免疫牌,领取动物免疫证。

养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

 

 2、提高犬只免疫接种率。

对曾经发生过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地区的犬只,要实行强制免疫。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动员并督促犬主按时携犬到县兽医站注射狂犬病疫苗。

3、做好疫区犬只的统一捕杀工作。

发生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时,乡镇政府必须在疫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以动物狂犬病疫情发生地或狂犬病病人受伤地为中心,半径为5公里范围内(有高山、大江、湖泊等天然屏障的除外)未按规定实施免疫接种的所有犬只进行彻底捕杀;流浪犬只、病犬一律捕杀。

(六)做好从事预防控制相关人员的预防接种工作

认真做好病人采样、犬只免疫、犬只捕杀等人员狂犬病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七)作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储备工作

疾控中心做好人用狂犬疫苗的储备工作,要从具备生物制品经营资职的经营单位或省、州疾控中心进苗,确保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榕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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