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文献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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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文献综述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文献综述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依法纳税逐渐被我国大多数企业所认识和重视。

为了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来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在企业所上缴的税收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大,因而对其进行筹划对于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内外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发展历史和国外税收的研究现状,并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础,分析了国内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现状。

关键字:

所得税纳税筹划历史发展国内外研究现状

引言:

古今中外,税收都是遵循“无商无税,无税无国”的运行轨迹而变化和发展的,因而我们可以看出税收同经济,税收同国家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王延明在《所得税会计与纳税筹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一书中提到纳税人对税收的筹划不是起源于纳税人本身,而是起源于中介服务机构,即税务咨询事业,纳税筹划是税收咨询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提供税务咨询的服务活动,最早产生于意大利。

税收筹划的学术研究在纳税筹划业务的稍后便开始出现。

德国伐克主编的《德国与国际税收百科全书》所引用的最早文献是H.肖肯霍夫编写的《企业纳税筹划》他刊载于1959年出版的《工业企业计划》文集里,被认为是“纳税筹划”一词比较早的出现。

在20世纪50年代里,纳税筹划开始从企业经营计划里独立出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并由此带动了对包括个人纳税筹划的全面研究,开辟出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纳税筹划业务广泛开展的同时,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文章,刊物,书籍更是不断出现,新作频频,这进一步推动了纳税筹划的深入研究和快速发展。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体现在税收征纳上,即纳税人是缴纳税款的义务人,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个权益的表现形式就是纳税筹划。

在国外,纳税筹划是企业经营中要考虑的一项重要内容。

绝大部分企业已形成了财务决策中,纳税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

而我国企业对于纳税筹划的重视度和现行意识还是有所欠缺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浅谈”(中国论文网)一文中作者认为我国所得税纳税筹划乃至整个纳税筹划出现时间短,整体上系统地对纳税筹划的理论和实务的探讨还是比较缺乏.直至1994年,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福州市税务学会会长唐腾翔和唐向撰写的题为《税收筹划》的专著,才揭开我国税收筹划的面纱。

2000年,在《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上,出现了“筹划讲座”专栏,第一次将税收筹划在媒体上光明正大地说。

近些年来,企业的税收筹划主动性也在不断地增强,在主要城市和地区涌现了一些纳税筹划专业网站。

尽管目前有关税收筹划的专著已不少见,但与西方发展相比较,仍存在较大的距离,我国纳税筹划的发展仍要求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国外研究现状:

纳税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专业,有相当数量的专门从业人员,专业化趋势明显。

几乎95%以上的公司都聘用专门顾问,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业人才从事纳税筹划活动。

众多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在从事与纳税筹划有关的咨询和代理业务。

正如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其《会计学》中谈到:

“美国联邦所得税变得非常复杂,为企业提供详尽的纳税筹划成了一种谋生的职业。

现在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研究企业主要经营决策上的税收影响,为合法地节税制定计划。

”跨国公司对纳税筹划的重视更不一般。

不少跨国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税务部,高薪聘请专业人士,每年在纳税筹划上的支出相当可观;当然,也带来了非常实在的节税效益。

如以生产日用品而驰名的尤丽华公司,有两家姐妹公司,一家设在美国,一家设在荷兰。

其子公司遍及世界各地,其中在我国还设有3家子公司,分别生产力士牌香皂,系列化妆品和快速食品。

面对不同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45名高级税务专家进行纳税筹划。

其公司经理说:

“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百万美元收入,增加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近年来,税收备受国际关注,跨国公司寻求减税,合理逼税的现象更为普遍,起迅猛势头有增无减。

微软,通用,思科和康柏等世界巨头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通过各种手段巧妙地减少了纳税,这似乎成为了一种时尚。

美国财政部国内税务署前署长唐纳德.亚历山大说:

“在经济泡沫年代,不惜一切手段增加利润的动力很大,其中一个手段就是把纳税额减少到最低程度。

”许多世界各地公司为了减税,都建立了强大的税务部门,配备或聘请一流的税务专家。

例如,通用电气公司雇佣了20年前离开财政部的约翰.塞缪尔斯,还负责组建了非凡税务人才组,使通用电气公司的税务部成为世界上最好的税务师事务所级别的税务部之一。

在一些发达国家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纳税筹划权。

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投资方案。

在乔根森(1963)的新古典模型中,资本的使用者成本包括两项:

一是因为放弃了别的投资机会而发生的机会成本,另一项是直接成本,包括所得税。

在这个模型中,资本成本上升时,企业会选择资本密集程度低的技术,反之亦然。

只要税收政策降低成本,它就会增加企业想拥有的资本质量,从而提高投资。

乔根森做了一个回归,该回归方程右端的变量中包括了资本使用者成本,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投资对税收引致的资本成本的变化非常敏感,加速折旧与投资税收抵免是投资的税收项目。

《客户与市场》的高级经理Dickie泉和助理公关经理克里斯蒂娜芳在其“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带来更大的清晰度,透明度和公正的税收制度——一个为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有利的发展”中谈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生效于2008年1月1日,企业需要检讨自己的商业模式,投资结构和融资策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其中统一所得税征收为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新法律将采用单一税率为25%,以取代现有的两个系统的税收,大大不同的实际税率对于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来说主要由于提供不同的奖励以及不同限制费用扣除。

新税率低于邻国的平均税率,所以企业应努力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推动中国吸引外国投资者。

之前,新的法律中,中国国内企业支付了百分之三十三的所得税,而大部分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地位,导致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效税率平均为百分之十五。

相比之下,在考虑到提供奖励,平均利率为国内企业约25%。

新税法应提供所有市场参与者一个更透明,更稳定和可预见的税收制度。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失去了广泛的激励机制和择优低税率,所以将以他们的商业模式,敦促一种新的方法,投资结构,选址和筹资战略。

不再能够依靠广泛给予免税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需要制定战略,优化全球性税收优惠,并更多地依赖于传统的国际税收筹划工具。

终止地理导向的税收优惠,优先的战略经营因素,如邻近的自然资源和当地市场,人力资源将升高。

吴哩槟和斯蒂芬纳尔逊在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过渡性激励政策”一文中提到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经济转型期法”)生效,巩固了企业所得税制度,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结束了双重所得税制度。

新的经济转型期的法律统一税率和税收激励政策为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了更公平的市场条件。

对于这些原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下的企业,新的经济转型期的法律规定5年的过渡期。

例如,企业享有固定期限的免税和减少可继续享有,直到原任期期满。

按所要求的新的经济转型期的法律,企业用于享受15%的税率将逐渐降低到25%。

过渡税收激励政策提供了许多不同的税收条例。

下面是引进的一些过渡性的税收政策:

1,过渡性税收优惠的企业原先享受低税率。

后五年内企业享受较低的税率也将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实施经济转型期的法律。

2,曾享受固定期限的过渡性税收优惠企业的免税和降低。

3,原先享受低税率以及固定期限的过渡性税收优惠的企业的免税和减少,合格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并同时享受减免50%的定期存款。

4,设立在特别经济区或上海浦东新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HNTEs”)的过渡性税收优惠。

5,关于中国西部的税收优惠企业参与中国西部发展中的规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收入的税收政策将在经济转型期后继续生效实施。

国内研究现状:

 在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表决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结束了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赋不均的“分制”时代,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

赵迎春在“两法合并对FDI的影响分析”(《税务与经济》,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一文中提到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吸引外资,截止2007年,利用外资累计超过7500亿美元,连续15年保持发展中国家首位,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内外资企业长期适用两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发展形成了不利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核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务为24。

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务为14。

89%,内资企业税务高出外资企业将近10个百分点。

2007年3月1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结束了企业因“身份”不同而享受不同税收待遇的时代,为各类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

企业可充分理解新税法的主要变化,科学做好所得税筹划,以达到增加企业税后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增收很快。

据统计局数据,2004年完成税收收入25718亿元(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比上年增长25.7%,增收5256亿元。

但从纳税人的角度看,也意味着承担更多的税负。

在如此重的“责任”下,纳税人会想方设法来缓解压力,拯救企业,寻求发展。

张中秀等在《纳税筹划》一书中提出为减轻税负,纳税人有三条路可走:

偷税,停税与纳税筹划。

一些纳税人无意识中偷逃税了,自己都不知道,等到税务机关稽查出来,才意识到是偷税。

我国针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指定了一一列严格的规定,严厉的惩罚必将偷税挤出市场。

我国不比一些高福利国家,在当前的环境下,停业是一条无保障之路,无异于自亡。

纳税人在有能力球的自己生存时,是不该走上这条路的。

相比前两种方法,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性行为。

从税务机关看,鼓励企业依法纳税最明智的办法,是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充分使用纳税筹划权。

反对企业正当的纳税筹划活动,正式助长了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浅谈我国企业纳税筹划问题”(公文博客网)一文中作者认为不同税收规定和众多税收优惠是纳税筹划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职能,国家利用税收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进行有目的的引导,实现资源在整个国民经济间的有效配置,因此对一些亟需发展的地区和项目往往采用低税甚至免税的措施,并制定一些相应的税收法律。

国家的税收法律对同一个经营项目在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的不同的经营者以及经营项目采用高低不同的税率,制定减税或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发展一些社会急需发展的产业,限制一些“饱和产业”和“夕阳产业”的发展,引导经济资源有序的流动,优化产业结构。

事实上国家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征税依据是什么,无一不体现政府的意志,但这种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而是依赖于经济运行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的。

通过设置税种、确定税率、选择课税对象、课税环节等体现政府宏观调控政策。

具体说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

在我国,纳税筹划开始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纳税筹划欲望在不断增强,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代理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纳税筹划活动。

北京、深圳等纳税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还涌现出了一些专业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中国税务通网站”等。

但毕竟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尚属一个新课题,有待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与一些会计方法相结合。

“企业所的税税前扣除规定比较分析”(《财会通讯》,2008年第8版,湖南财经高等科学院)中胡伟讲到,新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指出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指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其他支出。

新税法增加了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的规定。

虽然新税法没有明确资本性支出,资本的利息,回扣支出,担保支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扣除,但企业不能理解为允许,从常规看这些项目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所以,企业应更深入研究新税法,以避免不合理的纳税筹划以及企业不可预测的损失。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

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

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

“资本弱化避税原理探析”(《财会月刊》,广西财经学院,广东白云学院,2008年第7期)中董再平和刘剑锋认为,负债经营能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当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一定标准时,就产生了资本弱化。

因为资本弱化避税主要是由于母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不同,以及母公司采取债务投资时所减少的“税收挡板”利益和采取股权投资时获得的“股权增加”利益的比较,国际资本弱化避税产生于税收利益在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之间的分配差异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选择。

单独从被投资企业来看,资本弱化避税的基本原理是债务资本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和红利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从而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但笔者认为只从被投资企业来看,由于其收到的利息和股息或红利所交纳的税款并不相同,因此从税收角度看,只有把投资方企业和被投资方企业作为一个关联整体对待,站在整个企业集团的角度来分析资本弱化效应,才能得出比较正确和清晰的解释。

从而得出企业纳税筹划比较正确的结论。

加强与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基础管理工作对改善本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财会月刊》第2008年第7期,广东商学院)中卢剑灵教授提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完善限制资本弱化的条款,一般反避税的兜底条款,这些规定使企业常规避税方法的应用空间减少,并使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和压力在加大,如反避税条款涉及的不预知性,避税非零成本的出现等。

企业应积极运用“预约定价制的风险成本。

预约定价制的实现是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标准而实施的事前判定,对节约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认真做好与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能否按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的,可仅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计5个百分点。

“税务筹划误区辨析”(中国税网)中顾跃南提到,据宋洪祥等人在《中国税务报》(2002/12/03)上披露:

某本关于税务筹划的书中写道:

“把已实现收入变为未实现收入的方法,是把已实现的收入用应收款这一账户挂账,如有可能甚至可以暂存在其他单位,并用此款项直接进行再交易,如直接购买此单位的商品货物等。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延迟缴纳税款,使个体工商业者相当于无偿地借用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把某一期(年度)可能进入较高征税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人为地降到较低税率的级距,从而避免被课以较重的税额。

”上例所述的纳税筹划技法,其教唆性较为明显。

此外,也有相当部分筹划个案立意不高,筹划技法大多属于“钻空子”、“打擦边球”之类。

例如,《企业分分合合,“两免三减半”到手》(《中国税务报》2003/01/21)这一筹划个案,仅从字面上看,并未发现有何违反税收法规的破绽,应属合法的税务筹划案例。

然而细究起来,却也有其欠缺之处。

纳税筹划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历史并不长,出现某些缺陷或问题也在所难免。

这些问题,有的属于理念上的痼疾和偏差,有的属于方法上的不足。

这些问题不解决,税务筹划就会陷入误区。

因此,有必要吁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关注,研究和解决纳税筹划中已经出现和将会出现的各类问题。

总之,不管是从纳税筹划的历史发展速度还是从其研究的方向看,纳税筹划已成为企业实现最佳纳税,涉税零风险,节流型理财等必不可少的一步。

它在市场经济中有着旺盛的生命力。

随着我国法制逐渐健全,税法不断完善,这种生命力也在日益强大。

相信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成为一个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也将成为大中小企业在财务决策中的习惯性做法。

参考文献:

1、盖地,《税收筹划》,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2006年

2、王延明,《所得税会计与纳税筹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

3、卢剑灵(教授),“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财会月刊》2008年第7期,广东商学院

4、刘剑锋,董再平,“资本弱化避税原理探析”《财会月刊》,广西财经学院,广东白云学院,2008年第7期

5、胡伟,“企业所的税税前扣除规定比较分析”,《财会通讯》,2008年第8版,湖南财经高等科学院

6、赵迎春,“两法合并对FDI的影响分析”,《税务与经济》,2008年,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7、作者,佚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浅谈”,中国论文网,

8、顾跃南,“税务筹划误区辨析”,中国税网,,

9、作者:

佚名,“浅谈我国企业纳税筹划问题”,公文博客网,

10、Jorgenson,D.W.,CaitalTheoryandInvestmentBehavior,AmiricanEconomicReviewNo.5,1963

11、Dr.WBMeigs,UniversityofSouthernCalifornia,Accounting

12、DickieLuk,ChristineFong.China'sUnifiedEnterpriseIncomeTaxLawbringsgreaterclarity,transparency&fairnesstothetaxsystem.

13、WuLibin,StephenNelson.TransitionalTaxIncentivePoliciesrelatingtotheEnterpriseIncomeTax.

外文文献翻译

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途径

纳税筹划是在严格执行税法前提下,尽量减少缴税,习惯称其为节税。

企业要正确地进行节税,需要通过以下的主要途径。

 一、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税前列支,而股息支出则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列支。

从节税的角度看,企业适度向银行借款和企业间的相互融资,要比企业直接向社会筹资优惠。

二、选择合理的交易对象。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供货对象,企业所负担的税负则不相同。

例如,当供货方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企业购进货物后,可按销项税额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含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负比前者要多。

如开专用发票也可抵扣一部分。

三、“避重就轻”转换纳税义务。

企业将高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纳税义务,是指在同一经济行为中,有多种税收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避开“高税点”,选择“低税点”,可减轻纳税义务。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对兼营非应税劳务进行的节税筹划。

从税收角度来看,兼营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

例如供销系统企业,一般既经营增值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增值税率为13%的农用生产资料等。

二是不同税种,不同税率。

该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经营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

四、合理列支各项费用。

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对各项费用充分合理的列支,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估计,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国家允许在费用中列支的项目,如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尽可能地提足提全。

对于一些可能发生的损失,如坏账损失等,企业应充分预计,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按上限提足准备金。

这既符合国家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又能收到节税的效果。

五、降低应纳税额。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计税基数和税率,计税基数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

进行税务筹划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例如,某企业2005年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万元,则企业应纳所得税25050元(100200×25%)。

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务筹划,支付税务咨询费2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100200-200),应纳所得税27000元(100000×27%),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进行税务筹划支付费用仅为200元,却节税6066元(33066-27000)。

六、权衡整体税负的轻重。

例如,很多筹划方案中都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筹划。

如某企业是一个年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左右的生产企业,企业每年购进的材料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大致在70万元左右。

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有条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公司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7%,应纳增值税3.4万元(90×17%-70×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应纳增值税5.4万元(90×6%)>3.4万元。

因此,仅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应选择一般纳税人。

但实际上,虽然小规模纳税人多纳增值税2万元,但其进项税额11.9万元(70×17%),虽然不能抵扣却可以计入成本,从而增加成本11.9万元,所得税减少2.975万元(11.9×25%),大于多纳的增值税2万元。

因此,企业在选择税务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较少的方案上,而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利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七、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纳税人来讲,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适用较低或较优惠的税率,妥善规划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实际税负最低,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例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此外,对用于支持农业以及教科卫事业发展的投资,国家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经营者应参照政策规定,综合比较投资环境、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因素,决定投资区域、投资方向以及投资项目,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以减少企业税负。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运用上述方法进行节税,一方面,要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统筹规划,综合考虑,不能顾此失彼;另一方面,要经常学习,了解国家税制改革动向及优惠政策措施的修订和调整,准确把握税收法规政策界限,深入研究税法的相关规定,防止因节税而引发其他问题。

 

外文文献原文

Enterprisesofthemajormeansoftaxplanning

Taxplanningisthepremiseofstrictenforcementoftaxlawstominimizetax,customstaxcal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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