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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指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指引

一、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税收政策

1.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都包括哪些内容?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3.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所得都会涉及哪些税种?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艺术家或运动员以团体的名义表演,由团体或企业取得收入,则取得收入的团体或企业在来源国负有纳税义务,不论其在从事活动的国家停留多长时间,收入的来源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

4.1什么是机构场所?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4.2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通过备案,可以享受协定中优惠税率。

4.3非居民企业需办理税务登记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4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的境内机构和个人有需要办理的登记或备案事项吗?

1、扣缴税款登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2、项目合同备案及变更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3、项目合同款项支付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4、其他申报事项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4.5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所得,应怎样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自行申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3)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的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指定扣缴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

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指定扣缴义务人于申报期限内,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应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5.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涉及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1非居民企业进行增值税申报应提供哪些资料?

非居民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1)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5.2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应提供哪些资料?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

(1)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

(2)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非居民纳税人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提交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6.1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备案应提供哪些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6.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备案填报资料有什么要求?

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

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

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6.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备案有哪些注意事项?

1、非居民企业的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对所报送的报告表填报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或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提供相关核实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2、非居民企业的权利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按规定提交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非居民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关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及后续管理的各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非居民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税收协定提请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3、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

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报告表和资料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供资料的责任。

在指定扣缴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关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及后续管理的各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7.涉税风险提示

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包括收入类型,支付人的名称、地址,支付金额、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发出《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包括非居民企业从事其他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得,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

非居民企业有多个其他支付人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信息准确性、收入金额、追缴成本等因素确定追缴顺序。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二、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收政策

1.什么是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

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哪些所得适用于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3.非居民企业适用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3.1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哪些登记或备案事项?

1、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合同备案。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具体规定?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适用源泉扣缴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3.3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3.4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或实际征收率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税收协定中实际征收率低于10%的情况,通过备案,可以享受协定中优惠税率。

4.非居民企业取得适用源泉扣缴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提交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4.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备案应提供哪些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4.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备案填报资料有什么要求?

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

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源泉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

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4.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备案有哪些注意事项?

1、非居民企业的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对所报送的报告表填报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或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提供相关核实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2、非居民企业的权利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按规定提交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非居民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关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及后续管理的各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非居民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税收协定提请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3、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

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报告表和资料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供资料的责任。

在源泉扣缴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关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及后续管理的各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5.涉税风险提示

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3、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资金,除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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