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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管理制度参考

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节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容大煤矿供电管理,保证矿井供电系统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运行,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矿供电系统由机电科统一管理,负责高压(10KV)供电系统的增容、改造方案的设计,负责井下低压(1140KV及以下)供电系统的增容、改造方案的审批。

第三条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所辖设备的更新改造或更换必须报机电科和机电副总、机电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全矿地面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供电线路由机电工区全面负责,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人、检查日期、检查结果汇总报机电科。

机电科进行抽查并考核。

第五条各单位需增减负荷时,必须提前一天向机电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私自增减负荷的单位给予机电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第六条停送电申请应至少提前一天办理,由各单位落实工作负责人,由机电科确认影响范围,交调度室及矿领导批准,影响通风的申请还必须经通防工区批准。

影响范围由调度室提前一天通知各单位。

停送电申请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交变电所执行。

对无申请停电的单位罚机电负责人100—200元,因事故需要停电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10KV可以上所有井上、下各变电所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一书两票制度。

工作票签发人以矿文件公布的名单为准每年审核一次,其工作权限和责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机电负责人必须在每月的20日前将本单位的供电系统图报送机电科审查;供电系统图绘制要规范,电源、负荷要严格区分,供电图中应能准确反映供电设备型号、编号,电缆编号、型号、长度,接线盒的编号、及所控设备负荷容量,对不能正确反映现场实际的对机电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第十条机电科将不定期检查矿井井上下高低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对擅自拆搭火、增减负荷、调整开关定值、甩掉各种保护装置的,给予机电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第十一条井下供电(包括照明、信号、通讯、监控、监测),凡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气失爆,每发现一处对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并限期整改,若检查再发现以上问题或整改不合格,加倍罚款。

第十二条三大保护规定:

1.各种安全保护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记录、漏试或记录不按规定填写的每次对试验人罚款100元。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使用,否则对责任人和机电负责人各罚款500—1000元。

2.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必须设局部接地极;带有漏电保护的电气设备必须设辅助接地极且与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m,接地装置的设置、埋设、连接、检查必须合格,每处不合格对机电负责人罚款50—100元。

3.接地系统严禁串联接地,接地极埋设不合格,接地电阻不合格,接地连线压接不紧的,对机电负责人罚款50—100元。

第十三条防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的维护,由责任单位负责。

地面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由机电科联系单位每年测试一次,井下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由用电单位配合机电科供电组每季度测试一次,试验结果及时报机电科。

检漏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查按《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执行。

第二节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停送电管理规定:

1.各单位停送电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熟悉所分管、维修范围内供电系统、各配出开关的负荷、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性能,以及线路的分布情况。

2.停送电必须坚持请示、汇报、许可制度,变电所的停送电操作由值班员进行,其它人无停送电操作资格。

3.井下停电、调电、检修时间尽量安排在矿井每日检修时间,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票签批停电时间,对影响单位下好停电通知。

4.各单位在填写停送电申请单时,要写明停电单位、停电原因、申请时间、停电负责人、计划停电时间、采取安全措施及停电影响范围等。

5.因停电改变电气设备接线,检修完毕后,要进行设备的试运转,严禁出现改线后设备反转而影响生产。

6.各单位严禁无计划、无措施停送电,对于无计划停送电单位罚机电负责人100—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分析属责任事故的从严处理。

7.因供电事故造成停电时,事故抢修时必须汇报调度室,不用填写停电工作申请票、停电工作票、倒闸操作票,但必须安排好临时安全措施,专人监护。

8.各单位必须加强本单位用电及停送电管理,各单位出现供电事故时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机电科,各单位严禁瞒报或隐瞒供电事故,对瞒报或隐瞒事故单位罚机电负责人100—200元。

第十五条停送电安全措施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开关在停电后,必须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并有专人负责看管,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示牌。

4.停电刀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负荷侧刀闸——电源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

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

手车式开关停电后将手车摇出。

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5.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严禁无安全措施进行停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6.设备停电闭锁后,必须验电、放电,根据工作票要求装设接地线、栅栏和警示牌。

高压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

7.安装接地线必须使用安全工具,两人进行。

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拆除地线时顺序相反。

接地线装设要遵守谁装设谁拆除的原则进行。

工作完毕,接地线全部拆除后方可送电。

8.停电工作票的签发必须是具有签发资格人员签发。

停电申请票、停电工作票、倒闸操作票填写清晰,字迹整洁。

9.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职电工执行。

10.在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时,若开关突然跳闸,应查明是否保护误动作、人员误碰或过负荷引起,如是以上原因可试送电一次;如不是以上原因造成开关跳闸须查找原因进行处理,故障排除后,方可进行送电,并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

第三节低压电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根据规定和现场实际需要,井下低压供电应装设以下保护装置,并由矿机电科供电管理组负责监督、检查及考核。

1.漏电保护装置:

⑴低压供电开关必须设有漏电保护功能,由值班员进行日试验,填写记录,并在漏电试验牌板上填写试验人、绝缘阻值、试验时间;发现失灵,要立即通知调度室停止供电,责任工区在接到试验人员汇报或机电科通知后要立即派人处理,否则对责任工区罚款100元,如有漏检,对责任者按严违处理,对单位罚款500元。

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并将试验情况填入相应的记录单内,每月月底将记录单送交机电科存档,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⑵严禁甩掉漏电保护使用,连续发生两次漏电掉闸,不准再送,要立即组织人员查找故障,进行处理。

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500元,责任者按严重违章处理。

⑶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2.过流保护装置:

⑴各工区每台开关中的过流保护整定值,由机电科统一计算并下达定值通知单,各单位维修工按计算值进行整定,负荷变化时及时调整,实际整定值要与标志牌填写值相符。

⑵开关检修后过流保护要试验合格后方准下井。

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并有记录。

⑶使用熔断器的过流保护,要按计算值选择标准熔体,严禁用铜(铁)丝等不合格的熔体代替。

⑷使用单位要由专人或包机人每天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查。

3.接地保护: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均要按规定接地,且导体截面、接地极面积符合要求。

接地导体联接、接地极埋设合格。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1140V、660V、127V、36V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小电器、电缆必须系统接地。

⑵高压设备、高压电缆接线盒必须按规定进行局部接地。

⑶以下情况的低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局部接地:

a采、掘工作面各配电点。

b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c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d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e固定硐室、采区变电所的接地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敷设。

第十七条照明信号综保:

井下127v系统的照明信号系统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各种保护功能符合规定,使用正常,由使用区队跟班维修工进行班试验,维修工组长进行日试验,并有记录。

第十八条以上保护装置由矿机电科供电管组全面管理,并进行定期巡回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分析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九条低压电网的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不按规定达到齐全灵敏可靠的、照明综保不坚持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试验的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条各种保护试验或检查记录按要求准确填写,不允许弄虚作假,对填写不准确、无检查记录和作假者,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第四节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管理工作在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由机电科供电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1.主接地的敷设:

主接地极应浸入水仓中,主、副水仓必须各设一块,均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²、厚度不小于5mm的耐腐蚀钢板制成。

2.局部接地极的安装: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⑴水沟中设置时采用面积不小于0.6m²、厚度不小于3mm钢板或具有同等面积的钢管制成,水平放置于沟深处。

⑵其他地点设置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

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

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钢管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应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3.辅助接地极的安装:

⑴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应单独设置,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并距局部

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m。

⑵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小于500mm的钢管垂直埋设,并与局部接地极不同侧埋设直线距离大于5米。

4.接地线的连接:

⑴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²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²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²的扁钢。

⑵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²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²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²的扁钢。

⑶额定电压低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可采用截面积不小于6mm²的裸铜线。

⑷电气设备的接地方法按照《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未按上条规定安装保护接地装置的或安装不合格的罚机电负责人50—100元。

第二十三条保护接地装置的检查:

1.有值班人员的机电硐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并将检查情况填写《接地装置检查记录》。

其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接地装置检查记录》内,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每月1日将《接地装置检查记录》交机电科存档。

2.电气设备在每次安装或移动后,应详细检查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的完善情况。

对那些震动性较大及经常移动的电气设备,应特别注意,随时加强检查。

3.检查发现接地装置有损坏时,应立即修复。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未修复前禁止受电。

4.每年至少要对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详细检查一次,其中主接地极和浸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提出水面检查,如发现接触不良或严重锈蚀等缺陷,应立即处理或更换,并应测其接地电阻值。

主、副水仓中的主接地极不得同时提出检查,必须保证一个在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地装置接地电阻的测定:

1.在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接地电阻测定时,应采用本质安全型接地摇表;如采用普通型仪器时,只准在瓦斯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报有关部门审批。

2.井下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的测定,每季至少一次;新安装的接地装置,在投入运行前,应测其接地电阻值并必须将测定数据记入《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中,交机电科存档。

3.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姆,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欧姆。

第二十五条未按上条规定检查或测定保护接地装置的罚机电负责人50—100元。

第五节电气试验制度

第二十六条电气试验分工

1.35KV变电所、10KV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绞车房变电所的电气预防性试验,联系有关部门检验。

2.10KV电压等级以上的电气绝缘油由上级电力部门进行检验。

主变压器绝缘油发现异常必须到电力部门加做色谱分析,以便进一步分析和判断。

对新投运或运行中的主变压器换油必须到地区电力部门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电气试验周期

1.35KV变电所及各变配电所的开关柜、高防开关、综合启动柜的保护每年进行一次试验;用电负荷变动和事故拒动以及越级跳闸时,随时进行试验。

2.每年对变配电场所配用的绝缘防护用品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后的绝缘用品必须有合格标志、试验日期;各种试验结果要有试验报告备查。

3.运行中的35KV主变压器,凡发生瓦斯或差动继电器动作或因外部短路冲击造成前级变电站出线开关跳闸停电的,要退出运行,经全面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送电。

4.架空输电线路每年春季、秋季由机电科联系有关单位进行清扫、检查。

以上各种试验结果及调整处理情况要有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电气试验要求

1.对主要设备和缆线,每年的预防性试验结果超出规定或同上一年对比性能明显恶化的要加做试验确认,并认真分析安排整改,达到标准,方可投入运行。

2.每次电气试验必须编制试验任务书,包括实验方法、步骤、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内容。

3.属于春季电气预防性试验的项目,在每年雨季到来前必须完成。

由机电科负责联系试验;

第二十九条高压试验过程要求

1.高压试验工作应不少于二人。

实验负责人在开始前,应对全体试验人员详细布置、试验工作的范围、不应触及的部位及试验中的安全措施。

2.高压试验应填写电气工作票。

3.高压试验现场应将工作范围临时遮拦,并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被试设备、供电线路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应有遮拦或封挡,必要时应专人看守,以防触电。

4.各类高压电气设备绝缘和特性试验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的规定执行。

5.被试电气设备加压前,必须认真检查试验接线,表计倍数、调压器零位及仪表起始状态,均正确无误,通知与试验无关的人员离开被试设备,在取得试验负责人的许可后,方可加压。

加压过程中应有监护并呼唱。

6.试验电容器、电缆或其他电容性电气时,试验前后应多次接地、放电、短路放电。

对有静电感应的设备接地后方可接触。

7.高压试验工作人员在全部加压过程中,应集中精力,传达口令要清楚、准确。

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垫上。

8.试验用的电源应有断路明显的双刀开关和电源指示灯。

更改接线或试验结束时,应首先断开试验电源进行放电,并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短路、接地。

9.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高压引线应尽量缩短,必要使用耐高压绝缘物支持固定。

10.试验结束后,必须检查被试设备上有无遗忘的工具和导线,拆除临时遮拦并将被试设备恢复原状态。

11.特殊重要的电气试验应有详细的试验措施,报矿机电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条安全保护绝缘用具试验周期及标准

1.试验周期

序号

试品名称

新品

旧品

1

绝缘手套

使用前

半年一次

2

绝缘靴及绝缘垫

使用前

半年一次

3

绝缘台

使用前

一年一次

4

拉杆

使用前

一年一次

5

高压试电笔

使用前

半年一次

6

放电棒

使用前

一年一次

7

绝缘夹

使用前

一年一次

2.试验标准

绝缘手套:

交流耐压试验:

新品12KV,旧品8KV,时间5分钟。

绝缘靴机绝缘垫

交流耐压试验:

新品20KV,旧品15KV,时间5分钟。

拉杆、绝缘夹、放电棒、绝缘台、高压试电笔

电压等级:

5—10KV,试验电压:

40KV,试验时间:

5分钟

电压等级:

20—35KV,试验电压:

105KV,试验时间:

5分钟

电压等级:

35KV以上,试验电压:

200KV,试验时间:

5分钟

第六节电力计量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机电科负责各单位电力计量的管理工作,每月按规定时间统计各单位电量及全矿总电量。

每月分析全矿用电情况,并报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

第三十二条矿属各单位必须配备一名兼职用电计量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用电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的用电计量管理员,每月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所管范围内的电量统计,并及时报机电科供电管理组,不按时上报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四条所有计量仪表由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发现计量不准应及时汇报机电科。

第三十五条机电科管理人员不定期、不定时对计量仪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计量不准、人为破坏计量仪表或起动铅封者,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500元。

低压电度表的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将电度表打开或做影响其精度的手脚,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并将电量加倍摊入。

第三十六条各使用单位不准闲置防爆电度表,每发现一台闲置电度表对单位罚款200元。

闲置的升井后,应及时交机修厂检修校对,机修厂验收后,填写回收单,并由回收人及时将回收单交机电科供电管理组消帐;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因不交回收单而造成电度表下落不明的,按丢失罚款。

第三十七条机修厂负责对升井的电度表进行维修和校验,维修校验符合标准要求,达到台台完好,精度准确。

检修校验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本厂存档,一份交机电科供电管理组,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每月各单位电量将作为当月电量考核依据。

第七节节电降耗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为加强用电管理,做好避峰填谷工作,增强全体职工节约用电的意识,确保我矿用电保持合理性,避免浪费,在全矿范围内形成节电降耗,增强节约意识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条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特成立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矿其它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节电降耗”工作开展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节电降耗管理办公室,设在机电科,由调度室、经管科、技术科、安监处、后勤物业负责人为成员,机电科供电管理组具体负责节电降耗的检查汇总情况。

机电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四十一条具体管理办法

1.生产用电管理

⑴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用电监督检查,由机电科每月组织各单位进行一次井上下用电检查,坚决制止违章用电。

⑵井下用电由机电科具体负责直接管理、考核,控制用电量。

⑶矿调度室负责监控井下主要设备运转情况,严禁设备长时间空运转。

发现设备空运转超过15分钟应及时通知停止运转。

⑷全矿井上下在增加用电设备时,必须经机电科审批同意,并按机电科供电设计方案接电、用电,安装计量装置,调整整定值,否则为乱接电,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加倍罚款。

⑸机电科要查找并消灭计量死角。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计量人员有计划的对全矿计量仪表进行检查、调整。

进一步加大井下计量工作的力度,在原有装表计量基础上,对回采、掘进、运输巷道实现全部装表计量考核。

⑹矿内用电逐步实行二级计量制,对各单位生产、非生产用电实行定额、定量控制(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⑺充分发挥井底煤仓的缓冲作用,主井提升机和选煤厂应避开峰期生产。

由调度室、机电工区、选煤厂统一安排。

⑻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用电措施,减少峰期用电,提高经济效益。

a峰平谷时段:

峰时段8小时:

8:

00-11:

00、18:

00-23:

00;

平时段8小时:

11:

00-18:

00;

谷时段8小时:

23:

00-7:

00。

b通防工区根据通风系统变化情况调整矿井风量,汇报矿调度室,及时通知机电工区调整主通风机频率,避免不必要的电能损耗。

c井下主排水泵原则上在谷时段排水,允许开泵时间:

23:

00-7:

00。

如矿井涌水量增大,由矿调度室安排可在峰、平期排水。

d交接班期间压风机停止运转,由机电工区区长负责。

压风机在满足生产用风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运行台数。

加强对井下压风漏风点的排查,各区队分管范围内风管每有一处漏风,罚工区相关责任人50元。

e各主要设备日常检修及非定期检修原则上安排在用电峰时段进行,平谷时段安排生产,由调度室根据具体情况作协调安排。

f有条件的各顺槽,排水时间尽量安排在谷时段或平时段。

⑼井下生产用电单位严格执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设备开机率,减少不必要的空运转。

⑽机电工区必须确保每月矿井功率因数在0.90以上,否则每降0.1对机电工区罚1000元。

⑾各单位要大力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⑿各单位加强主要用电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主要耗电设备应定期检修,修理后的设备,其性能指标应符合节能考核要求,并确保设备完好和经济运行。

⒀机电科根据相关规定对矿井主要耗电机电设备(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等)进行技术测定,根据测定结果,凡单位能耗达不到节能目标考核标准的,应及时报矿分管领导,制定可行措施进行实施。

⒁提人绞车实行集中时间提升,尽量减少提人勾数。

⒂带式输送机严禁空载运行,发现空载运行对司机严格处罚。

2.非生产及生活用电管理

⑴矿办公楼、生产楼、宿舍楼、招待中心等生活设施用电由物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考核。

⑵未经矿许可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用电设施,发现私自使用者一律罚款100元。

⑶各单位办公室、宿舍必须做到人走灯灭,节约用电。

⑷严禁长明灯,生产车间、场所、办公楼、办公室、会议室早峰8:

00-11:

00期间一律不准开灯(阴雨天、光线不足除外),物业管理中心应加强此时段用电检查。

⑸调度室根据季节统一安排工业广场路灯、景观灯、门外路灯的开停时间,尽量减少亮灯时间。

⑹办公室无人工作时必须关闭灯管、电脑、空调、饮水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办公室负责人20元,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不定期检查。

⑺节电降耗领导小组和成员应加强对节电降耗监督、检查,促进各单位“节电降耗”工作。

效果显著,将适当奖励领导小组和成员。

第八节架空线路定期巡视、检查、维修规定

第四十二条线路巡视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定期巡视:

由专职巡线员进行,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沿线环境变化情况,同时作好护线宣传工作。

定期巡视周期每两月一次。

2.特殊性巡视:

在气候恶劣(如大风、暴雨、雷击等)、河水泛滥、火灾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对线路全部或部分进行巡视和检查。

巡视时间视气候条件而定。

3.夜间巡视:

线路在高峰负荷或阴雾天气运行时,检查导线接点有无发热打火现象,绝缘子表面有无闪络。

时间视负荷变化及天气情况而定。

4.监察性巡视:

由部门领导和线路专职技术人员进行,了解线路运行状况,并检查指导巡视员的工作。

巡视时间每半年一次。

第四十三条巡视内容

1.塔杆:

塔杆是否倾斜;铁塔构件有无弯曲、变形、锈蚀;螺栓有无松动;混凝土杆有无裂纹、钢筋外露;焊接处有无开裂、锈蚀;基础有无损坏、下沉或上拔;周围土壤有无挖掘或沉陷,有无车撞的可能;保护设施是否良好,标志是否清晰;杆塔有无被水淹、水冲的可能,防洪高度有无损坏,坍塌;杆塔标志(杆号、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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