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生产5000吨高性能焊接材料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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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生产5000吨高性能焊接材料项目

 

年生产5000吨高性能焊接材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送审稿)

 

二○一八年一月

 

附件:

1、环评委托书

2、项目立项备案确认书

3、园区供暖协议

4、园区污水接纳协议

 

前言

辽宁金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葫芦岛打渔山工业园区,主要生产优质高性能焊接材料,其主要产品为高强钢气保焊丝、埋弧焊丝、不锈钢焊丝、药芯焊丝,主要用于船舶、化工机械、机械制造、冶金、矿山等方面的结构焊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确保项目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之规定,拟建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辽宁金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葫芦岛赛恩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辽宁金帝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5000吨高性能焊接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随即成立项目课题组,首先组织人员到项目现场以及周围进行了实地勘查与调研,在收集了有关的工程资料,进行了该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后,我所聘请有关专家,在企业的密切配合下,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等有关的环评技术文件的要求下,开展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最终编制完成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1.0总论

1.1评价原则

突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预防作用,坚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1.1.1依法评价

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等,优化项目艰涩,服务环境管理。

1.1.2科学评价

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1.1.3突出重点

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点,明确与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充分利用符合时效的数据资料及成果,对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价。

1.2评价依据

1.2.1法律、法规

1.2.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5.4.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2.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年11月29日;

1.2.1.3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2.1.4《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2000.10.25

1.2.1.5《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2006.3.18

1.2.1.6《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2号

1.2.1.7《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日;

1.2.1.8《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发[2011]35号。

1.2.1.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家计委、国务院环保委员会[1987]002号

1.2.1.1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2012]134号,2012年10月30日。

1.2.1.1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2.2地方法规、政策

1.2.2.1辽宁省地方法规、政策

1、《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1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修正案》,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3、《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环发[2011]21号,2011年4月26日;

4、《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2013年5月14日颁发,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5、《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环发[2011]6号,2011年3月10日

1.2.2.2葫芦岛地方法规、政策

1、《关于调整葫芦岛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的通知》,2002年9月26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葫政办发[2002]85号。

2、《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区环境噪声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2008年10月2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葫政办发[2008]75号。

3、《葫芦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7年6月14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葫政办发[2007]50号。

4、《葫芦岛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2012年12月15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葫政发[2012]46号。

1.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及技术规范

1.2.3.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2.1—2016

1.2.3.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2-2008

1.2.3.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4-2009

1.2.3.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169-2004

1.2.3.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HJ610—2016

1.2.3.6《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2013.9.25实施

1.2.3.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1.2.3.8《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1.2.3.9《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

1.2.3.10《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1999)

1.2.3.1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

1.2.3.1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1.2.4其他名录、目录

1.2.4.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2015年3月19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2.4.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2013.5.1;

1.2.4.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9号令,2016.8.1起施行。

1.2.4.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公告,2015年第5号,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1.2.5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1.2.5.1辽宁金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1.2.5.2项目公众参与的有关资料

1.3环境影响识别

1.3.1评价时段

拟建项目利用企业现厂区的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等,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时段确定为项目生产运营期。

1.3.2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判定环境影响因素如表1-1。

表1-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表

评价因子

影响特征

影响说明

减免防治措施

性质

程度

时间

可能性

自然

环境

大气环境

3

生产废气排放

工艺尾气吸收净化装置

水环境

1

生产废水

厂区自建的处理能力为60m3/d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相关标准要求后,由园区市政下水管网汇流至园区污水处理场统一处理。

生活污水

由化粪池初级处理后,汇流入园区市政下水管网入园区污水处理场统一处理。

固废

1

危险废物

工业固废

生活垃圾

外委处理、

综合利用、

园区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环境噪声

1

设备噪声

合理布局、降噪处理

环境事故风险

1

硫酸、液碱的泄露风险

危险废物运输风险

可移动物料转移车;建设应急事故池;事故污水采用“三级防控系统”;建立严格的管理措施:

建立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社会

环境

社会经济

+

2

社会产值增加

就业机会

+

2

增加就业人数

交通

3

局部

物流量增加

注:

(1)影响性质“+”为有利影响;“-”为不利影响。

(2)影响程度“1”为重大影响;“2”为中等影响;“3”为轻微影响。

1.3.3环境影响评价因子

参见表1—2。

表1-2评价内容及评价因子

环境要素

评价类型/时段

评价内容

评价因子

空气环境

环境质量现状

区域环境质量评价

PM10、SO2、NO2

环境影响预测

正常及事故状态下,废气对环境空气的影响

PM10、硫酸雾

声环境

环境质量现状

厂界

Leq(A)

环境影响预测

设备生产噪声引起的厂界噪声

固体废物

环境影响预测

生产性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及生活设施产生的生活垃圾

生产固废、危险废物、办公垃圾

环境事故风险

环境影响预测

最大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及其后果分析

硫酸、液碱的泄露

危险废物运输风险

1.4评价工作分级与评价范围

1.4.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

1.4.1.1评价等级

1、判定依据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5.3条之规定,选择推荐模式中的估算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评价工作进行分级。

结合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参数,通过计算出主要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判定评价级别。

Pi计算公式如下:

Pi=

Ci

×100%

C0i

式中:

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o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Coi一般选用GB3095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对于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36—79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

对某些上述标准中都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如污染物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x)和其对应的D10%。

表1—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别表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

Pmax≥80%,且D10%≥5km

二级

其它

三级

Pmax<10%或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2、级别判定

根据项目初步的工程分析可知,在正常排放情况下,主要废气污染源为酸电解、活化和化学置换工序产生的硫酸雾,药芯焊丝生产配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按导则要求,本次评价选取硫酸雾、粉尘为评价因子。

表1—4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最大地面浓度及浓度占标率情况一览表

污染物

最大地面浓度(ug/m3)

最大落地距离(m)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地面浓度占标率Pmax(%)

粉尘

0.07

349

0.30*

0.0002

硫酸雾

0.37

109

0.10

0.004

注:

*日平均浓度限值。

由表1—4可知,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均小于10%,结合表1—3判定,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应为三级,对主要大气污染物进行分析。

1.4.1.2评价范围

以建设项目为中心,直径5km范围内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1.4.2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2.1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和工程分析可知,项目在生产运营期内,水污染源主要为生活污水、地面拖洗废水和处理后不能回用的生产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pH、COD、BOD5、NH3-N、SS、石油类、Cu2+等,水质复杂程度为中等。

经企业自建的处理能力为6000m3/a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相关标准要求后,经厂区污水排口,排入园区市政下水管网,最后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厂区总排口排放废水3812t/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4.2条之规定,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中第5条之规定,本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从简。

仅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合理性进行简要分析。

1.4.2.2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表1—6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

敏感程度

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

敏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

较敏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a。

不敏感

上述地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注:

a“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

根据表1—6,结合项目建设地点的地质水文条件判定,拟建项目地下水环境属于不敏感。

2、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判定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6.2.2.1条,表2之规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7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

项目类别

环境敏感程度

Ⅰ类项目

Ⅱ类项目

Ⅲ类项目

敏感

较敏感

不敏感

根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附录A可知,本项目行业类别属于I金属制品,53、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因包括镀铜工序,属于有“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属于Ⅲ类项目。

结合表1—7判定,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8.2.2.1条和导则表3之规定,判定评价范围:

企业四界2公里范围内,约6km2的范围。

1.4.3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与评价范围

1.4.3.1评价等级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有生产车间内的拉丝机、层绕机、切丝机、纵剪机、钻石模、风机和水泵等机械设备,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均安装在车间厂房内,采取相关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项目建成后噪声级增加值较小。

根据项目周围环境情况,本项目北侧目前有未动迁的部分上坎子村居民居住,按照打渔山工业园区规划,该区域居民为拟园区拟规划动迁范围,属于临时住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中第5条规定的分级方法确定本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如下表所示。

表1—8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定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建设项目建设前后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变化程度(增高量)

受建设项目影响人口的数量

评价等级

3类声环境功能区

<3dB(A)

变化不大

三级

1.4.3.2评价范围

根据噪声环境评价等级的划分,确定拟建项目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范围为厂区边界50m及附近村庄。

1.4.4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与范围

1.4.4.1评价等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中4.2的相关规定,分以下步骤判定拟建项目的环境事故风险评价等级。

1、物质危险性判定

⑴判定依据

根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中附件A的规定,物质危险性判定标准如下表:

 

表1-9物质危险性标准

类别

序号

LD50(大鼠经口)mg/kg

LD50(大鼠经皮)mg/kg

LC50(小鼠吸入,4小时)mg/L

有毒

物质

1

<5

<1

<0.01

2

5<LD50<25

10<LD50<50

0.1<LC50<0.5

3

25<LD50<200

50<LD50<400

0.5<LC50<2

易燃

物质

1

可燃气体—在常压下以气态存在并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混合物;其沸点(常压下)是200℃或200℃以下的物质

2

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10℃,沸点高于200℃的物质

3

可燃液体—闪点低于550℃,压力下保持液态,在实际操作条件下(如高温高压)可以引起重大事故的物质

爆炸性物质

在火焰影响下可以爆炸,或者对冲击、摩擦比硝基苯更为敏感的物质

注:

有毒物质判定标准序号为1,2的物质为剧毒物质;符合有毒物质判定标准序号3的属于一般毒物。

⑵物质危险性识别

根据工程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工艺设备及公辅设施、主要原辅材料及动力介质的特点,其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因素主要是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需要的化学试剂——硫酸、液碱等在贮存、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的突发性环境事故风险。

拟建项目涉及的其它化学品的危险性详见如下分析。

①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毒理毒性及分级

按照《环境风险评价使用技术和方法》(胡二邦主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可知,在进行石化、化工、医药等项目潜在危害分析时,首先要评价有害物质,确定项目中哪些物质属应该进行危害性评价以及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参见表1—10。

表1—10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指标

分级

Ⅰ(极度危害)

Ⅱ(高度危害)

Ⅲ(中度危害)

Ⅳ(轻度危害)

危害中毒

吸入LD50(mg/m3)

<2

200—

2000—

>20000

经皮LD50(mg/m3)

<100

100—

500—

>2500

经口LD50(mg/m3)

<25

25—

500—

>5000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生产中已发生中毒,后果严重

生产中可发生中毒,预后良好

偶可发生中毒

迄今未见急性中毒,但有急性影响

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患病率高(≥5%)

患病率较高(≤5%)或症状发生率高(≥20%)

偶有中毒病例发生或症状发生率较高(≥10%)

无慢性中毒而有慢性影响

慢性中毒后果

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

脱离接触后,可基本治愈

脱离接触后,可恢复,不致严重后果

脱离接触后,自行恢复,无不良后果

致癌性

人体致癌物

可疑人体致癌物

实验动物致癌物

无致癌物

最高容许浓度(mg/m3)

<0.1

0.1—

1.0—

>1

拟建项目主要原辅材料中以及事故状态下可能发生的泄露物质的危害特征、毒性指标及危害程度分级判定参见表1—11。

表1—11拟建项目涉及的部分物质危害特征、毒性指标及判定结果一览表

物质

名称

健康危害

毒性指标

危害

分级

符合表7—1

硫酸

对皮肤、粘膜等组织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

蒸气或雾可引起结膜炎、结膜水肿、角膜混浊,以致失明;引起呼吸道刺激,重者发生呼吸困难和肺水肿;高浓度引起喉痉挛或声门水肿而窒息死亡。

口服后引起消化道烧伤以致溃疡形成;严重者可能有胃穿孔、腹膜炎、肾损害、休克等。

皮肤灼伤轻者出现红斑、重者形成溃疡,愈后癍痕收缩影响功能。

溅入眼内可造成灼伤,甚至角膜穿孔、全眼炎以至失明。

慢性影响:

牙齿酸蚀症、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肺硬化。

急性毒性:

LD502140mg/kg(大鼠经口);LC50:

510mg/m3,2小时(大鼠吸入),LC50:

320mg/m3,2小时(小鼠吸入)

3

硫酸铜

对眼睛、粘膜和皮肤有刺激作用

急性毒性:

LD50:

300mg/kg(大鼠经口)

——

②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12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

产品名称

特征

可燃气体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液体

B

可燃液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A

闪点≥28℃至≤45℃

B

闪点≥45℃至≤60℃

A

闪点≥60℃至≤120℃

B

闪点≥120℃

⑶物质危险性判定

结合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工业危害评价的有毒物质评定标准、及易燃易爆气体火灾分级评定标准,以及主要危险物料特性,项目主要物料硫酸、硫酸铜属于有毒有害的危险物料;浓硫酸、液碱为腐蚀品,可能发生的事故为泄露。

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对人和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和危害。

因此,本风险评价筛选浓硫酸、硫酸铜、液碱为重点关注环境风险因子。

2、重大危险源判定

本项目环境风险识别主要是判断工程各功能单元(包括生产、加工、原材料及产品运输、贮存等)中所存在的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是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有关危险物质的定义以及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来进行筛选。

按照上述导则及标准判定,拟建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化学品,均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3、风险评价等级判定

根据导则,具体参见下表,判定,危险物质所在的生产单位不构成重大污染源,所处地区环境不敏感环,因此判定拟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二级。

表1-13评价工作级别(一、二级)

剧毒危险性物质

一般毒性危险物质

可燃、易燃危险性物质

爆炸危险性物质

重大危险源

非重大危险源

环境敏感地区

1.4.4.2评价范围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4.5之规定,确定拟建项目环境事故风险状态下的大气环境影响二级评价范围为距离源点不低于3公里。

具体参见“第十章”10.3节。

1.5环境保护目标

1.5.2.1项目周围环境情况本项目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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