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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方便法院原则11

中文摘要

不方便法院原则起源于苏格兰,盛行于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后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它是一种非常实用的弱化管辖权的理论,该理论在当今全球化时代日益呈现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不方便法院原则指具有民事管辖权的法院如果与案件没有实质性联系,由其审理案件对当事人和法院自身都会造成“不方便”,司法公正也难以实现,而且另一法域存在审理案件“更方便”的天然法院,因此在当事人的申请下,法院可以驳回诉讼或中止诉讼的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衡平法制度。

该原则可适用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的诉讼,尤其在涉外民事诉讼或多法域国家民事诉讼中,该原则发挥着重要的协调民事辖权的作用。

该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发展出具有代表性的三种模式,它们分别是:

美国的“最适当法院”模式、英国的“更适当法院”模式和澳大利亚的“明显的不适当法院”模式。

在当今各国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经济愈加全球化的时代,对中国法院是否应该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中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学术界已经出现了对该原则的系统论述。

笔者通过综合研究中外学者的文献和各国判例,探究和论证了该原则的价值追求以及其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及其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那些与中国联系非常微弱的涉外民商事诉讼,会给中国法院造成巨大的不便,浪费了本已紧缺的司法资源,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或中止诉讼是必需的。

本文力图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合理构建提出建议。

在文章第一章里,笔者首先对中外学者给不方便法院原则下的定义进行了辨析,并根据该原则在各国近年的发展,结合其发展新的动向,对该原则做出重新界定。

接着笔者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发展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做出概述。

文章在第二章里对与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关的基础理论分别作了阐述,国际礼让理论、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权理论,笔者试图用20世纪以来影响国际私法的法哲学——法社会学来拓深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研究,并指出不方便法院原则所包含的司法经济效益观。

起源于普通法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之所以在近半个多世纪里跨越两大法系的藩篱而蓬勃发展,是因为该原则体现几个重大的诉讼法价值,公平正义、司法经济、国际协调等。

文章的第三章重笔泼墨大篇幅地详述了中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各国的适用情况。

该原则在英国漫长的判例法实践中逐步适用,开始是以方便法院原则的名义,建立起传统的适用标准,即“烦扰”、“压迫”和“滥用程序”。

自20世纪70年代才得以确立,并发展出独特的适用标准——更适当法院原则,该适用标准采取两阶段分析方法,兼顾了原告、被告和证人参加诉讼的便利和审案法院的公共利益,是当今世界主要的一种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模式。

该原则另一种主要的适用模式是美国法院的“最适当法院原则”,该模式注重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分析,但比英国的模式更强调公共利益,适用标准更加灵活,反而成了学者们攻击美国法院适用该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歧视外国原告的把柄。

澳大利亚在传承英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出自己的“明显不适当法院”的标准。

其他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新西兰、香港都接受了该原则。

大陆法系的日本、荷兰、巴拿马也出现了与不方便法院原则极为类似的司法原则。

文章第四章基本上是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中所起的作用。

笔者首先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其他协调管辖权措施如协议管辖、受诉在先原则、禁诉令作了比较,指出不方便法院原则包含若干合理因素,如体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益;平衡管辖权,减少管辖权冲突;体现国际礼让,表现国家主权;平衡诉讼地位,减少选购法院;平衡公共利益,减轻法院的负担。

但该原则也存在理论上的一些缺陷,如适用标准难统一,司法实践不协调;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存在滥用的可能;反向挑选法院,歧视外国原告等。

文章第五章中国与不方便法院原则。

笔者介绍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萌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有了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初步立法构想,学术界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探索与争鸣。

该部分分析了中国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给出了中国采纳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建议,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标准和程序设计。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结合冲突法理论和方法,并用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理念重新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大胆提出来该原则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我国采取该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

管辖权冲突;不方便法院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礼让

 

Abstract

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isatheoryforcourtstodeclineciviljurisdictionthatoriginatedfromScotland,andhasbeenprevailinginthecountriesofcommenlaw,thereafterwasintroducedtomanycountriesofcontinentlaw.Thedoctrineisusedbothinternationallyanddomestically.itisadiscretionarypowerofthecourtstorefusetohearaproceedingthathasbeenbroughtbeforeit,ifthereisnosubstantivereasonforthecasetobebroughtthereorhearingthecaseinthatcourtwillcreathardshipandinconveniensonthepartyandthecourtitself,thereforethecourtwilldismissorstaythecaseundertheapplicationoftheparty.thedoctrinehasbeenplayinganimportantroleinharmonizinginternationalciviljurisdiction.

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hasbeendevelopedintothreemodes,theseareTheAmericanModeof“themostsuitablecourt”,TheBritishModeof“themoresuitablecourt”andTheAustraliaModeof“theapparentunsuitablecourt”.Inthismodernglobalizedtimes,Theproblemoftheciviljurisdictionisbecomingmoreandmoreimportant,itisfirstquestiontoberesolvedinthecaseswhichinvolvedforeignelement.whenthisproblemissettled,Thecourtwillhavetheoutlineofthecaseastothelawthatwillbeappliedandthedivisionoftherightandtheobligationoftheparty.Forthisreasonthecourtsofeverycountryarecompetingforthejurisdictionintheinternationallawsuit,asaresultoftheexpandingbasesofthejurisdiction,thereexistmanyseriousconflictstoberesolved.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inCommonisoneofeffectivelegalapproachofwaivingjurisdictions.recently,thereisavehementdiscussionrespectingofintroducing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toChina.

Throughmycomprehensivestudyoftheliteratureofscholarswhoarenativeorforeign,Iconcludetheopinionthatthoseirrelativecaseswillbringabouttremendousinconveniencetoboththepeople’courtandthelitigant,itisnecessarytointroduce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todeclinejurisdictionsuponthem.Thedissertationistoputforwardreasonableadvicetotheconstructionof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inChina.

Part

summarizesthedifferentdefinitionsof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Itrefersthatthecompetentcourtmaydismissorstaytheproceedingsuponthepleaofdefendantwhenthereexistanalternativeforumwhichismoreconvenientandeconomicalforthepartiesthantheoriginalcourt.Withthedevelopmentofjudicatorypractice,theimplicationofthedoctrineischanged,thewriterofthisdissertationgivesherowndefinition.inordertostudythedoctrinedeeply,thehistoryofthedoctrineisretrospected,itisoriginatedfromScotlandintheearly17thcenturyandthenprevailedinthecountriesofcommonlaw.Inmoderntimesitisdevelopedglobally.

Part

analyzesthetheoreticalfoundationofthedoctrine.intheperspectiveoftheconflictlaw,thedoctrinehasinter-relationwiththeprinciplesofcomity,powerofdiscretionandthemostsignificantrelationshipinthedomainofjurisdiction.what’smore,undertheinfluenceofthejurisprudenceofthe20century–thesocializedjurisprudence,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embodytheimportantvalueofjustice,economyandharmonization.

Part

dwellsonapllicationmodesofthedoctrineinthewholeworld.thetraditionalstandardofapplicationinEnglandistheuseoftwowords“oppressive”and“vexatious”.Themoresuitableforumapproachwawestablishedinseventysof20centuryanditispopulartilltoday,itadoptstwoprongsanalysisandbalancedifferentinterestsofthepartiesandcourt.ThedoctrinewasdevelopedintothemostsuitableforuminU.S.AandtheclearlyinappropriateforuminAustralia.OthercountriesintheBritishcommonwealthsuchasCanada,NewZealandalsoacceptsthedoctrine.SimilarapproachesarefoundinthecivillawcountriessuchasJapan,HolandandPanama.Apartfromthese,thispartofthedissertationintroducetheattitudesonthisissueoftwoworldlyconvention.

Part

focusesontheimportantroleofthedoctrineinharmonizinginternationalciviljurisdiction.firstly,thereisacomparisonbetweenthedoctrineandotherapproachessuchasagreementjurisdiction,injunctionandthedoctrineofentertainingcaseearly.thenanalysisofthedueelementsandthelimitationsofthedoctrine.atlast,aconclusionisgiventhatunavoidabletrendistheglobalizationoftheapplicationofthedoctrine.

Part

mainlydiscussthenecessityofintroducing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intoourlegalsystem.Thoughthereisnorelevantprovisioninourstatute,thePeople’sCourthasadoptedthisdoctrinetowaivejurisdictionsincases.Recently,theacademycirclehasfavoredtheopinionthatweshouldintroducethedoctrineintoourcountry.thisdissertationsupportthesamepointofviewandgivemysuggestionsonthecriterionandprocedureofapplyingthedoctrine.

Keywords:

TheConflictofJurisdiction;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

TheDoctrineofTheMostSignificantRelationship;

ComityinTheInternationalSociety

 

目录

中文摘要I

AbstractIV

引论1

第一章不方便法院原则概述5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概念的理论分歧及重新界定5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及其在两大法系的发展状况7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历史起源7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历史发展8

第二章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基础及其适用意义14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基础14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意义19

(一)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价值意义19

(二)研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现实意义21

第三章不方便法院原则全球化的适用状况23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适用23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英国的适用23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美国的发展31

(三)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发展38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39

(一)日本法中所谓的特殊情况39

(二)荷兰的不方便法院原则42

(三)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适用43

2.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台湾地区44

三、有关国际公约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态度45

(一)《布鲁塞尔公约》和不方便法院原则45

(二)选择法院协议公约46

第四章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作用及其利弊分析48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作用48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其他管辖权协调措施的比较48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独特作用49

二、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利弊分析50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合理性50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缺陷53

第五章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建构56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萌芽及学术争鸣56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司法实践56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初步立法构想58

(三)学术界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探索与争鸣59

二、中国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60

(一)中国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60

(二)中国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可行性63

三、中国采纳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建议66

(一)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标准66

(二)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程序67

结论69

参考文献70

后记76

引论

当人类社会驾驶着历史的车轮呼啸着以前所未有的声势跨入二十一世纪,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是当今世界这样一副壮丽而崭新的画卷:

以计算机和通讯卫星为先导的高科技使人类的通讯方式实现了数字化,交通工具实现了电气化,各国人民的相互往来便捷而高速,跨国民商事活动普遍化,商品市场的分布不再局限在一国内,世界经济的运行呈现一体化,经济发展实现了全球化。

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是不容阻挡的大趋势,我国领导人审时度势地提出深化改革开放的英明政策。

作为主体的中国步入了世界的舞台,近二十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中国涉外民商事活动大量发生,涉外民商事争议也大幅度地增加,为解决涉外争议而进行的跨国民商事诉讼活动大量涌现,我国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从无到有,从少量到规模化增长,从简单到复杂化地发展起来。

我国自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涉外案件正以年均4%的速度递增,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通过我国的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但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时间还不长,各项立法还跟不上时代的要求,尤其体现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上,理论研究的薄弱,立法的不完善,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很多困境。

具体到我国涉外管辖权领域,由于立法指导思想的落后,我国立法存在严重的“过度管辖”现象。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诉讼标的物、被告的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所设的代表机构在中国领域内,则可以由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设立这一特别规定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该条规定的适用往往引起涉外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民事管辖权的问题是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跨国民商事案件中一旦确立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那么法院对适用法律的选择,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划分,最终判决结果的判定,都会有了一个大致的轮廓。

所以国际民事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成了各国激烈争夺的对象。

涉外律师常说“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

由此可见民事管辖权在民事诉讼中的极端重要性已为法律界人士所共识。

各国竞相扩大本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法国民法典》第14条的规定,凡是与法国有关联的案件法国一律行使管辖权。

德国《民法施行法》第23条,以被告当事人在德国的财产作为管辖权依据,甚至闹出了“一双鞋子”也成为管辖权基础的笑话。

英国的“有效控制原则”和美国的“长臂管辖原则”更是把行使民事管辖权的手伸向了世界各地,造成了国际民事管辖权领域非常严重的冲突。

由于国际管辖权的冲突带来了很多破坏性后果,为了平衡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行使,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发展出若干协调管辖权的制度,起源于普通法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就是其中一项行之有效的理论。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法庭出于当事人的便利和正义的目的,尽管本法庭的属人管辖权和审判地都是适当的,但允许该法庭驳回案件审理的一种普通法理论。

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增强,尤其在现当代,各国普遍意识到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过度”行使对国家的各种对外关系造成了不利影响,转而重新考虑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的自我限制,以体现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提供司法便利,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各种全球性或区域性公约也积极采取措施做出协调各国法律的努力。

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一项有效的理论在平衡涉外民事管辖权的行使,协调涉外管辖权方面已经显示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完善,并呈现出全球化发展的特征。

早在1929年,美国学者布莱尔在《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上发表了《英美法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J.H.C.莫里斯主编:

《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中对中止诉讼的管辖权作了专章研究。

英国国际私法教授J.J.Fawcett在第14届雅典国际比较法大会关于国际管辖权议题的会议上,写下了会议的总报告。

利·布里梅耶、杰克·戈德史密斯著:

《冲突法:

案例与资料》,大卫·P·柯里著:

《美国联邦法院管辖权》中都有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论述。

我国台湾地区对该问题的研究要早于大陆内地。

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译介了很多国外的法学理论,如J.H.C.莫里斯主编:

《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对于中国是否应引进不方便法院原则,中国法学界的争论方兴未艾。

国际私法学界的泰斗李浩培先生在《论瑞士新国际私法关于国际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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