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引发非典型性工伤认定争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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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引发非典型性工伤认定争议

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

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引发“非典型性工伤认定”争议

正文:

是不是工伤?

法官在家写判决书疾病身亡,人社局和法院各执一词

北方晨报印象鞍山

发布时间:

09-2318:

00北方晨报鞍山全景象

整晚工作直到凌晨,第二天早上6点又起来继续加班,法官杨文峰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医时,他的电脑桌上还散落着一堆案卷材料。

人社局认为杨文峰之死不属于工伤,而法院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9月22日,本案判决书的公开,再次引起了热议。

2017年8月12日早上7点多,河北三河市法院的法官杨文峰突发疾病,倒在了家中的厕所里。

家属急忙将他送到了医院,但仍是迟了一步,当日医生就宣布了杨文峰的死亡。

2018年6月12日,杨文峰妻子雷新宇提出申请认定丈夫工伤。

廊坊人社局不予认定,随后双方打起了官司。

经河北廊坊中院审理查明,事发前一天,杨文峰把工作案卷带回家里,病发之时电脑里还存着没有写完的判决书。

廊坊市人社局作为被告,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杨文峰是在加班时发病。

但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杨文峰昏倒在家中卫生间而非工作岗位",明显不合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也没有证据作为支撑。

最终,法院判决人社局应予撤销认定。

人社局不服上诉,认为雷新宇和三河市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文峰在家中发病时正在工作。

再次查明得知,杨文峰事发前一天将工作案卷拿回家中,而他发病时桌前正是散开的卷宗。

同时,三河市法院也作证,杨文峰是员额法官,经常回家加班,工作量很大。

根据相关条例,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和时间内,突发疾病身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而亡的,均视作工伤。

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人社局上诉,判令其撤销,重作决定,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50元。

一名民事律师表示,法官工作量之大有目共睹,基本每天都要审理一件案子写一份判决书,加班是家常便饭。

有网友认为,本案雷新宇虽然胜诉,也给了众人一个启示:

公私有别,工作还需在办公场合进行。

且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所在,将案卷带回家是否也有不妥之处?

也有网友认为,工作量巨大的情况下,带回家加班可以理解,也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现状。

推己及人,将工作带回家的教育工作者、基层工作人员、各种脑力劳动者,一旦遭遇类似情况,也应被推广涉及到。

综合大河看法、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瞿辛

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人社局不认定工伤法院撤回

杨文峰生前是三河市人民法院的法官。

根据廊坊市中院判决书,2017年8月12日7时许,他在家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前一天,他下班时将工作案卷带回家;突发疾病时,电脑桌上还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

另据他所在法院及有关工作人员证明,杨文峰作为员额法官,工作量较大,经常出现回家加班的情况。

2018年6月12日,杨文峰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文峰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条规定中的“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了单位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

本案中,事发前一天杨文峰将工作案卷带回家中,事发当天突发疾病时,电脑桌上摆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存着尚未写完的判决。

能否认定工伤,关键是看其发病是否“在家加班工作期间”。

关于这一点,廊坊市人社局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文峰系在加班工作时发病;杨文峰妻子主张他事发前晚加班至凌晨,次日早晨6时许继续加班,并在加班期间突发疾病。

综上,在杨文峰发病是否发生在加班工作期间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廊坊市人社局直接作出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缺乏事实根据,有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立法精神;其以杨文峰晕倒地点在家中厕所为由,主张不是在工作岗位发病,亦明显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廊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廊坊市人社局不服判决,其上诉称,不能充分证明杨文峰在家中突发疾病时处于工作状态,故请求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审法院认为,杨文峰在家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工伤,应充分考虑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诸多因素。

廊坊市人社局在难以确定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性的事实认定,依法应予撤销。

6月17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后续:

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2019-10-0812:

36

摘要:

“这两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都与视同工伤有关。

9月23日,一则“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的新闻冲上微博热搜榜,同时带动了一个新话题:

你会把工作带回家做吗?

此前不久,“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也登上微博热搜,吸引了1.6亿人次关注,近万人参与讨论。

“这两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都与视同工伤有关。

”采访中,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关于工伤认定,每一位劳动者都应该有所了解,并非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伤害都能满足工伤认定条件,因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些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况,“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本不属于工伤的保护范畴,但考虑到其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作为工伤对待”。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得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家加班视同工伤

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2017年8月11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下班后,将案卷带回家并工作直至凌晨。

第二天早晨6时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案卷材料,撰写案件判决书。

7时许,他在上厕所时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8年6月12日,杨文峰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社局提出杨文峰的工伤认定申请。

经补正材料,廊坊市人社局于8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杨文峰因病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雷新宇不服,提出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最终判定,廊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廊坊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杨文峰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杨文峰属于视同工伤,应充分考虑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诸多因素。

故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2019年6月2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一出,引起网民广泛关注。

有专家认为,视同工伤是对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也就意味着立法者在对这种情形作出立法时,其立法的天平已经有所倾斜,作为执法者在适用这些条款时,应当严格依据法条的规定。

随即,有网民找出了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过的一起工伤认定案件。

海南某高中老师冯芳弟将试卷带回家通宵批改,导致心肌梗塞,次日早上猝死家中。

事后,家属和学校向提出工伤死亡认定申请,结果被人社局以“老师的延时劳动不是发生在学校,不是学校安排的加班”为由,不予认定。

随后,海南省人社厅维持了海口市人社局“不予认定”的决定。

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

家属随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仍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家属又进行新一轮的复议、诉讼,直至2017年,此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审查后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遂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对此,有律师说,最高法认为“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也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对工伤认定范围的再次扩充。

但最高法并不这么认为。

最高法之所以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主要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正日益呈现灵活化、碎片化的特点。

对于工作地点的理解,将不再拘泥于单位固定的办公场所,很多员工选择在家办公或在咖啡馆办公,发生了事故或者伤害应当属于工伤。

伤残军人旧伤复发

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2003年4月,《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公布。

2010年12月,国务院对此条例进行修订时,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但是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界定,并未超出此前的规定。

因此,法院与人社部门对工伤认定不一致时,很可能会陷入“不予工伤认定—撤销重作—不予工伤认定—撤销重作”的循环。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认为,这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恪守各自的职责权限,相互尊重,依法行使权力。

家住山东的王某在部队服役时右眼因公受伤并摘除,左眼患交感性眼炎。

转业后,王某到山东日照市某化肥厂工作。

没多久,王某被医院诊断患有左眼交感性眼炎及并发性白内障。

于是,王某向日照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局审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某化肥厂不服,认为王某并非是在化肥厂工作期间受伤,向山东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维持了该工伤认定。

后某化肥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所在单位工作期间患左眼交感性眼炎及并发性白内障,属于旧伤复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某化肥厂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案件的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视同为工伤。

“王某在部队服役时因公负伤并摘除右眼球,经军队残情鉴定小组鉴定,伤情为右眼球摘除,左眼交感性眼炎,后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王某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王某转业到某化肥厂后被检查出患有左眼交感性眼炎及并发性白内障,属于旧伤复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见义勇为受伤

属于视同因工受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工伤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其特点是:

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四种;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吴先生系四川成都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

2018年12月24日,吴先生工作的大厦附近有人实施抢劫,吴先生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被抢的物品。

在与不法分子搏斗的过程中,吴先生不慎摔倒受伤。

随后,吴先生向当地的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受理后,要求吴先生补充提交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

吴先生补充了见义勇为相关材料后,区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先生所受之伤属于因工受伤。

物业公司认为区人社局依据的法律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与事实不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区人社局撤销了原《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先生受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物业公司仍然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物业公司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区人社局是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区人社局根据吴先生提供的区政法委《关于表彰吴先生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通报》,认定吴先生在见义勇为中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吴先生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他人的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弘扬了社会正气。

法律对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

虽然吴先生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

公民见义勇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抢险救灾一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

对此,有些用人单位提出疑问:

“员工的利益得到了保障,那企业的利益谁来保障?

武汉律师陈勇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也就是说,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受益者不仅是员工,用人单位也能因此分散工伤风险。

“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后续解读:

在家加班视同工伤需符合哪些条件?

央广网

发布时间:

10-0909:

03央广新媒体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央广网北京10月8日消息(记者常亚飞)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日益呈现碎片化和灵活化的特点,人们工作地点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在家工作也早已不是新鲜事。

近日,一则“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人社局称不是工伤”的新闻上了热搜。

“在家工作出意外算不算工伤”成为网友议论的焦点。

“法官在家加班身亡”一事发生在2017年8月。

2018年6月,该法官的妻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此后该法官妻子提出行政诉讼,最终在今年的6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当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事情经过如何?

在家加班视同工伤要符合哪些条件?

杨文峰是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的法官,2017年8月11日,他把案卷带回家并工作到凌晨,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案卷材料,撰写案件判决书,一小时后,在上厕所时突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杨文峰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社局提出杨文峰的工伤认定申请,廊坊市人社局以杨文峰因病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雷新宇随后提出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最终判定,廊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廊坊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27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在难以确定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缺乏事实根据,有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立法精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劳动法部门负责人赵金涛律师认为,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该名法官出意外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因为他是在家写的判决书,《工伤保险条例》只有一个笼统的规定,但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没有明确的解释,应该按照视同工伤进行认定,就是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把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出了一个延伸的解释。

“等忙完这一阵子,就可以忙下一阵子了”,这句话正在成为现代人的生活写照。

时间太少,工作太多,把没做完的工作带回家做俨然是一种常态。

市民1:

自媒体行业,把工作带回家的频率还是蛮高的。

市民2:

国际会计的结算,也会把工作带到家里。

市民3:

就像我自己是教师家庭的,我小时候经常看到我父亲把作业带回家批改的情况。

对于在家工作能否认定为工伤,赵金涛律师认为,主要看两点,一是劳动者在家是否从事与单位有关的工作,而是是否属于在工作中受到伤害。

但是目前相关法规的模糊和举证的困难,给工伤认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他说:

“劳动者在家工作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统一,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认定为视同工伤,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没有明确解释的,这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其次是劳动者在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需要劳动者或者家属证明其在受到伤害时正在处于工作状态,这个对劳动者的举证有很大的难度。

从事劳动法研究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助理教授李静告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记者,视同工伤的法条之所以模糊,是因为法律无法穷尽所有情况,后续需要通过配套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来进一步规范。

李静说:

“其实在制定这个法律的时候,我们并不知道在今天会出现这种劳动关系没办法认定的情况,比如滴滴快车,滴滴快车也是近几年才出现的,而且是以前没有的。

所以后期需要很多配套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依据。

对于目前工作地点时间都不确定的互联网时代,李静认为,法条需要与时俱进,工伤认定的重点应该放在“工作原因”上。

“我们通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有一个‘三工’的标准,工作时间、地点,甚至后来延伸的工作岗位。

这个标准的重点其实就是工作原因,特别是现在的互联网时代,工作地点和时间已经没有那么重要了,比如程序员,他不一定在公司,所以工作场所的这个意义其实已经不大了,他可能也不完全执行八小时工作制,那么工作原因就非常重要。

法官在家写判决身亡不算工伤?

人情法理都说不通

大叔谈旅游

发布时间:

09-2407:

59

这年头,谁还没加过班、熬过夜啊。

作为员工,在单位上班或者加班,如果出现意外伤亡的情况,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没有什么疑问。

可是,如果在家加班,还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就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了。

2017年8月12日7时左右,杨文峰家的书桌上铺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还有未写完的案件判决,这位河北省三河市法官的生命被永久定格在了这一刻。

其后,他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提出杨文峰的工伤认定申请,但对方却不予认定。

雷新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定,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出上诉。

近期,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网上舆论来看,多数人感情上站在了法官一方。

既然员工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加班加点才出的事,于情于理,就不能让出现的伤亡后果再由个人来承担。

对于杨文峰来说,办公室和家庭都是加班的场所,也都在从事加班的工作,只认定办公室加班这么一条道,没有任何道理。

从法理上看,这种情况认定工伤也没有问题。

尽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而这也是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所在,因为杨文峰死于家中,并非工作场所。

但是,这里的关键词“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不限定于正式的上班场所。

2014年6月18日,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若干规定,作出了扩张式的解释,不仅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等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更明确指出,只要是“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情况,就应在人民法院支持之列。

就本案来说,尽管是在家中加班出现人身伤亡的意外,但从本质来说,属于“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至于加班场所的更换,应视为“合理区域”的延伸;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也算是“工作时间”的延续。

所以,在家中加班突发疾病猝死,工伤认定得到当地法院的司法支持,并不令人意外。

当然,客观来说,“在家加班”能不能认定为工伤,也有一定的模糊之处。

平时在办公场所加班,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易于固定和提取。

但是,在家出现人身伤亡等情形,如何判定是因公所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比如,在这起案件中,“杨文峰家的书桌上铺放着散开的案卷材料,电脑里还有未写完的案件判决”,对于证明当事人“在家加班”,自然有所助益;但根据报道,杨文峰出事是在厕所,而不是在办公桌附近,猝死是因为加班,还是其他原因,有关部门认定起来,就需要考量更多的因素,包括当事人平时承担的审判任务量、同事的证人证言,以及平时的加班习惯,等等。

跳出个案的窠臼,主管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在家加班”等情形,的确有必要加强把关,防止伪造加班现场,将突发疾病猝死变成“工伤”,侵占社会不特定公众利益等不公平现象出现。

从长远来看,还需要在5年多前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基础上,进一步具体细化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现实中,“工伤认定难”颇有非议之声,引起公众关注的,并非仅仅这起沸沸扬扬的“法官在家写判决猝死案”。

之前,媒体曾报道,某女职工在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夜班,不料,在通往卫生间的走道上,却潜伏着一名图谋不轨的男子。

虽经竭力反抗,男子性侵未遂,但该女职工的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患上了精神应激障碍。

但是,当地人社局却不认为这属于工伤,理由为“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又比如,媒体还报道,山西省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暑期加班吃午饭时猝死,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分别被稷山县政府行政复议、临猗县法院和运城中院撤销,第四次依然认定不属工伤,理由为“非工作时间,未在岗位上遇故身亡”。

工伤保险制度的出台,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法治救济,而不是让法律成为高高在上、可望而不可即的“画饼”。

立法上有必要再明晰“上班时间、上班地点”,进一步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合理的上班场所外加班等情形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并科学规范工伤认定程序,防止出现工伤认定推诿扯皮、死抠字眼、浪费资源的现象,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工伤认定标准要与时俱进

汪昌莲

 9月23日,一则“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的新闻冲上热搜榜;此前不久,“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也引起网友大讨论。

这两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都与“视同工伤”话题有关。

日前,河北廊坊一名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法院最终裁定视同工伤。

这起案件一波三折,再次印证了劳动者维权之难,也折射出工伤认定仍面临诸多困境。

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

劳动者意外伤亡,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维持生计的指望,以及对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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