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职业经理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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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职业经理人管理规定
某集团职业经理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以市场化选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为突破口,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形成符合企业管控模式、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为集团改革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含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参照执行,并应遵守证监条例、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惯例。
参股公司及对在香港聘用员工的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团职业经理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市场化选聘、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因企制宜、统筹推进、稳步实施
(三)坚持业绩导向、按绩取酬
(四)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五)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公开招聘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在社会(包括境内、境外)人力资源市场选聘人才的选聘途径。
市场寻聘指通过猎头协聘、业内专家推荐、兄弟单位引荐等方式的选聘人才途径。
内部转聘指现任企业内部干部通过资质认定符合聘任条件,经企业批准转为本规定管理方式的选聘途径。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中符合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标准,与企业签订契约,参与企业运营管理,到达市场化业绩要求,获得市场化薪酬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包括:
(一)经上级组织批准,按职业经理人管理的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按相应层级管理的集团领导(简称集团高层职业经理人);
(二)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经理及按相应层级管理的职业经理人(简称“集团中层职业经理人”);
(三)下属二、三级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及按相应层级管理的职业经理人(简称“下属公司高层职业经理人”)。
第六条职业经理人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A类职业经理人和B类职业经理人两种类型。
A类职业经理人:
指对所辖公司业绩指标负主要的直接责任的职业经理人,其具有以下特征:
(1)面对市场开展业务,且具有高度竞争性;
(2)职业经理人所辖公司或部门战略规划清晰;(3)资源和管理边界清晰;(4)业绩指标便于量化考核。
主要是指各战略业务单位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A类职业经理人采取如下任期管理方式:
在任期合同中设定较大挑战性的任期业绩目标,同时配套具有较大吸引力的薪酬水平和较强压力的约束机制。
B类职业经理人:
指除A类职业经理人以外的其他所有职业经理人。
其具有以下特征:
(1)对所辖公司或部门业绩指标的实现起支撑保障作用;
(2)工作性质主要以职能管理为主;(3)绩效目标不直接与所辖公司经营业绩指标挂钩。
A、B类职业经理人的划定,按管理权限由人事任免决策机构审批确认。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下述词语,除上下文另作其他解释外,分别定义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公司为实体运营公司(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本规定所称集团是指XX集团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本规定所称二级公司是按照二级公司管理的公司(非股权关系层级);本规定所称三级公司是指按照三级公司管理的公司(非股权关系层级)。
(三)本规定所称广东XX指XX集团有限公司;香港XX指XX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是职业经理人选聘的最高决策机构,审批或授权审批集团职业经理人相关事项。
第九条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董事长、总经理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任免事项。
二级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任免事项。
第一十条集团及各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是职业经理人管理工作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管理模式
第一十一条按本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在劳动人事关系、薪酬、考核评价、聘任解聘、后续管理等方面一律实行市场化、契约化管理。
第一十二条集团高层职业经理人的任期根据上级单位及集团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其他职业经理人聘期一般为三年。
任期届满、考核称职,经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可以连续聘任。
第一十三条按本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职业经理人一律与所聘企业签订聘用协议(附件1),聘用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A类职业经理人的聘任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
(1)聘任职位;
(2)聘期;(3)主要工作职责与权利;(4)任期业绩目标(总体目标和年度分解目标);(5)薪酬激励;(6)绩效考核方式;(7)聘任、解聘与退出等事项。
对于重要突破事项可设立特别奖励。
业绩目标以业绩合同的形式签订。
B类职业经理人的聘任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事项:
(1)聘任职位、
(2)聘期、(3)主要工作职责与权利、(4)聘任、解聘与退出等事项。
第一十四条属于原集团系统内员工转聘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按照新聘岗位享受同等职级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第一十五条职业经理人组织关系转入所聘企业,参加组织生活。
第一十六条按本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职业经理人的人事档案自行委托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管理。
第一十七条按本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退休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不享受企业老干基金,所有关系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进行管理。
第三章任用条件
第一十八条职业经理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公司所在地相关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集团、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及公司所在地区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第一十九条职业经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思想品格:
(一)认同并积极贯彻、推行XX企业文化;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对公司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廉洁自律,秉公尽职;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五)恪守诚信原则,如实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不做假帐或捏造虚假经营状况,不只讲成绩、回避不足;
(六)勇于承担、敢于负责,不推卸责任、掩饰过失。
(七)公道正派,不任人唯亲;
(八)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九)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
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以下能力:
(一)具有所担任岗位职务的基本素质、专业知识、组织能力和业务能力;
(二)对公司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善于沟通,有合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及沟通能力;
(四)具有持续学习的能力,善于不断吸收和增长履行职务所需的知识;
(五)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有适应岗位工作强度的耐力和承受力;
(六)具备较好的职业素养,对内有较高的威信,对外有良好的信誉;
(七)具有一定的国际化视野,有适应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能力。
第四章选聘程序
第二十条公开招聘、市场寻聘或原属集团系统内员工参加社会公开招聘且个人申请转聘的职业经理人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选聘职位,制定选聘方案;
(二)发布选聘岗位、资格条件等公告信息(市场寻聘的,与中介机构沟通好寻聘要求);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市场寻聘的,审查中介机构推荐的有关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面)试并考察(视情况进行人才测评);
(五)确定拟聘人选,并与其就薪酬、考核任务和聘用协议进行协商;
(六)按所任岗位管理权限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决定;
(七)履行聘任手续,签订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原属集团系统内员工申请转聘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向应聘企业提出转聘申请(附件2),简述自身工作经历、转聘理由及转聘后工作计划,并申明愿意按照本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二)应聘企业对个人的基本情况及履历进行初审,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与其就薪酬、考核任务和聘用协议进行协商,并提出意见。
(三)按所任岗位管理权限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决定;
(四)签订专聘确认书(附件3);
(五)签订聘用协议。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采用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业绩考评体系。
(一)年度考核。
年度绩效考评以价值管理为基础,着重体现中短期战略导向和年度经营业绩要求。
根据战略目标并结合公司的年度经营预算确定年度主要经营目标。
A类职业经理人通过签订年度业绩合同进行考核,业绩合同是由下达绩效任务一方作为发约人,承担绩效责任一方作为受约人,以书面形式对考核期应完成的绩效目标所签订的协议。
B类职业经理人按所属企业的绩效管理体系考核方式进行考核。
(二)任期考核。
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职业经理人推动实行三年任期业绩考评,引导关注长远发展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
A类职业经理人任期考核根据任期各年度考核加权平均得分情况(三年比例分别为30%、30%、40%)和任期最后一年的述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B类职业经理人任期考核按任期各年度考核的平均得分计算。
第二十三条考评结果重点体现职业经理人的契约性,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考核结果与职业经理人薪酬、绩效改进、职位变动(晋升、变动、辞退)和培训相挂钩。
第二十四条职业经理人绩效考核严重不达标者解除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职业经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其当年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二十六条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绩效奖金及中长期激励构成。
第二十七条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水平定位按照“同行业、同性质、同规模、同区域”的“四同原则”选取对标对象,综合考虑企业所处发展阶段、行业竞争程度以及岗位职责、个人能力、个人绩效等因素确定薪酬水平。
第二十八条基本年薪是职业经理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本年薪参照集团系统内所属企业同职级人员的基本年薪确定,或由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绩效年薪是与职业经理人绩效考核挂钩的业绩报酬。
绩效年薪的具体确定方法与标准由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写入聘用协议。
绩效年薪要以业绩为导向,充分体现绩效考核结果,上不封顶,当年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绩效年薪为零。
第三十条任期绩效奖金是职业经理人任期业绩挂钩的报酬,重点关注任期内完成重大项目、自主创新、资本运营及企业生产经营实现跨越式发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情况,任期考核方案由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期权激励等形式,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具体奖励事项和标准由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职业经理人除按本办法取得的薪酬外,未经集团同意,不得从所聘企业的下属单位获得任何其他薪酬或变相薪酬的收入。
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给予的奖励,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职业经理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奖金所得收入在当年成本费用中列支,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列管理。
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账户,并代为管理。
第三十四条职业经理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在政策规定内由企业与其协商确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退出机制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职业经理人退出机制(聘用终止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职业经理人聘用终止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一)聘用期内,职业经理人提出辞职;
(二)聘用期满,职业经理人不续约;
(三)聘用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约;
(四)聘用期内,职业经理人不能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出现聘用协议中约定的解聘情形),用人单位提前解聘;
(五)聘用期内,职业经理人有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予以解聘。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解聘(免职)的。
第三十七条如果聘用终止属于
(一)和
(二)的情况,且职业经理人业绩表现突出,用人单位需了解其辞职原因,力求挽留。
第三十八条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离任。
(一)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
第三十九条如果聘用终止属于(三),则按常规办理手续。
第四十条如聘用终止属于(四)和(五)的情况,应解聘前应开展调查及启动离任程序。
包括专项调查、任免决策、离任交接、离任审计等
第四十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才价值,针对不同原因离任的职业经理人采取不同的职业管理方法。
(一)对因违反职业操守规范离任的职业经理人,将永久保留违规档案,不予再次雇用。
(二)对职业操守良好的离任者,根据能力与身体条件不同,离任后可参考如下安排:
经营管理能力暂无法胜任的,调整到与能力匹配的岗位;经营管理能力差距较大,但专业能力突出,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与专业能力均不突出或身体欠佳,依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在处理聘用终止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做到客观谨慎,处理任何聘用终止的情况,都应避免对企业造成潜在的经营风险。
如要求职业经理人在一段时间内仍遵守保密及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注意按劳动合同法关于责任、义务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职业经理人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该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聘任的,应先办理退休手续后返聘,返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四条对企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职业经理人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管理职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转岗聘为公司顾问或其他非管理职务。
第四十五条职业经理人因个人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需提前45日提交离职申请表,并做好交接工作。
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职业经理人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任职回避
第四十七条职业经理人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养子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表兄弟姐妹)、以及近姻亲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第四十八条有亲属回避关系的,原则上不得聘用到同一企业或有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岗位工作。
若新形成亲属回避关系时,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按有关原则处理。
第四十九条对不执行亲属回避规定,隐瞒亲属回避关系的人员,一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指职业经理人为按集团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人员,由集团所属企业管理的下属单位职业经理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序号
版本
名称
保存部门
附件1
2015年
xxxx公司xx(职位)聘任合同
附件2
2015年
转聘申请表
附件3
2015年
转聘确认书
附录:
附录1
附录2
文件编号:
版本/版次:
发布日期: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附件1:
xxxx公司xx(职位)聘任合同
甲方经xxx(董事会决议/总经理聘任),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xx(职位)。
为加强管理,提高绩效,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聘任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任职位:
xxxx公司xx(职位)
二、聘期
本聘任合同聘任期限为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三、乙方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公司法》及现行公司章程/甲方的Xxx制度),乙方行使相应职责与权利。
(二)甲方(《公司章程》/xxxX制度)发生调整或者变化的,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任期目标(适于“经营主要负责人”)
(一)任期目标
1、总体目标。
2、年度分解目标(业绩合同主要指标)。
(对于B管理职业经理人,不设定任期目标,乙方“xx年度绩效合同”即为其年度分解目标,并作为本聘任合同的附件)。
五、薪酬激励与绩效考核
(一)薪酬体系
乙方薪酬由固定薪酬、效益薪酬和特别奖励构成。
其中:
1、基本薪酬万元/月,按月发放(具体见劳动合同)。
2、绩效薪酬
3、任期绩效奖金及中长期激励(若有)
(二)绩效考核
1、任期考核
2、年度考核
六、聘任、解聘与辞职
(一)聘任
1、乙方由甲方(董事会/总经理)聘任,并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
2、在聘期满前的日内,经甲方(董事会/总经理)考核合格,确认续聘,乙方可以连任,并重新与甲方签订聘任合同与劳动合同。
(二)解聘
1、乙方聘期届满,甲方决定不续聘的,本聘任合同终止;
2、乙方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聘乙方,并对乙方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1)乙方的年度考核结果、任期考核等级为“不称职”;
(2)因违规运营造成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
(3)公司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4)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5)出现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6)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聘任合同的;
(7)其他的约定。
(三)辞职
若乙方主动提出提前解除本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辞呈;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聘任合同要件的调整与变更
(一)本聘任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本聘任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二)若由于甲方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等原因导致乙方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或变更本聘任合同的有关条款;若协商不一致,可提前解除本聘任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建议基本月薪的倍数)元。
(三)如遇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更,本聘任合同规定与之相抵触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双方确定的考核指标明显不适用,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或变更本聘任合同的有关条款;若协商不一致本聘任合同自然解除,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四)乙方根据本条第(三)款的情况提出变更或者解除本聘任合同,应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经甲方(董事会/经营班子/总经理/其他)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本聘任合同。
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聘任合同条件变更之前,本聘任合同依然有效。
(五)本聘任合同部分条款的修改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本聘任合同终止,并不免除乙方在聘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
(七)上述乙方任期目标及任期与年度考核目标、解聘条件等发生调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以《聘任合同条件变更书》或甲方董事会决议等其他正式文件形式确认;作为本聘任合同的补充合同,并与本聘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转聘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最高学历/学位(全日制)
最高学历/学位(非全日制)
现人事档案存放地
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
现任单位及职务
主要工作经历
转聘理由及工作计划
申明
本人自愿转聘为职业经理人,执行《XX集团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规定》。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转聘确认书
自年月日起,本人自愿转聘为职业经理人,执行《XX集团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规定》。
本人人事档案将由本人自行委托人才中介机构管理(于年月日前办妥)。
本人同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退休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所有关系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进行管理。
确认签名:
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