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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

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制度种类:

审计监察管理类

制度编号:

HY/SJ/B/01/2011A

制度等级:

基本管理制度

执行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监察部全体员工及与审计监察工作相关的其它所有本公司员工。

【定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部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监察”,是指对公司各职能部门、人员执行业务活动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和内部审计监察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机构为审计监察部,负责内部审计监察工作。

审计监察部由总经理直接领导,向总经理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总经理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监察部设经理一名,下设审计组和监察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和监察人员。

内部审计监察的宗旨:

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监察,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五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经验及资格。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接受公司领导的指导、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监察,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察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九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监察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监察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监察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监察范围和审计监察内容

第十条内部审计监察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的以下情况: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情况; 

  2.项目部管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4.领导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②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③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④投入到项目部、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财产的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采购、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验收情况;

⑥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⑦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⑧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⑨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二.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监察事项。

 

第四章内部审计监察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核查公司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保证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

二.负责监督建立与执行健全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和各项内控制度;

三.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核及重大投资方案的分析;

四.负责审计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

五.负责审计公司所属项目部经济行为责任及负责人的离任经济行为责任;

六.公司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各项专题审计;

七.负责审计公司项目的资金投入使用、资产管理安全、经营效益以及抵押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的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因素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监察组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核查公司各种经营方案、计划、预决算的制度执行情况,监察重大的经营决策活动情况;

三.根据公司有关监察工作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为正当性、合规性及效率和效果监察。

四.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及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参加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五.根据公司领导的指示,参考审计意见,调查监察对象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处分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或者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处分意见。

六.接受员工投诉,受理和调查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和公司制度的检举和控告。

七.协助公司领导开展效能监察,严肃公司制度,纠正不正之风。

八.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内部审计监察机构的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有权参加公司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审计监察部可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监察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参加与审计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审计监察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监察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总经理批准,审计监察部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九.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审计监察部必要的处理权、处罚权,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监察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第六章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监察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具体审计监察工作程序:

   

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总经理的临时工作安排,针对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并确定审计组成员,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二.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

 

三.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外勤结束日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

 

五.同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监察部,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

   

六.审计监察部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3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

   

七.监察组根据审计情况确定相关人员在审计事项中是否存在过错,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应的责任人提出审计决定。

 

八.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给总经理审批。

九.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

被审计部门应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和落实情况。

   

十.被审计对象对下发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之内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诉,公司总经理应当及时做出答复。

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十一.审计监察部监察组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提请审计组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如为避免公司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的,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七章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所审计的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如需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处罚,监察组则应依据内部审计报告做出内部审计决定,并做到事实清楚,决定准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适当。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内部审计决定应说明做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核制度。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决定是否客观、准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八章内部审计监察档案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监察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审计监察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挡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九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拒绝提供与审计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审计监察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总经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审计监察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总经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报复陷害内部审计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审议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制度种类:

审计监察管理类

制度编号:

HY/SJ/D/01/2011A

制度等级:

业务管理细则

执行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审计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暑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所发布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精神和本公司管治要求,制定如下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适用范围】

第二条审计监察部全体员工均须遵照本守则执行日常工作。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依法履行审计、监察职责,承担各项审计、监察事项。

在审计工作中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谨慎、不徇私舞弊,要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完成审计任务。

保持热情、稳健、严谨、踏实的工作态度,要平等待人,以理服人,认真、细致处理审计、监察事项,确保审计质量的监察效果。

第五条爱岗敬业,恪守职责,职业胜任,正直勤勉,维护公司利益,维护被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从被审对象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第六条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按要求保管审计资料,不得泄露及擅自对外提供审计情况或资料。

第七条审计、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八条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时,与被审计、监察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审计、监察人员要合理运用审计、监察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和超越审计、监察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或者做出相关处理。

第一十条审计、监察人员要具备与从事的审计、监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一十一条审计、监察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公司各部门、项目部、人员的关系,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以公司利益为重,诚实地为公司各部门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第一十二条审计、监察人员要自觉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岗位培训活动,努力学习新知识,不断拓宽视野,掌握与本人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要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守则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守则经审议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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