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合集多地装配式建筑政策密集落地奖励扶持成关键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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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合集多地装配式建筑政策密集落地奖励扶持成关键词.docx

政策合集多地装配式建筑政策密集落地奖励扶持成关键词

政策合集多地装配式建筑政策密集落地,奖励扶持成关键词

近期,随着党中央、国务院、住建部等对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战略部署逐渐深入,各地有关政策密集落地,奖励、扶持、鼓励等成为关键词,不难看出,装配式建筑正逐渐带来建筑业领域内政策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行业转型升级利好不断。

深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

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沈阳《沈阳市关于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补贴资金实施办法》

深圳部门联动,“3%建筑面积奖励措施”有了详细要求与操作流程,正式落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这也意味着深圳装配式建筑领域翘首期盼的“3%建筑面积奖励措施”有了详细要求与操作流程,正式落地。

作为全国首个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深圳早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深圳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中,便明确,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建筑面积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为采用产业化方式建筑的规定住宅建筑面积的3%……计收50%的评估市场地价。

该文件历经五年酝酿终于出炉,也成为新的纲领性文件,一系列鼓励扶持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激发了企业与市场的积极性,也奠定了深圳市建筑产业化的新发展与新局面。

事实上,目前,“给予装配式建筑面积奖励”措施在目前国内多个城市都得以出台,然而,落实到具体实操层面,由于涉及住建、国土、规划、发改等多个主管部门,加之如何控制奖励措施背后可能存在的实施风险,令该项政策在各城市普遍遭遇“落地难”的尴尬。

为扫除政策障碍,通过落实政策细则,切实发挥政府引导、鼓励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积极作用,近年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与国土资源委员会等部门积极研究、切实探索、打通部门壁垒、简化实施流程,最终形成了建筑面积奖励的“基本原则”与“办理程序”,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上海BIM列入相关土地出让条件,装配式建筑全部采用,最高补贴500万《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应用发展,实现2017年本市全面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目标,根据《关于本市推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BIM技术推广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要求按项目的规模、投资性质和区域分类、分阶段全面推广BIM技术应用,自2016年10月1日起,下列范围新立项的工程项目应当在设计和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鼓励运营等其他阶段应用BIM技术;已立项尚未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当前实施阶段,从设计或施工招标投标或发承包中明确应用BIM技术要求;已开工项目鼓励在竣工验收归档和运营阶段应用BIM技术:

(一)市、区和特定区域管委会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以下简称规模以上)的政府建设财力投资的工程项目;

(二)规模以上市、区重大工程和郊区新城中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三)世博园区、虹桥商务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地区、前滩地区、黄浦江两岸等六大重点功能区域内规模以上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四)采用装配式建筑实施的工程项目;(五)申报绿色建筑星级评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奖项的工程项目;(六)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财政预算或者使用城维资金的大修工程。

自2017年10月1日起,规模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全部应用BIM技术,鼓励其他社会投资工程项目和规模以下工程项目应用BIM技术。

二、应用项目审核和监管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高度重视,加大BIM技术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应实施BIM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各管理环节审核管理,保证BIM技术应用落地。

(一)在土地出让环节,各区政府对尚未完成供地的,应当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地中,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结合当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落实要求,编制BIM技术应用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政府。

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征询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意见。

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明确提出是否实施BIM技术的意见;对应当实施BIM技术的,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

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分别在项目认定和立项阶段,明确是否实施BIM技术应用的意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意见,将BIM技术应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之一。

(二)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发展改革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在项目立项审批中对要求采用BIM技术的工程项目,明确提出BIM技术应用要求。

应用要求应包括应用阶段、应用项、应用深度、应用预期成效等。

新建项目应当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应用、应用BIM技术控制造价和竣工模型归档。

在工程项目预算环节,财政部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预算或者使用城维资金的大修等项目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

(三)在规划审批环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方案设计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中,要求提交相应阶段深度的BIM模型辅助审批。

(四)在建设管理环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在工程报建审批中,对要求实施BIM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采集BIM技术应用信息;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增加BIM技术应用实施要求,并抽取一名BIM技术专家参加评标,对于BIM设计模型中拟使用产品化构件和设备的工程项目,应当要求使用类似构件或者设备的实体BIM模型。

施工许可环节,应当要求报送BIM技术应用信息,并予以审核。

施工图审查和安全质量监督环节可采用提交模型辅助审查和监督。

(五)在竣工资料归档环节,应当要求提交与竣工图相匹配的BIM竣工模型归档。

在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要求报送BIM技术应用成果信息,成果信息包括应用阶段、应用项、应用深度、应用成本、成果等信息,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应当予以确认。

(六)卫生、教育、文化、交通、水务、体育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年度项目计划和推进中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并落实应用实施。

三、鼓励机制

(一)对于应用BIM技术进行协同设计并建立施工图模型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可放宽至施工许可证发证后3个月内提交。

(二)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实施BIM技术应用的项目,在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应用BIM技术的,每平方米补贴20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设计、施工、运营阶段全部应用BIM技术的,每平方米补贴3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补贴资金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从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相关申请审批程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评标中对参与《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等具有BIN技术应用能力的企业给予加分。

(四)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凡是建设单位提供经审核的BIM技术应用方案的,可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

(五)保障性住房实施BIM技术的,其BIM技术的应用费用计入项目成本。

四、保障措施

(一)发展改革部门、特定区域管委会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应当明确取费标准,落实配套经费并明确列支渠道;市经信委在国有投资的产业项目审批中应当明确取费标准,落实配套经费并明确列支渠道;在立项审批中对已立项未开工的项目通过申请调概落实配套费用。

财政部门和住房建设部门在大修项目的预算审批中落实配套经费。

(二)市规划、消防、交通、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编制基于BIM模型审批或者验收的报审报验要求和程序,简化审批或验收流程。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制定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件应用BIM技术的配套条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基于BIM技术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和监管手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和效率。

(三)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应当组织BIM技术应用标准规范和配套政策文件体系,开展关键岗位人才培训和培养,不断提高本市从业企业和人员应用水平。

(四)各区政府、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区域BIM技术应用推广工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落实机构和推进要求。

市住房建设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每年度应当对各区政府BIM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和落实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对区政府年度考核“建筑综合节能和物业节能”指标评价。

(五)对已取得BIM配套资金或者鼓励政策,但未按照规定实施BIM技术应用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退还或取消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浙江新建住宅100%全装修,装配式建筑EPC可不招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省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10%以上。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

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

2016年全省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2017年1月1日起,杭州市、宁波市和绍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三)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

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编制《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十三五”规划》。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抓紧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县(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内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重点实施区域等目标要求,以及各政策单元的绿色建筑等级、各类新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要求等控制性指标。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经本级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各设区市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应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生产能力建设。

各地要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形成与建筑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部品构件生产能力。

充分发挥设计先导作用,在建筑设计中积极采用装配式结构技术体系,大力提升勘察设计人员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能力,不断提高建筑设计模数化应用水平,实现设计深度符合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

推行土建、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和厨卫安装一体化,推广装配式装修技术和产品,实现内装部品工业化集成建设。

发挥产业联盟作用,完善产业链,大力发展设备制造、物流、绿色建材、建筑机械、可再生能源等相关产业,集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和重点企业。

(三)确保项目建设落地。

各地应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目标任务要求,制定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各地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

对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控制性指标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新建项目,各地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各项建设要求。

(四)健全技术支撑体系。

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快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以及BIM相关技术应用标准的编制工作并适时发布,满足部品构件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的需要。

及时制定或调整装配式建筑和BIM技术应用补充计价依据。

充分发挥各级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作用,开展建筑工业化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咨询服务。

装配式建筑应按《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予以认定。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其应用规模应当符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的规定。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应当与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并与建筑主体、周围环境保持协调美观。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在平屋面设置的,应当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进行适当围挡;在坡屋面设置的,水箱等无接受太阳辐射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隐藏设置,集热器和光伏板应当与坡屋面进行一体化设置。

各类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六)推广钢结构建筑。

发挥我省钢结构产业集聚优势,大力推广钢结构建筑应用,加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融合发展。

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应用钢结构。

有序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推动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广泛应用钢结构。

积极推动钢结构产业基地建设,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钢结构产业集群。

大力提升钢结构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实现由专业承包商向系统集成商转变。

加快建立钢结构建筑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和工程计价依据,促进钢结构产业化和规模化。

(七)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加强部品构件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全过程物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过程质量追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

建立健全部品构件进场检验及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等制度。

推行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以及住宅全装修第三方监管及物业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鼓励多种形式购买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责赔偿机制。

(八)扩大试点示范。

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建设,建筑强市(县)要率先建成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

各地要有计划地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统筹规划布局,落实政策措施,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各地要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选择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工程,全面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并结合我省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及全省农房设计落地试点等工作,推动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实施装配式建造试点和应用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

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建设,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工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构件生产和工程建设企业。

三、政策支持

(一)强化用地保障。

各地应根据建筑工业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按下达任务确定的面积,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建筑工业化基地(园区)建设用地。

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建筑工业化基地用地,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二)加强财政支持。

省财政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建筑工业化发展。

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建筑工业化的投入,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工程主体造价10%的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自行制定。

对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使用预制的墙体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对征收的墙改基金即征即退。

建筑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三)加大金融支持。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

购买成品住宅的购房者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确定贷款额度。

对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农民自建房,在个人贷款服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实施税费优惠。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对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五)鼓励项目应用。

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另行制定;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

需要专利或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

(七)优化审批服务。

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

10层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分段验收。

以上政策支持中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建设厅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联动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发展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责任。

省建设厅要抓紧制定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住宅全装修设计和验收标准。

各地要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制定出台支持政策,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考核督查。

加大对建筑工业化推进工作的考核力度,每年下达年度工作责任书,实施专项督查。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推进建筑工业化作为加快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推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三)加强人才培养。

积极探索和建立建筑工业化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储备。

相关高校应结合实际增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建筑工业化急需的高端人才。

开展建筑工业化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培育建筑工业化实用技术人员。

依托试点、示范工程等,通过企业内部培训等方式,培养具备相关技能人才。

(四)加强宣传推广。

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定期组织推广活动,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和企业,提高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的认知度、认同度。

沈阳建筑产业化示范项目最高补贴500万沈阳市关于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补贴资金实施办法沈建【2016】148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现代建筑产业化工作的推进力度,根据《沈阳市关于全面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57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发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政策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有利于培育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科技含量和预制装配率;(三)有利于调动建筑产业化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四)有利于完善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五)有利于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1、基本要求(以下三项需全部满足):

(1)在建或新建的建设工程(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2)须采用全装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应用整体厨卫);(3)具有示范效应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2、达标要求(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1)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40%以上;

(2)装配式方面要求:

采用预制外墙,或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30%及以上。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方面要求:

沈阳市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或低能耗建筑,或太阳能光电(发电量占建筑总能耗1.5%以上)一体化建筑。

需满足装配式方面要求任意一项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方面要求任意一项。

(3)采用预制外墙或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30%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过程应用BIM技术。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享受100元/平方米的补助,同一项目最高补贴500万元。

三、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见附件);

(二)市建委负责接收申报,并进行技术指标初步审核;

(三)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建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进入申请补贴项目库。

四、资金管理中的相关要求

(一)合同管理市建委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合同管理,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名称、承担主体、旅行期限、补贴资金总额以及具体支持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申报程序报批。

(二)项目验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示范项目完成后,由市建委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三)审核和资金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按合同约定向市建委提出补贴申请,市建委按合同约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后,拨付项目补贴资金。

五、监督和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对补贴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申请补贴资金,一经查实,将收回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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