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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教财字[1999]8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属各高校:

现将《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省教委、财政厅。

附件:

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明细分类目录

 

主题词:

财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通知

抄  报:

教育部、财政部

 

 

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固定资产范围。

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校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帐簿;

    (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组织学校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九)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高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划分及管理人员配备由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拟订购建计划,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组织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指导。

监督各使用单位的采购活动;

    (三)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帐簿;

    (四)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八)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二)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四)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五)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七)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高校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高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高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政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政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

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高校应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六条  高校购置固定资产应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购。

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论证、考查、招标等环节的工作。

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七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应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  高校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

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

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

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签定契约,登记备查帐簿。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高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前或学年末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  高校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三十一条  高校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五)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高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处置总价值1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三)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高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四条高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高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

    (-)学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置总分类帐簿;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设置分类、分户明细帐簿;

    (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帐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八条  明细帐簿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存;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记有关帐簿。

    各种帐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登记有关帐簿。

    第四十一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四十二条  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奖惩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地属高校、民办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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