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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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钦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促进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我委根据《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1、受我委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组织:

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内容具体如下表:

条文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

金额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如:

施工单位未设置项目部、管理人员未经公司审批、安全员配备不足等。

500元/次

(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如:

项目负责人无B证、安全员无C证、电工无电工证、继续教育证过期未培训等。

500元/次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如:

未进行三级教育、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等。

500元/次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如:

未能提供三级教育记录、安全教育记录、班前安全活动记录等。

500元/次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500元/次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如:

无应急救援预案、消防演练等。

500元/次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如:

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等。

500元/次

《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如:

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等。

500元/次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如:

灭火器失效未及时更换、施工电梯防坠安全器未按要求检定等。

500元/次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500元/次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如:

未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500元/次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如:

乙炔瓶、氧气瓶等。

500元/次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如:

市区内使用竹、木脚手架等。

500元/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如:

未建立乙炔、氧气储存、使用等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

1000元/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如: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等。

1000元/次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000元/次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000元/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如:

未提供不同标段施工单位的塔吊臂之间防碰撞措施及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等。

500元/次(施工单位)

50元/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项目经理)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安全员)]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如:

储存乙炔、氧气瓶等危险品与员工宿舍或办公区的距离不符合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3.2.2条,防火间距≥10m。

500元/次(施工单位)

50元/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项目经理)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安全员)]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如:

1、在建工程内临时疏散通道(包括楼梯)的临空面未设置高度≥1.2m的防护栏杆,或虽已设置防护栏杆,但防护栏杆设置未达到规范要求(如未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栏杆柱间距大2m。

)。

2、临时疏散通道(包括楼梯)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3、临时疏散通道(包括楼梯)未设置照明设施。

4、临时疏散通道(包括楼梯)不畅通。

5、无疏散通道等。

500元/次(施工单位)

50元/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项目经理)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安全员)]

3、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以下、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并改正违章、违法行为后,行政处罚程序结束。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缴纳罚款、改正违法违章行为)的,由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完毕后,行政处罚程序结束。

案件终结后,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当及时做好案件归档管理工作,同时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一份送委法规科备存。

本方案自2015年4月20日起施行。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4月8日

 

附件1: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格式(对单位)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钦市住建行决(简)字[2015]第XXX号

当事人:

XXXXXXXXXXXX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XXXXXXX-X

地址:

广西XX市XX区XX路XX号

法人代表:

XXX性别:

X年龄:

XX岁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

广西XX市XX区XX路XX号

受委托人:

XXX性别:

X年龄:

XX岁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

广西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

手机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经我委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公司承建位于钦州市XX大道的钦州市XXXXXX工程项目,(违法行为)XXXXXX(如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

限期改正[XXXX年XX月XX日前改正完成上述违法行为。

并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改正报告送交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我委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说明:

也可单独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罚款:

伍佰元整。

请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开缴纳单(地址:

钦州市建业街3号),到钦州市财政局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经发催告书后,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证号: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盖公章)

2015年X月X日

 

附件2: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格式(对个人)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

钦市住建行决(简)字[2015]第XXX号

当事人:

XXX性别:

X年龄:

XX岁联系电话:

手机XXXXXXXX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

广西XX市XX区XX路XX号

工作单位:

XXXXXXX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经我委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参与建设位于钦州市XX大道的钦州市XXXXXX工程项目,(违法行为)XXXXXX(如未在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

限期改正[XXXX年XX月XX日前改正完成上述违法行为。

并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改正报告送交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我委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说明:

也可单独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罚款:

伍拾元整。

请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开缴纳单(地址:

钦州市建业街3号),到钦州市财政局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经发催告书后,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证号: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盖公章)

201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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