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培训教育法律法规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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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讲座,“国培计划”-中学教师培训宁夏大学白利萍2014.9.18,由今天说起纪念9.18,历史上的今天“九一八”事变(柳条湖事件)日本蓄意制造并发动的侵华战争,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华的开端。

张学良为首的东北地方当局在事发后对日本的进攻采取了不抵抗政策。

1932年2月,东北全境沦陷。

此后,日本在中国东北建立了伪满洲国政权,开始了对东北人民长达14年之久的奴役和殖民统治。

苏格兰公投,苏格兰于今日举行独立公投,430万人投票以决定苏格兰是否脱离英国独立。

有何影响?

苏格兰政府-有序进行(时间表)女王-不干涉政治;英政府-软硬兼施;各党派“统一战线”(英国联合执政的保守党、自由民主党和反对党工党),九旬院士吴良镛站着作报告台下研究生睡倒一片,感悟:

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吴良镛院士给首都多所高校近6000名新入学的研究生演讲内容:

志存高远身体力行引发网友痛批学生和热议.高校开报告会请院士也要讲实效;院士作报告学生睡觉遭批学生:

睡的其实不多我们思考什么?

新生入学教育的“务实”与“务虚”;受教育权与教育权问题.,一、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二、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三、教育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责任四、我们(教师)与“法治”同行,一、教育法规概述,

(一)法、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古代汉语中的法的含义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

(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

(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

(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西方法的词意的核心是正义(公平、公平),其次是权利,再次是规则(人的权利之规则)法律既保护人们正当权利,同时也惩治人的不正当行为的。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一般地说,法是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三者组成的。

例如中国刑法总则中大部分条文都是有关刑法的基本概念,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犯罪的预备、未遂和终止等。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些规定都是法律原则。

法的主要内容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有三个组成部分:

假定,即适用这一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制裁,即违反规范的后果。

通常,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组成。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行政(教育行政机关)依法治校(校长)依法执教(教师)依法受教(学生)依法家教(家长),法的践行,西方案例:

1954年,在著名的“布朗诉美国教育部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所有在校园内实行种族隔离的行为都违反宪法,任何学校都必须废除种族隔离政策”的历史性判决。

这一案例撕开了美国南方种族隔离制度的缺口,吹响了全面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但是美国南方许多州均拒不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坚持所谓“隔离且平等原则”,拒绝有色人种进入白人学校。

1957年9月25日,在美国阿肯色州首府小石城,发生了人类教育史上空前奇特的一幕:

在和平时期,一个国家的一千多名士兵,荷枪实弹地护送本国的九个黑人学生走进一所白人高中的校园。

这九个黑人高中生,从此被称作“小石城九勇士”,成为历史的一部分。

我国:

受教育权被侵害第一案,案情:

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济宁商校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

齐某所在的滕州八中既未将考试成绩通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某本人,却送给了与齐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

陈某即以齐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在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

此事在多年后东窗事发。

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以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市八中、滕州市教委侵犯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

二审中,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报请最高院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受教育权侵害案,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的一种。

属正式解释。

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

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做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

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

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赔礼道歉;各侵害人支付赔偿费若干。

关注点:

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这起民事案件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即民法通则规定了姓名权的民法保护,但受教育权却没有规定。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然而它是不是一个民事权利,值得研究。

热议中国的普通法院是否有权适用宪法的规定,作出民事判决?

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一般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指出,在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果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作出民事判决。

适用哪个法?

宪法还是相关教育法律?

怪象:

县长“拘留”校长,2007年,绥德县县长将请领助学金的校长拘留停职。

据当地一名教育局官员透露,县长之所以迟迟不愿意签字,最后甚至拘留纠缠不休的校长,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助学款早就被花光,早就没有钱可以发给地方学校了。

该名官员指出,这样的情形在各地早就行之有年,在各种提留摊派中,以学生的助学金最容易被挪为他用,因为学校多半直接告知学生,助学金已经抵扣学费、书籍费、宿舍费等条目,最后学生根本连一毛钱都没有见到。

而事实上,到了县里的助学金根本没有如实拨到学校里,学校通常都得自行想办法,不是从学生伙食里克扣来省出这笔钱,就是索性胡乱收费。

(二)教育法、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我国教育立法已形成了“一基本,六主干,多形式”,内容比较完备、结构比较合理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

依什么法?

案例:

“孟母堂”事件引发的争论,“孟母堂”于2004年9月在上海松江区设立,其别具风格的教学模式迥异于现行义务教育体制下的中小学校:

语文教学以易经、论语等传统经典为主要内容;英文则从仲夏夜之梦起步;还辅修瑜珈、太极之类的身心修养活动。

其个性的教学风格受到家长的青睐,12个412岁的孩子在此就读。

因为其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近似于我国古代私塾,因此媒体普遍将“孟母堂”视为“现代私塾”。

这以所谓的“现代私塾”被媒体广泛曝光以后,因其对传统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回归,构成对我国目前教育体制的挑战,而导致了争诉纷纭。

2006年7月24日,“孟母堂”被上海市教委认定为非法办学机构,依法予以取缔,认为其违反了我国宪法和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孟母堂”是否涉嫌违法办学,上海教育部门认为:

1、“孟母堂”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办学行为,依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的规定,该学堂创办者应当到所在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经审批、登记获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办学。

2、依据我国宪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接受国家义务教育是其法定的义务。

3、违法办学机构未经物价部门审核,擅自收取高额学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

4、对于“孟母堂”的教学方式、教学内容和教学设施抱有怀疑的态度。

矛盾冲突:

义务教育中的政府教育权和公民教育选择权,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被写入1919年魏玛宪法以来,受教育权作为人类基本人权得到各个国家的认可和重视。

受教育权从其产生开始就兼有社会性与自由性。

受教育权就其不可侵犯性来说,是一种自由权;在决定受教育内容和方法以及机会方面,也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国家、社会团体与其他公民都不能侵犯。

作为国家义务教育权的条件及制度之提供,则属于受教育的社会权。

这以义务教育或免费教育表现得最为典型,是否社会力量办学,学生家长则认为“孟母堂不是办学,只是现代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

不适合用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来框定它既然不是办学,也就无所谓违规和违法。

宪法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宪法:

公民受教育权,第19条规定国家有义务和责任创造各种各样的条件和设施来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第24条则对教育的内容和目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46条再次强调国家在教育青少年问题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思考:

“孟母堂”事件也反映出了我国(政府)在公民受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过程中扮演的强势角色。

政府的这种强势受教育权的垄断必然要与公民受教育的自由权发生冲突。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一种积极的社会权利;受教育权的义务属性的置疑,孟母堂”事件与我国教育模式、体制的思考,在社会的现实中,我国一直以来把教育视为国家的一项积极职能,把教育视为政府的一项应有职权。

由于国家负有宪法所赋予的特定的教学目的和权力,国家就通过控制教学内容和直接支配学校教育来实现。

国家除了为公民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外,政府还有权对教材选编、课程设置、课时安排、考试安排和学位授予等一系列环节进行垄断控制;对于非政府教育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和监管,将之纳入政府管理的范畴。

在中国的教育体系尤其是初等教育活动中,政府不但是基础性的、非竞争性的服务提供者,而且是全方位的监管者。

义务教育内涵的思考,孟母堂”事件的发生在引发了人们对我国教育模式、体制的思考的同时,更反映出公民受教育权的政府垄断和公民受教育自由选择权的冲突问题。

政府在充分保证公民受教育权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和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不受侵害的同时,理应给予公民对教育方式和内容自由选择的权利。

教育法律体系:

一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9月1日起实施。

共有十章84条。

内容:

重要、丰富,涉及面广地位:

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根本法适用:

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不适用军事、宗教学校教育、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

教育法律体系:

六主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12;2004-8-28修正,教育法律体系:

多形式,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教育规章2010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于加强与促进我国教育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律,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其法律效力阶位仅次于宪法,是教育法规、规章的制定不得违反法律。

除前述教育法和六个主干教育法律以外,其他法律也有关于教育问题的规定,如兵役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等。

尤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或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高等教育职责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8年)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教学成果奖条例(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9年)等等。

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授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宁夏:

地方性教育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1993)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5)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200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2007)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2012年宁夏出台全国第一部环境教育地方法规,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探索先地方后全国的中国环境教育立法模式。

将环境教育纳入立法,教育规章,作为主管全国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国家教育部,是教育规章的主要制定、发布和实施者。

例如,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1995年)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1997年)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1999年)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2009年),依法执教的几点思考,

(一)守法在教学的过程中要有法的意识。

(二)爱生教师对学生必须具有强烈而深沉的教育爱。

(尊重人格)挖掘每个同学的优点,不当众让人“没面子”,不轻易向家长打“小报告”。

(三)善处要善于自处,要加强自我修养,注意保持心理平衡,形成良好的心境,应保持乐观、积极的心态和热情、饱满的精神状态。

二、主要教育法律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指导思想和宗旨: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立法原因:

(1)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2)我国基础教育迫切发展的需要(3)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实施原则:

1、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予以保障的原则。

2、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3、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原则。

4、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义务教育性质:

1、强制性;受教育者的权利且是国家的义务;涉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2、普及性;义务教育的对象;修业年限3、免费性;国家承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免除全部或部分就学费用4、公共性;国民教育;政府行为5、基础性;提高民族素质;培养人才,解读,1、家长,小孩年满6周岁后,你有义务送他去学校接受教育,并且尊重教师,不得让适龄儿童不上学2、作为学校,凡是适龄孩子,应该平等地给予教育机会,创造教育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3、作为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不搞歧视,不搞体罚,不搞侮辱,要平等地对待学生教育,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4、作为政府,要保证学校正常建设不受影响,要加强教师培养工作,做好学校附件的规划建设5、作为用人单位,不能招聘适龄儿童做工6、经费方面,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2006年修订,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突出特点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如学校保护: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于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和青春期教育工作;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例:

司法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未成年学生的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审理,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好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权隐私权申辩权,教师应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谩骂、讽刺、挖苦学生不得泄露学生隐私不得强迫学生做丧失人格尊严之事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业务水平义务,案例:

全班同学投票逼死15岁花季女生,一群未成年人能否决定一个未成年人的命运?

2010年4月27日东南商报报道:

4月日,河南洛阳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学生雷梦佳,与同年级其他班另一个女同学打架。

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投票,决定是让雷梦佳留下学习还是请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

结果大部分同学投票将雷梦佳带走。

月日,雷梦佳在学校附近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遗言,随后投渠自尽。

被投票赶走,她跳进了水渠。

2009年5月21日中国教育报报道:

别让校园“软暴力”伤了孩子的心,湖南省郴州市某中学学生徐远方从五楼教室跳下身亡,遗书里有这样的留言,“李老师,我对您没有什么意见,只是以后您不要轻易再让我们写检讨了。

”报道称,该生每月要写两份检讨。

记者随机调查济南市的40名中小学生中,有半数学生表示,老师对他们骂过脏话。

罚抄写、写检查、写保证书几乎出现在所有被调查学生所在的班级。

还有一些老师将学生分成三六九等,对优秀生“眉开眼笑”,对中等生“不声不响”,对后进生“大喊大叫”。

三、教育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客体)

(一)教育行政机关:

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行政主体)教育厅(局)教育管理主导方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教育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以管理者、授权者身份出现1、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对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行政主体行为不当或违法时,不能抵制,只能事后申诉或起诉。

制定各种制度不需征得学校同意。

2、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行使的职权主要有:

教育行政立法权(制定行政规范权)教育行政决定权教育行政命令权教育行政强制权教育行政处罚权(制裁权)教育行政执行权教育行政监督权3、教育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如侵害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变相侵害了教师进修培训权;行政侵权行为等),

(二)学校与学校的管理体制,1、学校与学校的管理体制学校:

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和社会组织。

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是社会组织,是事业单位,是法人组织。

教师不是公务员,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学校对教师和学生有管理的权利。

校长负责制(中专以下)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专以上)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私立),2、学校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自主办学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解聘)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学校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三)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区分:

教育惩罚与体罚,教育惩罚是指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

把握:

合乎法律规范;合乎道德规范;具有教育性体罚是指使学生身体遭受痛苦并损害其身心健康的惩罚。

变相体罚主要有罚学生劳动、做体育动作、超量做作业等,(四)教育法律责任,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解读,分析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2年,基于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不清;学校缺乏安全责任观念时间效力:

即自2002年9月1日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

空间效力:

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层级效力:

属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案例1:

全国首例“笑死人”官司,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三中初一(五)班的学生殷某和宫某,追逐着嬉闹,互相咯吱对方,殷某笑的上气不接下气,突然晕倒在地。

殷某的同学看到他一头栽在地上,口吐白沫,起不来了,都吓慌了,急忙来到教导处告诉了孙主任。

看到情况危急,孙主任急忙把孩子送到淄博市中心医院抢救。

虽然从出事到抢救不过十分钟左右,但还是没能挽留住这个12岁少年的生命。

为了查明殷某的死因,出事的第二天,殷某的父母就要求张店区公安分局对孩子的尸体进行检验,尸检结果是各种器官没有受到什么损害,也未发现明显的器质性病变。

2000年3月20日,殷某的父母将宫某和张店区三中告到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登门道歉说明,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3万元。

2000年7月14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作了一审判决。

法庭认为殷某死亡的诱因,源于嬉闹行为,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宫某存有过错。

但是由原告来独自承担失去儿子的全部损失,有失公平。

按照法律公平责任原则,法庭认为,宫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宫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宫某的监护人支付原告5000元。

被告张店区三中,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案例2:

案情1:

张老师正在给学生上化学课的时候,他的父亲从外地来看他,张老师说让同学们先上一会儿自习,然后自己去安排父亲的住处.结果几个同学发生碰撞,把正在做实验用的硫酸碰倒,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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