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管理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复议规定正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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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管理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复议规定正文

(烟草行业)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复议规定(正文)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复议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防止和纠正我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烟草专卖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人认为市(地)级或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其上壹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复议机关)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复议机构

第三条复议机关设立烟草专卖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

专卖分管局长任复议委员会主任,体制改革和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由行政复议机关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担任。

其主要职责:

(壹)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和程序;

(二)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部门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由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应诉意见。

(五)指导下壹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

(六)上级复议机构交办的其他复议工作;

(七)对和行政复议申请壹且提出的行政赔偿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复议机关体制改革和政策法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壹)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六)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办理或者转送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申请;

(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工作;

(九)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复议申请

第五条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壹)申请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到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未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壹)申请人、被申请人情况;

(二)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能够壹且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壹)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

(二)被申请人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复议受理

第八条复议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每壹件行政复议案件。

对依法认定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视情况可建议其到行政复议机关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接待办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属于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撤销、注销等决定不服的;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

(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复议机关能够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且出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出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行政复议机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且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请人提出或者复议机关审查时认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在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五)行政复议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且经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委员会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且加盖印章,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第十壹条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由复议人员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报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且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复议机关职责范围的复议申请,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之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五章复议审查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能够)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壹)影响较大的;

(二)需要实地丈量或者勘测的;

(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四)复议机关认为其他需要实地调查的。

第十四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能够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壹条情形的,行政复议应当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的审理。

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机关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且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恢复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的,行政复议应终止。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报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第六章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壹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能够责令被申请人在壹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复议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五)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有下列情况之壹的,报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疑难的;

(二)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

(三)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

(四)需要对申请人(代理人)提出的新事实或者证据进壹步调查的。

延长复议期限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壹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复议机关能够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壹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壹且审查。

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没收财物等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仍财产。

第二十三条复议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且填写《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回证》。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壹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履行。

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责令履行应当制作和送达《行政复议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壹)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被申请人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能够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复议机关。

第二十七条复议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及时将案件材料归档,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的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扰、变相阻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列入行政复议机关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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