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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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第五节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概述

  1.烟草违法案件的涵义

  各级烟草专卖局以《烟草专卖法》为依据,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出发,代表国家对烟草专卖品进行行政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管理权时具有强制性,因此,正确把握烟草违法案件的涵义特别重要。

所谓违法案件,就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案件。

烟草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的案件。

  2.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种类

  烟草违法案件按其内容划分为七类:

  

(1)非法生产案件包括计划外烟厂生产;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的生产;假冒烟和手工烟的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非法制造。

  《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还规定,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且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非法销售案件

  ①无证批发 《烟草专卖法》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进行批发业务,否则是无证批发。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②无证零售《烟草专卖法》规定: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部门或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没有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进行零售业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③非法销售 包括销售计划外烟厂的产品,假冒烟,手工烟和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霉坏变质卷烟和雪茄烟。

专卖法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④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法规定不能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烟草专卖品。

并特别指出,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案件 这里指违法收购烤烟和名晾晒烟。

专卖法规定,烤烟和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但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它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否则,为非法收购烟叶。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4)非法运输案件这里指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专卖法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否则,就是无证运输。

同时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以及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否则,也是违法行为,应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它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处罚。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1、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2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亦限2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

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

2、旅客异地携带国产卷烟(含雪茄烟)以10条(2000支)为限、外国卷烟以5(1000支)条为限。

二者合计不得超过10条。

]

  (5)伪造转让证件案件 包括伪造和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含副本)、准运证和检查证等。

  (6)干扰执法活动案件包括拒绝专卖人员的检查,刁难、围攻、谩骂、报复和殴打专卖执法人员,影响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7)非法进行烟草专卖品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案件 专卖法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进行烟草专卖品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企业必须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而且持有此证的企业必须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二)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1.基本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原则 因为专卖制度建立的时间短,人们对它的了解甚少,专卖法律观念淡薄,而且有的人甚至对在改革形势下实施专卖还存在一些疑问,不甚理解。

因此,在执行法律、法规的同时应采用有效的方式进行宣传,使人人懂法、守法。

  

(2)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最终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要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就必须让广大烟草从业人员从思想上明确其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影响,而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通过充分的宣传教育,使当事人在自觉的基础上履行其义务。

即使当事人有违反义务的情况,对情节轻的一般进行批评教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也必须把教育贯穿于整个过程,应该坚持以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

这也是行政管理最基本的方法之一。

  (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它对证明当事人是否违法和违法情节的轻重有决定性的作用。

它既是证明真实情况的依据,也是违法人员真正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据。

只有证据确凿充分,才能得出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结论,并据以正确地运用法律,做出正确处理。

因此,专卖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客观、全面地做好调查、搜集、分析工作,掌握案情的证据,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使当事人心悦诚服。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这就是要求专卖人员必须在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用法律作为标准做出公正的裁决,一丝不苟地按法律办事,而不能以言代法,以个人感情的好坏代法,从而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

为此需要培养一大批执法如山,刚正不阿、谙熟法律法规业务,敢于以身殉法的专卖工作人员。

  (5)依靠党政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规定协同办案的原则 只有依靠各级党政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协同办案,才可能了解案情的真相,才能使违法行为得到制止,违法人员受到恰当的处理。

  2.基本要求

  在查处违法案件时,还要符合以下要求:

  

(1)事实清楚一方面指查处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都必须弄清楚来龙去脉,要具备“五何要素”即:

  何人 作案人员及同案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社会身份;

  何时 作案时间,×年×月×日,×时;

  何地作案地点、单位;

  何事 违法行为和手段;被查获的烟草专卖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来源和去向;

  何果 获利金额及下落,对国家和人民所造成的损失。

  在认定事实时,如果达不到“五何要素”的要求,就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整个案情要清楚。

案件的非法所得多少,是由哪些违法事实构成的,使用了哪些非法手段,与作案人有牵连的单位是哪些?

都要了解得清清楚楚。

事实是处理案件的基础和依据,如果事实不清楚,待达到事实清楚的要求以后,才能定案处理。

否则就容易出现失误。

  

(2)证据确凿 这是指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真实无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证据的可靠性程度如何,能否经得实践的检验,是判断办案质量标准的核心和重要依据。

  ①证据确凿的基本要求 有两个方面:

第一,证据要充分、全面,要有人证、物证;第二,证据真实、可靠,从各个侧面都能证实案件的实际情况,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靠性。

  为达到上述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对所得的各种证据进行全面的鉴别、分析与核对,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使主观正确地认识判断证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②确保证据确凿的具体做法。

  (3)具体地审查证据看取证手续是否合乎规定;旁证人有无不良动机,而提供了不准确的证据;传来证据,即转述、转抄材料中有无差错;有无办案人员工作上的原因造成的差错等等。

  (4)综合分析证据 证据是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应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在客观上的联系是否一致;证据是否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能否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5)发现矛盾应调查排除在审查、鉴别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矛盾、分析矛盾,去伪存真,使证据准确可靠。

在对证据的审查、鉴别过程中,发现证据不全或不确凿的地方,应继续调查核实取证,充实证据,不要急于定案。

凡属定案的证据,都必须准确无误,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理,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6)定性准确 指所处理的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违法的事实情节,准确地确定案件性质。

定性准确的关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烟草专卖法为准绳,正确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属什幺性质的问题,就按什幺性质进行定性。

对包括多种事实的案件,应找其中最主要的,最严重的事实情节来定性。

对难以定性的案件,要如实把问题弄清楚,进行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进行区别和处理。

对未经司法机关定罪的人员,不能以“投机倒把分子”和“投机倒把犯”相称,而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称为“当事人”。

  (7)处理得当 指对案件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是否真正体现党的政策。

结案处理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内容:

  ①违法情节轻重、危害大小 情节重、危害大者从严;情节轻、危害小者从轻。

  ②认错态度 隐瞒事实抗拒交待者从严,如实反映情况,自觉交待问题者从轻。

  ③退赃情况 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赃者从轻。

  ④违法次数 重犯有改者从严,初犯者从轻。

  案件处理得当,才能达到制止违法行为,打击违法活动,保护合法生产经营,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

  (8)手续完备 办案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同时在办案文件中签名盖章;办案取证手续必须符合规定,所取的证件、对象都要符合要求;结案应该具备的材料要完备,一般应有当事人交代材料,违法证据材料,旁证材料,询问笔录,处理决定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规定:

  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三条规定:

  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

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四条规定:

  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

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八条规定:

  提取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9)程序合法 查处烟草违法案件必须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现行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二、烟草专卖行政复议

  

(一)烟草专卖行政复议的概念

  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当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产生行政争议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上一级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和裁决而进行的法律活动,称为烟草专卖行政复议。

  《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如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烟草专卖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烟草专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指由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依法审理、认定和裁决的烟草专卖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

换句话说,即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由受理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加以解决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1)对罚款、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责令停产、没收财物和其它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查扣、扣押、冻结烟草专卖品和其它财物以及其它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其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定条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6)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2.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申请复议

  

(1)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不服的;

  

(2)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3)由信访部门移交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申诉案件。

  (三)烟草专卖行政复议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确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换言之,即是说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案件应由哪一级或哪一个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和审理。

  烟草专卖行政复议的管辖有以下六种:

  1.上级管辖

  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隶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

上级管辖又称级别管辖。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案件,一般均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但下列四种情况应予注意:

  

(1)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2)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派出机构的烟草专卖行政部门管辖;不享有行政职权的,由设立派出机构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3)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由法律、法规授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组织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组织管辖;

  (4)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2.同级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称为同级管辖。

同级管辖又称本机关管辖。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仍由国务院烟草专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3.立法主体管辖

  因执行规章引起的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该规章行政立法主体确定的管辖,称为立法主体管辖。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因执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该行政复议案件由制定该规章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4.批准机关管辖

  经逐级上报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案件,由最终批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5.指定管辖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某个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案件,称为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因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个行政复议案件都享有管辖权,经协商仍不能确定由谁管辖的情况下产生的。

解决的办法是由他们的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由某一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复议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向被指定的行使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6.共同管辖

  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个行政复议案件都享有管辖权的,称为共同管辖。

  对共同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某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即由该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复议申请人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其先后顺序,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送达的时间为准。

  (四)烟草专卖行政复议的原则

  在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法律活动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共同制约作用,并指导行政复议活动依法进行的行为规范,称为烟草专卖行政复议的原则。

  1.烟草专卖行政复议的一般共有原则

  

(1)依申请原则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依申请”原则。

这是因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权时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可以单方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

但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如何运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复议申请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完全由其自行处理,即所谓的“民不告,官不究”。

因此,烟草专卖行政复议只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申请,而不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起。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审理、认定和裁决行政复议案件之必需。

在这个原则指导下,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双方的行政争议。

  (3)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 在烟草专卖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本来是不平等的,发生行政争议,进入复议阶段后,原来的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双方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听候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这就是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地位平等,一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的体现;二是为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三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为。

  (4)辩论的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允许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

辩论的形式,一种是口头形式;一种是书面形式。

现行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活动,以书面辩论形式为主。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进行答辩”,都是采用书面的答辩。

受理复议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机关应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核实事实,明断争议,依法认定和裁决。

  2.烟草专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1)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行政复议法》规定由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和适当的。

这与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一致的。

由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单方面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并不了解全过程,因此在行政复议中由行政复议申请人举证显然是有一定的困难的,故只能由被申请人——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举证责任。

实行由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对于鼓励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参与行政复议活动,对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正确行使职权都有重要意义。

  烟草专卖行政复议由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但并不排斥申请人主动举证。

在烟草专卖行政复议实践中,申请人收集并向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机关提供证据,以证明其请求的合理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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