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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教学案例分析资料

审计学课程教学案例分析执行规则

1.分组。

分组由各班自行决定。

各组选择以下五例中的一例作为分析内容。

不能重复。

2.课堂发表。

各组选择一名或二名代表在课堂发表其分析内容及结果。

发表方式采用PPT方式。

发表时间:

30分钟;质疑时间:

15分钟。

3.提交分析报告。

课堂发表后,各组提交各自的分析报告。

为了增进团队意识,报告评分采用连带责任制,评分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各组的成绩。

4.分析报告的规范。

参照许昌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执行。

5.参考文献。

不得少于15-20册、篇参考书或文章。

6.报告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执行。

发现有抄袭现象,其组的实验成绩为0分。

7.分析报告提交时间期限为5月中旬至5月20日截止。

审计学(工商管理会计方向)分组:

第一组:

刘小燕、陈晨、王乐乐、杨攀博、王艳红、张丹丹、周芳芳、王娟芳、李萌萌、郭旦旦、徐燕飞、潘瑶迪、马晓苹、裴蕊玲、温艳、葛曼荷

第二组:

张聪颖、郭方方、李一晗、卢传惠、杨亚旭、孙钰杰、张丹阳、刘静静、周姿贝、郭慧平

第三组:

马华东、李洪颜、李雨龙、顾小刚、田动原、张传辉、周家旋、何龙飞、韩玉峰、刘晓飞、阮涛、刘哲、张晓、赵志华、王珍珍、李俊航

第四组:

孙琼、赵谦谦、刘卓苗、李晨静、刘亚丽、魏婷、李沛沛、王亚琼、孙浩杰、孙宁波、卜超龙、位長林、李明哲、周营辉、罗奎、王路朋、杨卫东

第五组:

周艳萍、张焕芳、侯小萌、罗莉娜、楚亚丽、王慧芳、李凤敏、周丹丹、徐添添、陈红、黄燕、张小娟、别蒙蒙、靳秋阳、张晴

分析案例:

第一组:

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

——中国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被政府追究行政责任的第一起案例

第二组:

江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

——因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而被特别处理的第一期案例

第三组: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

——中国证券市场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第一起案例

第四组:

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

——中国证券市场上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第一起案例

第五组:

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

——因首次公开发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起案例

审计学(工商管理、专升本)分组:

第一组:

雷炳洋、刘文学、卫三丰、赵卓君、邹佳沄、刘淼、郑珍珍

第二组:

李阳、孙南南、秦晓亚、李盟、孟婷、牛晓琳、朱林英、宋雪梅、曹婷婷、司夏贞

第三组:

师景丽、刁珍珍、马苗、刘景梅、雷秋秋、王艳艳、屠施施、闫坤

第四组:

张津、魏倩倩、叶倩、唐利会、燕闪闪、赵培艳、蒋永莉、施倩

第五组:

郭世群、叶春竹、薛旭杰、刘军、王义辉、张顺利、

分析案例:

第一组:

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

——中国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被政府追究行政责任的第一起案例

第二组:

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

——因首次公开发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起案例

第三组: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

——中国证券市场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第一起案例

第四组:

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

——中国证券市场上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第一起案例

第五组:

江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

——因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而被特别处理的第一期案例

案例:

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

——中国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被政府追究行政责任的第一起案例

原野事件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恢复后第一个对注册会计师的失职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事件。

原野事件的主要负责人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特区所”),是1985年4月13日经深圳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归深圳市财政局领导。

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野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从1987年成立至1991年间,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变动股东、扩充资本、对公司资产升值调账、歪曲公司利润,而担任原野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特区所、公信审计师事务所、宝安会计师事务所和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却在5年中出具的76份查账和验资报告中对其全部予以确认(其中特区所71份)。

1992年该公司行为暴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同广东省财政厅和深圳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特区所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核对,特区所额有关注册会计师受到了严厉的惩处。

原野事件的发生震惊了整个注册会计师界。

正是原野事件发生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界才开始意识到自己所负责任重大,意识到了审计风险,开始了职业化进程。

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界从原野事件中获取了深刻的教训:

片面追求收入,怕失去客户是错误的;在查账验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质量控制是万万不行的;明确和落实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加强行业管理不容忽视。

原野事件催生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规范化进程。

一、原野公司的历史背景

原野公司前身是深圳市原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1987年7月2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87]第607号文件批准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

1988年12月22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外复[1988]第874号文件批准,原野公司改制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深圳原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1990年2月,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深圳原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0年2月2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字[1990]第031号文批准,原野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450万股,将总资本增加至9000万元。

1990年12月10日,原野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成为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股份制上市公司。

原野公司在1990年上市时,已发展成为以实业为强大后盾,工技贸相结合、产供销一条龙,以深圳为依托,走向海外的多功能、多元化、跨地区、跨行业的外向型集团式企业。

其下属企业有:

第一,工业企业;

(1)深圳福华染织企业有限公司;

(2)深圳原丰纺织有限公司;(3)深圳原野时装有限公司。

第二,贸易综合型企业:

(1)深圳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2)深圳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深圳原野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原深圳红与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海外企业。

澳大利亚绿屏有限公司: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贸部批准,原野公司与浙江省服装进出口公司联合澳大利亚悉尼设立的海外机构,该公司共投资1400万港元。

第四,主要物业:

(1)原野大厦;

(2)原野村。

原野村是园岭住宅区高层建筑之一,共二十二层,建筑面积12305平方米,大厦除供原野公司职工居住外,部分出租。

(3)原野村。

原野公司在南油开发区内有两座原野村,一座占地4406平方米,建筑面积9200平方米,另一座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全部出租给下属合资企业使用。

原野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批上市的五家企业,名噪一时,被捧为“股王”。

“以150万元起步,两年间净资产增长60倍”的神话,在社会上广泛流传。

神话的背后隐藏的却是一个黑幕。

“这只不过是官商结合互相利用,在政策空隙中展开‘事前寻租’活动——所谓‘事前寻租’是指各种利益集团付出努力和资源(包括权利和金钱)促使形成某种对自己有力的资源分配格局,从而使数千万国有资产成功地转移到私人手中的典型。

”1992年四月起,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和财政部对原野公司的债权债务和投资等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

香港润涛实业有限公司将原野公司的公众资产、银行贷款非法转移到境外为私人谋利。

1992年7月7日,原野公司上市股票在深圳交易所停牌。

原野公司董事长彭建东等人一方面利用我国上市公司体制不够完善的机制,通过玩弄股票的游戏,把国家的钱、股民的钱化为己有;另一方面,利用手中的权力,又以各种借口,如以购买原料、设备或对外投资等名义,将所诈骗到的钱财转移到境外,供他个人挥霍。

霍建东以“利用职权盗取巨额资产非法转移境外”的罪名被逮捕。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的处罚

原野公司“从国有资产占控制地位到最后只占1.4%的不参与优先股的荒唐改变,不仅在中国,即使在世界范围内都堪称原始积累史的神话”。

而这个神话的成功演绎,关键一环是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在对公司验资、资产评估、改组、上市、公布年报等过程和结果进行验证时,对公司存在的严重虚假行为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有时甚至帮助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致使社会公众一直以为原野公司是一家靠经营业绩而独占鳌头的绩优企业。

原野公司问题披露后,深圳市财政局、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曾组织专门的调查组对承办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查账验资工作的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深入调查。

1992年8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会计事物管理又两次派出调查组,会同广东省财政厅和深圳市财政局有关人员,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核对,并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议处理意见。

1992年9月18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广东省财政厅对特区所等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在新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这还是第一次。

注册会计师的违规事实主要是:

特区所自原野公司成立后即担任该公司的主要查账验资工作,在五年时间里先后为该公司出具了71份查账和验资报告。

特区所的这些查账验资报告,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重大过失:

第一,对于原野公司自成立到上市的两年多时间内初始投资不实,频繁更换股东、虚增资本、对公司资产进行两次大幅度调账升值并对升值部分进行不合理分配,以及在资产评估中虚列资产项目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以及由此导致公司股权全部落入外商之手,是国家权益蒙受严重侵害的结果。

特区所在先后三次主要的验资报告中,均未作出任何揭示和提出任何异议,而全部予以确认。

第二,对原野公司下属的“原丰”、“原野时装”、“福华”三个子公司先后出具七份验资报告,均存在严重虚假问题。

实际情况是在三家公司中,只有“原丰”公司有少量香港公司投资,其余全部为原野公司的投资,但特区所未对实际出资情况作必要的调查核实,仅凭原野公司出具的伪证,就将这三家公司均验证为由港方公司控股的中外合资公司。

第三,对于1989~1991年连续三年原野公司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

原野公司这三年实际财务成果为亏损,但为了达到批准股票上市和上市后虚报经营业绩的目的,采取虚列销售收入、隐匿管理费用、将炒卖本公司股票收益列为主营利润、将费用性支出列为资本性支出、少摊汇兑损失、少计折旧等手段,使公司三年报表上的累计盈利高达7740多万元,特区所在三年审计报告中,对原野公司严重违反我国会计制度规定、隐瞒实际情况、有意作不实报告的虚假行为,未作任何揭示,均予以了确认。

由于当时尚处于改革开放的早期,各项制度尚不完备,所以原野公司问题的产生和发展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其中,担负社会经济监督责任重任、从事会计查账验证的注册会计师工作严重失职,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特区所,负有重大的审计责任。

为严肃注册会计师职业纪律,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严重失职给予严肃处理的通知》精神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联合调查组的建议处理意见,广东省财政厅于1992年9月18日正式作出处理决定,主要处理意见如下:

(1)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立即停业整顿,有深圳市财政局冻结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一切财产,并派出得力干部组成工作组,负责整顿工作。

(2)注销马昌时、张应琳、朱琇玲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其中,马昌时是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对本所工作严重失误负管理失职的责任,同时撤销其所长职务;张应琳是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也是对原野公司查账验证工作的主要执行人,负责重大的直接审计责任;朱琇玲是宝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利用注册会计师身份为公信审计事务所的不实查账报告签证并造成严重后果,其所在的宝安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总结经验教训并写出检查报告。

此外,原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所注册会计师龚小光多次参与对原野公司的查账验证工作,并在该公司搞虚假股权转让问题,单独出具只确认外资股股权的不正常报告。

情节比较严重,鉴于其已离开会计师事务所并已撤销了注册会计师证书,应继续查清他的问题。

(3)对于其他签署过不实查账验资报告的有关人员,待进一步查清责任后再作处理。

特区事务所等单位之所以在承办原野公司查账验资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主要是在指导思想上存在片面追求收入、怕失去客户的错误认识,因而对原野公司在完成改组、上市和公布报告等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即使有所察觉也不提意见,有时甚至帮助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在工作中则缺乏应有的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对某些重要的查账验证业务,甚至完全没有执业人员的工作底稿,以至对某些比较明显的问题也未能向委托人指示或予以揭示。

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

——因首次公开发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起案例

通海高科事件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发展史上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通海高科的全称为吉林通海高科股份有上限公司,因在首次公开发行中严重欺诈被吉林电力取代上市。

1998年我国颁布了《证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执行。

通海高科案是证券法颁布后发生的第一个大案要案,也是中国第二例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上市而由法院审理的案件,同时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首例对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决定的撤销。

从相关的公告中可以得知通海高科的主要负责人因有犯罪的嫌疑,已经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海高科首次公开发行的财务信息存在严重的欺诈,为通海高科首次公开发行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中庆会计师事务所难辞其咎。

通海高科事发之后,作为首批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43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路化工大院里的中庆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点已然人去房空,留下的只是20多部空调及若干部电话,据称价值人民币30多万元,而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被逮捕并判刑。

自注册会计师行业成立以来,部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片面追求经济收入,与客户串通作弊,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

为此,1997年开始,中注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三轻一改”(清师、清所、清业务和脱钩改制的清理整顿工作),其范围之广、时间之长,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以来上属首次。

通海高科案的发生使监督部门意识到,发生上述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会计师事务所在体制上不独立,加速了105家具有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及2000年全国范围内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性改革。

一、海通高科的历史背景

通海高科全称为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吉林省电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吉电集团”)专门为彩色液晶显示器(TFT-LCD)项目融资而组建的一家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显示器件及其上下游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开发,包括以TFT-LCD为代表的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及其上下游产品(如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液晶电视接收机、汽车用GPS等)以及以CRT作为显示方式的彩色电视机等。

1995年,原国家电子工业部计划把投资金额为50亿元的彩色液晶显示器(TFT-LCD)项目定点企业放在东北,吉林省争取到了这个项目。

该项目被视为吉林的“天字号工程”。

1997年,刚刚成立的吉电集团把建设中国大陆最大的液晶产业基地作为企业立足点。

在已不可能从中央财政获得资金的情况下,吉林省政府拨给2000万元的启动资金,后又借给2.5亿元,并将吉林省1997年的六个上市指标之一配给了TFT项目。

为了不延误项目建设,吉电集团推出了项目融资和企业融资相结合、边建设边融资的方案。

1998年9月28号,TFT项目破土动工;1999年夏,重达8000吨的设备运抵长春厂区;2000年7月13号,提供设备的日方企业签字,工程验收后正式投产。

与之同时,通海高科股票发行也在“顺利推进”。

最初的通海高科是想以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公司,这在当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手段,一个流行的说法叫国有改革“包装上市”,后被讽刺为“化妆上市”、“伪装上市”。

1997年,经过别人介绍,吉电集团找到了当时小有名气的广东高路华集团,决定双方出资成立股份制公司,以此为载体发行股票上市。

1998年8月28日,吉林省政府批准吉电集团与广东江门高路华集团公司(“高路华集团”)等五家公司与1998年8月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了通海高科,注册资本为3.50亿元。

在通海高科的五个发起人中,以资产出资的发起人是吉电集团和高路华集团。

吉电集团以其下属的通化无线电厂生产电视机的经营性资产连同部分相关负债和吉林紫晶电子有限公司99.72%的股份等作为出资;高路华集团公司以其下属的江门市高路华电视机全部股权(整体投入,改组为江门电视机厂)、通化三海电视机厂全部股权(整体投入,改组为通化电视机厂)和江门市高路华产品销售有限公司90%的股权等作为出资。

负责通海高科公司设立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对以资产出资的发起人投入通海高科的企业、股权等资产及负债进行了评估,各股东按评估的结果进行投资的作价。

1999年11月5日,吉林省政府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了通海高科,并由主承销商报送了通海高科股票发行申请及公开募集文件等申报材料。

2000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通知吉林省,核准通海高科公开发行股票,通海高科以每股16.88元的价格,公开发行1亿股上市流通股,募集资金人民币16.88亿元。

其中,向法人投资者配售7500万股,成为自1999年9月新股发行引入法人配售以来法人份额最高的一只股票。

通海高科2000年6月发行新股时沪深股市的行情非常火爆,61.83倍的发行市盈率创出了当时发行市盈率的最高值。

通海高科的发行公告显示,公司向法人投资者配售的股份,占发行总额的75%,达到了中国证监会要求的配售比例的上限。

而且向法人配售的这7500万股新股中,战略投资者一股未得,5950万股被投资基金购得,其中华夏投资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兴和与基金兴华分别可以配售2000万股和1500万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裕龙,基金裕元,基金裕华分别可以配售2000万股、400万股和50万股,去全集中度之高,在新股发行中也是少见的。

而公司向一般投资者网上公开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仅为2500万股,占发行总额的25%。

按1000股一个中签号,总共有25000个中签号码。

根据华夏证券山东管理总部的测算,山东省的中签号码大约在1500个左右,股票总价值(按发行价计)大约在2530万元左右。

由于一些机构中的号码较多,中小散户中签的人数全省也就在500~600人。

二、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公司股票发行后,群众举报海通高科的公开募集文件含有重大虚假内容,中国证监会随即做出通海高科股票暂缓上市流通的决定,并展开立案调查。

经过漫长的调查,2002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调查结果。

调查发现,吉电集团和高路华集团用作出资投入通海高科的上述企业的1996年、1997年、1998年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均列入构成该次上市发行评估作价依据的主要凭据资料。

通过取得的有关财务会计证据材料的分析显示,并入通海高科的江门电视机厂和江门销售公司,于1998年、1999年两年合计虚构电视机生产销售146万余台,合计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近35亿元,合计虚构主营业务利润5亿多元。

通海高科在其股票发行申请和公开募集文件中使用了江门电视机厂和江门销售公司上述虚构的财务会计数据,将其1998年、1999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公布为25亿和15亿元,主营业务利润公布为4.3亿元和2.5亿元。

通海高科的财务会计文件由此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证实了“群众举报公开募集文件含有重大虚假内容”。

调查中还发现相关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有一千多张,合计金额近16亿元,另有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等金融票证。

此外,还涉嫌偷漏税金2亿多元。

通海高科的财会文件由此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第152条关于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必须无虚假记载的规定,通海高科不符合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函[2002]220号文撤消了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79号《关于吉林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决定》。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首例对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决定的撤销。

当然,通海高科上不了市,除了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政府公布的造假和欺诈行为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TFT项目本身运作的“也不算好”。

通海高科提供的一份资料表明,当时上马这个项目时,可以概括为四个字:

“急”——吉林经济发展总量小,结构差,体制旧,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很急;“难”——出了强烈的发展愿望之外,什么都缺;“险”——几十亿元的大项目,市场风险巨大,即使是日韩等走在同业前列的国家,期初成品率也只有30%左右;“重”——要承担吉林省“跨越式发展的历史重任”。

但基于“机会不等人,市场不等人”的考虑,当时吉林省委,省政府还是作出决策:

要倾全身之力,把液晶产业搞上去,抢占21世纪高新科技的制高点。

据知情人士解释说,资金上来讲,该项目需要的资金量巨大,即便成功上市,然后合法使用筹集资金,这几个亿也就只够项目的前期铺垫,后继资金很难跟得上;加上如今公司出了这么大的事,金融机构都不敢再给通海高科伸出援手,就更加重了资金的困难状况。

从项目的具体运营来看,虽然说是高科技,但同时也是高风险;再加上本身引进的就是日本和美国的二手设备,后期研发能力也不太能跟得上,废品率比较高。

公司的高官人员甚至认为:

“从情理上讲,如果用了投资者的钱,确实把项目运作火了,那也让相关方面看到一点希望,而目前来看,既非法用了投资者的钱,项目又没有火起来,这样的企业,上了市也是投资者吃亏,不让它上市是对市场规则的真正呵护。

证监会的调查还显示,通海高科曾酝酿违规资本操作。

该案调查人员在通海高科公司内部获取了一份神秘的“开展资本运营确保2000年公司利润的方案”。

虽然这个方案最终没有实施,但从方案设计的“缜密”,可以嗅到通海高科事发之后、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其公司内部紧张怪异的工作思路和氛围,并可以从中明确发现通海高科2000年的经营窘况。

这份落款为“2000年10月10日”、经通海高科“经营班子有关领导反复磋商”形成的“方案”,在序言中明确指出,通海高科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在法人配售和网上认购方面已募集到16.88亿元资金,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证监会尚未最后批准正式挂牌上市,“给公司正常生产带来不少困难,形势比较严峻,综合各方面的信息,摆脱目前困境的一条重要出路,就是要千方百计确保今年公司盈利不少于1亿元的目标”。

该方案认为,这一目标的实现“将会对证监会批准正式挂牌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而要实现一亿元的利润,至关重要的就是充分利用“公司掌握的相当数量的资金”这一有利条件,打“时间差”,迅速开展资本营运获得利润。

通海高科在招股书里已经预算2000年盈利不少于1亿元,而2000年上半年,公司实际盈利仅2700万元,预计下半年盈利3250万元,其中彩晶公司2500万元,通化分公司300万元,紫晶公司200万元,江门电视机厂200万元;但扣除公司总部1500万元费用,实际盈利预计为1750万元,这样,“今年公司全部利润只有4450万元,与今年预算目标缺口5550万元”。

为此,“大家认为”,要从生产厂再增加利润已经没有什么余地了,唯有另寻生路,在最后几个月内,从资本市场赚回不少于5000万元利润。

该方案分析,当时内地股市已经连创新高,通过内地资本市场运作难以在短期内有大的回报,而香港股市“前段受全球性股市冲击较大”,正处于复苏向上的走势;从历史上看,每年春节前后都是香港股市火爆时期,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只要“运作得当”,“完全可以在短期内得到丰厚的回报”。

基于这种分析,“大家设想的运作方法”是,通海高科在香港寻找一位合作伙伴,并在那里注册一家公司,开设联合户口,共同注入等额资金(各方投入人民币2亿元),并由这家合作公司进行资本运营,从投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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