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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路人社发〔2017〕23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

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21号)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台人社办发〔2017〕30号)精神,制定《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日

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人力社保系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21号)和《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台人社办发〔2017〕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区人力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为进行监管,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全面覆盖所有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国务院、省政府、人社部等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因收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线索、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执法检查除外。

第四条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开展。

第五条区人力社保局制定区人力社保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建立区本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由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全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组成,名录库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区人力社保局(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取得省政府、人社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

第七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事项合法、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

第八条“双随机”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摇号等方式,从“名录库”中按一定比例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名单和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名单;

(三)按照抽取确定的名单,实施检查;

(四)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抽查结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并及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抽查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十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一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时,市场主体名称和执法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滚动信息以被检查单位编号及执法人员编号为准,随机排序。

抽取名单的操作人、监督人应当同时在现场。

抽取结果记录应当即时打印,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依照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实行年审的,按年审有关规定一并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对同一抽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四条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不得随意实施未列入清单的抽查事项或改变抽查内容、比例和频次,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并将查处结果记入市场主体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对省厅简政放权后的工作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路桥区人力社保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路桥区人力社保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

《劳动法》第89条;

《劳动合同法》第80条

人力社保部门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

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

《劳动法》第98条;

《劳动合同法》第81、83、84、85、89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26、2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就业促进法第67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68、75条;

《工会法》第50、51、52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人力社保部门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3.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5.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6.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7.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9.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11.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12.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3.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4.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5.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16.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17.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3

对用人单位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人力社保部门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4

对用人单位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监督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7、9条

人力社保部门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4.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6.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7.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5

对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7、9、13条;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人力社保部门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2.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6

对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82、85、87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人力社保部门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2.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7

对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法》第84、87、88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1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60、61条

人力社保部门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3.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5.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6.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7.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9.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10.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11.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8

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17、21条

人力社保部门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9

对用人单位是否有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

人力社保部门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

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10

对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6、17、18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9、30条

人力社保部门

用人单位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2.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是否存在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情形

3.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行为。

4.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情形。

5.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

11

对劳务派遣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58、59、60、62、66、67、92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22、24条

人力社保部门

劳务派遣机构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6.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7.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8.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9.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10.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11.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12.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13.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4.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15.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16.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7.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18.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2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64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50、51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52、53、55、56、57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人力社保部门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2.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4.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5.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6.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7.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8.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

9.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

10.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

11.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12.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13

对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就业促进法》第64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0条)、第65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第66条第1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第66条第2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1、72、73、74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34、35、36、37条

人力社保部门

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1.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3.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5.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6.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7.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8.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

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9.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10.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1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12.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1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1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抄送: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7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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