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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xx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xx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五条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xx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

(一)农、林、牧、渔等xx生产经营活动。

(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xx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xx银行三农个人贷款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开展评级,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

(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贷款用途合法。

(五)有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

(六)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七)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直接责任的。

(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方式、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5万元(不含)。

采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单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含);采取其他保证担保方式的,单户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

采取存单、国债、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质押方式的,单户额度不受最高额度限制;采取房地产抵押方式的,单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采取其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

采取可循环自助方式部分的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第九条 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总额的70%,采取多户联保方式的,单户多户联保方式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总额的50%。

第十条 贷款方式。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分为一般方式和可循环方式。

一般方式是指未对农户授予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

可循环方式是指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以随用随借,循环使用。

根据用款方式的不同,可循环贷款可以分为可循环自助和可循环非自助方式。

可循环自助方式是指借款人可通过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营业柜台等渠道自助办理用款和还款业务。

可循环非自助方式是指每笔用款须向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批。

具体贷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采取可循环方式的,其担保方式一般仅限于房地产抵押、存单、国债、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质押方式。

“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方式的农户贷款,可采取可循环非自助方式。

对从事季节性xx生产经营的客户,原则上不得采用可循环自助方式。

第十一条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现金流量特点情况确定。

(一)采用一般贷款方式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

(二)采用可循环贷款方式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不超过3年。

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

第十二条 贷款定价。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

在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下限之上,经办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同业情况以及客户综合贡献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同等条件下,采用可循环自助方式和一次性还本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要高于分期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

客户经理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特点,与客户协商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款周期。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定期结息到期还本、分期还款等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对于从事林果业、橡胶、药材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长可按年进行分期还款。

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经营初期还款困难的客户,除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方式外,还可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等本递减还款方式,即设置贷款宽限期,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等本递减还款方式偿还贷款。

宽限期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担保方式和增信机制

第十五条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采取《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中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

(一)保证担保方式。

包括法人客户、专业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方式。

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等抵押担保。

林权抵押按我行林权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对于荒地、荒山、荒丘等承包经营权抵押,一级分行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辖内经济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三)质押担保方式。

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

第十六条 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根据《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担保人的担保额度。

自然人保证担保的,若担保人为公务员、医生、教师等行政事业单位或金融、通讯、电力、烟草等优势行业正式在编人员(包括单人和多人担保),单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含);采用其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单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含)。

第十七条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原则上不得采取多户联保方式,但对存量多户联保客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继续采取多户联保方式。

(一)原所在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均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原所在联保小组成员有贷款本息逾期记录,但已由本人或他人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继续采取多户联保方式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借款人从事国家或当地政府提供最低保护收购价收购的粮食或经济作物种植的,或从事具有一定规模的当地特色产业,市场风险相对可控的。

(二)增信机制或措施相对完善,如借款人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附加担保(须经当地政府许可)、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反担保、属于农行认定的信用村镇且已经成立风险补偿基金等。

第十九条 采取多户联保方式的,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

单户贷款最高不得高于20万元,联保小组所有成员贷款总额度不得高于60万元。

第二十条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原则上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必须参加,保额不得低于所申请贷款额度,保险期间要覆盖贷款期限,且明确农行为第一受益人。

同时,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xx保险和相关财产保险。

第二十一条 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期限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并向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汇报,争取有关部门支持。

二级分行应制定“黑名单”管理和区域禁入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要积极推广信用村、信用镇体系建设,引导各级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基金、家庭财产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等增信机制,对于上述地区和组织,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授信期限放宽等激励政策。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一节 基本流程

第二十三条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流程执行《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与贷款支付、贷后管理。

第二节 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四条 贷款申请

客户应填写《xx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申请表》,向经营行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涉及抵押和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三)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借款人,需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证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贷款用途证明。

在业务申请时因交易尚未发生而无法提供贷款用途证明的,可提供用途声明。

(五)还款能力证明。

借款人能够提供家庭或其所经营实体的有效资产证明、购销合同、近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完税凭证、个人有效分红证明、租金收入证明或能够证明还款能力的其他材料的,需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受理和调查

客户提交贷款申请后,由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审核,对其中符合贷款要求的申请,由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指定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查工作。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须实行双人实地调查和面谈制度。

客户经理可通过与客户面谈、走访当地农户、观察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地理位置、周边客户等,核实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及抵押物状况,了解、分析申请人的经营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经营项目有无行业风险及未来前景等。

客户经理与借款人(担保人)的面谈记录应由双方当面签字确认。

客户经理应对以下内容展开调查:

(一)借款人及家庭基本信息。

1.借款人年龄、婚姻状况、个人品质、健康状况、信用记录等。

2.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主要收入情况、支出情况等。

3.家庭主要财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财产包括金融类资产、生物资产等流动资产,房产、车辆、土地经营使用权等非流动资产。

负债包括农行借款、信用社借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及民间借款等。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信息。

1.对于从事种养殖业等xx生产经营的借款人,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土地或其他经营场所权利证明,包括自有、承包、租赁等证明文件,没有相关文件的须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2)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种养殖品种、种养殖规模、投入成本、生产周期、销售渠道、预期销售收入等。

2.对于从事工商业等非xx生产经营的借款人,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书)。

(2)已领取营业执照借款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近1年的纳税证明(经营时间不满1年的需提供经营时间内的纳税证明),未领取的可不提供。

(3)经营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入、经营年限、存货情况、销售渠道、预期年销售收入及年净收益等。

(三)担保信息。

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担保人的个人收入证明,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两名客户经理在贷款调查时,必须与借款人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家庭住所前合影照相,影像资料应与其他调查资料一并上传至C3。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如实编制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简表,作为分析农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结论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填写《xx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调查表》,贷款超过一定额度还需撰写调查报告(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自行确定),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信用情况、担保情况等进行分析,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

调查结论认为可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客户经理应明确拟提供的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移送审查岗审查。

调查结论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调查环节应按规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数据信息输入C3,将审查审批环节需要的资料扫描上传至C3。

调查人员对调查材料以及C3录入数据和上传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节 审查、审批

第三十条 贷款审查

审查部门审查人员负责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对信贷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及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二)审查借款人、担保人身份和贷款真实性;通过审查影像资料等方式检验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情况、担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通过审查客户经理提交的财务状况简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主要因素、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交易合理性和真实性、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审查或验证贷款金额、期限和用途的合理性及合规性。

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视情况采用随机电话抽查方式,或经报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有权审批人同意后进行实地核实。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审查情况,审查人员需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

审查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审查人员需对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提出具体意见;不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需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审查人员须撰写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

借款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信用等级测评是否合理、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主要包括:

借款人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稳定性以及财产状况;对借款人经营状况、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分析。

(三)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

主要包括:

信贷政策风险评价、还款能力分析、风险防范措施(包括担保情况)等。

(四)审查结论。

明确贷款用信主体、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 审查人员按规定将相关数据信息和审查意见及时输入C3,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贷款审批

有权审批人通过C3下达贷款批复,明确贷款用信主体、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风险管理措施、审批有效期等。

对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贷款受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用信与支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信与支付管理的内容包括落实批复条件、合同签订、抵质押登记、放款审核、支付管理等。

抵质押登记和放款审核环节应与受理调查环节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不得由同笔业务的受理调查人员兼任。

第三十六条 落实批复条件

经营行或营业网点收到贷款批复后,附信用发放条件的,客户经理落实信用发放条件。

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

落实批复条件后,经营行或营业网点与借款人、担保人当场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签订合同时,须对借款人、担保人身份的真实性加以审核。

借款合同应明确资金支付方式,采取受托支付的,应在借款合同中填写相关支付信息(包括收款单位名称或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支付金额等),采取自主支付的,应明确具体额度。

包含可循环自助、非自助方式的,须明确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和单笔贷款期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抵质押登记

抵质押登记不得由调查人员单独办理。

抵质押登记人员应亲自到有权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亲自办理质押凭证的止付和交接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可实现抵质押登记网上查询真伪的业务和地区,是否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由一级分行确定。

取得抵质押权证后按信贷档案管理要求复印、扫描,与柜员办理移交手续,填制交接清单,取得柜员签字的回执,由柜员进行账务登记和保管。

办理他项权证和质物交接时需填制交接清单。

第四十条 系统登记和签约

采取可循环方式的,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办妥质押物止付手续后,客户经理在C3录入合同信息和循环额度管理信息。

对其中采取自助方式的,客户经理将借款合同和《自助循环贷款额度签约/修改通知单》交给会计营运部门。

会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根据《自助循环贷款额度签约/修改通知单》的内容逐项输入合约要素,提交系统自动进行合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即为客户建立合约,打印记账凭证,由客户签字确认,并打印回单给客户。

第四十一条 放款审核

签订合同后,放款审核岗负责信贷合同文本的审查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放款条件是否全部满足、合同的规范性、担保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是否按规定办理保险以及支付条件审核。

审核后在放款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 贷款发放

(一)一般方式贷款的发放。

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由客户经理在C3中准确录入借款凭证信息,按照借款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打印制作借款凭证和放款通知书,然后将放款审核表、放款通知书和借款凭证交网点柜员,柜员确认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划转。

账务处理后将需返还资料交客户经理。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会计人员完成划款支付后,应将划款支付的相关凭证交放款岗,由放款岗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二)可循环贷款的发放。

1.自助方式。

借款人在电子渠道申请自助用款,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经系统确认后自助办理放款。

借款人还可到营业网点的柜台办理单笔用款。

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填写《自助循环贷款用款申请单》后,交银行柜员要求办理放款手续。

会计营运部门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签约银行卡、合约号码和密码为其办理放款手续,并打印记账凭证,由借款人签字确认,并打印回单给客户。

2.非自助方式。

借款人填写用款申请书,并向客户经理提供借款合同、有效身份证件、贷款用途证明资料或用途声明、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证明。

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贷款额度、期限和用途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查询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检查借款人在全部金融机构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对用款进行审批。

客户经理根据借款合同和用款申请书,在C3中准确录入借款凭证信息,按照借款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打印制作借款凭证,提交会计运营部门发放贷款。

第五节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后管理严格执行《xx银行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贷后检查、风险监测和预警、贷款到期提示、贷款逾期催收。

第四十四条 贷后检查

管户客户经理应按额度和还款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检查方式和检查频率按《xx银行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采取利随本清、定期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采取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定期检查。

(二)对采取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且金额在30万以下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逾期检查。

第四十五条 客户经理在进行贷款检查时,应坚持检查贷款资金流向与客户整体经营及还款能力相结合,检查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相结合。

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一)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冒名贷款,是否存在违规多人承贷一人使用、违规个人承贷公司使用等问题。

(二)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产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销售状况是否出现较大不利变化。

(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或涉及诉讼,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是否良好。

(四)担保人的保证资格、保证能力、代偿意愿、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损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五)多户联保方式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间继续联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愿,小组成员是否发生重大变故。

客户经理要根据检查结果,在分析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担保人代偿能力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贷款的风险状况。

第四十六条 风险预警信号

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客户经理发现存在以下风险预警信号的,须及时报告并采取要求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冻结、调减、提前终止可循环贷款额度等风险控制措施:

(一)借款人故意更换联系方式,还款意愿减弱,拒绝或阻挠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缺乏合作诚意的。

(二)抵(质)押人未经农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或抵押物出现毁损、灭失或价值严重下降等有可能影响贷款按期偿还的。

(三)借款人存在冒名贷款,违规多人承贷一人使用、违规个人贷款公司使用等问题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后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

(五)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出现恶意欠贷行为的。

(六)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与借款人串通,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骗取贷款资金的。

(七)采取多户联保方式,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形成事实风险的。

(八)其他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

第四十七条 还款计划变更(仅限于一般方式贷款)

(一)提前还款。

借款人征得贷款行同意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

(二)期限调整。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调整包括还款方式调整、展期和重新约期三种,按照《贷款通则》和《xx银行贷款约期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贷款到期提示

经营行应在每笔贷款到期前(具体时间由一级分行确定),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等至少一种方式通知借款人及时办理还款手续,同时将贷款即将到期情况通知担保人。

第四十九条 贷款逾期催收

对逾期30天(含)以内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可采取短信、电话或发送催收通知书等方式催收;对逾期30-90天(含)以内,或贷款未到期但已形成不良的,应通过约见借款人、实地催收等方式进行;对逾期90天以上的和按规定划为可疑类的贷款,原则上采用法律手段清收。

对于恶意逾期和存在资产转移倾向的客户,应迅速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保全信贷资产。

第六章 尽职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责任追究实行违规责任和风险责任双重责任追究管理。

第五十一条 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农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

违规贷款主要包括顶名、冒名贷款、虚假贷款、以贷谋私、违规多人承贷一人使用、违规个人承贷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我行贷款条件的贷款等。

违规责任追究执行《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同时比照《关于严重违规办理农户小额贷款及惠农卡业务行为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风险责任是指xx银行信贷人员对经手信贷业务(指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

对尽职无过错,且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风险控制目标以内的,不追究信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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