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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管理办法.docx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具有以下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不为该信息的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二)具有实际的、潜在的商业价值;

(三)经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坚持积极防范、有利工作的指导思想,遵循需要知悉原则和分割原则。

需要知悉原则是指根据管理、科研、业务工作的需要,若不向员工授权掌握某项商业秘密就无法进行生产、工作或者达成某项交易,应使其知悉该内容。

分割原则是指把完整的事项根据经营、管理不同环节分割成若干部分,每个环节只能知悉本部分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五条公司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公司应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列入各级领导议事日程,纳入公司各部门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公司保密、法律和宣传部门应经常性的加强员工保密教育,普及保密知识,不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八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研究决定商业秘密保护重大事项。

第十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公司商业秘密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保密法规和公司有关保密制度;

(二)组织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及定密、标密工作;

(四)负责出国携带资料或新闻宣传的保密审查;

(五)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调查处理公司失、泄、窃密事件。

第十一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领导负责制。

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分工负责制,遵循“谁主管业务,谁负责保密”和“谁涉密,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负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密事项的保密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并针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专业性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部门应设立专(兼)职保密员岗位。

专(兼)职保密员岗位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及公司各项保密规定,制定本部门保密事项的保密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本部门保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负责本部门商业秘密的定密、解密的工作;

(四)协助调查处理本部门失、泄、窃密事件。

第三章范围和密级划分

第十四条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某一信息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一)影响公司改革和发展的事项;

(二)影响公司营销活动的事项;

(三)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

(四)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事项;

(五)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六)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七)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八)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九)公司特别指定的其他保密信息。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品价格、产销策略、招投标文件、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公司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财务状况、法律事务、重大改革方案等。

第十五条公司商业秘密密级按重要程度划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等级。

关系到公司生存与发展及重大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AA级,关系到公司发展及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A级,影响公司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级。

第十六条公司商业秘密项目的确定和修改应遵循“谁产生秘密,就由谁定密”的原则,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密源产生部门拟出保密项目,本部门保密员审核、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确认后,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

(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汇总后报公司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将对保密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标识和保密期限

第十七条公司商业秘密的标志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应依照公司设计保密项目的内容选定。

保密期限应依照公司涉及保密项目的内容选定。

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可以定为长期。

标注密级时应同时标注保密期限。

第十八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各类公文,在发文稿纸上的相应栏目做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

第十九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各类公文、领导讲话、报表、资料等纸介质秘密载体做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

第二十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磁介质、光盘介质等秘密载体严格按照存储文件同样的密级进行管理,在适当位置加盖“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标记章”,做出标识。

第五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建立保密制度、做出保密标识、加盖保密标记、附注保密文字说明或提出口头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等合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内部保卫工作。

未经许可,非本公司人员不得进入公司办公及会议场所。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重点涉密区、保密部门及涉密部位的管理。

(一)公司领导办公区为特别保密区,总经理办公室、财务、技术、事务、信息、采购、销售等部门重点涉密部门;

(二)特别保密区、重点涉密部门、重点涉密部位,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或接触。

第二十四条公司必须与重点涉密部门、部位和岗位的重点涉密人员,以及所有涉密人员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上岗、在岗、离岗各环节实行严格监督,发现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知悉范围,严格按规定的数量制作商业秘密载体,严格按指定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完善商业秘密载体收发、传递、借阅、复制、管理、销毁等管理工作。

(一)收发商业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传递商业秘密载体,送往外部门的,必须通过机要方式寄送,严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传递;

商业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和邮寄出境。

特殊情况下确需携带时,必须履行保密审查手段,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三)借阅AAA级、AA级载体应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四)复制商业秘密载体应经密源产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复制的商业秘密载体应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五)销毁商业秘密载体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将商业秘密载体作为废品或垃圾出售给个体商贩或者废品收购点;

(六)商业秘密载体应当由各部门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保存,并由专人管理,阅办后要及时清退、归档。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对计算机和网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一)计算机应设置用户口令,关键数据和软件应加密。

电子邮件和语音信箱密码应加强防护;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存储在公用电子邮箱、私人电脑或私人用途的移动硬盘内。

未经批准,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带离保密办公区域;

(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该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措施;

(四)涉密计算机网络应当与公共信息网络实行有效地物理隔离。

严禁涉密计算机网络及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直接或间接与公共信息网络相连。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对涉密会议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一)会议场所应当具有屏蔽保密效果或保密条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

(二)会前应对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

(三)不得采用电视或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AAA级内容的涉密会议;

(四)涉密会议文件、资料必须加注保密标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做好登记,重要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标明“会后收回”字样,会议休会或结束时,会议主办部门及时收回清点、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计划、营销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严禁泄露货源、库存、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应加强项目投资计划、商务谈判、招投标等关键环节的保密管理。

(一)谈判或合作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订立保密条款,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保护措施、保护义务、违约责任等;

(二)参与项目谈判、招投标的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新闻宣传、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实行保密审查制度。

(一)对外公开发表的论文和新闻,应由发布人所在部门进行保密初审,然后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外宣传和举办展览,参加评审会或鉴定会,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论文、交流材料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应由密源产生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外来人员参观考察和交流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合理安排行程路线,重要涉密部门、部门、装备禁止参观或者拍照。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涉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涉外工作保密的有关规定,对确需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应事先签订保密协议,严格界定提供和使用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在合作研究与开发、专利转让、委托加工等活动中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一)委托或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时,应订立保密协议、对涉密的具体内容、使用范围、权利归属、商业秘密的披露及保密义务,以及项目完成后商业秘密的管理、使用,违约责任等应做出约定;

(二)转让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订立保密协议,约定许可使用的地域、时间、内容、使用方式、使用费用及违约责任等;

(三)委托加工产品、提供设备或承销其产品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订立保密协议,对该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措施、禁止转让、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商业秘密的解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商业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二)保密期限未到,原定保密部门或有关部门认为需提前解密的,应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核,解密时应在原密级旁标明“解密”字样并做好登记;

(三)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定保密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国家机关要求披露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应向国家机关说明情况并请求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公司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属部门、员工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所属部门员工应该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员工的保密义务和权利

第四十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订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条款或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明确保密的范围、内容、责任和义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公司有权拒绝聘用不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公司员工应谨慎、妥善保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一切有关资料、记录、软盘、设备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披露或提供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未经本公司许可,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

(四)协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

(五)非法侵害、利用他人商业秘密;

(六)泄露因执行职务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

第四十二条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保密期限届满。

(一)原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物品应当全部退还公司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不得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三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部门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员工遵守前款规定,造成实际损失并提出补偿请求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三条公司员工应司法、行政、立法等机构要求披露或提供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资料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并配合公司采取适当措施。

第四十四条员工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应及时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报告,协助相关人员调查并采取积极有效地补救措施。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保密义务解除:

(一)商业秘密保密事项期限届满;

(二)公司正式公开披露该保密事项;

(三)公司违反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约定义务的。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员工双方因商业秘密保护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二)属于其他争议的,可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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