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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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导语:

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

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

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1年案例分析题)

(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8)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基本规定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006年案例分析题)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勤勉义务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只是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并没有具体规定。

(2017年案例分析题) 

5.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企业改制

一、企业改制的类型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审批程序

(1)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之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职工的安置

(1)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3)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4)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债权人会议

一、表决权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对于在第一次会议上确认债权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2016年案例分析题) 

(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但是,如果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可能影响其清偿、就业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时,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四、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五、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六、人民法院的裁定 

(1)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七、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1)和解协议、重整计划:

1/2+2/3 

①和解协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②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其他决议:

1/2+1/2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一、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符合以下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①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①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3)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4)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以及交易所按照规定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

 

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5)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发行注册主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6)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7)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8)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9)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10)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必须明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解释】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进行。

例如,大多数票据均由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去提示付款。

二、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三、狭义的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认,票据行为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2)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未追认,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

四、表见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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