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统一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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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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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1范畴
本原则按在用和新建、改建、扩建两类,规定了各类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本原则规定了火电厂(站)和工业、采暖、生活锅炉(如下简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原则合用于天津市电厂(站)和各种用途燃煤、燃油、燃气锅炉。
其他固体燃料可参照本原则中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
本原则不合用于各种容量抛煤机炉和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
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办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
HJ/T4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火电厂烟气排放持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持续监测系统技术规定及检测办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烟尘烟气测试实用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
3.1锅炉
将燃料化学能转化为热能,又将热能传递给水、汽、导热油等工质,从而产生蒸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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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或通过导热工质输出热量设备。
本原则中锅炉是以额定容量(产热量)拟定其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限值,0.7MW产量相称于1t/h蒸发量。
3.2原则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状态,简称“标态”。
本原则中所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原则状态下干烟气数值。
3.3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达。
3.4烟气排放持续监测
对锅炉排放烟气进行持续地、实时地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持续监测。
3.5烟囱高度
从锅炉所在±0地表面至烟囱排放口垂直距离。
位于地表面如下锅炉,其烟囱高度应扣除从锅炉所在地面至±0地表面某些。
3.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烟尘排放浓度。
3.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污染物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锅炉,其锅炉出口污染物浓度即为排放浓度。
各种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系指采用在线持续监测或手工持续监测1小时平均值浓度。
4技术规定
4.1时段划分
4.1.1在用锅炉执行时段
本原则中在用锅炉(除4.3规定禁排锅炉),按两个时段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第Ⅰ时段:
自本原则实行之日起至12月31日之前;
第Ⅱ时段:
自1月1日起。
4.1.2新、改、扩锅炉执行时段
本原则对新建、改建、扩建锅炉(含本原则发布之日前已获得批准在建尚未投产使用锅炉)执行第Ⅱ时段。
4.2区域划分
本原则将天津市划分为A、B两个区域。
A区:
外环线以内建成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
B区:
除A区以外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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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站)锅炉不划分区域。
4.3燃煤锅炉禁排规定
自本原则实行之日起,A区内禁止新、扩、改建燃煤锅炉;自第Ⅱ时段起,A区禁止使用出力不大于7MW(含)燃煤锅炉。
不容许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重油、渣油锅炉,燃用重油、渣油在用锅炉按燃煤执行。
B区建成区不容许新建出力不大于7MW(含)燃煤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称窑炉。
建成区及《环境空气质量原则》GB3095-1996中规定一类区内禁止使用不大于0.7MW(含)燃煤锅炉,非建成区不大于0.7MW(含)燃煤锅炉,烟尘执行80mg/m3,二氧化硫执行400mg/m3。
4.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见表1。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执行GB13271-规定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火电厂(站)及不不大于45.5MW蒸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
表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锅炉类型
合用
区域
燃煤锅炉
燃轻柴油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7MW
>7MW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所有时段
所有时段
烟尘
mg/m3
在用锅炉
A
150
禁排
150
80
30
10
B
150
100
150
80
新改扩锅炉
B
100
80
二氧化硫
mg/m3
在用锅炉
A
400
禁排
400
200
50
20
B
400
250
400
200
新改扩锅炉
B
250
200
氮氧化物
mg/m3
在用锅炉
A
400
禁排
400
400
300
300
B
400
400
400
400
新改扩锅炉
B
400
400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所有锅炉
所有
区域
1级
级
注:
《环境空气质量原则》GB3095-1996中规定一类区域,燃煤锅炉烟尘排放限值为8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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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火电厂(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锅炉类型
燃煤锅炉a
燃轻柴油
燃油锅炉b
燃气锅炉
Ⅰ时段
Ⅱ时段
所有时段
所有时段
烟尘
mg/m3
在用锅炉
100
30
30
10
改扩建锅炉
30
二氧化硫
mg/m3
在用锅炉
1800
100
50
20
改扩建锅炉
100
氮氧化物
mg/m3
在用锅炉
650
450
300
300
改扩建锅炉
450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所有锅炉
1级
1级
1级
合计时间(分钟)
6
--
--
Aa:
禁止新建燃煤电厂(站)锅炉。
b:
不容许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重油、渣油锅炉。
燃用重油、渣油在用锅炉按燃煤执行。
4.5烟囱最低高度规定
4.5.1工业、采暖锅炉烟囱最低高度规定
锅炉烟囱最低高度按表3规定执行,其他状况按GB13271中4.6.1.2、4.6.2、4.6.3、4.6.4规定执行。
表3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容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烟囱最低容许高度(m)
20
25
30
35
40
45
4.5.2火电厂(站)烟囱最低高度规定
火电厂(站)烟囱最低高度按表4执行。
其他状况按GB13271中4.6.1.2、4.6.2、4.6.3、4.6.4规定执行。
表4火电厂(站)烟囱最低容许高度
总装机容量(万千瓦)
<30
30~<60
>60
燃煤或重(渣)油(m)
150
180
210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m)
3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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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测
5.1监测办法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采样办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析办法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定执行。
5.2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实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规定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
表5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换算值
锅炉类别
换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α
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α=1.7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α=1.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α=1.2
电厂(站)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α=1.4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换算公式:
式中:
C:
折算后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3;
C,:
实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3;
α,:
实测过量空气系数;
α:
规定过量空气系数。
5.3锅炉负荷系数折算
当锅炉出力达不到满负荷时,实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按表6规定锅炉出力影响系数K再次进行折算。
火电厂(站)锅炉不进行K系数折算。
表6锅炉出力影响系数
锅炉实际出力占锅炉
设计出力百分数(%)
70~<75
75~<80
80~<85
85~<90
90~<95
≥95
运营三年内出力
影响系数
1.6
1.4
1.2
1.1
1.05
1
运营三年以上出力
影响系数
1.3
1.2
1.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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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氮氧化物浓度换算
本原则规定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按1mol/mol×10-6氮氧化物相称于2.05mg/m3氮氧化物,将体积浓度换算成质量浓度。
5.5锅炉烟气排放持续监测
使用额定功率14MW以上(含14MW)燃煤锅炉,应安装持续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测试仪器,必要符合HJ/T75和HJ/T76关于规定。
测试仪器管理、使用,按照环保和计量监督关于法规执行。
5.6烟尘、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规定
火电厂(站)二氧化硫最高容许排放速率,执行国家现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中关于规定。
新、扩、改建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应满足市环保部门核定污染物容许排放总量指标规定。
6原则实行
位于二氧化硫控制区内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原则外,还须执行所在控制区内地方总量排放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