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的土地金涉及契税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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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的土地金涉及契税问题》

《补缴的土地金涉及契税问题》

答。

《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2x〕662号)规定,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公司需要按以上规定补缴契税。

第二篇:

土地契税问题关于加强《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税局:

几年来,契税、耕地占用税在房产和国土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取得了很大成效,不论是房屋土地契税,还是耕地占用税,都从源泉上得到控制,极大的发挥了部门间的协作和职能部门的特殊作用,保证了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的管理,现将《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规范《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使用管理,经与房产、国土部门共

同研究,并按照省局要求房屋和土地是否完税一律以《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作为证明,其他一律不予认证。

二、凡涉及房屋和土地承受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房产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必须向产权部门和国土部门出具《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以证明承受的房屋土地和占用的耕地已完税,产权部门和国土部门以此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房屋和土地承受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房屋和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前,必须

向主管征收机关交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并出具房屋和土地上一环节的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后,主管征收机关方可出具《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否则不予办理。

三、市区凡由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征收的房屋土地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并已按规定出

具《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必需经市局房地产一体化征收窗口确认盖章后,产权部门和国土部门才予以认证。

四、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由市局票证所

五、《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从202x年1月1日起使用。

关于房地产一体化模快应用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

省局房地产一体化模快已经开发完毕。

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从202x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生产环境应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模快开展相应税收征管业务。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落实。

一、成立组织机构,加强人员和设备的支持

按照省局要求,市局成立了房地产一体化模快上线领导小组,组长由胡铁明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征管科、财行科、计统科、信息中心和票证管理所组成,统一指导全市的房地产一体化模快上线工作。

各县(市)区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保证房地产一体化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上线准备工作

一是全市房地产一体化窗口与所属征收机关的线路的连通与调试,要在12月10日前完成。

所需网络设备由各主管窗口单位自行解决,同时要做好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是与房产、土地部门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先税后证”的顺利进行。

从202x年1月1日起,以税务机关发放的《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作为房产或土地的完税证明,房产和土地部门以此发放产权和土地使用证

三是确定征收机关名称并上报市局,各局要按照系统中的岗位设置合理安排人员。

四是各局须对新增征收机关进行票证、发票库房、用票人员等相关设置,并完成票证、发票的领用工作,确保征收人员在系统期间正常开具税票和发票。

五是按照省局要求,纳税人在一体化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后,征收机关应在三日内为纳税人制作〈〈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六是各局要加强宣传工作。

第三篇:

土地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问题土地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问题

企业因经营发展之需要,常通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达到融资的目的。

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涉及比较核心的问题则是税收问题。

本所将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所处理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相应整理,现将税费问题提示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所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涉税分析

出让方

1.营业税

根据202x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x]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l法定的扣除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l.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级数土地增值额税率(%)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

注。

若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会要求对转让价格或扣除费用进行评估。

4.企业所得税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6.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受让方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x〕186号)规定: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三、涉税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出让、受让双方承担的税费大体如下: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第四篇:

财税202x17企业改制涉及的契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x〕1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202x-03-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2x〕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2x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202x年3月2日

第五篇:

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纳情况说明砀gt202x—24号宗地

土地出让金及契税缴纳情况说明

一、出让金缴纳情况

缴纳日期缴纳金额缴款书编码皖财通字(202x)202x年1月5日28362400万元n0:

7023613267202x年5月3日200万元n0:

7023613849202x年5月8日400万元n0:

7023613400202x年5月11日1000万元n0:

7023612336202x年5月17日650万元n0:

7023613857202x年5月22日369.17万元n0:

7023613830合计:

4062.3万元

二、佣金缴纳情况

缴纳日期缴纳金额缴纳编号

202x年12月12日50.775万元皖财专字(202x)no:

43549557

202x年5月8日94.3067万元皖财通字(202x)no:

7023613347

合计:

145.0817万元

三、契税缴纳

缴纳日期缴纳金额缴纳编号

202x年12月22日386.8992万元(202x)(皖)农税字no:

202x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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