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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基金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995年1月14日,财政部公布了《残疾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和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

1999年6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以省政府第137号令公布《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2001年1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

一、征收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晋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企业。

 二.征收标准

  根据《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企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按照企业本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计算,本年度差额人数是指本年度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的15%与本年度企业安排残疾人数的差额,其中本年度企业安排残疾人数以企业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全年平均数计,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计。

 三、征收管理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按现行税收征收管辖范围进行征收、管理。

  l.中央部属、省属各类企业、兄弟省(市)驻晋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地税直属局征收的全部划入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由各市(地)、县(市、区)征收的按征收总额的55%上划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45%划入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2.除中央部属、省属各类企业、兄弟省(市)驻晋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县(市、区)地税机关征收后,分别划入市(地)、县(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3.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向各企业发放由省地税局和省残联联合印制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各企业认真填写后报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规》,核实各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在职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出各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作为地税机关征收的依据。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9为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

  5为便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划解,市(地)、县(市、区)地税机关可以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过渡户。

缴入过渡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及时划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过渡户月末不得保留资金余额。

 四、减免规定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意见并征得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同意后,可适当减缴或缓缴。

 五、处罚规定

  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根据《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斤的罚款;从每年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滞纳金数额由主管地税部门认定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

 

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能、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职工权益的物质保障,是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实施扶贫济困,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资金来源。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证工会经费的足额收缴,使工会组织史好地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山西省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2005年9月1日起,在山西省范围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

   一、征收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

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

   二、征收标准

   

(一)计算基数

   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

   1.全部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含临时人员、长期工)

   2.工资总额按照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I月1回国家统计局1号令公布的《关于上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二)征收比例

   1.工会经费征收比例

   伏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征缴工会经费,考虑到一步到位的困难,先征缴应上解全总和省市县的工会经费,即2%的50%。

基层工会留用的50%工会经费,税务部门监督企业足额拨缴。

   2.工会筹备金征收比例

   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从职工提出组建工会之日起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工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时按规定返还企业工会筹备金的50%。

私营企业不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应当从职工提出组建工会之日起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2%2%向上一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筹备金待工会建立时按规定返还企业工会(50

%)。

   企业拒绝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应当每月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一级工会拨交工会筹备金,筹备金待工会建立时按规定返还企业工会(50%)。

   三、征收管理

   1.地税部门实行按季代征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一个季度为一个征收期。

   2.上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应在季后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有关申报表,经审核后,由地税部门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并办理缴纳手续。

   3.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

原则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划分代征范围。

   省地税局直属征收一分局所管辖的金融(15%)、保险(l%)、电力(50%)、太原机车车辆厂(10%)、烟草(50%)、太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40%〕、焦煤紧团(原西山矿务局40%)及其他企业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一分局负责征收,并直接上划市总工会,之后由省总和各市、产业工会分别计算上解任务。

   建筑业、服务业等外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其营业税按规定在劳务发生地代扣代缴,但工会经费应在核算工资的总部所在地缴纳。

     四、票证使用

     征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票据自2007年5月1日起统一使用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五、处罚规定

     1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交款专用收据》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逾期不缴或少缴工会经费或上会筹备金的,经催缴无效,地税机关按《山两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按照欠缴金额每日干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经催缴无效,由各级总工会按《工会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

     1.市、县(市、区)地税部门设立工会经费专户,征期内可将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暂存该户,每季终了20日内按规定上解。

     2.各级工会收到地税部门代征划拨的工会经费后,从总额里提取10%的费额用于奖励单位和个人,其中:

一半奖励单位,一半奖励个人。

价格调节基金

1990年1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山两省价格调控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决定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集价格调控基金。

价格调控基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2002年7月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将价格调控基金更名为价格调节基金。

2005年1月10口,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于价格调控基金的征收以此办法为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征收范围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和应税劳务收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访和个人,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单位或缴纳人。

    二、征收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之和的1.5%计征。

    高税赋的卷烟、酿酒生产企业价格调节基金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之利的1%计征。

    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计算公式:

    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实缴增值税十实缴消费税十实缴营收税)x征收率

    三、征收管理

    1.价格调节基金单位或缴纳人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时一并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并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缴纳期限相同。

     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暂用“中华人民地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缴纳基金的依据。

    四、减免规定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或者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减缴、免缴、缓缴的具体办法比照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减缴、免缴、缓缴政策由省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税机关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五、处罚规定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价格调节基金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价格调节基金款5?

的滞纳金。

六、其他

   省直地税机关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额缴入省国库。

   市、县地税机关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省与市、县按2:

8的比例分成,20%缴入省国库,80%缴入市、县国库。

市与县的缴库比例由市领导组办公室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领导组办公室、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煤炭水资源补偿费

为了给我省万家寨引黄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资金保障,山西省人民政府在1996年5月公布了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从1996年开始在山西省征收水资源补偿费。

水资源补偿费的管现部门是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水资源补偿费分三种,分别是煤炭水资源补偿费、电力水资源补偿费、自来水水资源补偿费,其中的煤炭水资源补偿费由地税

部门负责征收。

为了做好煤炭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省局在1996年10月制定出台了山西省地方税务部门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对地税部门如何征收煤炭水资源补偿费进行了详细规定,并确定了煤炭水资源补偿费征收任务的“一票否决制’。

一、征收范围

   从事煤炭生产和加工的企业、个人、煤炭运销公司及其发煤站、媒焦管理站或其他煤炭经销机构,为煤炭水资源补偿费的纳费人。

   二、征收标准

   煤炭水资源补偿费按销售原煤每吨2元、洗精煤每吨3元、焦炭每吨4元计征,在企业内部实行连续生产加工的接生产销售的最终产品缴纳煤炭水资源补偿费。

   三.征收管理

   1.煤炭生产企业(包括统配煤矿、地方煤矿、联办煤矿、中外合作、合资煤矿或煤炭加工企业)直接销售给用户的由销售单位按销售员(含出口量),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缴纳煤炭水资波补偿费。

由煤运公司及其发煤站或其他经销机构销住的煤炭,无论是经销或代销均由煤运公司及其发煤站或其煤炭经销机构按其销售量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缴纳煤炭水资源补偿费。

    2.煤运公司或其他煤炭经销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发煤站(台)销售的煤炭由分支机构、发煤站(台)按销售量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缴纳煤炭水资源补偿费。

煤运公司或其他煤炭经销机构应督促检查下属机构煤炭水资源补偿费的交纳情况。

    3.各煤、焦管理站查补的煤炭水资源补偿费应向与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4.煤炭水资源补偿费的缴纳实行申报制度,申报期限随同资源税的申报期限,纳费人在办理资源税申报的同时办理煤炭水资源补偿费的巾报。

只有煤炭水资源补偿费没有资源税的纳费人,根据应纳费数额大小,申报缴纳期限可确定为每月的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具体由各县(市)地税机关核定。

纳费人必须在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费中报,

报送纳费审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费资料。

    四、减免规定

    本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能减征、免征煤炭水资源补偿费。

煤炭水资源补偿费是用于万家寨引黄入晋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

    五、票证使用

     2002年12月省财政厅规定,从2003年3月l日起,对地税系统代征的煤炭水资源补偿费、林业共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四项基金收费统一启用《山四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

票据由省财政厅统印制。

    六、处罚

     纳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愈期未缴纳煤炭水资源补偿费。

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费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2‰的滞纳金‰。

2.采取伪造、隐匿、销毁记账凭证、账簿等手段偷逃煤炭水资源补偿费的,除追缴偷逃资款外并处偷逃费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费人拒不缴纳煤炭水资源补偿费的除追缴拒缴的费款外,并处拒缴费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七、其他

     1.煤炭水资源补偿费收入任务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2.煤炭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结束日期:

2007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综字[2007]4号下发文件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省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执行至2010年12月引回,到期后不再继续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执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开征,是国务院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币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的多渠道投入体制而出台的一项重大举措。

1998年10月,山西省委宣传部与省局共同下发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告,通告中规定对于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征收,统一从1997年1月I日起执行。

   一、征收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资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资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三、征收管理

    1.文化事业建设资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3.缴费人应当人提供娱乐业、厂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对中央直属申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四、票据使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统一使用由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定额凭证”和‘一般缴款书”。

   五、其他

   1.预算科目

   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设置第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款”下设置“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三个项级科目。

   在1997年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设置第443款文化事件建设费支出”。

   2.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用“一般缴款书”,以“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份制企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用“一般缴款书’,以“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体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义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基余预算收入和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分别填开一般缴款书,以中央和地万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林业基金

1995年3月山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西省林业建设基金代征办法》,决定由地税部门代征林业建设基金,此项基金的征收是为了发展我省林业事业,绿化三晋大地,为全省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资金保障。

2003年,林业建设基金更名为林业基金。

    一、征收范围

    在本省境内所有单位、个人从事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的,均应缴纳林业基金。

    二、征收标准

    国家统配煤矿和平朔煤矿工业公司按原煤开采量每吨0.05元征收;

     地方国有煤矿、集体、个体开办的煤矿、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办的煤矿以及以各种形式投资开办的煤矿,均按原供开采量每吨0.1元征收;

     铝、铁、铜矿按原开采矿石每吨0.2元征收。

    三、征收管理

     煤炭、铝、铁、钢生产企业在销售或自用开采的原煤、铝、铁、铜矿石时,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资源税的同时按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收取林业建设基金。

    四、处罚规定

     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的申位和个人,除按规定补交外,并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交的,按月加收5‰的滞纳金。

 

河道工维护管理费

1996年12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山西省范围内开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开征,是为加强我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均应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保护范围内农田(包括河滩地)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河道管理部门征收,其余由地税部门代征。

   二、征收标准

   1.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当年流转税总额的1%缴纳。

   2.有生产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的2%缴纳。

   三、减免规定

   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言及停工停产企业,确实无力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批准后予以减、免。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免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四、其他

     1.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实行按项目分管,按比例分成使用的原则,60%留县,20%上缴地市,20%上缴省级。

     2.擅自扩大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挪用、截留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归还截留和挪用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第一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概述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主体为省人由政府。

省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征收和预算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基金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省财政部门委托省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基金征收工作。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

2007年3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决定以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颁布实施《山的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 理办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在山西省正式启动。

二、征收范围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入。

收购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计征依据

在山西省行政K域内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收购未缴纳煤炭和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收购数量。

四、征收标准

煤炭则持续发展基金按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计征。

(一)计征公式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原煤产量

(二)适用煤种征收标准

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

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

具体的年度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1.2007年煤种征收标准

动力煤14元/吨、无烟煤18元/吨、焦煤20元/吨。

2.2008年煤种征收标准

(1)生产矿井生产原煤征收标准

根据煤种、煤质等情况,2008年对不同煤种的原煤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进行细化,将国家规定分类的14个煤种归类于动力煤、无烟煤、焦煤这三大煤种中。

具体标准见表11一1:

 

 

 

表11-l生产矿井生产原煤征收标准

煤种

焦煤

无烟煤

动力煤

部分煤种

和煤质

1/3

焦煤

肥煤

瘦煤

贫瘦煤

气肥煤

(肥气煤)

晋城市境内矿井

其他市境内矿井

贫煤

弱粘煤、

不粘煤

1/2

中粘煤

气媒、长焰煤、褐煤

征收标准

(元/吨)

20

18

18

17

17

17

20

18

15

14

13

 

(2)在建矿井(基建矿、技改矿、资源整合等非生产矿井)“工程煤”征收标准对工程煤不区分煤种,统一按吨煤20元标准、矿井产能规模调节系数按2.0计算进行征收。

(3)一口矿井开采多煤种原煤的征收标准

对一井开采多煤种煤炭的矿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采取算术平均法计算征收标准,即: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现开采各个煤种征收标准之和÷现开采煤种个数

(三)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表11—2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矿井核定产能规模

90万吨以上

(含90万吨)

45—90万吨

(含45万吨)

45万吨以下

调节系数

1

1.5

2.0

 

收购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煤的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

五、征收管理

(一)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期限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原煤开采出的当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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