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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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行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在2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冬学期开学时,学生缴足本学年各项应缴费用后,持交费凭证到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不能参加选课。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各学院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

第十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提前1年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专业规定学制年限3年。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和学生处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不能超过两周。

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学院批准,三天以上须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和学生处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销假。

需要续假时,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学院备查。

第五章课程与选课

第十五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性质分为两类:

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规定学分的课程。

2、选修课:

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按照专业培养方向,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展学生学习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分设若干组选修课。

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六条课程修读实行选课制

1、学生应参照培养方案选课。

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

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遵循先修后续关系进行选课。

选课应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2、学生长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平均每学期一般修读20-25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6学分,最高不得多于35学分,优秀生可根据修读情况适当放开。

暑期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低于4学分。

3、经退补选后,学生所选课程一经核准,开课后不得变更。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完成阅卷及网上成绩登录,并将纸质成绩单及相关文档交学院归档管理。

学生认为本学期考核成绩有误,应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复查。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类,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

第十九条考核成绩的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第二十条鼓励进程式成绩评价,如分为期中考试、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及期中考试成绩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实验教学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学院确定。

任课教师应当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一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应修学时的三分之一或缺应交作业数超过三分之一的;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合格成绩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和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公共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身体缺陷、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体育学院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残疾学生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参加军训,按规定给予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在科学研究、科技发明、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成绩加分和奖励学分,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返校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八条为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

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阶段或大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位评定、推免、推优的依据。

1.按成绩等级规定绩点如下:

成绩

95-100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60

绩点

5

4.5

4

3.5

3

2.5

2

1.5

0

等级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2.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p=

第七章免听、缓考、重修、与免考

第二十九条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主讲教师批准可以免听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听。

第三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由学生本人持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的学生,只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三十一条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

考核合格的课程,也可以申请重修,但不得超过1次,重修课程成绩的评定方式与正常修读相同,重修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但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请免考,按学校有关大学生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主修专业确认

第三十三条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原则

1、招生时已确定主修专业或定向、委培招生的学生原则上不再更改专业。

2、按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学生主修专业确认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二学期,按学校本科学生大类分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3、学院应尊重学生意愿并加强指导,主修专业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更改。

确有充分理由的,需报教务处批准。

4、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完成后,各学院将分专业(班级)学生名单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专业分流,并报教务处确认。

第九章辅修、双学位与跨校修读

第三十四条学生主修专业学习修满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时,学业成绩达到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本专业以外跨学科门类或同一学科门类中跨一级学科的不同专业,称之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获得“双专业毕业证书”,达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获得“双学位证书”。

学生申请经批准后,可在第二学年或者第三学年开始修读。

第三十五条学生首先必须保证完成其主修专业的学习,只有当其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时,在取得辅修专业规定课程、实践环节学分的前提下,可分别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双专业毕业证书”;并完成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且成绩合格,达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获得“双学位证书”。

放弃辅修的学生,其辅修课程则只在该生学习成绩表中按选修课程记入学生成绩。

第三十六条辅修的修读要求以及“辅修专业证书”、“双专业毕业证书”和“双学位证书”的有关规定按学校有关普通本科辅修专业、双专业和双学位教育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辅修的学生可随选修专业的学生一起上课,也可以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课程学习。

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辅修课程的审核等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三十八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学习,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

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的认定按学校有关本科交换生课程互选、学分互认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2、符合《**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者。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4、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5、因学校学科专业发展,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

学生转专业,按《**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每年各学院转入、转出的学生比例之和控制在该年级本专业学生总数的20%内。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申请转专业仅限一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1、学生在校修读时间超过两年(含两年)者。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三条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及学分在学生成绩档案内记载。

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及学分认定按如下要求进行:

1、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及学分中,课程要求及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可以替换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2、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无相同或相近课程,经学院认定确可归属为专业课的,由教务处审核替换相应的专业必修或选修课。

3、其它课程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由教务处按通识拓展课程和个性课程进行认定。

4、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无法替换的课程和培养环节,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补修。

第四十四条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

第四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六条学生转学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本科学生转学规定执行。

由外校转入的学生,其课程互换和学分认定按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

第十一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鼓励学生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和加强实践,学生在校期间可休学创业,并在原专业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2、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3、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4、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休,但休学累计不超过2次。

第五十条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

2、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

3、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办理。

4、学生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学生和监护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学生因自费出国学习、参加社会实践等原因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两年。

保留学籍学生按第五十一条处理。

第五十三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2、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4、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执行。

第十二章学籍预警与退学

第五十四条学生第一次在长学期取得学分不足12学分(含12学分)者,给予退学预警;第二次在长学期内取得学分不足12学分(含12学分)者,给予退学警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0-35学分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编入下一年级教学班选课)。

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第三次在长学期取得学分不足12学分(含12学分)者。

2、在2个学年内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50学分者。

3、在3个学年内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70学分者。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5、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暂缓注册超过三个月的。

8、不按时按要求缴纳学费、住宿费,恶意欠费1年以上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六条因上述第1、2、3款原因应予退学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及后续学习计划,经家长签字同意后报学院。

2、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保留学籍。

在此期间,学院应建立相应的跟踪干预机制,督促和指导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五十七条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及家长意见,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交本人,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3、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学习未满1年,或者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十三章出国(境)学习

第五十九条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自费出国(境)学习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第六十条根据校际交流协议选派到国(境)外大学学习的交换生,其出国(境)学习期间不办理离校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交换生出国(境)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或按协议执行。

第六十一条 出国(境)学习的,除了按校际交流协议的规定之外,课程互换和学分认定按第三十八条执行。

第六十二条出国(境)逾期未归者,按第五十五条第7款之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允许提前一年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十二月份提出申请,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可按第四章规定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

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的三月份向学院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因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不能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十四条符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但未达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结业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修读不合格的课程及培养环节,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符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七条结业生返校重修课程的管理按在校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五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按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七十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贵州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注册备案。

第七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外校借读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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