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汇报材料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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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汇报材料修改版

第一篇: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汇报材料

融安县第二中学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工作汇报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依法治校的抓手,也是凝聚人心的平台。

《学校教职工代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于2011年12月8日发布,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出台,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的重要举措和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校工会始终密切保持与教职工的联系,充分调动、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学校发展上来。

现就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定》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学习宣传《规定》,提高民主管理意识

1.为了更好普及学习《规定》相关内容,提高我校贯彻落实《规定》的实效性,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成立了宣传学习、贯彻落实《规定》领导小组。

2.在2012年4月26日和10月10日,以集中培训方式,组织全体会员学习了《规定》。

充分认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性,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地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义务。

3.集中学习以后,工会委员深入走访调研,了解教代会存在的问题。

督促教代会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4.党政工共同参与,在学校全面动员,将这项工作列入了党政议事日程和工会年度工作计划。

5.做到规范化建设。

将本次活动作为促进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的契机,推动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6.注重实效性。

做到学习有计划,过程有记录,结果有总结,将学习、贯彻、落实《规定》与提高学校各部门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进一步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

7.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教代会工作经验总结和交流。

二、完善教代会制度,推进学校民主建设

1.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我校先后制定并逐步完善了教代会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如制定了《融安县第二中学教代会代表产生方案》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等制度。

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听取和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出会议决议。

2.工会注重提案工作,每年提案委员会都会征集代表提案和建议,内容涉及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人事分配制度、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思想政

治工作、队伍的建设等方面,提案都得到了及时回复。

3.一直以来,在决定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后勤社会化,以及教职工福利待遇、教职工队伍建设、职称评定、学校办学方向等重大改革方案实施前,能够按照教代会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及时召开教代会,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使决策更加符合我校实际,更加符合群众意愿。

4.重视闭会期间学校民主管理方式。

学校成立了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坚持校务公开制度,凡是学校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度和改革方案都要公开,全年学校财务收支、人事、职称聘任、评优等等重大事务在校务公开栏公示。

年终中层领导干部述职,群众民主评议干部已形成基本制度。

在参与和监督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这已成为我校工会的一种工作模式。

5.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与能力。

通过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在工作中不断提高工会干部正确处理和协调矛盾、构建和谐校园的能力。

为更好地发挥了工会在学校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认真抓好了工会委员会的建设,努力发挥好各工会小组在年级、后勤建设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工会工作质量。

坚持与时俱进,不断研究工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为工会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三、克服困难,完善教代会制度建设

(一)、主要问题:

1.教代会的会期一般较短,一些重要的规章制度难有充分、有效的讨论,对教代会的议题不能做认真研究。

2.由于上级投入经费不足,学校经费困难,对教代会代表提出的个别议案得不到及时办理。

3.代表素质参差,有的代表议政能力不够强,作用部分弱化;有的代表政治素养、民主意识、政策水平偏弱,缺乏议政能力、工作激情和责任感。

(二)、对策思考:

1.以“教育梦”为指导,全校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树立民主治校的理念,增强对学校民主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处理好学校领导与教代会的关系,把教代会建设摆上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重视,制度上坚持,组织上保证,方法上创新,并且不断发展完善,努力实现教代会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2.进一步完善教代会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运行程序。

一是要按照教代会制度的时限和程序定期换届,开好教代会,每年至少一次。

召开教代会的时间和主要议题要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确保如期实施。

二是完善教代会的代表制度。

明确教职工代表对提交的审议事项,要有充分的酝酿讨论时间;明确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

三是完善选代表的办法,要强调代表的责任意识和议政能力。

四是健全和规范操作程序,要充实和调整教代会的内容和职权,对一些关键环节作出规定,要做到案案有落实,件件有交代。

3.应重视和发挥教代会闭会期间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要重视发挥教代会代表在学校日常工作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尊重代表的地位和权利。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开通工作渠道,保持代表参政议政的持续运转,为教代会代表了解全局,听取群众意见提供必要条件,畅通民主管理渠道。

同时,学校行政也应切实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和抓紧落实提案,抓好督办,落实责任。

四、群策群力,建设和谐校园

今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实施教代会议题征询制。

把选准找好教代会议题作为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源头,引导将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形成具体的方案,作为议题。

2.全面推行教代会票决制。

教代会履行审议通过权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在事关重大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真实反映教职工意愿。

3.创新教代会提案制度。

建立健全代表提案征集制、提案处理答复责任制等,在实践中可以实施提案现场办公、校领导提案领办制等,重视提案的落实。

4.逐步建立教代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巡视制度,探索教代会代表议事制、听证制、问询制和调研制。

5.加强理论研究,切实提高教代会工作质量。

教代会代表要适当开展专题调研或重点课题调研,及时把握当前热点、难点问题,真正为教工服务、为学校分忧。

总之,民主化带来了决策的科学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能保证学校各项改革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2013年5月16日

第二篇:

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调研方案

合川区大石小学

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调研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加强学校民主制度建设,体现全体教职员工都是学校主人,促使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提高教职工主人翁意识,真正行使教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根据合川区教委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调研方案,特制定我校专项调研工作方案。

一、调研目的

全面了解我校近年来贯彻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情况,对照检查比较,找差距。

推进我校民主建设的调研报告的形成,进一步推动我校学校民主制度建设健康发展。

二、调研内容

1、学校近年来学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情况。

2、学校近年来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情况。

3、学校近年来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措施。

4、学校近年来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典型经验与不足。

5、学校教代会成立并开展工作情况。

6、学校教代会日常开展工作情况以及教职工合理化要求、建议落实,教职工民主意识进程情况。

7、学校近年来在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存在的困难。

8、学校近年来在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的建议。

9、学校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长远规划。

三、调研方法

普遍调查为主,抽样调查为辅。

以教研组为单位,开展活动。

组织座谈交流,广泛收集情况,形成本校调研报告。

四、工作进程

1、准备阶段(3月29日——4月12日)。

主要任务:

学校成立专项调研组,拟定本校调研工作方案,筹备调研前期工作。

2、调研阶段(4月13日——5月17日)。

主要任务:

学校工会开展调查统计,全面收集情况、建议,形成本校调研报告。

3、汇总阶段(5月18日——6月15日)。

主要任务:

完善汇总本校调研报告、调研方案和填写完成的问卷调查表并上报。

4、迎检阶段(6月底)。

主要任务:

准备迎接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与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组成的调研组抽查调研。

五、组织实施

校长刘小强为组长,副校长董先进、工会副主席谭俊副组长,其他工会成员为组员,成立合川区大石小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调研小组。

合川区大石小学工会工作委员会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三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2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1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2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

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4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6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

大力推进学校民主管理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后,以教育部令颁布,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工会在广大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大力支持帮助下联合制定的,凝聚着广大教职工、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系统工会干部20多年来的心血和智慧。

《规定》的颁布施行,是对教代会制度从试点到发展30多年来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总结和升华,成为教代会制度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指导思想的具体举措,是对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是对学校管理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了新形势下做好党的职工群众工作的运行机制,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的重要内涵。

《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对广大教职工政治民主权利的高度尊重。

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对施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要充分肯定教代会工作取得的成绩

教代会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开始试点到《规定》的颁布施行,经过30多年的实践,教代会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基本实现了6个重要转变。

一是由文件规定发展到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

早在1980年,党中央批准在部分高校和中小学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试点工作。

1985年,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成为高校教代会

7工作的核心依据和中小学教代会的主要依据。

随后先后颁布实施的《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对通过教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作出规定。

二是由高等学校发展到各级各类学校,适用范围日益扩大。

在广度方面,由高等学校向各级各类学校推广;在深度方面,由一级教代会向乡镇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延伸;在内容方面,由教代会制度向校务公开制度拓展。

三是由暂行条例发展到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制度体系日渐完善。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先后制定了教代会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等文件。

一些区县和学校制定了相应的实施规范。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78个省级人大通过了22个有关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包括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是由会议制度发展到工作制度,制度质量明显提高。

一些学校在上世纪90年代就逐步推行教代会工作检查制度、教代会代表巡察制度、教代会代表质询制度、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作制度、教代会评估制度,成立了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加强了教代会闭会期间各项职权的落实。

五是由工作试点发展到制度规定,职责权力逐渐落实。

《暂行条例》规定了教代会的职权。

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地细化了教代会职权涉及的工作范围,扩充了教代会的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评议监督职权的内容,扩展了教代会的参与领域,丰富了教代会的形式,教代会的各项职权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六是由组织机构发展到组织网络,自身建设日趋加强。

在教代会建设实践中,各地逐渐形成了党委领导、行政主导、工会运作、各方参与的党政工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教代会建设的工作格局。

教代会领导机构的第一负责人都由学校党组织书记担任,工作机构设在校工会。

加强了工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教代会代表队伍建设。

二、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要认真总结教代会制度的成功经验

多年的实践为我们搞好教代会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第一,坚

8持党的领导,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重大问题主动请示党组织,积极争取行政的支持,这是做好教代会工作的前提;第二,坚持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心工作,通过教代会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做好教代会工作的基础;第三,坚持把基层民主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立法,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制度和机制,努力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是做好教代会工作的保证;第四,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解决新问题,开拓新途径,这是做好教代会工作的关键;第五,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在围绕学校大局开展工作的同时,解决广大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共建共享和谐校园,这是做好教代会工作的根本。

三、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要明确教代会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地位

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统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

《教育规划纲要》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提出要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并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高度,提出了加强教代会建设、开展学校民主管理的具体举措。

我国的普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规范学校政治权力、行政管理权力、民主管理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实现多种权力的合理配臵,相互补充、互相支持、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

与学校的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教代会具有法定的形式、广泛的代表性和适用性、职权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完整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经受了30多年实践的检验,已经成为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9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定》明确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由此确立了教代会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基本形式的地位。

四、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要科学界定教代会的职权

这是教代会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指出,“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

中办、国办下发的、原则上适用于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单位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提出:

“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

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落实好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工会法》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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