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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训一作业答案

保险实训一作业答案

实训一

人寿保险产品解读与分析

项目一定期寿险产品解读

案例一、国寿祥福定期寿险

读完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一份保险产品有哪些基本条款?

分别说明哪些内容?

答:

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五条受益人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借款

第九条欠款扣除

第十条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一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十二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释义

2.为什么基本条款中部分条款要突出标明?

答:

包含当事人的免责内容。

3.该条款在满足什么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予以赔付?

什么情况下不赔付?

答:

赔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后发现该如何处理?

答: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7.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故意不如实告知该如何处理?

答: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项目二终身寿险产品解读

1.该条款何时可获得赔付?

如何赔付?

答: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如何利用保单贷款?

可贷多少?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

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合同效力中止。

3.什么情况下保额可增加权益?

答:

如果被保险人属于标准体投保,则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合同每届满五周年时,申请增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而无需核保,所增加的保险金额每次不得超过签单时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但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新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其保险费按增加当时被保险人年龄的费率计算。

4.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如何进行索赔?

答: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5.一位22岁的人选择10万保额和20年期交保费,应该年交多少元?

答:

4100元

项目三养老保险产品解读

1.该产品属于有保证年金还是无保证年金?

答:

有保证年金

2.保险责任有何特点?

答:

有死亡赔付和生存赔付,即

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有赔付

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生存有赔付

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10年身故,有保证赔付

3.一位20岁的人选择20年期交,希望在55岁开始年领4万元养老金,每年该交多少保费?

选择15年、10年、5年、趸交该交多少保费?

保费之间有何规律?

答:

1)

交费期

趸交

5年

10年

15年

20年

元/年

354320元

82280元

41880元

29000元

22840元

2)交费期间越长,年交保费越少;领取年龄越晚,交费越少。

项目四两全保险产品解读

1.该条款适合怎样的客户?

答:

适合年龄小的客户,因为可获得更多次数的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第一次给付保险费应该在第几年?

以后又该在哪一年?

答:

第一次给付是在自购买之日起的第四年,以后每隔三年。

3.该条款保险责任有何特点?

偿付有何特点?

答:

既有生存保险金,又有身故保险金,还有满期保险金。

偿付按照基本保额的3倍,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项目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解读

1.如何界定意外?

什么情况下赔付?

答:

界定意外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外来、突然、非本意。

伤害致死亡或残疾才赔付

2.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需考虑哪些因素?

答:

职业、工种、所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何特点?

答:

1.以死亡给付和残疾给付为主要内容

2.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伤害都可承保

3.有些意外伤害可以特别约定的方式承保

4.设有责任期限

5.费率厘定特殊

6.采取定额给付形式

7.短期险居多

8.承保条件较宽

4.人身意外伤害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赔付?

答:

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属于医疗保险的赔付范围。

5.职业类别为四级的人购买1百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需趸交保费多少元?

答:

5000元。

项目六健康保险产品解读

案例七康宁终身保险

1.该条款承担哪些保险责任?

答:

重大疾病责任、高度残疾责任、死亡责任

2.该条款特指哪几种大病?

1)心脏病(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脑中风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5)癌症

6)瘫痪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8)严重烧伤

9)暴发性肝炎

10)主动脉手术

3.该条款赔付有何特点?

答:

1)死亡、高残赔付较高,为3倍保险金额。

2)疾病赔付为2倍保险金额。

3)有免交责任和观察期

4)保障期限为终身

案例八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1.该条款的赔付有何特点?

答:

涵盖意外伤害与医疗保障,按照住院天数赔付。

2.该条款与医疗保险有何不同?

答:

与医疗费用无关。

3.该条款适合什么人群?

答:

适合已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单位可报销医疗费用的人群。

项目七团体保险产品解读

案例九团体年金保险

1.团体保险有何特点?

答:

1)投保人可以为法人

2)一份保险单可承保多名被保险人

3)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投保人数不低于八人。

2.与个人保险相比有何不同?

答: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可变更

2)若投保人为法人,受益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

案例十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1.该条款与社会统筹医疗有何不同?

答:

给付范围为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补偿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

2.该条款与个人保险的不同?

答:

一张保单可承保多位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变更。

项目八新型保险产品解读

案例十一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1.红利领取是谁的权利?

保险赔付该赔给谁?

答:

红利领取是投保人的权利。

保险赔付应赔给被保险人。

2.红利领取的方式有多少种?

其含义是什么?

答: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

红利保留在保险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保险公司公布。

3.该保险提供了哪些保障,保险金额分别是多少?

答:

1)生存保障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第十五个年生效对应日,分别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40%、6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按下列规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05%。

3)意外伤害保障

①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合同终止,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

②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而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00%。

案例十二国寿瑞安两全保险(万能型)

1.万能险的保险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

由投保人根据需要与缴费能力确定的。

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2.万能险的缴费方式有何特点?

答:

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

基本保险费:

投保人应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向保险公司交付。

额外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同意后交付额外保险费。

3.万能险的个人账户价值如何计算?

答:

1)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

已交付的基本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加上额外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再减去应交付的保险合同费用。

2)以后续交的基本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如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额外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保险合同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3)保险公司于每月的结算日和合同终止时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在结算日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时,按保险公司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结算利息;在合同终止时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时,按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结算利息。

4.投保万能险要涉及保险公司哪些管理费用?

1)保单管理费

2)风险保障费

案例十三国寿相伴永远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联合生存者年金)

1.联合生存保险的含义及特点?

答:

含义:

联合生存保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还有一个人生存作为给附条件的保险。

特点:

被保险人为多人,被保险人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时终止合同。

2.请说明此条款的保险责任?

答:

一、若两个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同时身故,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分别按本合同现金价值的50%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分别按保险费与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之差的50%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除本条第一款情形外,任一位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按保险费与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之差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若两位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都生存,则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

1.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若两位被保险人都生存,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向两位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

2.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若只有一位被保险人生存,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

3.两位被保险人都身故,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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