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商联公务用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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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商联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长沙市工商联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机关公务出行,根据《长沙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长沙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一、根据《长沙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办公室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车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进行集中管理,保障机关各处室公务出行的需要。

二、主要职能为:

车辆的调度使用、日常维护、维修保养、交通事故的协调处理、车辆的处置与更新、司勤人员的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

三、管理人员配备:

根据职能,由办公室进行统一安排。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管理

一、公务用车类型及保障范围

(一)公务用车类型

我会保留的公务用车主要包括:

机要通信应急用车1台、货币化保障车辆1台。

(二)公务用车保障范围

1、机要通信应急车和货币化保障车辆主要用于:

(1)传送机要文件;

(2)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和省工商联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3)交通补贴区域内的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调研及外市来长的公务活动;

(4)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

(5)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应急公务出行;

(6)老干部公务出行、集体活动和看病就医;

(7)扶贫帮困等工作。

2、保留的公务用车限于上述七个方面明确的使用规则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取消通勤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已享受了交通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东至浏阳河大道接沙湾路(含边界道路),南至湘府路(含边界道路),西至西二环(含边界道路),北至北二环(含边界道路)以内所形成的合围区域内乘坐公务用车。

如以上活动较多,视工作轻重缓急派车。

二、公务用车派遣程序

1、申请使用公务出行车辆需要提交的依据:

(1)传送机要文件相关凭证;

(2)省四大家办公厅和省工商联以及市四大家办公厅会议通知或紧急公务相关记录凭证;

(3)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调研及外市来长公务活动的相关凭证;

(4)突发应急事件需在公务出行完毕后补交相应凭证;

(5)老干部公务出行、集体活动和看病就医相应凭证;

2、车辆调度和使用管理:

用车服务实行先审批后派车制度,各处室需使用车辆的,应向办公室预约车辆,填写《长沙市工商联公务用车派车申请单》并附相应凭证,写明用车事由,用车线路等。

远程公务(出城区)用车原则上应提前1天预约,市域内公务用车提前4小时预约,重大特殊应急公务可先使用后补批。

办公室接到预约后,应详细准确记录用车服务需求,及时调配车辆与司勤人员。

司勤人员根据《长沙市工商联公务用车派车申请单》,按照预约时间和用车线路提供用车服务。

办公室将通过长沙公车管理软件随机抽查公车用车GPS定位轨迹。

用车服务结束后,司勤人员应及时返回机关,不得绕行其他线路送工作人员回家或办私事等,及时将车辆停放到机关车库指定位置,法定节假日下班前将车钥匙交由办公室集中保管。

特殊情况,可将车辆停在市政府大院内。

在用车服务期间,因违章驾驶的罚款由司勤人员承担,因用车人员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用车人承担。

因交通事故赔偿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各类民事刑事纠纷,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等依法处理。

接待、调研、大型会议活动等公务用车的调派,由各处室提出申请,明确车辆数量和要求,由处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

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核准后调派车辆出行。

如机关公务车辆不能满足需要,办公室则向社会租赁车辆出行。

针对突发紧急事件(如抗洪救灾、事故抢险、反恐应急、群体事件等),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调派公务车辆出行,并做好记录,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三、车辆日常维护管理

机要通信应急车辆定期保养、维修、年检和购买保险等实行内部审批管理制度。

1、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

2、费用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3、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逐级报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进行维护维修,维修前由司机初步确定维修部位和维修费用后填报报修单,按规定层级审批,维修后凭审批单和维修票据报销。

修理车辆费用超出预算,需按上述程序履行内部审批手续方可进行维修,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修理项目和材料配件。

公务车辆在外地执行任务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或购买材料配件的,需先口头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同意,返回后补办审批手续。

车辆修理时,司勤人员应随车在修理厂监护修理,掌握进度,关注质量,并逐项审核,纠正误差,车辆修复后,经厂家及本人验收合格后,再在报修单上签字。

办公室定期与维修厂进行结算。

公务车辆的保险由办公室到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公司购买。

公务车辆的年检经办公室批准后到车辆检测中心完成。

车辆由办公室办理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办公室定期充值,司勤人员凭油卡对车辆加油。

使用加油IC卡时,必须妥善保管,丢失补办费用由本人自理,更不准将加油IC卡借与他人加油,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办公室定期将公务用车的油耗、维修、违章及出行距离等情况进行公示,根据长沙市工商联公车使用满意度调查汇总与司勤人员的考核挂钩。

四、交通协调管理

定期对司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督促司勤人员公务出行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司勤人员在公务出行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得有违章行为。

如因司勤人员的原因造成车辆出行违章记录,由责任司勤人员自行缴纳罚款消除违章。

发生交通事故,司勤人员必须按照程序,第一时间联系120(有人员伤亡情况下)、112、保险公司并向办公室报告。

办公室交通协调员应立即赶赴现场,与交警队、保险公司、车辆定点维修单位联系,按程序协调处理交通事故。

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联系相关医院救护伤者,并安抚伤者家属。

办公室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交通协调员做出总结并对责任司勤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办公室上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对责任司勤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罚。

五、车辆更新处置管理

车辆报废处置:

根据公务车辆使用年限及车况,对使用时间较长、故障频率较高、维修成本较大的车辆,办公室可报请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实行处置。

车辆新增:

根据公务用车的核准数量和使用情况,在不能满足使用需求以及不超过核准数量的前提下,可由办公室提出申请报政府领导审批增购车辆(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按照政府领导的批示,办公室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置车辆。

新增车辆由办公室派专人按规定办理车辆登记、保险购买、牌照上理等相关手续。

六、司勤人员管理

1、司勤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听从安排。

2、司勤人员必须着装整齐,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有迟到、早退、串岗、乱岗或旷工现象存在,有事必须事先申请报告,做到车在人在,按时完成好分配的工作任务。

在没有公务出行的时候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司勤人员不得因私事影响单位及领导的正常工作,当好优秀驾驶员、后勤服务员。

4、司勤人员在公务出行前做到“四检”(油、电、水、胎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开“病车”。

出行时必须证照齐全并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严禁酒驾、毒驾。

对违法违章驾驶的司勤人员,除自行缴纳罚款消除违章外,其驾驶证扣满12分则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且机关不做任何补偿。

5、交通事故的责任司勤人员,按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其责任在50%以上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办公室可以对责任司勤人员进行适当处罚;交通责任重大且造成损失较大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租赁管理

1、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出行需租赁车辆的,由办公室通过社会化平台予以解决。

租赁车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严禁长期固定租用。

2、公务用车租赁的适用范围

(1)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本单位应急车辆不能满足保障的;

(2)上级部门部署的和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3)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4)单位集体大型公务活动;

(5)大型集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3、在上述范围内,各处室在办公室申请车辆不能满足保障的前提下,可通过车辆租赁的方式解决。

4、有租车需要的各处室填写《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申请单》后报办公室。

5、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即在车辆定点租赁公司租赁所需车辆交由申请处室使用。

6、车辆租赁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控制费用,租赁费用不能超过年初的预算总额。

车辆租赁费用在车改后保留车辆租赁费用中列支,由办公室统一控制把关。

7、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任务用车,由相关部门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明确租赁费用的保障渠道。

第五章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

1、严肃公务用车纪律,严格落实“六个不得”:

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2、办公室根据职能要求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健全公务用车监督考核体系,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3、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服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公务用车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4、办公室应加强对车辆管理、制度建设、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考核,更好的满足公务用车需求。

5、强化监督检查。

办公室负责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市纪委驻统战部纪检监察组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1、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长沙市工商联公务用车派车申请单

用车部门

 

出行事由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起止时间

至 

同车人数

 

多地说明

 

出发地

 

目的地

 

用车处室

审核意见 

    

年月日

办公室

审核意见

 

年月日

车辆牌号

湘A

驾驶员

服务质量

优□

良□

差□

用车处室意见

车辆使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申请表

申请处室

申请事由

 

租赁车辆

型号

1

租赁车辆数量

1

2

2

租赁时间

联系人

电话号码

处室领导

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办公室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财务领导

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3

长沙市工商联公务用车维修申报单

车辆号牌:

湘A年月日

维修项目

故障原因

经手人

办公室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备注

车辆维修金额预估在3000元以上须报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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