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石桥镇老洼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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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石桥镇老洼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盘县石桥镇老洼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属各队组: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和行业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经矿部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规定,请各队组遵照执行。

一、凡属于老洼地员工,必须服从煤矿管理、听从安排、尽职尽责,做好自己本职工作,不服从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各队组每班开好班前会,当班工作安排、隐患防治,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下井必须穿劳动服装、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并作好班前会记录。

三、掘进头支护。

锚网锚索不能空帮空顶、轨道铺设、巷道成形、采煤工作面超前拖棚、其它工程施工等,必须按质量标准化建设施工。

如质量不合格,不予验收、整改不给钱。

四、凡员工不服从管理、辱骂管理人的罚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在井下发生打架斗殴,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掘进头各作业点材料堆放混乱、文明卫生每班清理交接班,不干好的一次罚款500元,矿车当班不提出地面的罚款100元一个。

六、锚杆锚索失效的罚款50元一棵。

七、掘进头不正常使用前探梁的一次罚款200元。

八、提升时不挂保险绳的一次罚款200元。

九、提升时麻痹大意造成跑车的按未遂事故追究处理。

十、喝酒下井的罚款200元一次、并追究检身工责任。

一、架棚不合格、空帮空顶的、并及时整改不整改的,进行罚款。

十二、有意损坏井下设备设施的,一到五倍的赔偿。

三、井下安排工作,有意刁难、不干的,按缺大班处理罚款1000元。

十四、井下岗位睡觉的罚款200元一次。

以上规定从xx年5月份实施,请各位遵守。

盘县石桥镇老洼地煤矿

第二篇:

石桥煤矿机电矿长安全生产责任书石桥煤矿机电矿长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国发23号文和毕节十三号禁令,履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河南煤化及公司领导要求,从零开始,向零奋斗,更好的搞好我矿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依据有关安全法规和上级规定,特签定xx年度矿长与机电矿长安全生产责任状: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分管单位、部门的业务保安工作和安全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领导责任。

是本系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2、协助矿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和决定。

3、负责组织机电、运输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制订防范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整改。

4、负责抓好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质量管理,并有显著成效。

5、矿井发生重大灾害性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及恢复生产工作。

6、负责及时供应安全生产中所需要的设备、物资,保证设备安全投入使用。

7、全面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监督区队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三大规程”的落实。

8、分析分管范围内的事故情况,并组织采取针对性措施。

9、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所辖范围内的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10、积极查处“三违”、“三松”现象。

11、本责任状考核期为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

12、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签字双方各持一份。

矿长(签字):

xx年月

日机电矿长(签字):

xx年月日

第三篇:

盘县石桥镇鹏程煤矿瓦斯及水害防治工作盘县石桥镇鹏程煤矿《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五十条》及《贵州省煤矿防治水工作要点》开展情况

按照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五十条及贵州省煤矿防治水监管监察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我矿成立了治理瓦斯及防治水领导小组,并组织对全矿进行了安全大检查。

一、成立了领导小组组长:

路元华(法人)副组长:

李德富(矿长)

成员:

彭良炯(总工程师)

杨小得(安全矿长)

张怀成(生产矿长)

周建(机电矿长)

严俊(工程师)李大刚(通风矿长)骆科宏(跟班矿长)

李五强(跟班矿长)

骆开窑(跟班矿长)

二、工作职责

组长:

全面负责工作的开展及物资供应。

副组长:

负责具体安排落实检查整改并组织验收。

成员。

在组长和副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现场指挥及职工培训、隐患整改验收等工作。

三、工作开展情况

1、xx年7月31日组织职工培训学习《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五十条》、《贵州省煤矿防治水工作要点》、1032运输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组织措施、1032回风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组织措施。

2、xx年8月9日组织职工培训学习《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五十条》、《贵州省煤矿防治水工作要点》、1032运输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组织措施、1032回风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组织措施。

3、组织全矿进行了安全大检查,并对全矿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安排落实并督促整改和验收。

4、成立了瓦斯防治管理机构。

5、成立了防治水管理机构。

6、建立健全和完善了瓦斯治理各项管理制度。

7、对职工进行了防突培训,并组织考试。

8、完善了瓦斯防治工作的基础资料。

9、对瓦斯泵房及高、低负压管路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及维护,确保了我矿瓦斯抽采的正常运转。

10、区域防突措施采用了在掘巷道两帮施工交替迈步钻场打钻孔预抽煤体瓦斯的方法控制巷道上帮不少于20米,下帮不少于15米,消突标准为瓦斯压力小于0.74pa,瓦斯含量小于8m3/t。

11、在掘进迎头采用大钻头施工中深孔排放瓦斯的方法进行排放。

12、在掘进过程中采用测定k1值的方法预测突出危险,只有在每循环测定的k1值均低于0.5方可组织掘进,并且必须预留2米的超前保护范围;如果测定的k1值达到0.5或者大于0.5,掘进头必须停止作业,施工抽放孔进行预抽煤体瓦斯或者打排放钻孔排放瓦斯直至测定的k1值均小于0.5以下后方可恢复掘进工作。

13、按照《防突规定》的要求,编制了矿井、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并严格组织实施。

14、按照规定设置了采区避难所。

15、调查了矿井周边小煤窑的开采情况。

16、编制完善了规定需要的防治水图纸。

17、对井下水泵进行了全面的检修,确保了每个排水点都有备用水泵。

18、我矿施工的每个掘进头均按照《防治水规定》编制了探放水设计及措施并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确保超前探放水保护范围不小于30米。

盘县石桥镇鹏程煤矿

xx年8月15日

第四篇: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生产保障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

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

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

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

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九条调度指挥

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

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须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

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企管部、供管科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

接收单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产部(生产办)一份,自留一份。

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

位100~500元/项。

(二)生产部(生产办)负责巷道维修人员及巷道修护工区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对全井下主要运输大巷,主要进回风道及采区上下山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次。

(三)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巷道维修,对巷道失修达到10m以上地点,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供管科、通风工区及施工单位领导现场会审,编制专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巷道断面。

施工完工后,由生产部(生产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措施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巷修工程,要重新予以返工,否则,工资部门不得支付工资,并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生产部(生产办)、技术中心每旬至少对采掘头面收尺一次,同时向有关矿领导、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时给定中腰线,发放开透窝、安全施工通知单。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四章生产准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生产准备施工单位的责任范围

(一)预备队

1.负责工作面运煤系统所有溜子(包括转载机)运输安装试车和拆除回收,其中包括各部40t刮板运输机搭火,操作线、按钮安装,挡煤板安装,刮板运输机头尾打支杆压柱,以及负荷线、操作线、按钮、挡煤板的回收。

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内扒、装、调支架用回绞搭火,稳固,信号铺设及其完工后的回收。

3.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安装、拆除。

4.负责拆除综采工作面出口下料改大棚工作。

(二)机电工区

1.负责安装时地面提供给预备队40t刮板运输机头、尾、根节,电机牙箱及各种小件及安装单位使用的负荷线、操作线、按钮、信号线等。

2.负责40t刮板运输机信号系统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3.负责皮带、电绞、油泵、回绞、风机、各部40t刮板运输机的供电到开关及拆除期间的回收。

4.负责75kw以上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电机牙箱安装和搭火,以及拆除时的回收。

5.负责开关列车安装试运转,综采供电,高压管路铺设至工作面,及拆除时的回收。

6.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液压系统的整理达标,防尘系统的安装达标和拆除回收(包括转载机头)。

7.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泵站及其它临时泵站液压系统安装及回收。

8.负责煤机安装试车及拆除回收。

9.负责安装拆除时所有回绞的运送和回收,以及拉运支架路道上的回绞安装搭火。

10.负责安装拆除区域排水泵的安装。

11.负责液压支架井上解体装车、井下组装工作。

(三)通风工区

1.负责炮采切眼内防尘管路及甩头的安装和拆除回收。

2.负责除转载机头外各转载点防尘管路喷雾的安装拆除回收。

3.负责通风设施的建立、管理及局扇、风袋安装及回收。

4.负责两道防尘管路、防尘系统的铺设和拆除回收。

5.负责皮带机头25m防尘,灭火软管安装。

(四)运搬工区(运输工区)

1.负责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所有的电绞、信号、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

2.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液压支架及平板车运送工作。

3.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安装时所需单体、铰接顶梁、特殊支护材料装、运至切眼上头50m范围内。

(五)皮带工区(运输工区)

1.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皮带安装试车,信号安装及回收。

2.负责掘进区队使用皮带的一次性安装调试及拆除。

3.负责皮带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六)联采工区

1.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的扶起吊棚,打支杆压柱。

2.负责综采面安装时切眼改大棚、刷角。

3.负责拆除安装时设备运送的辅助工作,如电绞峒室、回柱机稳固等。

4.负责拆除安装时排放水管路运送工作。

5.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上头20t回绞稳固,开关列车打支杆等。

6.掘进巷道完工移交时,排水点水泵移交联采排水,以及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的排水。

第二十六条安装拆除期间的设备移交

(一)机电工区提供给安装单位安装用的溜头、电机牙箱(牙箱要加好润滑油)、根节、溜尾、尾轴及溜头上的各种小件必须在地面车间组装通电试运转。

经机电工区、预备队、生产部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交接单移交给预备队,再由预备队解体装车下井,不合格设备不得装车下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500元/件,因此影响安装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天的处罚。

(二)电绞开关移交。

自通电之日起,机电工区2天之内必须达到完好标准,第3天办理移交手续,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1天时间处理。

在安装至处理时间内出现问题仍由机电工区处理,并按拖延时间给予200元/天处罚。

(三)皮带、刮板运输机开关,在安装试车期间出现问题,由机电工区处理,处罚办法与电绞开关移交办法同。

第二十七条安装验收移交要求

(一)刮板运输机

1.刮板运输机安装达到平、直、稳,运行时平稳,不晃动,溜头、溜尾搭接时,高度不小于0.3m,前后交错不小于0.5m,不带回煤,切眼运输机与顺槽运输机搭接合理。

2.刮板运输机挡煤板使用铁挡板并安装齐全,搭茬合理,各部小件上齐。

3.减速箱使用合格的油脂,油量适当,各种保护罩齐全、完整。

4.刮板运输机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且炮采切眼运输机尾巴线、操作线必须达50m。

5.刮板运输机链条松紧适宜,卡兰、螺丝、刮板齐全。

6.刮板运输机运转时无跳齿、无刮卡、无飘链、无落链。

7.搭皮带机的刮板运输机头必须上挡板,使用铁马,横梁宽不超过电机牙箱。

(二)液压支架

1.支架安装要排成直线。

2.支架要垂直顶、底板,与顶板接触严密。

3.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

4.相邻支架间无明显错差(不能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

5.各液压管路联接合理、齐全。

6.支架前无浮煤、浮矸堆积。

7.支架锚固头与刮板运输机连接好,销子齐全。

(三)开关列车、煤机、油泵

1.开关列车中车与车之间必须钢性连接。

2.开关列车上综采供电设备有接地极。

3.从开

关列车至切眼输送机头间的电缆、防尘管路、高压管路吊挂整齐。

4.煤机线、煤机用防尘管路用电缆卡子捆扎好放在输送机电缆槽内,输送机尾电机线也捆扎在电缆槽上。

5.架间喷雾按规定安装,截止阀齐全,管路不漏液,支架每架均要安装测压阀测压管路。

6.泵站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润滑油脂合格,适当,保护罩齐全。

7.照明灯、通讯喇叭安装间隔符合要求,线路吊在支架前梁下,吊挂整齐,能正常使用。

8.煤机的各种保护盖板上齐全,内外喷雾正常,电气部分达完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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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生产管理部(生

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生产保障

第六条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

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

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

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

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九条调度指挥

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

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须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

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

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

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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