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评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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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例谈

第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

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

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

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

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案例1

在我国某县,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

这个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

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

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

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

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

案例评析:

夏斐妈妈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造成了未成年人夏斐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2)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案例2

2001年9月3日,正值贵州省安龙县平乐乡龙蛇场坝赶场天。

一大早,不足三千平方米的龙蛇坝场就挤满了来自本乡各村和毗邻乡镇的赶场群众。

平乐乡人民政府诉农民王茂坤、韦其明、王世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子女义务教育权利一案在这里现场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茂坤有未成年子女4人,原分别就读于乐平乡龙蛇小学三年级和二年级;被告人韦其明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戴中学龙蛇代办点初中一年级;被告人王世英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小学六年级。

2001年春季,这6名学生未到学校报到读书。

平乐乡政府多次派人来到这些学生家中,苦口婆心地向家长做工作,并向他们宣讲《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此后,乡政府分别向学生家长送达了复学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这些家长对此均置之不理,仍未送子女到学校就读。

为此,乡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3被告送其子女复学。

案例分析:

农民王茂坤、韦其明、王世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子女义务教育权利,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的有关规定,合议庭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3被告立即履行送子女复学的法定义务。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

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

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

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

案例3

上初三的张某,不但学习好,人也长得帅,深得大家喜欢。

爸爸、妈妈都是商人,生意做得很大,他的爸爸因生意关系认识了某领导的一位颇有能力的秘书,二人经常往来,不久便成了好朋友。

一次偶然的机会,这位秘书的爱人看到了张某,十分喜欢,正好她有一个念初二的女儿,经过商量,要给张某和她女儿定亲,还说等以后长大了再结婚,并许诺将来张某的事全包在她丈夫身上。

虽然张某妈妈不太愿意,但为了丈夫的生意又不好拒绝,就勉强答应了。

张某十分反感这件事,但又不敢反抗,所以很郁闷,影响了学习。

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

(4)监护和抚养是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

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

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

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犯。

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

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

案例4

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

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

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

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

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

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裁决。

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

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

(5)尊重、教育和引导是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

不行。

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否则,容易使子女走上歧途。

案例5

某年2月,某区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人案件。

小红,17岁,初中文化,因为很小的矛盾与玩伴小洁发生争执。

2月17日晚,怀恨在心的小洁,纠集其他4人,将小红强行带到小华家中,将其掐死并支解,随后将尸块抛江。

这起命案撕裂了6户家庭,五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不到17周岁。

血案是由一场口角引起的,小洁,半个月前刚满18周岁,几年前父母离异,她随父亲一起生活,高二辍学后待业在家,时常出入歌舞厅,结识了一帮朋友。

2009年12月13日,小洁怀疑小红在背地里说自己被打了,觉得很丢面子。

晚上9点左右,气势汹汹的她,带着几个朋友,在某歌厅内找到了小红。

几句争辩后,小洁对小红拳打脚踢。

次日,头部受伤缝合五针的小红报案,因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违法行为,未满18周岁的小洁被警方处以罚款150元的治安处罚。

小洁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月17日晚上,小洁伙同小华及其男友和小强、小静、小玲五人,将小红骗到小河边,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推入河中,欲置其于死地未果。

因害怕小红报警,小洁等人将她强行带至小华家,在三楼小华的卧室内,将小红杀害。

为销尸灭迹,他们将尸体支解,躯干抛入河中,四肢和头部丢弃在街道的一处垃圾堆中。

18日晚上10点左右,警察得到消息并进行侦查。

19日凌晨2时左右,警察抓获了五名正打算潜逃的犯罪嫌疑人。

案例分析:

五个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这与家庭状况有很大的关系,缺少父母的教育或父母对孩子放任不管,或"棍棒"教育,与孩子交流不够,都会造成孩子以"自我"为中心,做出一些超出想象的违法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接受学校教育,是小学生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

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案例6

有一年,某市7所中学和8所小学的近500名师生,在市里参加汇报演出活动,不幸发生特大火灾。

当时,演出场所的大门只开了一个,其他的门全被锁死。

活动主办者没能有效地指挥和组织人员疏散,结果,造成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受重伤。

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这个事件反映了在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的过程中,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现在已经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

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

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

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

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创身体健康。

案例7

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

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

30)。

案例分析:

案例中王老师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的有关规定。

最终由学校给予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工厂、商店和公共场所说的。

就拿玩具来说吧,它能给我们带来欢乐和幸福,但是如果玩具的质量低劣,也会威胁我们的健康和安全。

长毛绒玩具是非常简单的玩具,也是我们见到最多的玩具,它有各种各样的动物造型,看起来十分可爱,可是如果动物的鼻子、眼睛钉得不结实,被不懂事的孩子放到嘴里卡进喉

提供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在平时,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票价一般都比成年人票价低,每逢节假日和寒暑假,各场所还要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和竞赛,吸引广大青少年参加,培养他们广泛的兴趣和爱好。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呢?

不是。

有些场所不仅不能优惠,而且还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比如营业性歌舞厅,一般在晚上开放,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收费也比较高,不适合未成年人。

还有录像厅,可能会播放一些武打、侦探片,出现一些凶杀、格斗的镜头,青少年看后大脑会受刺激,如果盲目模仿,还会发生意外。

因此,这些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爱护。

国家要求,在这些营业性场所,要有明显的标牌标志,写上"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字样,营业员不许向未成年人出售门票。

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阅读课外读物,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各种书、报、刊物、电子读物大量涌现,其中不免良莠混杂。

一部好作品,可以陶冶未成年人心灵,使他们奋发向上,勇于进取;而内容庸俗,格调低下,充满凶杀、恐怖的作品又可使思想还没定型的小未成年人不思学业,想入非非,或模仿作品中主人公行为,做出违法的事情。

案例9

图某是中学初二学生,在班级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可在最近的几次考试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而且出现旷课现象。

老师找涂某的父母谈话,希望能够查明原因。

后来经父母仔细调查,发现涂某放学后就钻进离学校不远刚开的电子游戏厅打游戏,而且游戏厅二楼还设有通宵影剧放映厅,里面经常放映一些黄色影片,出售一些黄色淫秽书籍。

于是涂某的父母将向有关部门反映电子游戏厅的违法行为,认为他们不应将此性质的娱乐场所工在学校附近,不但没有表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而且公然播放黄色影片。

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责成该游戏停业搬迁,并赔偿对涂某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失。

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所以那个游戏厅难以逃避法律规定的责任,最后停业搬迁。

案例10

《人民日报》曾刊登《一位母亲的呼吁》。

写信的是江苏省苏州市的一位普通女工,他的儿子16岁,学习成绩一直不错。

为了支持孩子学习,她在家境并不富裕的情况下,花8000多元给儿子买了电脑。

可是她没有想到,没过多长时间,儿子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老师也反映孩子上课听讲不认真,精神恍惚,还有好几个下午没上学。

后来她才发现,儿子购买了黄色电子光盘,并沉湎其中。

这位母亲痛心不已,她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

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难道能够坐视那些黄色出版物侵蚀毒害我们的青少年一代吗?

这位母亲的呼吁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人们纷纷谴责黄色光盘的生产者,要求政府惩处他们。

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江苏省广播电视厅对这家生产黄色光盘的公司做出了停业决定,苏州市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收审了这家公司有关涉案人员。

第四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都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了危害,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比如拘留、审判、劳动教养等。

但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与成年人有所不同,另外,他们年龄小,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长,要给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在对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设立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

(2)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不许进行新闻报道

(4)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看管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中,规定了司法机关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案例11

某5月,这个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

高中三年级学生杨某和同学赵某因打篮球发生争执,后杨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刘某、同学李某等八人,赵某纠集同学王某等五人在学校门口发生殴斗,致一人轻伤。

区院侦监科科长及时带领办案人对校方及嫌疑人家长进行走访座谈,了解到双方大多为在校学生,均属初犯,平时在校表现较好且面临高考。

为此,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12名在校学生取保候审,仅对积极参与斗殴并直接持刀致人轻伤的校外人员刘某予以批准逮捕。

通过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双方还就民事赔偿等问题达成和解。

后来这12名未成年人均考取了大专院校。

案例分析: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对经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他原来所在的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他的学籍,应该让他继续上学。

经考试合格的,应允许他们升级、升学,有关学校不能因为他们有过失就歧视他们,也不能无故拒绝录取。

符合就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妥善安置他们的工作。

”给了这12个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机会。

还有一些地方法律援助中心还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专业化办理的措施,如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与检察院联合下发文件,规定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委托律师,对于没有委托律师的,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保证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都有律师介入。

一些地方还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试点工作。

深圳、上海等地的法律援助中心主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试点工作,为未成年人建立起了一条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完善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推进法律援助向基层延伸,拓展了未成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提高了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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