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6334704 上传时间:2023-07-12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3.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市排水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

市排水管理方法?

〔以下简称?

方法?

〕,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排水工程的定义〕

本细那么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视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案的审查和排水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展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XX行为;配合城乡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立排水设施的建立工程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规划局:

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立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立工程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立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立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立工程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

市防洪排涝规划?

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城乡建委: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立工程需配套建立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立工程设计文件时,就建立工程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市环保局:

对依法需办理排水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可的建立工程,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展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XX行为。

〔五〕市交委:

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时涉及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可实行联合会审,申请事项影响公共供排水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六〕市开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市、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和省重点工程、市管工程以及市水投集团污水工程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案审查;除施工临时排水可证以外的其他排水可证的核发;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800毫米以上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区管工程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案审查;施工临时排水可证核发;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小于800毫米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案备案。

〔三〕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案审查;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排水可证核发;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案备案。

第五条〔排水监测管理职责分工〕

市城市排水监测站〔以下简称“市排水监测站〞〕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排水监测管理工作。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排水监测管理工作,其可以委托排水检测机构进展排水的日常检测工作,监测管理参照本细那么执行。

第六条〔排水设施用地的保护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立工程不得擅自占用现状水体和?

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

、?

市雨水系统总体规划?

〔2007~2020〕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蓝线控制用地。

确需占用蓝线的,应当按照?

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与现状管线的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利用现有的排水设施,在标高、流量、流速等面与现状管线相衔接。

第八条〔地表径流控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工程应当根据排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立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立前的地表径流量。

第九条〔“三同时〞政策〕

地表径流控制及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工程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立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立投资。

第十条〔技术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排水工程规划、立项、环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那么附录

?

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的规定。

第十一条〔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

在进展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案设计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立工程需配套建立排水设施的,建立单位应当就设计条件咨询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建立单位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和建立工程用地红线图。

第十二条〔排水工程建立和接驳公共排水设施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立工程配套建立排水设施的,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展建立。

排水设施工程建立完工后,建立单位应当向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并在取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负责进展接驳施工。

第十三条〔办理接驳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建立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

〔二〕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四〕工程规划可证及附图;

〔五〕建立工程红线围排水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

〔六〕排放口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的有关资料;

〔七〕接驳设计图。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进展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接驳的决定。

第十四条〔排水户分类〕

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50个床位以上或者月排水量500立米以上的医疗单位;

〔二〕排放污水会腐蚀排水管道、影响污水处理单位正常运行的化学、生物等实验室;

〔三〕常年存栏量到达500头猪、15000只鸡或者100头牛的养殖业;

〔四〕屠宰和食品加工企业;

〔五〕垃圾处理场〔站〕;

〔六〕洗车业和汽车维修业;

〔七〕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等企业;

〔八〕其他月排水量3000立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户。

上述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第十五条〔排水专用检测井设置要求〕

排水专用检测井包括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

排水户应当在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点前分别设置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

重点排水户设置污水检测井的,应当在井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者预留安装监测设施的位置。

第十六条〔排水专用检测井设计要求〕

排水专用检测井的规格和构造可以参照?

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排水检查井【02〔03〕S515】要求设计,但井底应当低于管底500毫米以上。

第十七条〔排水户进展预处理的要求〕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等或者地有关水质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展预处理,不得采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八条〔预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之一〕

以下排水户应当按照和地相关标准、标准设置隔油池:

〔一〕公共厨房、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的;

〔二〕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

第十九条〔预处理设施的设置要求之二〕

经营养殖场、屠宰场、肉菜市场等的排水户应当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

设置格栅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格栅栅条的间距为25毫米以上40毫米以下;

〔二〕格栅的安装角度在80度以下〔与水平面夹角〕;

〔三〕格栅采用耐腐耐磨材料制作,其强度和刚度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四〕格栅井盖型式利于清掏栅渣,并考虑防盗要求。

第二十条〔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用地规定〕

排水专用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应当设置在建立工程用地红线围,并且便于清疏、维护的位置,不得占用公共设施用地。

第二十一条〔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

排水户负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排水户应当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每日的实际处理量、耗电量、投药量、运行时间和处理前后水质情况等数据记录存档。

排水户应当建立联系人制度,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重点排水户监控数据共享〕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水户的监管。

重点排水户已按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求标准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且通过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控数据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时共享。

第二十三条〔申请施工排水可提交的材料〕

施工作业单位依照?

方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施工排水可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排水可申请表。

〔二〕建立工程施工排水案及图纸。

施工排水案包括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等。

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应当标示施工场地各种设施的设置位置、流向,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示意,排水边沟、管道的尺寸、长度,检查井规格等,并且标明建立工程用地红线、现状市政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等。

〔三〕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施工排水可条件〕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施工排水可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进展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可的决定。

施工排水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出准予可的决定:

〔一〕按规定修建预处理设施;

〔二〕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水设施及位置接驳;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以及其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施工排水预处理要求〕

施工作业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进展预处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设置要求〕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包括排水边沟、排水管、洗车槽、沉淀池或者一体化净化设施等。

施工场地有厕所、淋浴室或者厨房的,还应当建立化粪池和隔油池。

设置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在建立工程用地红线围,且便于清掏、维护的位置。

〔二〕排水边沟沿施工场地边设置,边沟尺寸满足排水要求,经计算确定。

厕所、淋浴室、厨房等排放的污水采用管道收集。

〔三〕化粪池的规格与尺寸根据?

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砖砌化粪池〔02S701〕或者钢筋混凝土化粪池〔03S702〕要求选用。

〔四〕隔油池根据?

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小型排水构筑物〔04S519〕要求选用。

〔五〕预沉设施的有效容积按照停留时间不低于30分钟计算确定。

〔六〕污水量根据用水量、地下水抽排水量、降雨量综合计算,且不能小于最大时供水量。

〔七〕沉淀池设置深度在1.2米以上1.5米以下围;计算沉淀池有效容积时,扣除沉淀池保护高度〔20厘米以上〕和积泥高度〔50厘米以上〕的容积,长宽尺寸可以根据工地用地情况确定,长宽比不小于4;沉淀池出水口设置格栅阻隔异物,上盖防护板或者设置防护围栏。

沉淀池参考样式见本细那么附录

〔八〕化粪池与隔油池出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沉淀池出水可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

〔九〕排水口不超过三个,各出水口在施工围蔽墙外进展清晰标示。

第二十七条〔预处理设施竣工验收〕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建立完成后,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未经历收或者损坏的,制止排放施工泥浆等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沉淀池维护和清理〕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每日检查并及时清掏沉淀池,控制沉淀池积泥高度不超过50厘米。

沉淀池积泥、工地余泥应当外运处置。

第二十九条〔施工排水可后监管〕

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进展检查,并组织排水检测机构对水质进展抽查检测。

第三十条〔公共排水管网的清理〕

工程完工后,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检查施工排水接驳的公共排水管网上游1个井段,下游3个井段的公共排水设施状况,清理建筑垃圾、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施工作业单位完成清理并经检测合格后,应当书面报告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施工排水接驳设施处理要求〕

工程完工后,施工排水接驳设施作为该建立工程永久排水接驳设施的,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本细那么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接驳手续,并依照?

方法?

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水可证。

施工排水接驳设施不作为该建立工程永久排水接驳设施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封堵接驳口。

第三十二条〔监测机构资质要求〕

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排水监测机构出具。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具有实验室资质认定资格,并对水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水质检测工程和采样要求〕

排水水质检测工程包括根本检测工程和行业检测工程。

根本检测工程包括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铬法〕、悬浮物和氨氮;行业检测工程见本细那么附录

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水口;其他检测工程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污水检测井。

雨水检测井在非降雨时排水的,应当采样检测。

第三十四条〔水质检测报告要求〕

水质检测报告应当附有明确标示采样位置和名称的排水平面图。

水质检测报告采用的样品名称应当与排水平面图标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五条〔重点排水户定期检测要求〕

重点排水户应当定期对水量、水质进展检测,编制水质检测报告。

重点排水户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排水检测机构进展检测。

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等企业应当每季度检测1次,其它重点排水户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

第三十六条〔水质检测报告报送规定〕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重点排水户应当自水量、水质检测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向市排水监测站报送水质检测报告。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的重点排水户应当自水量、水质检测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向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

重点排水户报送的水质检测报告应当包括原件和扫描件。

市排水监测站和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检测结果进展检查或者抽查。

第三十七条〔监视检测和结果公布〕

市排水监测站应当对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排水户的排水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水务局。

市水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监视检查情况。

第三十八条〔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市排水监测站应当建立排水户的排水监测档案,一户一档案。

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市水务局移交的已核发?

排水可证?

的排水户档案资料;〔二〕重点排水户领取?

排水可证?

后的水质检测报告;

〔三〕市排水监测站监视检查资料,包括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

第三十九条〔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案备案具体要求〕

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作业时,不得影响公共排水设施的平安。

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平安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案,经与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同意后,于施工前5个工作日报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作业单位不得在保护案中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第四十条〔保护案备案提交材料的要求〕

施工作业单位办理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案备案的,应当向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建筑红线图;

〔三〕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案;

〔四〕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保护案备案处理规定〕

施工作业单位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以现场式报送材料的,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回执。

施工作业单位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式报送材料,且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施工作业单位。

第四十二条〔施工作业单位的巡查和通知义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每日巡查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公共排水设施,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平安防护措施,并通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

第四十三条〔管理单位的巡查责任〕

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日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平安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顿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之一〕

违反本细那么规定的,由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市水务管理条例?

和?

市排水管理方法?

的有关规定进展查处。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之二〕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细那么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重或者造成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数量上下限词语使用规定〕

本细那么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细那么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录I:

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附录II:

平流式沉淀池参考样式图

附录III:

行业检测工程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