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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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审查通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应当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加工者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生产工艺流程、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的符合性等内容。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

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生产场所地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申请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应当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等知识,知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三章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现场核查组并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组由不少于2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1人是小作坊所在地的日常监管人员)。

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第十五条 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附件),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实施核查,作出项目核查意见,形成现场核查结论。

第十六条 核查组应当在核查完成后向申请人宣布核查结论,申请人应当在《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附件)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申请人拒绝签名,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七条现场核查范围主要包括从业资质、原辅料管理、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在从业资质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是否与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名称一致、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所申请的食品类别。

第十九条在原辅料管理方面,核查申请人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及记录,是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采购凭据;是否建立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是否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记录,是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是否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第二十条在生产加工场所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其生产场所周边和厂区环境、布局和各功能区划分、厂房及生产加工间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在生产设备设施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生产设备设施清单是否与现场一致;生产设备设施材质、性能等是否符合规定并满足生产加工需要。

第二十二条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核查申请人是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申请人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如实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本次核查按照未通过现场核查作出结论:

(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

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第二十五条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许可机关应当中止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第二十六条 现场核查按照《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的项目进行判定。

核查项目中带“*”项目存在1项以上“不符合”或不带“*”项目存在2项以上(含2项)“不符合”的,现场核查结论为“不通过”;其余情况,则结论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一式三份。

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第四章核查结果与整改

第二十八条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材料上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条 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审查部门收集、汇总的相关许可材料还应当送达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负责对申请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负责对申请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食品小作坊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已进行现场核查的食品小作坊,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其它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按照本《通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通则》由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

附件: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

 

申请人名称:

食品类别:

负责人姓名:

生产场所地址:

联系方式:

核查日期:

年月日

 

项目

内容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1、从业资质

*1.1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符合

□不符合

2、原辅料管理

*2.1采购的食品原辅料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及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采购凭据、许可证照及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符合

□不符合

*2.2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符合

□不符合

2.3批发销售产品的应建立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符合

□不符合

3、生产加工场所

*3.1具有与生产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原辅料贮存、生产加工、成品贮存等生产加工场所。

□符合

□不符合

*3.2生产加工场所应整洁、干净,上下水通畅,无杂物堆放,并与生活区有效隔离,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它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符合

□不符合

3.3生产流程布局合理,原料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隔离,生料和熟料分开处理,防止交叉污染。

□符合

□不符合

4、生产设备设施

*4.1具备与生产加工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符合

□不符合

4.2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符合

□不符合

5、从业人员管理

*5.1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

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符合

□不符合

5.2具有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熟悉食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

□符合

□不符合

5.3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衣着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

□符合

□不符合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现场核查报告

根据《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核查组于年月日对(申请人名称)进行了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人员分工:

(姓名)核查项目号

(姓名)核查项目号

现场核查结论:

□通过□不通过

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描述:

1.(问题项序号):

(问题项具体描述)

2.

3.

4.

核查组组长签字:

核查员签字:

申请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备注:

1.表中项目“审查结论”栏填写为:

符合、不符合。

2.表中“现场核查结论”栏填写为:

通过、不通过。

3.12个核查项目中,带“*”项目存在1项以上“不符合”或不带“*”项目存在2项以上(含2项)“不符合”的,现场核查结论为“不通过”;其余情况,则结论为“通过”。

4.本报告一式三份。

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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