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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民法总论整理版于飞民法总论课件

20XX年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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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飞民法总论课件

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

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

(3)特征:

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

3、人身关系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特征:

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法的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

(2)民法大全

(3)罗马法复兴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D、过错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

(2)私的所有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

2、清未修律:

3、民国民法:

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

法学阶梯式

(二)德国式

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四)我国民法的渊源

1、直接渊源:

(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间接渊源

六、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

 2、对人效力

 3、对地效力

(二)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无具体规定可适用原则性条文

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

一、概念与作用

(一)概念

(二)作用

1、立法指导原则

2、主体行为准则

3、解释法律的准则

4、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

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权利神圣原则:

(二)身份平等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四)公平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的含义

(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A、罗马法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旧中国民法典

D、日本修订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

(3)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4)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5)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6、公序良俗原则:

(1)功能:

同样是对法官的授权规范

(2)效果:

法律行为无效。

(3)目的:

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要件

(2)功能

(3)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第一编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二)特征

(三)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二、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二)权利的本质

1、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

温特夏德

(2)利益说:

耶林

(3)法力说:

梅克尔

2、权限与权能

(1)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

(2)权能,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也即权利的内容。

(三)权利的分类(依权利客体不同)

1、财产权、人身权

(1)财产权:

有经济价值,权利可转移。

(2)人身权:

无直接经济价值,权利不可转移。

(3)处于两者之间的权利:

继承权、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的作用)

(1)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A、请求权的基础权利:

B、请求权基础:

(3)抗辩权:

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4)形成权:

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

3、绝对权、相对权(以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

(1)绝对权:

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

(2)相对权:

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4、主权利、从权利(权利的相互关系,能否独立存在)

(1)主权利:

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其它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

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是从权利。

5、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已具备全部要件)

(1)既得权指已具备全部要件而具备现实性的权利。

(2)期待权指未具备全部要件,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6、专属权、非专属权(权利是否可与主体分离)

(1)专属权:

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权利。

(2)非专属权:

如财产权。

7、原权、救济权(依权利的原生与派生关系)

(1)原权:

基础权利。

(2)救济权:

基础权利受侵害或有被侵害危险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

(四)为权利而斗争

三、民事义务

(一)概念:

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

(二)义务与权利的关系

(三)义务的分类

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2、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四)民事责任

1、何为责任:

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的法律制裁。

2、责任的功能

(1)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

(2)民事责任是联系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

(3)民事责任是一种特别债

A、此特殊的债的关系是法定,而非意定。

B、此特殊的债的关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C、此特殊的债的关系以不履行为延缓条件

D、此特殊的债的内容与普通之债不同

E、此特殊的债,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

3、中国民事责任法的统一

四、民事权利的变动

(一)民事权利变动的分类

1、权利取得

(1)原始取得:

指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2)继受取得:

指由前手权利人取得既存权利的情形。

移转型继受取得与创设型继受取得

2、权利变更

(1)权利主体的变更

(2)权利内容的变更

A、量的变更

B、部分质变

(3)权利效力的变更

3、权利消灭

(1)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1、事件:

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之外的民事法律事实。

2、行为:

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1)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2)事实行为:

不包含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3)违法行为:

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内容的正当行为。

权利限制的方法:

内部限制与外部限制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1、自助行为

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加以限制的行为。

(1)为保护自己权利

(2)情况紧迫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不超过必要限度

(4)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

2、自卫行为

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防卫或避险行为。

(1)正当防卫

A、有现实侵害的发生

B、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

C、不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A、有急迫的危险

B、为避免急迫的危险而为避险行为

C、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

第二编民事主体

第一章自然人

一、概念:

指自然规律使之产生的人。

二、与公民的区别:

第一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概述

(一)概念:

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二)平等原则与不得转让原则

1、平等原则:

(1)表现

(2)含义

其一、参与机会人人平等

其二、权利能力人人完全

2、不得转让原则

二、取得

(一)出生

1、出生的含义

2、出生时间的确定

3、出生的证明

(二)胎儿利益保护

1、概括保护主义

2、列举保护主义

3、人格否认主义

三、终止

(一)死亡的确定:

1、死亡的法律意义

2、死亡的判断标准

(二)死亡时间的推定

(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二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

二、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意思能力,也即一种心智成熟状态

其一是年龄;其二是精神状况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20XXXX岁以上成年人

(二)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劳动成年者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两类:

1、年满20XXXX岁,不满20XXXX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何为限制?

1、可为的行为有限制

2、不可为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

(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范围所为行为的效力

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为有效。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两类

1、20XXXX岁以下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例外

1、纯粹获益行为有效;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可理解的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效力,如何理解?

六、精神病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一)要件: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二)性质

确认一个法律事实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和要件

1、宣告失踪的概念:

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2、要件:

(1)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

(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3)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4)法院宣告:

经3个月的公告期。

(二)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三)撤销

1、失踪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2、法院查证后撤销宣告失踪判决。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与要件

1、概念:

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送给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要件:

(1)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达到一定期限:

A、下落不明满4年;

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顺序:

(民意第25条)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D、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法院公告

A、1年

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可能生存的,3个月。

(4)以判决宣告死亡,判决宣告之日即死亡日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婚姻关系解除:

(2)子女可以单方送养;

(3)财产发生继承:

(4)被宣告死亡人未死亡的,所为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1)撤销

(2)宣告死亡撤销的效力

A、婚姻关系

B、收养关系

C、财产关系

 其一、依继承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

 其二、原物不存在的,应“适当”补偿;

 其三、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而原继承人须返还原物或适当补偿。

第四节监护

一、概述

(一)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目的

其一,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

其二,代理被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三)性质

1、权利说

2、义务说

3、权限说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1、法定监护人:

(1)第一次序:

父母

(2)第二次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

(3)第三次序:

成年兄姐

(4)第四次序:

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5)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人

(1)有关组织指定

(2)人民法院指定

3、委托监护人

三、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人的次序:

1、第一次序:

配偶;

2、第二次序:

父母;

3、第三次序:

成年子女;

4、第四次序:

其他近亲属

5、第五次序:

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6、第六次序: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四、监护人的职责

(一)6大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二)违反监护人职责的法律后果

1、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2、有关人员与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

五、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的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职;经指定机关同意

5、监护人被撤职

6、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经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长期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二、住所的法律意义

1、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空间判断标准;

2、债务履行地

3、民事诉讼管辖地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准据法的标准。

三、住所的确定

(1)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3)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在户籍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以个人或家族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特殊形式。

1、申请人须有城镇户口。

2、须经登记。

3、责任承担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特种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自然人的特殊形式。

1、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须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3、责任承担。

第二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概念、特征、本质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者,团体人格也。

(二)特征

1、独立人格

2、独立财产

3、独立责任

(三)法人的本质

1、法人拟制说

2、法人否认说

(1)目的财产说

(2)受益人主体说

(3)管理人主体说

3、法人实在说

(1)有机体说

(2)组织体说

第二节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一)法人名称

(二)组织机构

1、决策机构

2、执行机构

3、监督机构

(三)场所

1、指法人从事业务活动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

2、法人可有多个场所,但只有一个住所。

3、法人住所的确定:

法人以他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法人的类型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1、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2、所谓营利,指取得利润并分配于成员。

3、中间法人问题

四、企业法人

五、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四节 法人的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性质的限制

(二)法律的限制

(三)目的的限制

超出目的限制的法人行为性质如何?

1、权利能力限制说

2、行为能力限制说

3、内部责任说

4、代表权限制说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性质

(二)法人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区别

(三)法人的代表人

1、概念:

代法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法人的代表人。

2、关于法人代表人的学说

(1)代表说

(2)代理说

(3)两者的区别

(4)我国民法采代表说

三、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二)法人有无责任能力?

(三)法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1、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

2、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3、侵权行为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而发生

第五节 法人的成立

一、设立与成立

(一)法人成立,指法人开始取得法人资格。

(二)成立与设立的区别: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一)放任主义

(二)特许主义

(三)准则主义

(四)许可主义

(五)强制设立

三、中国各种法人设立的原则

(一)企业法人:

1、公司法人:

(1)有限公司:

准则主义。

例外,涉及外资的公司,许可主义。

(2)股份公司:

许可主义。

2、非公司法人:

许可主义。

(二)非企业法人

1、机关法人:

特许主义。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不需要登记的,特许主义

(2)需要登记的,许可主义。

第六节 法人的机关

一、概述

(一)价值:

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行为。

(二)种类:

二、中国法人的机关

(一)企业法人

(二)非企业法人

第七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一)组织机构的变更

1、合并:

吸收式合并,新设式合并;

2、分立:

存续性分立,新设式分立;

二、法人的终止

(一)解散:

法人终止的起点

1、解散与法人资格终止

(1)清算法人说

(2)同一法人说

(3)拟制存续说

2、解散原因

(1)强制解散

(2)自愿解散

(3)破产解散

(二)清算

1、清算目的:

了结现有法律关系

2、清算人

3、清算人职责

(1)了结现务;

(2)收取债权;

(3)清偿债务;

(4)移交剩余财产;

(5)代表法人诉讼

4、清算终结   

第三章 合伙

一、非法人团体

(一)概念:

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体。

(二)特征

1、由多数人组成的人合组织体。

2、须具有自己的目的:

3、须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

4、须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5、以团体名义为行为:

(三)我国非法人团体的类型

二、合伙的主体地位问题

对合伙本质的两种不同的学说:

(一)契约说

(二)主体说

三、合伙的特征

(一)从契约角度观察

1、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成立的。

2、合伙人之间有强烈的人身信赖关系。

3、合伙有强烈的人合性质。

   

4、合伙人之间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5、合伙人之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从组织组织体角度观察

1、合伙得以登记的商号进行经营和诉讼活动。

2、合伙可以推举代表人经营。

3、某些合伙人也得承担有限责任。

4、合伙有一定的延续性。

四、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三)隐名合伙与显名合伙

(四)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五、合伙协议

(一)出资方式、数额、缴纳期限。

(二)财产关系:

(三)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办法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五)入伙、退伙

六、合伙债务的清偿

(一)原则: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双重优先权

第三编民事权利的客体

一、概述

民法权利客体依权利种类不同而各个不同。

二、物的意义

(一)物的概念:

指除人的身体以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与自然力。

(二)要件:

1、须可为权利客体

2、须为有体

3、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4、须独立为一体

(三)物的观念的扩张

1、自然力:

2、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

3、活人的器官。

4、空间。

三、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1、区分标准:

是否能移动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

2、区分意义:

(1)公示方法不同

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占有

(2)物权变动方法不同

不动产为变更登记,动产为交付

(二)主物与从物

1、何为从物:

须非主物之成分,须助主物之效用,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2、意义:

主物处分及于从物。

但可依当事人约定排除。

(三)融通物与不可融通物

1、区分标准:

是否可为交易的标的。

2、不可融通物:

3、不可融通物的交易当然无效

(四)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

1、区分标准:

是否得依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互替代。

2、区分意义:

能否成立消费借贷。

(五)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1、特定物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之物;

2、区分意义:

是否构成合同法中的违约

(六)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

1、概念:

单一物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之物。

   

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构成部分虽未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成为一体。

 集合物,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之物。

2、意义:

权利的范围

(七)原物与孳息

1、何为孳息:

物所生之收益;产生孳息的物为原物。

2、分类:

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3、区分意义:

原物所有人有收取孳息之权。

四、几种特殊的物

(一)货币

1、货币为典型的以消费为目的的代替物。

2、占有即所有

3、货币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

(二)有价证券

1、不记名有价证券与货币一样。

2、物权证券:

仓单,提单:

(三)动物:

动物是不是物?

(四)财产

 1、概念:

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的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

2、意义:

法律上的便利

第四编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一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一、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概念:

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依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二)合法性问题:

三、法律行为与其它行为的区别

(一)与事实行为:

(二)与准法律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意义

(一)实质意义:

民法意定调整的统一化

(二)形式意义:

民法典总则编的形成

(三)缺点:

加大了法律与生活的距离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一)单方行为:

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双方行为:

指由两个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三)多方行为:

指由多个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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