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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一】课程信息

〔一〕课程名称:

民法总论

〔二〕英文名称:

Generalintroductiontocivillaw

〔三〕课堂教学课时:

60学时

实践教学课时:

8学时

〔四〕课程属性:

法学院学生为必修课,其他院系学生为选修课

〔五〕院系:

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六〕考核方式:

平时作业由授课教师随堂布置,占总分的20%;期末考试为闭卷考试,占总分的80%

〔七〕出勤要求:

学生必须按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

【二】教师信息

主讲教师:

张南京硕士、讲师

来文彬博士

李宽想本科、助教

【三】学生信息

授课对象:

政法学院一年级学生〔为必修课〕、全校各专业学生〔为公共选修课〕

【四】核心内容

〔一〕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民法学的差不多理论和知识,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件、民事主体的种类与其差不多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代理、诉讼时效与权利的行使,并能够初步运用民法学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真实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二〕先修课程:

中国法制史

〔三〕要紧授课方式:

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实践教学

〔四〕教学技术:

多媒体

〔五〕教材:

梁慧星主编: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六〕参考资料:

见大纲最后

〔七〕课程内容: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之语源

(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三〕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

【二】适应民法与成文民法

【三】罗马民法

【四】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一〕近代民法之制定

〔二〕近代民法模式

〔三〕现代民法模式

【五】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

六、民法的构造

〔一〕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模型

〔二〕权利与义务

〔三〕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四〕以物权和债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五〕债权法的体系

〔六〕物权法的体系

〔七〕民法的体系

七、民法的编纂

〔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二〕编纂体例

八、中国民法的沿革

〔一〕中国历史上有无民法

〔二〕第一次民法编纂

〔三〕第二次民法编纂

〔四〕国民政府的民法编纂

〔五〕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法编纂

〔六〕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

〔七〕中国民法典的编纂

第二节民法的法源

【一】法源的意义

【二】成文法主义与不成文法主义

【三】中国民法的法源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有权解释

〔四〕适应法

〔五〕判例法

〔六〕法理

〔七〕学说

第三节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二】民法为私法

〔一〕公私法划分是法律最差不多的分类

〔二〕关于区分标准的诸说

〔三〕公私法划分反对论

〔四〕美浓部达吉所主张的区分标准

〔五〕强调公私法划分的重要意义

〔六〕公法优位与私法优位

【三】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四】民法为实体法

【五】民法的功能

六、民法的差不多原理

〔一〕私法自治的意义

〔二〕私法自治的功能

第四节民法的本位

【一】义务本位

【二】权利本位

【三】社会本位

【四】中国民法的本位

〔一〕民法通那么系以权利为中心

〔二〕社会本位思想在民法通那么上的表达

〔三〕中国制定民法典应采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之结合

第五节民法的差不多原那么

【一】原那么的意义

〔一〕原那么的含义

〔二〕原那么的功能

〔三〕原那么的分类

【二】民法差不多原那么的意义

〔一〕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

〔二〕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那么

〔三〕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四〕补充法律漏洞、进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三】中国民法差不多原那么

〔一〕平等原那么

〔二〕合同自由原那么

〔三〕公平原那么

〔四〕老实信用原那么

〔五〕公序良俗原那么

〔六〕权利滥用之禁止原那么

第六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

〔二〕民法调整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行政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

第七节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

【一】民法与民法学

【二】民法学的要紧内容

【三】学习民法学的差不多方法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人无时无刻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二】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形式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与民事权利变动的关系

〔二〕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分类

六、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缘故

〔一〕自然事实

〔二〕人的行为

第三节民事能力

【一】法律上所谓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三〕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特别民事权利能力

【三】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能力

【四】民事责任能力

〔一〕民事责任能力

〔二〕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责任能力之判断

第四节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二】权利的本质

〔一〕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二〕三种学说之比较

【三】权利的意义

【四】权利的分类

〔一〕以权利之依照为标准

〔二〕以权利之标的为标准

〔三〕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

〔四〕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

〔五〕以相互关系为标准

〔六〕以权利主体之关系为标准

〔七〕以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

〔八〕其他权利

【五】权利竞合

〔一〕权利之竞合

〔二〕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学说

六、权利与法律的关系

七、为权利而斗争确实是为法律而斗争

第五节民事义务

【一】义务的意义

【二】义务的分类

〔一〕义务的各种要紧分类

第六节民事责任

【一】责任的意义

【二】法律责任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一〕罗马法

〔二〕英美法

〔三〕日耳曼法

〔四〕大陆法系民法

〔五〕中国民法通那么

【四】民事责任的本质

〔一〕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

〔三〕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

〔四〕民事责任是一种特别债

第三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

【一】出生

〔一〕出生的意义

〔二〕出生的要件

〔三〕出生的证明

【二】胎儿的保护

【三】死亡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之证明与推定

〔三〕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

第二节人格权之保护

【一】人格权的意义

〔一〕人格的意义

〔二〕人格权的概念

〔三〕人格权保护之意义

【二】特别人格权

〔一〕生命健康权

〔二〕姓名权

〔三〕肖像权

〔四〕名誉权

〔五〕人格尊严

〔六〕自由

〔七〕隐私权

〔八〕婚姻自主权

【三】人格权的保护方法

〔一〕除去侵害请求权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上的位置

第三节民事行为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意义

〔一〕监护之沿革

〔二〕监护的性质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四】关于担任监护人的争议

【五】监护人的职责

六、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宣告失踪制度

【一】宣告失踪的意义

【二】宣告失踪

〔一〕失踪宣告

〔二〕确定财产代管人

〔三〕代管人的职责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六节宣告死亡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宣告的要件

【三】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

【四】宣告死亡的效力

〔一〕认定为死亡的形式

〔二〕认定为死亡之时期

〔三〕效力之范围

【五】死亡宣告的撤销

六、申请人应否有顺序

七、无申请人或申请人不申请

第七节住所

【一】住所的意义

【二】住所的认定

第四章民事主体——法人

第一节法人的概念

【一】法人的概念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法人的本质

【一】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

〔一〕法人拟制说

〔二〕法人否认说

〔三〕法人实在说

【二】民法关于法人本质的规定

〔一〕采法人拟制说的立法

〔二〕采法人组织体说的立法

〔三〕民法通那么采组织体说

【三】关于法人本质学说的评论

第三节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一〕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类标准、

〔二〕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意义

〔〕社团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四】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五】一般法人与特别法人

六、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三】关于目的限制的性质

〔一〕关于目的限制性质的学说

〔二〕法人目的外行为的效力

〔三〕采行为能力限制说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的代表人

【五】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

〔二〕关于法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学说

〔三〕中国民法明定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

〔四〕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六、非法人团体

〔一〕非法人团体的意义

〔二〕非法人团体与合伙的区别

〔三〕非法人团体的要件

〔四〕非法人团体的类型、

〔五〕非法人团体的民事能力

第五节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成立的意义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

〔一〕须经设立

〔二〕须有法律依据

〔三〕须经登记

第六节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概述

〔一〕法人机关的意义

〔二〕法人机关与代理

〔三〕法人机关的种类

【二】中国企业法人的机关

〔一〕公司企业法人的机关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机关

【三】中国非企业法人的机关

第七节法人的住所

【一】法人住所的意义

【二】法人住所的决定

第八节法人的消灭

【一】法人消灭的意义

【二】解散

〔一〕解散的意义

〔二〕解散的缘故

【三】清算

〔一〕清算的意义

〔二〕清算人

〔三〕清算人的职责

〔四〕清算终结

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作为权利客体的物

【一】物的意义

〔一〕须可为权利客体

〔二〕须为有体

〔三〕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四〕须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

〔五〕须独立为一体

【二】物的观念之扩张

〔一〕无形之“自然力”

〔二〕活人之器官

〔三〕“空间”是否为物

第三节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一〕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二〕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二】主物与从物

【三】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四】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五】特定物与种类物

六、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九、原物与孳息

十、财产

第六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一〕双方行为

〔二〕单方行为

〔三〕多方行为

【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三】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四】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五】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七、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一〕区分标准

〔二〕两种立法模式

〔三〕所谓物权行为的意义

〔四〕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八、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九、主行为与从行为

十、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

十【一】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一)区分标准及其意义

(二)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特点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成立要件

【二】生效要件

【三】法律行为之标的

第四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造

【二】效果意思

【三】表示行为

【四】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五】意思表示的成立

六、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

〔一〕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三〕关于承诺生效的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

〔四〕关于承诺生效的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的比较

第五节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一】有意的不一致

〔一〕真意保留

〔二〕虚伪表示

〔三〕隐藏行为

〔四〕脱法行为

【二】无意的不一致

〔一〕错误

〔二〕误传

〔三〕中国民法上重大误解

第六节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诈

〔一〕欺诈的意义

〔二〕欺诈的构成要件

〔三〕欺诈的效力

〔四〕欺诈的认定

【二】胁迫

〔一〕胁迫的意义

〔二〕胁迫的构成要件

〔三〕胁迫的效力

〔四〕胁迫的认定

第七节条件、期限

【一】法律行为之附款

【二】条件

〔一〕条件之意义

〔二〕条件的分类

〔三〕条件之成就与不成就

〔四〕条件成否未定

〔五〕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三】期限

〔一〕期限之意义

〔二〕期限之分类

〔三〕期限之效力

〔四〕不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八节法律行为的解释

【一】法律行为的解释

【二】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

〔一〕文义解释

〔二〕整体解释

〔三〕目的解释

〔四〕适应解释

〔五〕公平解释

〔六〕诚信解释

第九节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一】民事行为概说

【二】民事行为的无效

〔一〕无效的意义

〔二〕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

〔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撤销的意义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不完全

〔四〕撤销权

【四】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意义

〔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三〕须第三人追认的民事行为

〔四〕须本人追认的民事行为

〔五〕无权处分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那么

〔一〕公序良俗的意义

〔二〕公序良俗原那么的进展

〔三〕公序良俗违反行为类型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

【一】代理的意义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制度之发生

〔三〕代理制度之社会作用

【二】广义代理与狭义代理

【三】与代理相类似的概念

〔一〕使者

〔二〕法人代表

〔三〕居间人

〔四〕行纪人

〔五〕经销商

第二节代理关系

【一】代理关系的当事人

【二】代理为三方关系

第三节代理权

【一】关于代理权性质的学说

【二】代理权为一种法律权力

〔一〕代理权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

〔二〕权力说更具合理性

〔三〕代理权系由法律所授予

〔四〕权力说符合民法通那么的规定

【三】代理权发生缘故

〔一〕依法律规定所以发生

〔二〕依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发生

〔三〕依本人授权行为发生

〔四〕依“外表授权”而发生

〔五〕依某种紧急情况而发生

【四】授权行为

〔一〕授权行为的独立性

〔二〕授权行为为单方行为

〔三〕授权行为的有因与无因

第四节代理的分类

【一】民法上的代理与诉讼法上的代理

【二】直截了当代理与间接代理

【三】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四】概括代理与限定代理

【五】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六、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七、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八、复代理

九、紧急代理

第五节代理行为

【一】代理行为的范围

〔一〕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

〔二〕法律行为中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二】代理行为的性质

〔一〕关于代理行为性质的学说

〔二〕民法通那么采代理人行为说

【三】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是否以本人名义

〔二〕须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须具备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二〕须有本人存在

〔三〕须有代理权

第六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之意义

【二】无权代理的发生缘故

【三】无权代理之效力

【五】相对人的保护

〔一〕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二〕相对人撤销权的限制

六、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七、恶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八、托付书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第七节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之意义

〔一〕表见代理之意义

〔二〕表见代理之存在理由

【二】表见代理之要件

【三】表见代理适用范围的扩张趋势

第八章诉讼时效

第一节时效的概念

【一】时效制度

【二】时效制度的重大功能

〔一〕稳定法律秩序

〔二〕作为证据之代用

〔三〕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异同

〔一〕两种时效之异同

〔二〕关于两种时效异同的学说

【四】关于两种时效的不同立法

〔一〕统一主义立法

〔二〕分别主义立法

【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

【二】中国民法通那么采诉权消灭主义

【三】法庭可否不待当事人主张而主动适用时效

【四】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履行

【五】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承认

六、诉讼时效效力所及的范围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

【二】债权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

【四】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五】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请求权

六、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七、基于合伙、联营、投资关系的请求权

八、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的请求权

第四节诉讼时效的期间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一〕概说

〔二〕特别时效期间

〔三〕一般时效期间与最长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

〔二〕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

〔三〕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

〔二〕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三〕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概念

〔二〕时效期间延长的决定权在法院

〔三〕能够延长时效期间的“特别情况”

第九章期日、期间

第一节期日、期间的意义

【一】时间的重要意义

【二】期日

【三】期间

第二节期日、期间的计算

【一】计算方法

〔一〕自然计算法

〔二〕历法计算法

【二】期间之起算点

〔一〕以小时定期间之起算点

〔二〕以日、月、年定期间之起算点

【三】期间最后一日之终止点

【四】期间最后一日之决定

第十章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权利行使概说

【一】权利行使的意义

〔一〕权利行使的概念

〔二〕与类似概念的区别

【二】权利行使的限制

【三】权利的保护

第二节老实信用原那么

【一】老实信用原那么的意义

【二】老实信用原那么的本质

〔一〕老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那么

〔二〕老实信用原那么为道德准那么的法律化

〔三〕老实信用原那么的实质在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三】老实信用原那么的功能

【四】诚信原那么是否有修正现行法的功能

【五】老实信用原那么的适用

〔一〕具体规定应优先适用

〔二〕类似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应优先适用

〔三〕适用诚信原那么与适用判例

第三节权利滥用之禁止

【一】禁止权利滥用之意义

【二】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三】权利滥用之要件

【四】关于“加害有意”要件的判例学说与进展趋势

【五】权利滥用之禁止原那么的功能

〔一〕作为侵权行为的判断基准

〔二〕使民事权利的范围明确化

〔三〕据以缩小民事权利的范围

〔四〕强制调停权利人与他人的利益冲突

六、权利滥用之禁止原那么与老实信用原那么的关系

七、权利滥用的效果

第四节私力救济

【一】自助行为

〔一〕自助行为之意义

〔二〕自助行为之要件

〔三〕自助行为的效果

【二】自卫行为

〔一〕自卫行为的意义

〔二〕自卫行为免责之理由

〔三〕正当防卫

〔四〕紧急避险

第十一章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

第一节民法的效力

【一】关于时之效力

〔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那么

〔二〕新法改废旧法原那么

【二】关于人的效力

【三】关于地的效力

第二节民法的适用原那么

【一】法律适用的意义

【二】民法适用的原那么

〔一〕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二〕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三〕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四〕无具体规定时方可适用原那么性条文

第三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法律适用的逻辑

【二】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二〕法律解释的意义

【三】法律解释的种类

〔一〕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二〕裁判解释与学说解释

〔三〕广义解释与狭义解释

第四节民法解释方法

【一】文义解释

【二】体系解释

【三】法意解释

【四】扩张解释

【五】限缩解释

六、所以解释

七、目的解释

八、合宪性解释

九、比较法解释

十、社会学解释

要紧参考著作

佟柔:

《中国民法学·民法总那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胡长清:

《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梅仲协:

《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王伯琦:

《民法总那么》,1979年台北八版。

李宜琛:

《民法总那么》,1977年台北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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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三民书局1979年版。

王泽鉴:

《民法实例研习·基础理论》,台北1981年版。

王泽鉴:

《民法实例研习·基础理论》,台北1996年版。

王泽鉴:

《民法实例研习·民法总那么》,台北1992年版。

王泽鉴:

《民法实例研习·民法总那么,台北1996年版。

北川善太郎:

《民法总那么》,有斐阁1993年版。

内田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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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那么·物权总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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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民法总那么》,仓文社评成元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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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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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

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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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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