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暑期社会实践报告文档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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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暑期社会实践报告文档2篇

 

法学暑期社会实践报告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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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

JinTaiCollege

法学暑期社会实践报告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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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社会实践报告是指在寒假时期进行社会实践后需要完成的报告,是指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深入实际、深入社会,对完成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总结报告。

本文档根据暑假社会实践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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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法学暑期社会实践报告文档

2、篇章2:

大学法学专业暑期社会实践报告文档

篇章1:

法学暑期社会实践报告文档

暑假实习是我们每个大学生必须经历的一段人生过程,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到了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这些经历使我增长了见识、丰富了视野、受益匪浅,为今后的专业知识学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带着敬畏的使命感,我“闯”进了法院的大门,迎接我的是民一庭的副庭长XXX,他将我领进办公室。

就这样我开始了在这个新鲜而又刺激的环境中的法律工作。

虽然我的工作繁琐而且大多有些重复,但我依然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处理每项事情。

总体来说对我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工作作风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专业知识对整个工作的指导与引导作用,因为这些都是我在校学习中不曾接触过的方面,所以我将在报告中首先讲述我在实习期间积累的这方面的认识和经验、总结。

20XX年7月14日至8月4日我在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我在人民法院民庭进行了将近一个月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实践期间,我在工作与学习中得到了XXX法官和XXX书记员的悉心指导,在此我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期间我不仅学会了填写诸如立案审批表、受理应诉通知书之类的诉讼文书,整理证据材料,装订卷宗和归档,而且通过几次旁听也对民事诉讼程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一、实践期间的主要内容

实习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

(一)学习民庭日常办公工作

如制作并送达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书,具体包括了民事判决书及各类民事裁定书、出庭通知、开庭传票、开庭公告、宣判笔录和执行通知等,另外还有寄送挂号信、制作邀请人民陪审员通知、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交换证据等。

(二)旁听民事案件审判

通过旁听法庭审理,学习法官在法庭上对庭审过程的指挥,了解法庭审理民事案件各个阶段,进一步加深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了解和具体的适用情况。

法官一向贯彻“调节为主,判决为辅”的原则。

因此。

(三)学习有关书记员的跟案工作

移送有关案卷材料,制作各种笔录和记录工作,了结刑事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工作。

在案件终结后,装订卷宗、封存案卷,日后备考。

全面了解法院的部门设置,积极学习民事案件的审判、熟悉各部门的基本工作,初步知悉法院现行的工作模式与工作流程。

二、理论结合与实践总结

在这将近一个月的学习与工作中,我圆满的完成了实践计划中的各项内容。

通过实践期间法院各位老师的指导,我学会了制作部分法律文书、整理刑事案件材料,了解了民事案件审判流程、法院各部门工作模式等实际性质的工作。

通过这些学习与实践,我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完美运用,真正体会到民法的任务是伟大而现实的。

当今社会的发展变化使得出现各种新型民事案件,民法体系不断地进行着发展与完善,因此人民法院民庭的工作也在不停的改革与与时俱进当中。

旁听民事案件审判是我这次社会实践中的最主要部分,我旁听了盗窃、离婚等各种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所以采取的多是协调、和解的方式,民法、婚姻法、经济法运用的是较多的法律依据。

其中有的适用普通程序,有的则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开庭之前由检察院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人民法院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这类案件一般是犯罪后果较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犯罪分子悔罪态度好,依法判刑不重的案件,或者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使我又重新加深了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掌握。

法官在量刑的过程中,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考虑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和协调、和解的手段化解矛盾,同时也要看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认罪表现,综合以后,酌定量刑,这也是我国民法以人为本的重要表现。

通过这一个月的实践活动,使我的所学与实践充分结合在一起,这不仅使我的理论水平又得到了提高,同时也是我增加了实践工作经验,我相信在以后的学习中会大有帮助,我也会更加努力地继续学习。

三、焦点问题思考与建议

在社会实践期间,我也发现不少现实问题,例如取证难问题、执行难问题、有利于公诉方问题、法庭秩序问题等,但是我最关注的还是有关简易程序的问题。

(一)现行的简易程序,其经济性是通过忽略被告人的权利来实现的

法院受理的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情况下,检察院和法院就可以达成合意适用简易程序,完全不考虑被告人的意见,而且在开庭之前被告人根本无从知晓自己是在何种程序下受审。

在简易程序下,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帮助作用微乎其微,因为简易程序的效率是建立在被告人完全认罪的条件下的。

简易程序的启动完全由法院或法官的操控来实现,立法上简易程序过于简单,缺乏基本权利保护规则和程序性制裁规则,既没有指定律师的程序也没有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后果的义务。

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创设新型简易程序。

辩诉交易由于其理念基础与我国司法理念相差很大,不适合我国司法实践,但是处刑命令程序值得借鉴。

这种程序又叫处罚令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立案后不需要过多侦查,量刑较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由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处罚令程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若检察院驳回还可复议一次。

法院认为不符合适用该程序的条件时,则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这样更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二)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侵害人格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这个问题在今天已经不是疑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和法学界的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肯定的司法解释,20xx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包括侵害人格权、其他人格利益、身份权,甚至是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应当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这里的精神损失,应当是侵犯人身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而不包括侵犯财产权利而造成的精神损失,并且人身权利应作扩大解释,不仅仅局限于一般的生命、健康、身体权,而是包括《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各项人格权和身份权。

四、实践体会与总结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走出校门,走向社会,了解社会现实,投身社会实际的良好形式;同时也是促进我们向社会群众学习,培养锻炼自身的良好渠道,是提升思想、提高自己专业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更新观念,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面。

而我真正得益于这次实践的却是观念的转变。

以前曾经认为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开朗的感觉。

我愈来愈发现自己对法学有了兴趣和信心。

从法官们的身上,我感觉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

正是这种强大的信仰力量使他们能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在如此压力和强度之下始终保持勤奋踏实的状态为社会为人民带来公平与正义。

我想,要达到这种境界我的路还很长。

当下所能够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培养法律思维和其他基本社会人文素养。

一个月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使我更加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明白了学习的可贵。

同时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开阔了自己的社会视野。

对于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接触到更多的社会现实,了解当事人的心态特征,也可以避免走入理论的极端,促使我能够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达到理论与实际完美结合,让我真正成为一个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人。

社会实践,让我明白了自己和别人存在的差距,也更加明确了自己的一份责任,而我也将会以此为契机,努力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同时,拓展自己的综合才能,在以后的学习中完善自我。

篇章2:

大学法学专业暑期社会实践报告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20xx年8月15日,我旁听了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早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普通的办公室里面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

书记员还没有到之前,法官再详细的了解点关于纠纷的详细内容,并试图调解双方(这种努力自始至终都没停止)。

书记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陈述案情:

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告退保,违约损失却不予赔偿给原告。

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告退保证明。

有法官查看,书记员记录后,被告发言:

投保乃被原告纠缠无奈,退保时又没有详细说明损失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详细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证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家机构,其资金详细计算方式方便随意对外公开,所以原告无法出具更有效证明,法官马上给该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却被告知:

除非本人亲至,否则难以提供详细账目。

法官提议由双方各处3百保证金,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司(在外地)查账,再根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否有效来决定退还谁的保证金。

被告不愿意,说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一分钱,一分实利,现在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么可能还要损失呢?

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关专业人士后再择日开庭……

整个审理过程双方随未其争执,但长达五年的接触已经使其冷面相对。

导致审理过程也充满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情况下,主动偏袒,为的就(!

)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国人情味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

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知识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给双方普及法律常识,例如“谁反对谁举证”什么的,这应该与国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自卑感,缘由不外是把上法庭解决问题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传统观念习俗,很没面子的。

一、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这样的经济纠纷案件?

本案开始时被告由于人情关系才“被迫”购买了原告推销的保险,这样就产生了纠纷的隐患。

如果我们做事情都能够顺着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问题也不太会从别人身上找原因,纵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来解决。

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给考虑进去呢?

这里说的“人情味”其实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十几个衙役来管理,说到底也就是灵活运用法律,依靠上位者(就是现在的公务员)来判断具体情况。

向我上文所说的法官为什么要一直试图调节原被告双方呢?

判案肯定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节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责就可能少一点,至少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

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运用上比较灵活,而且重案例,但这种情况本来就容易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可是如果像现在法律那样把所有的罪行以及惩罚都规定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恐怕也不能对灵活中国人产生足够好的效果。

这样的法律问题恐怕还得专家来掌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二、在审理过程中怎样做到公正和有效?

所谓公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多数的利益来考虑的,所以这样一来,必然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心腹,被责难也在所难免,“清官难断家务事”恐怕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极端例子。

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用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来“善了”此事,虽未成功,但似乎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道路:

尽量减少直接冲突,有问题以协商解决——法院在怎么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然不如当事人双方自己协调出来的完美。

而有效则是指像上文叙述中,很小,很简单的一点事情,就占用了四人(“法官,书记员,原告和被告)的一上午时间——浪费之极!

据我观察其中很大一部分时间用于:

1,当事人反复叙述案情,企图博得法官好感;2,双方对峙,甚至有起冲突的可能,主要是因为文化素质,以及当时情急,都很冲动的缘故;3,法官不断给双方“普法”——法律常识教育还没有完全普及;4法官个人因素——一个性格比较软弱的人作为法官不免有点婆婆妈妈,这个与国家选择公务员考试的时候的评价标准有没有涉及个人情商有关系。

针对以上四点,我想完全可以把该审理过程压缩到一小时以内!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有这很详细的针对性条文,讲究“天理循环,报应不爽”——即“给与恶人以惩罚”,企图以此恐吓其他人不再行恶。

但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吗?

举个简单的例子,开车闯红灯屡见不鲜,为什么?

被逮着必然没有好果子,但马路那么多,交警能够逮住几个,就像开彩票一样,谁都不会相信自己就那么“幸运”能够中到头奖!

同样类似的问题比方说盗窃,偷税等等,很令人头痛。

对于这种法不达人的情况,我们一是期望技术进步,让国家机器的监控力度能够涉及到方方面面——可这样以来,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又如何去保证?

二则是加大惩罚力度,像秦朝法律:

随意在马路上倾倒垃圾——斩!

随意砍伐屋前树木——斩!

真正震慑了保有侥幸心理的人!

我们虽然无需如此残忍,但完全可以“量出为入”,比方说控制闯红灯的成本完完整整加载在犯事之人身上。

这个计算起来就比较复杂了:

每年国家为此需要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而又能够抓到多少肇事之徒——以概率来平均结果,最后或许可以得出一个在利益方面使国家不受损,而公民又会完全受到威慑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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