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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五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业务纳入中国民生银行综合授信管理第七条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第八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

第九条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照总行会计结算部制定的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1

第二章开立国内信用证

第一节信用证的开立

第十条受理开证的掌握要点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

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对开证申请人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的,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开证时申请人需提供:

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商务合同;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我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系统中登录检验申请人贷款卡的有效性落实信用证付款保证:

对外开立信用证前,必须落实相应的付款保证

付款保证的形式包括:

保证金、客户授信额度及其他我行认定的付款保证上述付款保证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如信用证有溢装条款,付款保证按上限掌握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时,不得释放付款保证

开证保证金的收取:

我行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开证金额20%,不足部分占用开证申请人综合授信额度收取保证金应遵守以下原则:

1、收取的保证金必须纳入保证金账户核算2、保证金账户必须按客户分别开立

3、信用证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串客户使用,不得串证使用

4、信用证保证金应采用台账式管理方式,按客户逐笔登记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情况

第十一条开证申请书的审核

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开证条款应简单、明确、完整,不得过分描述细节,条款之间不得有抵触和矛盾我行对开证申请书条款的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应与购销合同一致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跟单信用证

2

申请书上应明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为电开/信开开证申请人全称、详细地址及帐号

受益人全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名称及帐号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天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委托收款行、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信用证的种类

一切信用证均需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签发日后或见单日后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天

议付信用证仅限定为延期信用证,且议付行应规定为受益人的开户行

交单期

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最迟日期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15天为交单期

信用证金额

开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须与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起运地、目的地、运费由何方承担、保险由何方办理等几个关系相一致

运输条款1、必须明确运输方式

2、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

3、应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此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视为货

物最迟装运日期

4、注明货物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

装运和转运

3

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购销合同为附件单据条款

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它条款

经全面审核开证申请书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更改

第十二条开立信用证的开立方式

我行开立国内信用证可以采取电开或者信开方式

电开信用证以或开立,须详细列明所有条款及保证文句如以中文开立,同时须加MT证实电证实,经授权后由分行贸易金融部发送通知行

信开信用证的,统一使用总行制定的信用证格式文本及信用证专用纸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上由有权签字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签字经复核无误后,由分行贸易金融部将信用证正本寄通知行,同时以加押证实电证实,发送通知行

信开信用证正本签章统一使用规格应为直径为30毫米的铜章,印章名称统一印制为“中国民生银行XX分行国内信用证专用章”

第十三条通知行的确定

原则上应选择我行系统内机构为通知行,如在受益人开户行所在地没有同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在受益人所在地选择一家与我行签订国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作为通知行第十四点缮制信用证

我行要严格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缮制信用证信用证上需写明信用证编号、开证日期、大小写金额、开证行及通知行名称、地址和行号、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及地址、交单期等必要内容

信用证正文内必须加注:

“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

4

法》和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第十五点信用证的复核与签发

缮制信用证后,应对照申请书内容进行复核,注意信用证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经复核无误后,授权签发

第十六点我行开立信用证,应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并及时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

第十七点对于通知行的查询,我行必须在收到查询的次日营业终了前,对查询行做出答复第十八条印章的管理

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应由分行贸易金融部专人保管,每日日终交贸易金融部负责人托管,并设立印章托管登记簿进行印章使用登记

第二节信用证的修改

第十九条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

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我行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信用证修改承诺书,对涉及合同修改的应提供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申请书上需注明信用证号码、信用证金额、合同号、修改内容等要素

开证申请人要在修改申请书和修改承诺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予以确认信用证一经开出,不得更改受益人第二十条开证行受理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修改申请书所列信用证号码、受益人名称等必须与开证行留档的原证所列相符

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衔接合理,不得有抵触增额修改的,开证行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追加落实付款保证有效期修改的,原有效期加展期不得超过天

付款期修改的,原付款期加展期不得超过天第二十一条信用证修改书的开立

电开信用证的修改以或中文方式开立,开证行审核无误后经授权后发送通知行,如以开立,同时以证实电证实

5

信开信用证的修改,应使用我行统一规定的信用证修改格式和信用证修改专用纸,应由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在信用证修改书上签字,经复核无误后,加盖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将信用证修改书发送通知行,同时以证实电证实

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后,应做出相应的会计核算并按规定收取信用证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

第二十二条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我行即应受修改内容的约束我行应对信用证修改的查询在当日内完成回复

第三节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来单处理

第二十三条信用证来单后,我行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

则认真履行验单付款的义务,我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后,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并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如因单据不符拒绝承担付款责任,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

第二十四条来单的审核要点:

信用证为本行开出

提交单据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有效期内付款期限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正确,付款人名称应为我行,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或议付行,记载的金额应符合信用证规定等寄单通知书所列内容应与随附单据相符

如为议付信用证,单据应为指定议付行提交非指定议付行交单的,我行做退单处理

第二十五条单据审核标准

收到单据时,必须仅以信用证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

6

单据,以确定其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及单据之间不一致,应视为单证、单单不符

我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我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负责任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必须提交的单据,视为未列明此条件

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的,所提交的单据中至少应有一份正本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单据通过电脑处理或复写等方法制作,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我行也将接受其作为正本

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应对单据的出单人及其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未作此规定的,只要所提交的单据内容与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我行应予接受

信用证使用意义模糊的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符,我行应予接受所有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或交单期商业发票

1、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必须为原始正本商业发票应由受益人出具,其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

2、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3、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运输单据

1、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

信用证要求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只要单据类型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应予接受

单据表面必须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章

单据盖有收妥印章,盖章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未盖此章的,则单据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运输单据必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

信用证禁止转运的,只要运输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中,我行可予接受注明将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

7

在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方式中,不论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为正本,我行将视所提交的运输单据为全套正本予以接受;在空运方式中,不论信用证如何规定,我行将接受开给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2、邮政收据

邮政收据表面应有信用证所规定的承运人盖章,盖章日期或其它加注日期视为装运日期3、货物收据

信用证规定仅提交货物收据作为运输单据时,该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货物装运日期保险单据

1、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章2、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必须提交全套正本

3、除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运日起生效外,该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

4、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发票上的货物金额5、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险别种类及必要的附加险,无此规定的,保险单据应表明已投保基本险

6、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我行将接受标注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

第二十六条单证相符的处理

单证相符的,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台帐”,并作以下处理:

1、缮制信用证来单通知书连同有关单据交开证申请人签收;2、对即期付款信用证,我行通过委托收款行即期付款给受益人;3、对延期付款信用证,我行应在收到有关单据后5个营业日内以证实电方式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发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付款,付款比照即期信用证付款办法处理

我行应依据开证申请人备付款项的不同方式进行付款1、已收取%保证金,从保证金帐户中支付

2、未收取%保证金,提供保证金部分从保证金帐户中支付,其余部分从其结算存款帐户中支付

8

第二十七条我行付款后,对议付行或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第二十八条单证不符的处理

已修改的信用证,若提交的单据没有体现修改的内容,视同单证不符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以中文或加盖业务公章的传真件并以证实电方式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出,并明确拒付字样,通知委托收款行/议付行,该通知必须注明“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的文句,并妥善保管全套单据同时在信用证来单通知书上列明不符点并通知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应在来单通知书上签章确认付款后退我行,我行凭此办理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付款时应扣除不符点费;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我行可做退单处理,将单据退还委托收款行/议付行

第六节信用证的注销

第二十九条我行注销

信用证项下未发生过支付,我行应在信用证逾效期1个月后注销信用证未逾期的,经信用证各当事人协商同意,且我行确已收回全套信开正本信用证或收到通知行的电开信用证撤证电报,该信用证方可注销

如开证申请人要求注销信用证,应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经受益人同意,该证方可注销

如受益人经通知行主动要求注销信用证,我行应联系开证申请人同意后,注销该证

注销后的信用证经背批后专卷保管

第三十条退还保证金和恢复授信额度

所有信用证应在执行完毕或注销后,我行方能退还开证保证金及/或恢复其授信额度

保证金余额应退还到原支出帐户中

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时,保证金不得退还,授信额度不得恢复

9

第三章来证通知及委托收款业务

第一节信用证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我行收到信用证时,应审核:

检查开证行为本系统分支机构,或开证行是否为我行的代理行信用

证通知行名称是否确为本行;

电开信用证、电开信用证修改书,需核实是否收到证实电;凡信开信用证、信开信用证修改书,需核对有权签字人签字,是否收到证实电若信用证通知未收到证实电,应及时向开证行核实,同时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上注明“签字不符或未收到证实电,待证实”签字和证实电一经查实或收到,应立即通知受益人对超权限范围签字的信开信用证不予通知,注明原因退回原开证行

第三十二条审证

审查信用证是否列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条款

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支付货币是否为人民币,效期和开证期限是否在天以内

审查信用证条款的有效性若来证或修改书不完整、不明确,必须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正副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三十三条通知

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检验信用证并确认其真实性

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参照本节信用证的通知处理,同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修改通知手续费

10

第二节委托收款业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委托收款的处理

受益人委托我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的,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连同有关单据交我行我行接单后,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审核单据,并在信用证正本上背批后将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退受益人如有不符,应及时洽受益人改单,改单后仍有不符,可在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上列明

第三十五条发出委托收款的处理

我行审单后,应缮制寄单通知书连同委托收款凭证及单据寄开证行索偿寄单索款尽量采用快邮方式寄单,如信用证未规定寄单次数,原则上一次寄单委托收款凭证填写的付款人名称应为开证行,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或议付行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索偿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第三十六条收到开证行电提不符点:

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成立,我行应及时将不符点通知受益人,请其联系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并督促其及时向我行提交对不符点单据处理的书面意见,同时视情况向开证行催收

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纯系挑剔,我行在通知受益人的同时,应根据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与开证行交涉除催收款项外,还应向其索要赔偿金,赔偿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执行

对开证行无理短付的款项,我行应据理力争,并追索无理短付造成的利息损失及费用

第三十七条收到划回委托收款款项的处理

我行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收款指令时,应调卷核对,确认无误后批卷并按委托收款划回的手续处理,依照相应会计核算办法办理转帐第三十八条逾期催收

委托收款发出后逾期未收的,我行要加强催收,定期向开证行发查询电,并

按委托收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开证行索取赔偿金有关催收及补息情况均需在留底联上注明

11

第三十九条追索

我行议付后,保留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到期未获付款或付款不足的,应向受益人追索

第四章国内信用证的*

第一节买方押汇

第四十条买方押汇的定义

买方押汇是我行作为开证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的国内信用证项下来单后,应开证申请人要求,给予开证申请人的短期资金融通,用以支付该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

第四十一条买方押汇的掌握要点

买方押汇适用于即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最长期限为天,原则上不能展期买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买方押汇业务应在核准的授信额度内办理

我行与客户叙做买方押汇必须签定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买方押汇款项只能直接对外支付

第二节卖方押汇

第四十二条卖方押汇是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我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第四十三条卖方押汇的掌握要点

卖方押汇应审核开证行资信和单证相符情况,同时应考核客户交易历史、*期限等情况

卖方押汇的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且必须在我行开立有人民币基

12

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卖方押汇款项只能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卖方押汇必须优先归还我行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打包贷款我行与客户叙做卖方押汇必须签定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卖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卖方押汇比率原则上不超过发票金额的90%

卖方押汇适用于即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最长期限以预计收款日期加上合理的宽限期为限

我行叙做卖方押汇,应保留追索权如遇开证行拒付,或非我行原因造成损失,我行有权向卖方押汇的申请人追回卖方押汇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我行叙做卖方押汇时,开证行应为我系统内分分行或代理行我行拒绝办理卖方押汇的处理

受益人交单并申请办理卖方押汇,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洽受益人修改后仍不符,我行应拒绝办理卖方押汇

第三节打包贷款

第四十四条打包贷款定义:

打包贷款是基于我行可接受的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第四十五条打包贷款掌握要点:

对客户叙做打包贷款时,应对开证行资信、信用证条款和信用证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影响安全及时收款的技术性风险应加以说明

叙做打包贷款后应下达书面通知或在信用证上做相应批注,并将正本信用证交贸易金融部留存

打包贷款信用证项下必须在我行办理交单手续

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收回款项应归还打包贷款

如客户已凭国内信用证叙做打包贷款,其后又凭该证项下单据叙做

13

卖方押汇,则该押汇款项必须归还打包贷款打包贷款期限最长天

打包贷款利率比照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

打包贷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叙作打包贷款应与我行签定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第四节议付

第四十六条议付定义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

第四十七条来单议付的条件

信用证为可议付的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我行为信用证指定议付行;

受益人在我行开立有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第四十七条我行审核

是否为可议付的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是否指定我行为议付行,并核查信用证修改次数;

是否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议付;议付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受益人是否签章,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单据种类、份数是否齐全,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是否相符

第四十八条议付行同意议付

我行在受理业务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同意议付的,应按规定计算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议付利率比照人民币贴现利率执行,天数为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计算公式:

议付利息=议付金额×议付利率×天数实付议付金额=议付金额-议付利息

14

我行在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书后方可议付

我行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增额、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议付行名称并由经办人员签字,加盖业务章

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经洽受益人修改相符后同意议付的,可正常办理议付手续对于提交单据不符的单据,必须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书后方可议付

我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索偿金额不得超过单证金额

第四十九条我行拒绝议付的处理

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洽受益人修改后仍不符,拒绝议付的或者虽然单证相符但决定不予议付的,我行应及时做出书面拒绝议付通知,注明拒绝议付理由,通知受益人,受益人仅可办理委托收款

第五十条我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未获开证行付款或付款不足的,可向受益人追索议付款项或不足部分

第三章档案管理和统计

第五十一条档案管理开证行的档案管理

1、信用证发出后,要在信用证副本背面注明来单付款情况

2、信用证副本要按信用证顺序号依次排列修改书副本、修改申请书及往来电/函要及时归卷,做到卷宗完整,记录清晰,便于查阅3、业务终了,应设专卷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通知行和议付行的档案管理

1、信用证、信用证修改书和附件等副本以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均应按顺序排列,专卷保管,确保完整无缺

2、信用证金额使用完毕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者,应作批注归卷保管

3、保管期限为5年

第五十二条统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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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业务统计应严格按照总行贸易金融业务报表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统计报表内容填报,各签字人员应对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分行贸易金融部按月报送《国内信用证业务统计报表》,要保证作到数字准确、真实,帐表、帐实一致,确保依时上报总行

不同统计报表中相同的业务统计数据应严格一致,数据差异须及时核查调整非本系统要求提供各类国内信用证业务数据或报表,未经总行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列入国家统计机构统计编号的,原则上不予提供和填报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五十三条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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