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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为什么不是实践合同

买卖合同为什么不是实践合同

篇一:

买卖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XX〕8号)的解读和评论

(20XX年5月27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

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生效,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价值取向、逻辑结构、各项制度设计是成功的,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法治基础和制度保障。

十多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为保障合同法的正确实施做了很大的贡献。

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裁判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实践中,创设了若干新的裁判规则,例如:

权利失效,事后抵押无效,合同解除不发生违约责任,合同应按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的合同目的解释,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有权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抵销,不良债权不生息,债务加入。

这些判例规则,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丰富和发展了合同法理论,值得学术界和立法机关特别重视。

合同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三个司法解释文件,即合同法解释

(一)(法释〔1999〕19号),合同法解释

(二)(法释〔20XX〕5号)和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XX〕8号)。

先对前两个解释作一个概述,然后着重分析第三个解释。

解释

(一)(法释〔1999〕19号),主要是解决适用合同法新旧法衔接、程序、时效问题,最重要的是对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如何适用的解释。

该项解释,抛弃了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先归属于债务人的传统理论,采纳了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取得的新理论,极具创造性。

[1]

解释

(二)(法释〔20XX〕5号),着重于对合同法若干制度的解释,如第7条解释什么是“交易习惯”;

第8条解释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无故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第14条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

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第15条解释多重买卖的效力;第19条解释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第20、21条解释债务清偿顺序;第22条关于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责任的解释;第23条关于抵销权的解释;第24条为解除权行使和抵销权行使增设3个月异议期间;第27-29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解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解释

(二)为填补合同法的立法漏洞,新创两项解释规则:

这就是第3条悬赏广告,和第26条情事变更原则。

下面着重评述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XX〕8号)[2]。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项解释文件中,不仅对买卖合同的生效、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等重要合同制度,作一般性的解释和释义,而且大胆运用附属于最高审判权的司法解释权,总结合同法实施十多年来的民事裁判实践经验,并参考民法理论研究成果,新创了若干解释规则。

例如,第2条买卖预约规则、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第9、10条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规则、第30条违约责任的过失相抵规则、

第31条损益相抵规则等。

最能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创造性,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值得实务界和理论界特别重视。

一、预约合同解释规则

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现行合同法未规定预约合同,致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裁判实践中发生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

本条解释,创设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为裁判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预约及认定买卖合同预约的效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预约?

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异其性质与效力。

当事人订立本约的目的,是要通过本约的履行,满足各自生活目的;而订立预约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

可见,预约是

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

质言之,所谓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

[3]

在民法发展史上看,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不具有将来交货、付款之约束的含义。

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之故,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合同形式自由的观念逐渐得到承认,买卖合同由要物合同逐渐向诺成合同演变。

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之后,买卖合同成为典型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双方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合意而成立。

双方达成将来买卖的合意,不再是所谓买卖预约,而是买卖合同自身。

没有必要再像早期那样,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再根据买卖预约订立买卖合同本约。

[4]

从近现代社会生活实践看,绝大多数情形,当事人都是直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通过履行买卖合同本约,实现各自的生活目的,无须订立买卖预约。

须先订立预约,再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本约,最终通过履行本约以实现目的,应有其特殊原因:

例如买卖合同标的物尚未处于可以立即交付并移转所有权的状态,履行本约的某种条件尚未具备,履行本约的时间尚未到来。

但是,即便有这些特殊原因,也不是非先订立预约不可,可以订立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本约,或者为当事人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规定期限(如商品房预售合同),而无须订立预约。

有鉴于此,近现代民法,规定预约的立法例殊少。

据手边的资料,规定预约的民法典有:

法国民法典(第1588-1590条)、日本民法典(第556条)、瑞士债务法(第2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79、1337、1351、1352、2932条)、墨西哥民法典(第2243-2247条)、智利民法典(第1553、1554条)、秘鲁民法典(第1414-1425条)。

[5]

但须说明一点,民法典未规定预约,并不等于裁判实务中不承认预约。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未规定预约,裁判实务中亦承认买卖预约的效力,且台湾最高法院对买卖预约著有若干判例。

[6]

(二)单方预约与双方预约

值得注意的是,就规定预约的立法例而言,法民第1589条[7]、日民第556条[8]仅规定买卖预约,瑞债第22条[9]规定“预约合同”,而不限于买卖;日民第556条明定为”买卖单方预约”,法民第1589条虽称“买卖预约”,亦应属于“单方预约”[10];瑞债第22条规定的“预约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就将来订立合同达成的合意,可以称为“双方预约”,而非所谓“单方预约”。

由此可知,预约有单方预约与双方预约之别。

在单方预约,仅一方享有预约权,有预约权一方一经表示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意思,相对方必须对此承诺而成立买卖合同本约。

[11]在双方预约,双方均有要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义务的权利,亦均负有应对方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

单方预约,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属于片务预约;双方预约,当事人双方均负担义务,属于双务预约。

[12]

(三)本条解释对买卖预约的定性

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协议,称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在约定期间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

显而易见,本条解释所谓“预约合同”,非指一般的预约,仅指“买卖预约”,且属于“双方预约”、“双务预约”。

因此,既与瑞士债务法规定的一般“预约合同”有别,亦与法国民法、日本民法规定的“买卖单方预约”不同。

[13]

依据本条解释,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非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本约之交货或者付款义务。

预约合同,通常约定所要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标的物及价金的计算标准,以作为将来订立买卖合同的依据。

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四)买卖预约的效力

(1)买卖预约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不得径依预约合同所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交货或付款)。

[14]

但须注意,此与日本民法上的买卖预约不同。

按照日本的判例,如果预约义务人对于预约完结权人完成买卖的意思表示没有回应,预约完结权人可向法院请求履行正式的买卖合同,如仅请求预约义务人承诺订立买卖合同,将被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不予受理。

[15]

(2)买卖预约双方所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预约权”,性质上属于债权,仅在预约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买卖预约之出卖人将预约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预约买受人不得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此与我国台湾的预约相同。

台湾最高法院1957年台上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

“不动产买卖预约虽已成立,而买主之物权尚未移转,仅发生一种请求订立正式契约之债权关系。

倘预约之卖主将预约标的之不动产另卖与第三人时,该预约之买主,除得对于预约之卖主请求赔偿其损失外,要不能对于该第三人主张其已成立之买卖契约为无效。

但须注意,日本民法买卖预约上的权利,称为“预约完结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效力是:

因预约完结权人行使权利的单方意思,即在预约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契约关系。

此预约完结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可以成为扣押的对象,经办理假登记(预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16]

(3)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

本条解释未赋予预约权利人请求强制预约义务人履行订立本约之权,是因为:

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是否订立合同有完全的自由,不受他人和组织的强制。

如法院强制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将剥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与合同自由原则相悖。

因此,强制订立本约,属于合同法第110条第

(一)项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

但须注意,我国台湾地区裁判实务的做法与此不同:

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权利人得诉请履行,法院应命债务人为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不为意思表示者,视同自判决确定时已为意思表示(因而

篇二:

实践中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农村集体土地不可擅自用于商品房开发

[案例]:

某开发公司同某乡合作开发了一块属于乡级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公司出钱、乡政府出地,开发了100多栋带大棚的二层“洋房”公开销售,吸引了许多城市居民前去购买。

集体土地可以进行“商品房”开发公开销售吗?

[分析]:

这种“商品房”的开发及销售均系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房屋销售合同为无效合同。

其理由: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如是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农用地的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征用、补偿手续;(3)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即交纳入地出让金;(4)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严禁市场销售,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不受法律保护。

[王富利律师提醒]:

(1)购房商品房一定要查询该项目是否具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有了此证,表明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四证齐全,此房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事先可到房地产交易所官方网上查询,若网上未登记备案,则最好不要购买。

2、工业用地上建住宅最好别买

[案例]:

前不久,王先生看中了市郊某工业园区内一栋独门独院”公寓式”小楼,价格低、环境好、距离市区又近,可一了解,此房

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房屋产权证是“办公用房产权证”,不能按揭贷款,还无法迁入户口。

是买还是不买,王先生陷入了两难之中。

”的房屋,最好不要购买。

第一,此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国家规定严禁在工业用地上开发建设除工业厂房、工业办公用房、工业配套用房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公寓住房”出售。

第二,虽然工业用地上可以建造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办出办公用房的产权证,但和普通住宅产权证书完全两样,一旦消费者购买了此类房屋,日后将面临诸多问题,如:

银行一般不予按揭贷款,无法公证、小孩上学,使用水、电、煤、暖气等配套将全部按照工业用房的标准缴纳,要比生活用房贵不少。

[王富利律师提醒]:

购买商品住房土地用地性质不可忽视。

工业用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为50年,居住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

此类房屋不享受住宅用地使用70年期满自动续期的权利。

3、“乡产权”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

几年前,刘女士在旅顺北路购买了一栋180平方米带大棚的两层“小洋房”。

最近,因生意需要,想贷点款,银行却以该房屋产权证不是国家法律认可、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为由,不予以贷款。

刘女士这才知道自己购买的楼房的产权证是乡一级政府颁发的所谓“地产小产权证”的“乡产权”。

[分析]:

诸如此类的“大棚房”、“生态房”、“农业园”一般都是打着农业项目的旗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由于此类房屋所用土地没有变性为国有土地,没有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

地出让金,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而无法办出国家法律认可的、享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所)正式颁发、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

一是从法律角度讲,“乡产权”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从日常生活讲,“乡产权”房屋不能公证、不能贷款、无法体现个人财产。

三是周边的配套设施不完善。

[王富利律师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前要弄清楚土地性质,分清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和出让土地、划拨土地的界限,要弄清房屋所有土地性质是不是国有出让土地,是不是商品住宅项目,有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不可听信开发商诸如“可变更为国有土地”、“可变更为产权房”的承诺,因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要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的层层审核,有些集体土地变性国有土地还要经过省国土部门或国家国土部门审批,商品房经营用地还要经过招、拍、挂环节,所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4、购买“合作房”、“联建房”要慎重

[案例]:

贺女士通过“中介”,相中了位于郊区附近一栋合作联建二手“别墅房”,此楼独门独院、价格便宜、环境好,很快贺女士就同“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

可与卖主一接洽,才知此房卖主仅有一份当初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一张购房发票。

[分析]:

(1)购买“合作联建房”,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发的联建房尤为注意,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

占用土地,如涉及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

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违反规定擅自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3)该房屋是某开发商与村里合作开发联建,其性质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殊形式。

该村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未办理法定的手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无法进行办理有关房屋权属方面的证明即房屋所有权证书。

[提醒]:

通过“中介”购房,首先要了解此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出让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若是后者,最好不要购买;购买二手房,还要查询卖方有无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若仅只有一份合同和一张发票,再便宜的房屋也不宜购买。

5、海景“地产房”买不得

[案例]:

叶先生在海边看中了某“生态小区”观海房——一栋两家连体二层小楼房,有地下室、有车库、有私家花园,一、二层居住用房,每平方米4980元,一套250平方米楼房125万人民币。

经了解,此楼房属于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地产房”,土地使用期只有50年,不仅办不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而且购房时还要缴纳总房价的4——8%的土地使用费。

[分析]:

(1)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海景房”等“商品房”,办不了法律认可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因为它所占有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2)

由于是集体土地,没有办理土地征用和集体土地变性国有出让土地手续,没有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也就无法办理国家法律认可的、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编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备案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3)这些房屋所占土地往往是开发商从村或乡镇租用集体土地(一般为50年),叶先生除了购房款外,还要向开发商缴纳购房款4%的土地使用费。

而国家法律规定商品房居住用地为70年,土地出让金包含在每平方米的房价中,由开发此商品房的开发商一次性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王富利律师提醒]:

(1)购买此类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办不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地产房”风险比较大,最好不要购买;(2)购买此类房屋最好的办法是看其开发的小区是否具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有了此证则证明此房所占土地必定是出让的国有土地,可以办理法律认可的房屋所有权证;(3)必要时,可到房地产交易所查询该楼盘是否已登记备案,若登记备案的,则可放心购买。

6、购买“尾房”要留神

“[案例]:

前不久,小王购买了某小区一套开发商剩下的“尾房”,按规定的日期和开发商提供的有关手续到交易所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可一了解,此套房早在一年前就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非要等抵押解除后,再办理产权证。

[分析]:

“尾房”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三大类:

一是“问题尾房”,如土地开发规划等必备手续不齐或未交开发土地出让金、户型不合

篇三: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

合同法同步练习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项选择题

1.【答案】a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

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a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

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排除a项。

(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正确。

4.【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5.【答案】a、B、c、d

【理由】

(1)a项讲了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B、c、d项讲了特殊缔约方式。

(2)政府采购合同是债权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故a项正确。

(3)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广告可以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是广告之一种,故B项正确。

(4)招标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是竞争缔约方法,受《合同法》调整,故故c、d项正确。

6.【答案】a、B、c

【理由】

依据《合同法》第366、406、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不约定租金,那么就成为借用合同了。

7.【答案】a、c

【理由】

(1)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

有对价的合同,如无特别规定均为诺成合同。

因此选择a项。

(2)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因此可以排除B项。

(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都是有偿的、诺成性的。

因此选择c项。

(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但《合同法》特别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此,排除d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单项选择题

1.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

a.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c.单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d.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3.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

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

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

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承得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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