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市中心乡镇发展的实施方案说明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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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市中心乡镇发展的实施方案说明文本

 

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

试点镇和市中心乡镇发展的实施方案

(2010年5月5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精神,推进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和发展,提高小城镇承载能力,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市中心乡镇(以下统称中心乡镇)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三明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按照“规划先行、典型引路、完善设施、统筹协调”的要求,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创新小城镇发展机制,发挥资源优势,强化产业支撑,实施综合开发,增强集聚能力,逐步将中心乡镇建成布局合理、特色明显、设施配套、生态优美的新型宜居城镇,努力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和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注重实效。

以规划统筹各种要素,高起点、高标准地调整或修编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功能定位,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谋划空间布局。

制定阶段性的实施目标,选准突破口,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注重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

——产业支撑,特色带动。

以培育壮大中心乡镇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为重点,坚持中心乡镇建设与经济发展并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位特点和资源优势,做特第一产业,吸引、集聚和促进二、三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带动中心乡镇建设。

——设施完善,环境优美。

以提高居民生产、生活质量,打造宜居环境为核心,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营造生态优良、清洁舒适、风貌各异的宜居城镇。

——功能齐备,生活便利。

以设施齐备、功能完善为基本要求,构建集行政、工业、教育、医疗、金融、商业、文娱、休闲、居住等为一体,与中心城市连接便利的新型城镇。

以高效、便捷为目标,完善市场建设,规范生产、生活秩序,营造优雅、祥和的生活消费氛围。

——统筹发展、保障一体。

以强化公共管理和服务为重心,加强统筹协调,适度整合项目资金,合理配置土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努力实现投资和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加快建立住房、医疗、就业、就学、养老、生活保障等制度,确保保障有效、保障到位。

(三)发展目标

——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以下简称省试点镇):

永安市小陶镇、尤溪县洋中镇

三至五年内,基本建成“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辐射带动力强的宜居城市综合体。

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1、经济发展目标:

2010-2015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年均增长6%,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6%,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23%。

2、镇区建设目标:

到2012年,镇区建成区面积比2009年扩大2平方公里;到2015年,镇区建成区面积比2009年扩大3平方公里;到2030年镇区建成区面积扩大6平方公里以上。

3、人口集聚目标:

2010-2012年,镇区常住人口年均增长16%,2012年末达1.56万人;2013-2015年,年均增长15%,2015年末达2.31万人;2015年后,年均增长13%,2030年镇区常住人口达6万人以上。

城镇化率,2012年小陶镇达51.7%、洋中镇达53.4%,2015年达60%以上,2030年达70%以上。

4、市政建设目标:

到2012年,镇区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主干道实现亮化、美化;镇区供水普及率达到100%;镇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镇区燃气普及率达到90%以上;镇区人均公共绿化面积达到6平方米以上,镇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市中心乡镇:

梅列区陈大镇、洋溪乡、三元区莘口镇、永安市贡川镇、大田县桃源镇、建设镇、尤溪县坂面乡、沙洋夏茂镇、青州镇、将乐县万安镇、泰宁县朱口镇、建宁县里心镇、宁化县石壁镇、曹坊乡、清流县嵩溪镇、明溪县沙溪乡

三至五年内,初步建成布局合理、特色明显、设施配套、生态优美具有一定辐射带动力的新型宜居城镇。

市中心乡镇比照省试点镇目标,发展速度接近省试点镇,并高于所在县(市、区)的平均增长速度,具体指标由各县(市、区)确定,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高起点编制规划。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中心乡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突出综合配套、科学合理、各具特色,经得起历史检验。

1、精心编制各项规划。

立足于发展需要和功能配套,编制总体规划。

省试点镇规划建设目标(一个规划期20年即到2030年)按照“宜居城市综合体”确定为:

人口规模不低于6万人,建设用地不少于6平方公里,规划控制面积不低于25平方公里。

做好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绿化、排污、消防、环保等专项建设规划,积极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省试点镇2010年上半年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年底前完成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等主要专项规划及近期(5年)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3-5平方公里)的编制工作;市中心乡镇参照省试点镇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抓紧启动规划修编,力争在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2、强化规划管理和衔接。

统筹编制中心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相配套。

切实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未编制规划的一律不准建设,已编制规划的,不得随意调整与修改规划。

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规划红线(道路)、绿线(园林绿地、山体)、紫线(文物古迹)、蓝线(水体、湿地)、黄线(公共设施)的“五线”管理制度,严格实施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制度。

3、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审批。

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在规划的方向、布局和任务上各有侧重、突出重点。

要保持地域特色、文化特色、民俗特色,凸显建筑景观风格,把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精心塑造富有特色的小城镇形象。

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试点镇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审查论证后,由市政府批准。

省试点镇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论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中心乡镇的规划由所在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局审查论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提升城镇整体水平。

按照统筹城乡、以城带乡的要求,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中心乡镇延伸,中心乡镇向周边乡村延伸。

加强中心乡镇集镇管理,提升城镇整体水平,增强中心乡镇承载力和吸引力。

1、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要求,完善中心乡镇与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和铁路的连接。

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科学合理规划以中心乡镇为重点的乡镇客运站、候车亭布局。

参照城市电网标准并结合实际,加强供电设施的改造和建设,为中心乡镇发展及生产生活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保障。

建设集中式供水系统,或通过与城市联网和区域联网的方式建设清洁可靠的饮用水保障设施,提高安全供水普及率。

完善垃圾收集、清运、无害化处理体系,推广完善“户集、村收、乡(镇)运、县(市、区)处理”的城乡一体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或直接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健全和完善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等网络,建设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等公共服务平台。

2、培育发展房地产业。

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业,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市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中心乡镇,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特色明显、质量可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要求,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和商贸街区。

规划区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零星建房审批、零星供地。

周边的农村住宅,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向镇区集中建设。

积极发展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产业,增加住宅的有效供给。

鼓励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危旧房改造有机结合起来。

健全房屋租赁、抵押、置换等业务,放开搞活住宅二级市场,发展住房消费信贷,提高个人购房能力。

3、提高集镇管理水平。

进一步搞好镇容乡貌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绿化管理、设施维修和养护管理等规章制度,广泛开展文明卫生创建活动,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摆摊设点规范、门前“三包”制度落实、户外广告设置合理、镇区整洁美观。

要建立健全乡镇环境卫生资金投入、巡查督查、日常保洁、垃圾处理收费等长效机制,做好镇区主干道、集贸市场和休闲场所等重点部位日常保洁,促进镇容镇貌根本改观,全面提高集镇管理水平。

严格建设工程管理,明确乡镇政府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小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报告制度。

(三)建立特色产业支撑。

按照相对集中、资源优化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加快产业发展,壮大经济实力。

1、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做强优势特色农业,率先做大林竹、畜牧水产、果蔬、茶叶等产业,打响特色产业品牌,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特色农业产业。

建立农业规模化生产基地,推广农业“五新”,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农业,着力提升农业的组织化、市场化、产业化水平。

扶持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农业产业化企业到中心乡镇工业集中区落户,并在龙头企业评审、企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大力发展品牌农业、生态农业,积极发展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流转市场,促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

2、强化特色产业培育和集聚。

根据实际,明确功能定位,培育各具特色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

要立足资源优势,加速工业的发展,把城镇化和工业化结合起来,建立独具特色的工业体系。

支持和鼓励中心乡镇建设产业功能区,做大做强特色块状经济,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功能区集聚。

鼓励农民进镇务工经商办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到中心乡镇落户。

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均应进入工业园区,鼓励和引导中心乡镇周边的一般乡镇新建工业项目向中心乡镇工业园区集中。

对其他乡镇迁入中心乡镇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以保持隶属关系不变、统计渠道不变、税费分成结算办法不变。

3、加快商贸物流业发展。

积极支持中心乡镇申报省商业重镇,大力引进新型零售业态加盟连锁农产品店入驻,促进中心乡镇商贸业发展。

推进中心乡镇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开拓特色农产品市场,实现农产品“双向流通”。

鼓励发展特色旅游业,依托优势资源,大力发展观光农业和“农家乐”等乡村旅游。

深度开发当地传统特色饮食和品牌土特产品,进一步带动当地商贸、餐饮、流通等传统服务业发展。

加快发展信息咨询、技术服务、金融保险等面向生产和民生的服务业,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可发展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业。

(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加大政府投入,加快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步伐,增强社会事业设施服务周边农村的能力,提高中心乡镇的承载力。

1、提升教育质量。

调整优化教育布局,培植优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重点按照标准化要求,集中财力、物力办好标准化的初中和小学,办好若干所优质幼儿园,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经济实用、功能配套的优质教育环境。

2012年前,省试点镇的中心小学和初中完成“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的市级评估验收,完成一所乡(镇)公办独立中心幼儿园建设并通过市级农村示范性幼儿园评估。

市中心乡镇也要参照此标准,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2、发展卫生事业。

根据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需求。

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实现房屋、设备、技术及管理“四配套”,并逐步发展为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等“六位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2012年前,省试点镇卫生院要达乙类卫生院标准,市中心乡镇卫生院也要不断完善设施提高档次。

3、加快公共文化休闲设施建设。

按照规划要求,选择适宜地段建设集娱乐、休闲、健身为一体的文体休闲广场或游乐公园。

推进建设文化站、图书室、体育活动室等功能一体的文体活动中心,省试点镇建成国家县级一级文化馆,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馆内必备设备总值达30万元以上。

市中心乡镇建成国家县级二级文化馆,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馆内必备设备总值达20万元以上。

4、鼓励、引导和发展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

推进以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信息传递为主体的科技服务中心建设,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服务体系。

(五)加强公共服务管理。

探索建立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的目标管理体系,将政府工作重心转移到管理社会事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

1、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探索建立公共决策的民主参与机制,积极推行公推直选、镇(乡)务公开和民主选举制度。

建立健全基层群众利益表述、诉求、协调机制和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新机制。

探索试行小城镇规划与建设项目公开征询意见制度。

2、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好县、乡、村三级联网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将就业服务职能延伸到村镇。

针对各类就业群体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

实施职业技能“订单”、“定向”培训,为小城镇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工人。

加强技术教育、创业培训和服务,形成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落实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乡镇、社区(村)两级劳动保障平台,探索建立符合中心乡镇特点、城乡衔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体系,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济困、赈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4、健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

参照城市自然灾害防范标准,加强防灾减灾设施建设,每个乡(村)建设1-2个应急避灾场所。

完善灾害应急处置和防灾减灾机制,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减灾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六)打造舒适宜居环境。

积极开展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活动,以此为载体,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

1、积极发展低碳经济。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淘汰落后的“五小”企业,对新上的项目严格做好资源、环境论证,严控高耗能、高污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

大力推广建筑节能、节水、减排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大力推广“沼气池替代化粪池”,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利用太阳能。

推广水旱轮作、间作套种、节水灌溉等清洁生产技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

2、搞好环境保护和整治。

加强重要水库和饮用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强化天然植被保护恢复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资源的保护管理。

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控制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生活污染,美化村容镇貌,打造舒适宜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培养居民的环保意识,提升中心乡镇生态文明程度。

3、做好历史文化保护。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传统街区风貌保护和文物单位修复,加强古村落、古宅、特色民居和红色故居等文化遗产的保护。

结合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和传统风格,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小城镇整体风貌,提升中心乡镇文化品位。

(七)创新投资发展机制。

围绕中心乡镇发展,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创造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开发机制,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发展的路子。

1、创新投融资机制,按市场化模式筹措建设资金,通过BOT、B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中心乡镇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和经营。

中心乡镇可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实行项目综合开发、滚动发展。

2、积极探索部分公用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盘活国有土地,统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鼓励中心乡镇通过拍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冠名权、有限期承担企业广告等形式,增加中心乡镇建设的资金来源。

3、强化小城镇经营,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拆迁、出让机制,建立土地收储和出让联席会议制度,科学规划,合理编制土地收储和出让年度计划,做到土地收储、出让规模适度、合理,实行净地出让,确保政府合理收益实现,为中心乡镇建设筹集资金。

三、政策措施

(一)基础设施投资方面。

1、列入省试点镇规划的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公交场站、防洪排涝、义务教育、医疗和计生服务站、文体场馆、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建立扶持和激励机制,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省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所在县(市)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省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3、省试点镇建设用地出让金,除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额用于试点镇的发展,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省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全部用于试点镇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4、市直各部门要在项目争取和专项经费安排上向省试点镇倾斜,扶持省试点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5、省试点镇的规划经费(总规、控制性详规及主要专项规划)市县财政各承担50%,确保试点镇规划按时顺利完成。

6、支持省试点镇开展造福工程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每个省试点镇单列安排500名造福工程搬迁指标,对百户以上的集中安置点,每个点3年内给予100万元的市级造福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扶持。

以上1、2、3、4点省试点镇基础设施投资方面政策,市中心乡镇可参照执行。

(二)财税支持方面。

1、完善财税管理体制。

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健全省试点镇财政管理机构。

县(市、区)根据省政府出台的“2010~2015年对试点镇新增地方级收入实行全留”政策,县级从省试点镇分成的新增实得收入,通过预算安排给试点镇,专项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

2、企业在省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级次全额拨补前三年所取得的建筑安装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3、新入驻省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交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

新入驻省试点镇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拨补50%;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

4、新入驻省试点镇的工业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第四年至第六年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予以拨补50%。

5、对参与省试点镇建设的企业用电给予适当的优惠,用水按民用水价格给予优惠。

以上省试点镇的财税支持政策,市中心乡镇可参照执行。

(三)金融支持方面。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省试点镇延伸分支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加强同业合作,共同完善省试点镇金融服务,对新进驻省试点镇的金融机构由所在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

支持省试点镇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省试点镇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

支持省试点镇发展多元化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专业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合作。

继续探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3、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

鼓励加强银商合作,推广银行卡使用。

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

积极创新消费信贷产品,为省试点镇居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

4、扎实做好就业信贷支持工作,加大对省试点镇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挥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重点就业人群的金融帮扶工作。

5、加大对自住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支持工业区和商业地产建设项目。

6、推进林权、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深入探索实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村房屋等抵押贷款。

以上省试点镇的金融支持政策,市中心乡镇可参照执行。

(四)用地支持方面。

1、省试点镇的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项目落实、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安排上予以优先保障,按批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规模限制上适当放宽。

因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控制指标在县域范围内平衡的,由三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2、鼓励省试点镇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部分收益,返回试点镇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乡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省里下达每个省试点镇1000亩土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验收结果,核定相应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

3、加强省试点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县(市、区)的有形土地市场应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业务,通过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4、对于经市政府核定的大型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可由市国土部门向上级专项申请,或提前使用中心乡镇5年用地指标。

对于建设用地规划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在保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以上省试点镇的用地支持政策,除1000亩土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政策外,市中心乡镇可参照执行。

(五)支持房地产开发方面。

1、落实省试点镇房地产用地供应。

推进城市房地产开发政策向乡镇延伸,切实保障省试点镇房地产开发的用地供应,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予以优先保证,需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次征收规模适当放宽。

省试点镇先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新增耕地后形成的挂钩指标可优先保障省试点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或有偿调剂给其他地区使用。

2、支持省试点镇商品住房消费。

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市场需求情况,对个人购买省试点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

加大对个人购买省试点镇商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个人首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按照政策规定,购房首付比例可降低至20%,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3、营造省试点镇房地产业发展投资环境。

鼓励银行业机构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省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

减免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费,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

省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可降为20%。

以上支持省试点镇房地产开发政策,市中心乡镇视条件参照执行。

(六)促进人口集聚方面。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在省试点镇就业或有合法固定住所(含自有住房和租借住房)的,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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