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裁判团的组成及职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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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裁判团的组成及职掌

第一章裁判團的組成及職掌

一場正式排球比賽要順利圓滿的完成,除了競賽、場地器材的配合之外,裁判團是不可或缺的角色,而裁判團各司所職,互助合作,環環相扣,任一環節脫節都將影響比賽的順利進行。

因此談到裁判的執法實務,需先確認裁判團各成員的權責,如此才能相輔相成,完成公正、公平的比賽執法任務。

第一節裁判團的組成

裁判團由裁判人員及輔助人員組成,依規則第23條之規定,裁判人員由第一裁判、第二裁判、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及司線員(二人或四人)組成,是屬於法定之裁判人員。

不過,一場比賽之得以圓滿進行,還需有待裁判長、撿球員、計分員及擦地員等輔助人員之密切配合,故一併述之。

裁判人員及輔助人員之執法位置如下頁圖1所示:

 

 

〈圖1〉裁判人員與輔助人員之位置

裁判人員之服裝,國際裁判規定著深藍色條紋上衣,深藍色長褲,國家級目前規定著白色上衣,白色長褲,均需佩白色腰帶、白色膠底鞋。

而且胸前必須佩帶其所通過檢定之該級裁判胸章。

 

第二節輔助人員

壹、裁判長

正式比賽時,應於控制委員會之下設置裁判委員會,並任命委員中之一人為召集人(國內亦稱裁判長),負責推動比賽與派遣裁判。

其權責如下:

一、比賽之前一天,檢查場地、設備及器材是否合乎標準。

二、負責安排各場執法裁判,並分派其任務。

安排與分派之原則如下:

(一)必須是與雙方球隊無關係之中立者。

(二)在同一大會中,以不擔任同一比賽分組之裁判工作為原則,甚至已擔任過兩隊中之任一隊出賽時之某項職務時,亦以迴避為原則,如事實上有困難,則必須擔任與上次不同之職務。

(三)過去擔任裁判職務時,曾與之發生過較大糾紛之球隊,應盡量避免。

(四)依雙方之實力,必要時,儘量安排技術較優者擔任。

三、負責考核裁判人員之執法技術與道德。

並將考核意見載之考核表。

四、大會開始之前召開裁判會議,溝通規則之見解,統一執法之基準並了解裁判人員之身體狀況。

五、大會期間,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裁判會議,提示注意要點,更正執法錯誤或處理特別問題。

六、至於臨場之執法,裁判長不得左右裁判人員之判決或暗示意見,即使裁判人員遭遇困難,亦不得有所助言,而應聽其自主處理。

貳、撿球員

(一)實施三球制時,應有撿球員六名,其位置如圖1所示。

(二)比賽開始前,第二裁判先行各將一球滾交發球區附近之撿球員

(2)、(5),再於核對球員位置後,將第三個球滾交發球員。

(三)成死球時

1.撿球員

(2)或(5)應迅速將手中之球擲交下一位發球之球員。

2.如球在場外,則由撿球員(l)、(3)、(4)、(6)中距球最近之一人,負責將球撿回,然後滾交撿球員

(2)或(5)。

3.如球在場內,則由球員迅速將球撥出最近之場外,再由撿球員負責撿回。

(四)撿球員之間,必須以滾動方式相互傳球,而不得以拋傳方式相互傳遞,以免影響比賽。

(五)局間休息時,應將結束之前的比賽用球,交由撿球員

(2)或(5)保管。

(六)替補或暫停時,第二裁判不必控球,如係替補,發球員只須將球持著或放置地上,如係暫停,則將球交由撿球員

(2)或(5)保管。

(七)比賽結束後,將三個用球放回置球器,由第二裁判負責交還大會。

參、記分員

(一)應注意服裝之整齊與言行之謹慎。

(二)記分員專司記分板之架設及書寫等有關事宜。

(三)有關比數應聽由記錄員之指示後迅速顯示之。

(四)記分板之設置,僅為方便觀眾及雙方球隊,即使顯示較遲或錯誤,雙方不得據以抗議,一切應以記錄表上所記載者為準。

(五)記分板上之分數縱有錯誤,雖任何人員發現,均不得遽而中止比賽,應待成死球後更正之。

(六)如顯示之分數錯誤,經記錄員提出更正時,不得堅持己見,應立即訂正。

(七)常見許多錦標賽都由各隊派一選手擔任記分員,此雖為權宜之計,但終非正途,應加改正。

肆、擦地員

此專為室內球場因球員流汗濕滑而專設,應坐於事先準備之座椅,總共有8位,6位持長拖把,2位拿乾毛巾為快速擦地板員。

持長拖把之6位擦地板員,當球隊要求暫停或局間休息期間,應儘速擦拭乾淨。

比賽成死球時,原持長拖把最靠近記錄台之兩位(兩邊各一位),拿乾毛巾加入快速擦地板員,主要負責後區之擦拭工作。

記錄台前之快速擦地板員主要負責前區之擦拭工作。

地板之擦拭絕對不得假手球員或其他裁判人員,也不應接受球員的指揮,僅依實際地板濕滑處迅速擦乾,隨即離場,但需聽從第二裁判的指揮。

第三節裁判人員

壹、第一裁判

一、位置

第一裁判站於或坐於裁判台上執行職務,其視線應高出球網頂端50公分。

第一裁判必須利用賽前正式練習期間,依自己之身高調整裁判台之高度。

二、職權

(一)從比賽開始至比賽結束,包括比賽因故暫停期間,第一裁判有權指揮全場比賽,其權力高於其他裁判人員,因此,當其發現其他人員之判決有誤時,有權更正,甚至,其他人員未能勝任職務時,有權撤換。

(二)為求執法圓滿順遂,第一裁判應主動要求其他人員配合,並尊重其他人員之職權。

因此,每當鳴笛之後與宣判之前,應習慣性的環視其他人員之手勢與旗號。

(三)若第一裁判之判決與其他人員不同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1.如肯定自己正確,應重複加重手勢,以強調判決無誤。

2.如發現自己有誤,應勇於更正。

3.如係雙方同時觸犯不同類型之犯規,應判為雙方犯規,重新比賽。

4.如証實為誤判(如位置關係),應取消判決,重新比賽。

(四)第一裁判有權決定比賽中之一切問題,包括規則中未曾詳述之問題。

1.第一裁判對整場比賽負完全責任,因此,比賽之前,應召集其他裁判人員,作意見溝通與任務提示。

2.發生規則中未有明白規定之問題,第一裁判應負責解決。

3.第一裁判於場地秩序紊亂而必須干涉比賽場外之事件時,可請求主辦單位及球隊負責人協助。

因此,當與球隊有關之非該隊隊職員擾亂秩序時,可依據此一原則處理。

至於其他觀眾以粗言穢語對待裁判人員時,應請主辦單位將該觀眾逐出場外,而當啦啦隊過於激情時,應請啦啦隊所屬之球隊負責解決。

(五)第一裁判在比賽隊長之請求下,有義務解釋其所引用之規則,而且,必須允許球隊隊長於賽後將其意見書於記事欄,作成正式抗議。

三、職責

(一)比賽前

1.第一裁判應於賽前45分鐘報到,並於賽前30分鐘由裁判委員陪同接受酒精檢查。

2.第一裁判應會同第二裁判檢查場地、設備、器材及附屬設備。

3.第一裁判應按國際排球總會規定之程序,進行各項賽前儀式。

(二)比賽中

1.自鳴笛指示發球起,至有違例或犯規發生時,第一裁判應鳴笛停止比賽,並以手勢宣判。

2.惟有第一裁判有權制裁球隊之不當行為或延誤比賽,其他裁判人員若有發現,只能據實以告,不能逕予判罰。

3.以下情況,只有第一裁判可以判定:

(1)發球員之犯規、發球隊之位置錯誤或掩護行為。

(2)有關擊球之犯規。

(3)球網上方及球網上沿之犯規。

(三)比賽後

1.執行比賽結束儀式

(1)兩隊場上球員站在各自場區之端線上。

(2)兩隊隊員跑向中線,互相握手。

(3)裁判人員、運動員自行退場。

2.召集雙方隊長到記錄台前簽名。

3.檢查記錄表後簽名。

4.檢查比賽成績報告表。

貳、第二裁判

一、位置

第二裁判站於第一裁判對面之邊線外的網柱附近執行任務。

必要時,第二裁判可在中線與攻擊線之間的邊線外移動,如球在球網附近,則應迅速回到網柱旁邊。

二、職權

(一)第二裁判為第一裁判之助理。

賽前,第一裁判因故尚未到場時,可經審判委員之同意,由第二裁判代理執行賽前之各項準備工作,如逾比賽開始時間仍未到場,或比賽進行中身體不適,應由第二裁判代理執行任務。

(二)第二裁判得以手勢提示其職權以外之犯規,以促請第一裁判參考,但不得鳴笛,亦不得堅持己見。

(三)第二裁判負責控制、協助記錄員工作。

1.指導球隊隊長、教練於記錄表上簽名。

2.收取各局出賽陣容單。

3.確認完成各項登錄手續後,才向第一裁判示意,開始恢復比賽。

(四)允許或拒絕球隊之替補或暫停請求。

(五)球員受傷時,應趨前暸解狀況,並向第一裁判提出報告,以憑決定進行替補或給予恢復時間。

(六)雖有規定不能請求擦拭地板,但若溫度與溼度超出標準,而前區確實溼滑不堪時,第二裁判可先檢查地板狀況,然後決定是否准予擦拭請求。

不過如有類似情況,應在賽前即與裁判人員、輔助人員及雙方球隊有所溝通,避免不公現象。

(七)第二裁判有權在比賽進行中檢查比賽用球是否仍然符合規定。

三、職責

(一)比賽前

1.第二裁判應與第一裁判同具相同等級之裁判資格,並於賽前30分鐘接受酒精檢查。

2.第二裁判會同第一裁判檢查場地、設備、器材及附屬設備。

並向大會領取比賽用球。

3.第二裁判與第一裁判共同主持擲幣選邊。

4.負責量計賽前正式練習時間。

5.指導球隊隊長及教練於記錄表上簽名,以示確認球員名單及號碼。

6.收集已由教練簽名之首局出場陣容單,轉交記錄員,並負責保密。

7.協助第一裁判丈量網高。

8.核對上場球員之位置是否與陣容單相符。

(二)比賽中

1.第二裁判負責監督球隊席上、熱身區內或懲罰區內之職員與隊員,如有不法行為,應於死球時向第一裁判報告。

2.第二裁判控制比賽中斷時間。

3.第二裁判接受球隊之暫停或替補請求,並負責控制球隊使用暫停或替補之次數,當第二次暫停、第五次及第六次替補時,通知第一裁及有關球隊之教練。

4.遇有以下情況,第二裁判必須鳴笛:

(1)發球時,接發球隊之位置錯誤。

(2)球員觸及球網下沿部分或本側之標誌竿。

<1>球員觸網犯規之鳴笛時機應確實掌握,否則,如球員已遠離球網才鳴笛,將缺乏真實感,而容易招致球員與觀眾之不信任。

<2>球網上沿之白帆布帶附近的觸網犯規,第二裁判只能作手勢提醒,而不能鳴笛判罰,因為,如果是由球體帶動球網上沿觸及攔網球員,則只有位於球網上方之第一裁判才能明確判斷。

不過,如球已遠離球網,而第一裁判之視線亦已隨球轉移時,所發生之明顯觸及球網上沿的犯規,仍應鳴笛判罰。

<3>球員碰觸靠近第一裁判之標誌竿時,第二裁判只能作手勢提示,而不能鳴笛判罰。

<4>球可能從有效飛越空間之外側通過時,應迅速移位至適當位置,以求明確判斷。

<5>一方攻擊,另方攔網時,唯有就近之第一裁判才能明辨是攻擊方或攔網方觸及標誌竿。

因此,第二裁判不得判定觸及對側之標誌竿的犯規。

<6>不能僅依標誌竿之搖動,即認定觸標誌竿犯規,因為,球觸及球網上端之鋼索,亦有可能震動標誌竿。

(3)侵入對方場區及球網以下空間。

所謂侵入對方場區,是指超越中線;而侵入球網以下空間,則若不觸球或不妨礙對方球員,應不構成犯規。

(4)後排球員完成攔網或自由防守球員試圖攔網。

(5)第一裁判處在難以觀察的情況下,球觸及場外物體或地板。

在此可能的情況下,通常第二裁判不應急著鳴笛,而是發現第一裁判應鳴笛而未鳴笛時,再即時鳴笛。

(三)比賽後

1.收回比賽用球,並歸還大會。

2.召集雙方隊長到記錄台前簽名。

3.在記錄表上簽名。

參、記錄員、助理記錄員

一、記錄員

記錄員之位置,在第一裁判之對面,第二裁判之後方,其職責分述如下:

1.賽前30分鐘向第一裁判報到。

2.填寫記錄表上可以預先填就之有關資料。

3.經教練和隊長簽名之球員名單,將之登記於記錄表上。

4.每局開始前根據球員陣容單,由後發球之球隊先行登記,並負責保密。

該陣容單亦需取得教練之簽名。

5.在開賽前,應由雙方教練及隊長於記錄表上簽名,以示確認記錄表上所填之各項資料無誤。

(二)比賽中

1.將第一裁判鳴笛令比賽開始之時刻記入「開賽時間」一欄。

2.在比賽進行中,按規定之形式,正確地記載於記錄表,並登記暫停及替補次數,以及各種處罰及其他事件之實情。

3.比賽停止時,向第二裁判提示暫停或替補之次數,並負責登記及核對替補是否正確。

4.如教練或隊長詢問該局暫停或替補之次數時,應予回覆。

5.須監視輪轉次序之是否正確,如有不符,應在完成發球時鳴笛更正之。

6.隨時核對記分板上所顯示之分數是否正確,如未設置記分板,應以口頭報告比數。

7.每局終了及決勝局某隊先得八分時,應通知交換場地,並核對換邊後之位置是否正確。

(三)比賽後

1.將各局結束時的正確時間填入記錄表中。

2.比賽結束後將「比賽結果」一欄正確填寫清楚,經助理記錄員、自己簽名後,依序由雙方隊長、第二裁判、第一裁判簽名。

二、助理記錄員

(一)比賽前

1.賽前30分鐘向第一裁判報到。

2.填寫自由球員替換記錄表上可預先填就之有關資料。

3.確認比賽隊伍之自由球員號碼,填入表格規定處。

(二)比賽中

1.專心注意兩隊自由球員的替換情形。

2.登錄與自由球員替換時球員之號碼及當時得分比數,己隊得分在前。

3.自由球員換離場時注意是否換回原號碼球員上場。

4.若未依規定替換自由球員,應立即通知第二裁判更正。

5.比賽採用技術暫停時,控制技術暫停時間的開始與結束。

6.掌控局間休息的時間和記錄台上的手動計分板作業。

(三)比賽後

1.在自由球員替換記錄表上簽名。

2.等記錄員完成記錄表後在記錄表上簽名。

肆、司線員

一、司線員應穿著大會規定之服裝(國際正式比賽需著白色),於賽前30分鐘抵達球場,向第一裁判報到,由第一裁判交代任務。

二、司線員之職責

(一)司線員在以下情況時應做出規定旗號:

1.球落在界線附近,是界內或界外。

2.球觸及身體後出界。

3.球觸及標誌竿,或發球從有效飛越空間以外飛過球網。

4.在發球的擊球瞬間,任何球員(發球員除外)踏出球場以外。

5.發球員著地腳違反規定。

6.若球員觸及標誌竿是在擊球動作中或會造成妨礙比賽時。

7.球從非有效飛越空間進入對方球場內或觸及標誌竿。

(二)在第一裁判請求下,司線員必須重複他的旗號。

(三)球員有侮辱性之言行,欲引起第一裁判之注意時,將旗子舉起,左右揮擺,然後將實情告訴第一裁判。

 

第二章比賽開始前的執法要領

本章之主要內容,在依序說明裁判人員向主辦單位報到起,至正式比賽開始之期間內,有關之執法程序、要領及注意事項,但裁判在向主辦單位報到之前,應考量自己對規則、執法實務的熟練情況,適時複習規則或找機會執法演練,務必在最佳狀況下擔任比賽執法任務。

本章按亞排聯(AVC)裁判委員會2001年3月21日公佈實施之「賽前儀式」進行之順序,區分為:

「賽前準備」、「丈量網高」、「選邊」、「賽前正式練習」、「檢視球網」、「請示開賽」、「列隊進場」、「介紹裁判、球隊職員」、「鳴笛指示發球前」等各階段,分述相關裁判人員之執行程序及要領:

第一裁判

第二裁判

記錄員

報到

45分鐘前到場報到。

30分鐘前酒精測試。

備妥記錄表、完成球隊資料

賽前準備

賽前25分

領取比賽用球

會同檢查球員資料、場地、設備、器材及其他附屬設備;協商各項執法配合

將記錄表上可事先填寫之部分填妥

賽前16分

會同丈量網高

選邊

賽前15分

召集雙方隊長擲幣選邊並將結果轉知記錄員

請雙方隊長及教練於記錄表上簽名

檢查隊長標誌

向隊長作必要之說明與提示

賽前正式練習

賽前14分

鳴笛作手勢,一起練習共10分鐘,若分開練習則先發球隊先練5分鐘後,再輪換另一隊5分鐘

控制練習時間收取雙方陣容單、查核後轉交記錄員

依陣容單填妥後,交還第二裁判並保密

檢視球網

賽前4分

第一裁判鳴笛停止練習

要求雙方隊職員退出球場回球員席

擦地板員擦拭比賽場地

請示開賽

賽前3.5分

會同請示審判委員可否開賽

列隊進場

賽前3分

第一裁判召集兩隊球員列隊於球員席前邊線,進入球場後面向記錄台列隊於球場中央

第一裁判站於A隊一方,第二裁判站於B隊方

大會介紹參賽兩隊後,第一裁判鳴笛雙方球員先後走近網邊,握手致意交換禮物

裁判回記錄台前,球員回球員席,先發及自由球員坐於球員席,替補球員進入熱身區。

 

介紹裁判

賽前2.5分

第一裁判站於A隊一方,第二裁判站於B隊方,聽音樂走入場中央,面向記錄台

播音員介紹裁判後,第一、第二裁判分別就裁判位置,

回記錄台前將兩個比賽球分別滾給

(2)、(5)號檢球員

介紹球員及教練

核對陣容單先發球員號碼

鳴笛指示發球前

 

檢視雙方球員之相關位置

核對球員位置

核對球員位置

問記錄台是否完成準備

核對發球員號碼

開始比賽

0分

鳴笛指示發球

將一比賽球滾交發球員,給第一裁判手勢

給第二裁判完成準備手勢

賽前儀式隨著比賽規模、組織的不同會有差異,例如:

國際賽或沒有播音員的比賽等,都有可能要求不同的賽前儀式,因此,裁判人員應配合大會所訂定的賽前儀式進行各項程序。

第一節賽前準備

一、裁判人員應於比賽開始之前45分鐘,穿著規定之服裝向大會(或裁判長)報到。

二、第一裁判應會同第二裁判檢查場地(光度、溫度、界線)、設備(球網、網高、標誌帶、標誌竿、障礙物距離)、用球(重量、圓周、氣壓)及其他附屬設備。

球場若經裁判長(國際比賽為裁判委員會)於比賽前一天檢查而提有改善意見時,第一裁判應特別注意檢查該等缺點是否確有改善,否則不得執行該場比賽。

三、第二裁判自向主辦單位領取比賽用球起,至比賽結束歸回用球止,應負保管用球之責任。

四、為求裁判工作之圓滿順遂,第一裁判應主動召集其他裁判人員,徵求各人意見,以求見解統一,並至少應就以下各點提出協商。

(一)當第一裁判無法明視之犯規動作發生時,第二裁判如何作主動提示。

(二)有關觸手出界球、三擊不進球、界內球或界外球等之判決,如何取得最佳聯繫,如有出入時又如何協調。

(三)如第一裁判以眼光徵求意見時,或其他人員所作之判決不為第一裁判所採納時,如何因應。

(四)第一裁判應主動提示各人職責上之注意要點。

例如:

第二裁判在球靠近網邊時,應注意有關球網及中線之各項犯規,而不應將視線隨球轉移;當有司線員時,則界內球與界外球之判定應委由司線員專司,第二裁判可以不必再作判決,以免發生不必要之混淆。

針對以上之協商,愚意以為:

(一)有關「觸手出界球」,第二裁判或司線員一有察覺,應即作出手勢,而第一裁判於下判決之前,亦應先行確定該兩者是否作有手勢。

(二)有關「三擊不進球」,則第二裁判以暫時不作手勢為宜,待第一裁判自覺懷疑或不夠確定,而以眼光徵求意見時,始作出手勢,較為適宜。

(三)有關「界內球」或「界外球」之判定,應以司線員為主,第二裁判不必再作判定。

(四)第一裁判有權推翻其他裁判人員之判決,因此,如所下之判決未被第一裁判採納時,任何手勢或暗示均應迅速收回,且不得作強烈主張。

五、如有某一裁判人員缺席,而又無裁判長在場時,第一裁判應堅持要求主辦單位以另一合格裁判人員代替之。

如第一裁判因故未能於賽前45分鐘到場,則第二裁判應先代理執行賽前之各項任務。

如第一裁判員因故未能於比賽開始時到場,則由第二裁判替代,另再就合格裁判人員中遴選一人擔任第二裁判。

第二節丈量網高

一、賽前16分鐘,由第二裁判手執丈量標竿,第一裁判檢查球網高度,雙方球員可繼續在場內熱身,若有影響丈量作業可示意讓位。

二、丈量時以球場中央開始,然後裁判台前邊線網高,再回到記錄台前邊線網高,中央部分應符合標準高度,兩邊線上網高應一致,且不得超過標準網高2公分。

 

第三節選邊

一、賽前15分鐘,第一裁判會同第二裁判鳴笛召集雙方隊長至記錄台前擲幣選邊。

二、擲幣選邊之結果,可能有以下的選擇組合。

(一)甲隊選擇發球,乙隊必須選擇場地兼接發球。

(二)甲隊選擇接發球,乙隊必須選擇場地兼發球。

(三)甲隊選擇場地,若乙隊選擇發球,則甲隊必須接發球。

(四)甲隊選擇場地,若乙隊選擇接發球,則甲隊必須發球。

三、利用召集球隊隊長之際,順便檢查是否佩帶隊長標誌,凡未佩帶者,應促其改善,否則不准出場。

四、擲幣選邊後,雙方隊長應至記錄台簽名確認球員資料。

五、規則中若有特殊規定,應主動向球隊提出說明。

所謂特殊規定,在國內比賽中,常見者,為有關球員之資格規定與證件之查核問題。

有關球員身份,應於賽前核驗無誤後,始得進行比賽,至於比賽進行中因替補而發生之球員資格問題,如欲有所申訴,則至遲應於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惟若雙方同意不查核證件時,則可從免。

六、所謂記錄員可事先填寫之部份,包括大會名稱、雙方隊名、比賽日期、組別、場地、場次等有關資料。

如因時間關係,此項工作亦可留待「賽前正式練習」時填就。

 

第四節賽前正式練習

一、賽前14分鐘,由先發球之球隊先作賽前正式練習。

二、練習時間為雙方各五分鐘,如雙方同意,亦可同時練習十分鐘。

三、練習時間之量計,係自第一裁判鳴笛指示球隊練習之時起,故須等待先練習之球隊(甲隊)已安置妥當,確實可開始練習時,始可鳴笛,而輪由另隊(乙隊)練習時亦然。

因此,甲隊練習時間終了時應鳴笛,而乙隊開始練習前,亦應再度鳴笛,以憑量計時間,否則,將有損乙隊權益。

四、練習時間之量計由第二裁判負責,但開始與結束之鳴笛則由第一裁判負責。

若兩隊分開練習,換隊練習之哨音可由第一、第二裁判協調由誰來鳴笛均可。

五、球隊練習時,第一裁判可以:

(一)上裁判台,嘗試視線良否。

(二)觀察球員(尤其是舉球員)之特性。

(三)默記球員之相關位置。

(四)監視記錄台,非有關裁判人員不得接近。

六、球隊練習時,第二裁判應催促雙方教練提交第一局之出場陣容單,並核對上、下聯球員號碼是否一致,是否填寫自由球員號碼,若無,應再向教練確認,如屬教練遺漏應要求填上,且須有教練之簽名,並應負保密之責。

待兩隊收齊再交記錄員登記。

七、出場陣容單應由後練習之球隊先行提交,其用意在避免因洞悉對方之陣容與位置而獲益。

八、默記球員相關位置之方法,因人而異,或記特徵,或記對角關係,然若能於每次發球前作再度確認(尤其是由後排跑上網前之舉球員)則將更為可靠。

九、記錄員拿到陣容單後必須核對記錄表上球員資料欄內,是否先發球員及自由球員均有註冊登記,若發現非法球員需即刻通知第二裁判要求教練作更正。

確定無誤後再登入球員號碼欄。

第五節檢視球網請示開賽

一、賽前四分鐘,第一裁判鳴笛停止練習,所有球員退回球隊席,結束練習前應召擦地板員在記錄台前預備,停止練習後再拖地一次。

二、於檢視球網符合標準後,第一裁判會同第二裁判向大會審判委員報告一切準備就緒,請示可否開始比賽。

第六節列隊進場

一、經審判委員許可後,第一裁判召集兩隊球員列隊於球員席前邊線,進入球場後,面向記錄台列隊於球場中央,第一裁判站於A隊一方,第二裁判站於B隊方(如圖2)。

二、第一裁判鳴笛雙方握手致意後,裁判回記錄台前,球員回球員席,先發及自由球員坐於球員席,替補球員進入熱身區。

 

 

<圖2>

第七節介紹裁判、球員、教練

一、音樂響起,第一裁判站於A隊一方,第二裁判站於B隊方,走入場地中央,轉身面向記錄台,待介紹後互握手致意,隨著音樂走向各自位置。

二、第二裁判回到記錄台前,將兩個比賽球分別滾給

(2)、(5)號檢球員。

接著開始介紹雙方先發球員進場,應先介紹發球隊。

三、介紹球員時,第二裁判應持陣容單核對先發球員及自由球員號碼。

 

第八節鳴笛指示發球前

一、賽前一分鐘,球隊進場後,第二裁判核對雙方球員位置。

二、第二裁判核對位置無誤後,將球滾交發球員,並向第一裁判作手勢,表示可以開始比賽。

三、如核對位置發現有誤時,應依以下方式擇一處理

l.如係先發球員之間的錯誤,必須更正,不得更換。

2.如係先發球員與替補球員之間的錯誤,(如圖3),則有兩種選擇,其一,若教練堅持由6號球員在場,則應依球員替補之程序登記;其二,若教練願意更正為5號球員在場,則應准予更換,不必處罰。

 

陣容單上場球員

<圖3>

四、如因第二裁判與記錄員之疏忽,以致球員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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