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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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Safetymanagementsystemofmarineelectricalequipment

船舶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

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 管理职责

3.1 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 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 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 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 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 管理要求

4.1 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 作业人员

a. 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 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

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

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

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 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

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

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 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 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 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

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 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 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 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 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 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 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 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 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 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 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 设备的接线

① 接线前

a.

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

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

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 设备的检修

① 先停电

a.

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

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

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

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

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

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

拆除时顺序相反。

c.

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

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

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 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 设备安全要求

a.

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

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

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

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

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

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

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

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如何成为船舶电气工程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气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电气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电气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条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电气专业工程设计;

(二)电气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电气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电气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电气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因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技术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字盖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电气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注册电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注册电气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实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电气专业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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