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装置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标准技术规范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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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装置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标准技术规范书

脱硫装置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标准技术规范书

1.范围

1.本规范书适用于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烟气脱硫及其它项目所采用的火灾报警和消

防控制系统招、议标文件以及合同技术协议的技术附件。

2.本规范书按照下列基本方案编写:

a)脱硫岛内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b)脱硫火灾报警系统设有与全厂火灾报警系统的通讯接口。

3.鉴于每个工程有各自的特点,在满足本通用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按照不同工程的要求

执行。

4.如果本规范中内容有与技术数据表清单中内容矛盾之处,以技术数据表和订货清单中要

求为准。

5.本规范按照含安装、施工工作量编制。

具体项目是否含安装工作量详见技术数据表相关

要求。

6.本规范含气体消防部分内容,具体工程是否含气体消防详见技术数据表相关要求。

如果

具体工程不含气体消防,则规范书中对于气体消防部分的描述删除。

2.总则

2.1本规范书提出了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

的技术要求。

2.2本规范书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

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2.3卖方应具备所供的系统在国内同等容量、同等功能规模两个电厂、两年以上成功运行业绩以及工程安装指导和调试的资格和经验,其分包商亦应具有同样资格和经验并完全执行本

规范书的要求,分包商资格应由买方书面认可,不允许分包商再分包。

2.4卖方提供的系统应和买方控制系统的整体设计方案相协调,并无条件地满足其要求。

统设备品牌见技术数据表中要求。

2.5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方提供的系统和装置

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投标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

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加以详细的描述。

2.6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

规定。

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2.7卖方提供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中的电气及电子设备、仪表及装置必须经过中国消防

器材检测中心鉴定,并通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证明。

卖方的系统设计必须符合相关国家规范和当地消防部门的规定要求。

买方对于卖方设计

方案及设备型号的确认不能免除卖方对系统设计所负有的责任。

卖方应负责与当地消防审批部门协调,使脱硫岛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通过消防审

批。

2.8设备采用的专利和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卖方保证买方不承

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2.9卖方负责本工程脱硫岛所有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从施工图设计、

设备安装、调试直至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所有工作。

涉及本工程消防验收的所有工作(包括

设计、施工报批,申请并组织相关公安消防部门测试、验收,根据验收意见整改等)均由卖

方负责,并不得影响整个工程的投运时间,由于卖方原因消防验收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将

由卖方负责。

2.10对于卖方供货清单未列出,但属于要达到协议书中要求的各项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元

件,无论何时一经发现,卖方必须及时免费提供。

消防验收时,为达到消防验收部门要求而

必须增设的设备且属于本协议书要求的,卖方也必须及时免费提供。

2.11卖方提供的设备及技术资料、图纸采用KKS标识系统,具体使用范围和要求将在详细

设计时提供。

2.12本规范书,加入买方认可的偏差可以作为定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

效力。

双方的技术联络、配合文件和有关的会议纪要也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13本工程工作语言为中文。

2.14本规范书的解释权属于买方。

2.15卖方提供的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2.15.1对于技术数据表中要求内容的逐条答复。

2.15.2要求填写的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的供货范围清单。

清单中应包括所有控制盘、

箱,主机,卡件,探头,探头座,感温电缆,报警站,地址码模块,预制电缆、安装材料等

为实现本规范书功能要求的全套硬件的数量及相应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2.15.3产品样本和使用说明书。

2.15.4同规范书的差异。

3.规范及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229-96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9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98

美国防火规范ANSI/NFPA850

ANSI/NFPA70

ANSI/NFPA72

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ANSI/NEMAICS4

ANSI/NEMAICS6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44

其它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本规范书中涉及的所有规范及标准均应为最新版本。

如国际标准及规范和国内标准及规

范发生矛盾,则应按国内标准为准执行,并应向买方指明。

4.技术规范

卖方提供的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应能在火力发电厂特定条件下以令人满意的方式

运行,确保系统正确、稳定地运行。

卖方提供的脱硫岛的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应作为全厂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的

一个子系统(子站),与全厂系统通过通讯成为一个整体,能够向全厂系统传送数据,接收

全厂系统的指令,并与全厂系统统一、协调动作。

为此,卖方应该提供满足全厂系统要求的

通讯接口软、硬件及所需的所有配合工作,并保证与全厂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协调动作,

最终通过消防验收。

4.1火灾检测、报警区域划分详见规范书附表一。

4.2系统功能要求:

4.2.1火灾报警系统对火灾进行探测、发出声光警报并可自动、遥控及就地手动三种方式启

动灭火系统,同时对消防及灭火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视。

火灾报警确认后,应至少进行下列联动:

――连锁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系统、通风系统和并关闭相关阀门。

――接通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灯,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自动接通火灾报警装置并将广播系统切到火灾事故广播状态。

――连锁启动电厂消防水泵。

――连锁启动气体灭火装置(如有)。

――联动电梯(如有),并将电梯至于第一层。

4.2.2报警触发装置的类型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被保护区域的使用要求,并由买方确认。

4.2.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在脱硫岛厂房内普遍设置,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

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米。

脱硫岛每一个室内消火栓均设置手动火灾报警站。

4.2.4系统中每个报警触发装置的信号,在主控盘上应有声、光显示,并均能报警到位。

4.2.5主控盘应能反映系统中各区域报警控制装置及各火灾探测回路及各探测器的故障,并

具有多对联动用输出接点。

4.2.6主控盘应有记忆功能,要求数码显示火灾发生的区域及部位,且能自动记忆各报警点

及时间。

4.2.7主控盘还应具有故障报警、火灾优先、自检(定时、手动)、时钟等功能,故障报警

与火灾报警的音响和灯光都应有所区别,并能显示故障发生的区域和自动记忆。

当火灾报警

与故障报警同时发生时,火灾报警优先。

自检电路供检查区域报警装置与主控盘之间连线是

否正常与可靠。

时钟要求显示年、月、日、时、分;火灾发生时间;暂停;火灾首次报警时

间;内部自动连续记时,并记忆所有发生火灾的时间。

4.2.8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根据电厂特点(如高频电磁干扰、粉尘积聚、潮湿等)选择,当设

置自动联动装置或启动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感烟、感温、线型感温探测器(同类型或不

同类型)的组合。

对于自动灭火系统,均应设置两路火灾探测系统,当其中任一路报警时,

应向主控制盘发出报警信号,当两路探测器同时报警时,自动联锁启动灭火系统。

对环境较

差的区域,如电缆隧道、竖井、桥架、等处,应采用线型感温探测器。

4.2.9对于采用气体灭火的区域,每一防护区应安装两种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并分成两组安

装。

当一组探测器探测出火灾或有火灾危险时,要在现场控制盘及主控制盘处发出声光报警

信号,只有当两组探测器探测出火灾或有火灾危险时,在防护区现场控制盘及主控制盘发出

预释放灭火剂报警信号,在延时30秒(15~50秒可调)后发出释放灭火剂灭火的指令。

火灾

警报信号和灭火剂释放警报信号应有所区别,以上两种信号均要有声光信号。

4.2.10气体灭火系统及其控制盘由买方供货,卖方的火灾报警系统应留有与气体灭火系统

满足要求的通讯、硬接线接口和控制器、数据库容量,以实现对于气体灭火系统的状态监测

和自动控制。

卖方应根据以往工程经验考虑留有足够的接口和设备,气体灭火系统确定后,卖方应负责与之配合,最终实现买方和相关规程的功能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确定后,如为实

现规范书功能造成卖方设备增加,其相关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

4.2.11如果买方系统采用雨淋阀,则水喷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时应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

试验结果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

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动作,各级消防监控盘有信号显示;

水力警铃鸣响;

压力开关动作,各级消防监控盘有信号显示;

消防水泵联动启动,消防主监控盘有信号显示;

其它联动控制系统投入运行。

4.2.12买方向卖方提供两路220AC50HZ电源到火灾报警主盘。

当卖方还需要其它等级的

电源时,应自备变压器等转换装置实现。

卖方供货范围内的各设备供电由卖方自行解决。

主控盘与区域报警装置应有专用备用电池电源及自动充电器,备用电池应可在最恶劣

工况下连续使用4小时。

4.2.13消防通讯系统:

手动报警处应设置对讲电话插孔;脱硫控制室应设置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直接报警的

外线电话;火灾报警主盘及其他重要部位设置固定的对讲电话。

4.3控制要求

采用消防报警主盘的人机界面对火灾报警、消防系统(包括消防水泵房)进行集中监控,

并在打印机上打印。

操作屏幕应能显示火灾报警和消防系统的工艺流程及测量参数、控制对

象状态和火灾消防区域的测量参数,控制对象状态。

通过键盘能进行操作。

火灾报警主盘应能实现对脱硫岛区域的火灾报警和消防系统的监控,同时应与全厂火

灾报警系统进行通讯。

当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系统应能自动识别误报信号,而且对误报信号仅作记录,不

发出报警;对于真实报警信号,系统应能打开声光报警器提示工作人员。

同时也应能自动/

手动启动消防泵、自动开启相应区域的专用灭火装置进行自动灭火、自动联动相关风机、风

门、空调、电梯等设备以防止火灾扩大。

5.设备规范

5.1在选择火灾探测器时,应根据火灾的特点及探测点的空间环境来选择。

探测器应为智能

型的。

5.2报警控制装置的容量不应小于报警区域的探测区域总数,并包括气体灭火保护区域,同

时应留有15%的裕量。

5.3灯光警报装置和音响警报装置其中一种发生任何故障应不影响另一种装置正常工作。

5.4控制器模件若使用随机存储器(RAM),则应有可充电电池作为数据存储的后备电源。

5.5某一个控制器或模件故障,不影响其它控制器及模件的正常运行。

5.6电源故障应属系统的可恢复性故障,一旦重新受电,控制器及模件应能自动恢复正常工作而无需运行人员的任何干预。

5.7I/O卡件应为“智能化”的。

5.8火灾报警主盘是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的监视控制中心。

运行监视应具有数据采

集、画面显示、参数处理、越限报警、参数打印等功能。

5.9火灾报警主盘上应具有编程功能。

5.10控制盘、台、柜

5.10.1卖方提供的盘、台、柜应为安装在它们内部或上面的设备提供环境保护,即能防尘、

防滴水、防腐、防潮、防结露、防昆虫及啮齿动物。

其密封应满足室内NEMA12、室外NEMA4

或相应的标准要求。

5.10.2盘、台、柜应有通风装置,以保证运行时内部温度不超过设备允许温度的极限值。

如盘、台、柜内仅靠自然通风而引起封闭件超温或误动作则应提供强迫通风或冷却装置。

5.11卖方提供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先行执行我国有关的防火规范及国家标准。

6.资格审查

卖方必须具有火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制造的成熟经验,其提供的系统有在

同容量或以上机组成功运行二年以上经验。

产品的设计、制造、测试应满足美国NFPA(国

家防火协会)标准的最高版本的要求,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应是UL(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允

许使用的且有公安部消防主管部门检验合格证书及使用证明,卖方必须提供用户(火力发电

厂)使用实绩。

7.供货范围

7.1火灾报警主盘:

包括控制盘、电源装置、人机界面、操作键盘、打印机、与全厂火灾报

警系统和气体消防系统的通讯接口(硬件、软件)及接线等。

7.2就地设备:

包括盘内电源、通讯、控制、指示、报警等全部设备。

7.3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设备:

包括控制器及功能模件、火灾探测器模块及安装底座、

备用电池、火警电话、手动报警按钮、火灾紧急照明、通讯线、耐火电缆、分线盒、电缆管

及配件、材料和各类功能接口等。

7.4除以上要求外,卖方应按照规范书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并提

供详细的供货范围清单由买方确认。

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非买方方案变化引起,卖方供货

范围不能满足本规范书功能要求,而导致的变动和增加由卖方自行负责。

7.5卖方的供货范围还应包括提供给本工程施工所用的所有施工图纸(深度、内容、格式

满足买方要求),所有培训资料,所有产品手册及指导,并提供与所供系统完全一致的上述

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内容及份数在合同签订前确定,卖方应无条件满足买方要求。

供方提

供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中所有设备必须编上KKS编码。

7.6工程施工完成以后,卖方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图。

8.工作范围

卖方应提供满足本规范书要求所必须的硬件、软件和现场服务。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内容:

8.1卖方应按照火力发电厂和脱硫岛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根据买方提供的有关图纸和资

料,全面负责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的设计、制造、检查、试验、供货、安装、调试直至

交付使用,验收合格。

并确保系统正确可靠和有效地运行。

8.2卖方应负责与气体消防系统、全厂火灾报警系统的通讯和硬接线接口,负责其接口软、

硬件,并负责接口的实施工作。

8.3卖方提供或配合买方制作必须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其质量、份数及资料提交进度必

须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卖方提交的图纸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此):

8.3.1系统组态图及设计说明

8.3.2控制原理和接线图。

8.3.3监控界面。

8.3.4系统总配置图。

8.3.5I/O清单。

8.3.6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布点(单线)图。

8.3.7探头、中继器、手动报警器等系统中所有设备的布置图及端子接线图。

8.3.8机柜及箱、盘的盘面、盘内布置图、盘内接线图及端子排出线图。

8.3.9系统中所有设备的安装要求、外形尺寸、详细样本及说明书。

8.3.10设备材料清册、电缆清册。

8.3.11设备样本

8.4卖方全面负责系统安装,包括系统内的接线,施工安装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8.5卖方负责系统软件的编程和调试,并达到本规范书的全部功能要求。

8.6卖方出厂前应通过动态模拟的方法,进行闭环运行、测试和演示本规范书对火灾自动报

警和消防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在进行这种模拟测试和演示时,应有具备专职进行这

种测试和演示的专家、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以及必要的测试设备。

买方有权在设备验收期间

随时对控制系统的功能及性能进行抽查。

8.7买方负责提供电源,配合接口设计。

确认卖方图纸。

9.设计配合联络会

9.1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并能顺利开展工作,买卖双方根据需要组织设计联络会议,解决技术

接口问题。

设计接口的联络会至少一次。

9.2在设计联络会前一周,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技术文件和图纸,以便买方在会上讨论和确

认这些技术文件和图纸。

9.3设计联络会结束时,买卖双方应签署会议纪要。

9.4联络会时间技术协议谈判时确定。

10.工程服务

10.1现场服务

10.1.1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安全、正常安装及投运。

方要派出合格的安装队伍以及能独立解决问题的现场服务人员。

卖方提供的包括服务人天数

的现场服务表应能满足工程需要。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技术数据表中的人天数不能满足工

程需要,买方有权追加人天数,且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10.1.2卖方施工安装人员及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费用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它包括诸如工

资及各种补助、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医疗费、各种保险费、各种税费等等。

10.1.3现场施工及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与现场要求相一致,以满足现场安装、调试、和运

行的要求。

买方不再因卖方施工及现场服务人员的加班和节假日而另付费用。

10.1.4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及现场服务人员。

同时,卖方及时更换买方

认为不合格的卖方现场施工及服务人员。

10.1.5现场施工及服务表中的天数详见技术数据表。

10.1.6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服务人天数将不计入卖方现场总服务人天数中:

10.1.6.1由于卖方原因不能履行服务人员职责和不具备服务人员条件资质的现场服务人员

人天员数;

10.1.6.2卖方为解决在设计、安装、调试、试运等阶段的自身技术、设备等方面出现的问

题而增加的现场服务人天数;

10.1.6.3因其他卖方原因而增加的现场服务人员。

10.1.7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具有下列资质:

10.1.7.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10.1.7.2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

10.1.7.3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机组的现场工作经验,能够正确

地进行现场指导;

10.1.7.4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10.1.8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10.1.8.1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

处理、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10.1.8.2在设备安装前,卖方向买方提供设备安装和调试的重要工序和进度表,买方技术

人员要对此进行确认,否则卖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经买方确认的工序不因此而减轻卖方

技术服务人员的任何责任,对安装和调试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卖方仍要负全部责任;

10.1.8.3卖方在施工过程中服从买方、业主和业主监理公司有关人员的领导,积极配合其

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10.1.8.4卖方现场服务人员负责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

如现场发生质

量问题,卖方现场人员要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

如卖方委托买方进行处理,卖方现

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0.1.8.5卖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10.1.8.6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事先与买方协商。

10.1.9买方的义务

买方要配合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卖方便。

10.9.2培训

10.2.1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卖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

培训内容应与

工程进度相一致。

10.2.2培训计划和内容见技术数据表。

10.2.3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买方和卖方双方商定。

11.工作责任

卖方对提供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的设计、供货、施工、调试进行全面负责,

其功能必须满足技术要求。

当买方对系统的质量和完整性提出合理意见时,卖方应设法予以

满足。

当发生卖方的设计方案或供货范围与现行法律和相关法规违反时,卖方应无条件予以

更改或补充。

12.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12.1卖方应保证备品备件长期稳定的供货。

当卖方决定中断生产某些组件或设备时,应予

先告知买方,以使买方增加这些设备的备品备件。

12.2卖方提供推荐的备品备件清单,并有详细的说明,以便买方了解这些备品备件于用哪

些具体项目上。

12.3卖方应提供所有便于维修和安装的专用工具。

此外,卖方还应提供一份推荐的维修测

试人员必备的标准工具清单。

13.差异表

卖方应按照下表格式单独列出所有技术和供货范围等的差异,否则认为完全响应本规范

及其附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对差异说明

条目

简要内容

条目

简要内容

14.供货清单

14.1卖方应按照系统供货清单逐项填写,所有设备应包括安装附件。

14.2卖方应提供为实现本规范书功能要求而必须的所有供货项目,并在表中列出其项目和数

量,而不必局限于表中所列项目。

如在技术谈判或合同执行期间发现缺项或数量不足,由卖

方无条件补足,并不得因此延迟供货和调试时间。

表中未列出的项目,在“其它设备”一项后面续写。

卖方在除应报出总价外,还应报出每项中每种设备的单价。

15.附件技术规范书附表、附图

附表一、火灾报警区域划分表

附表二、火灾报警和消防控制系统技术数据表

附表三、火灾报警和及消防控制系统供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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