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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刘鑫

一、宪法

1.宪法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根本法

的地位。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规定的是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而且涉及国家生活的各方面,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社会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家的标志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依据。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是由制定的机关依照特别程序进行,往往要成立制宪会议或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并要求最高立法机关2/3或3/4以上成员同意才能通过,有的国家还要求全民投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我国国家性质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就是我国的国家性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的民主与对敌人的专政的结合。

民主和专政都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区别。

3.我国政权组织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由选民或者人民的代表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形成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并由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建立全部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第二,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第三,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有权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2)我国选举制度韵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是统治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选举代议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选举公职人员的重要手段。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

4.我国国家结构形式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并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作为处理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和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的基本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创立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一大特色。

5.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利体系,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的相互关系,是政治制度运作的基础。

基本义务是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包括: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

《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了公民的五项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包括: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纳税义务。

6.医疗卫生事业与公民健康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事业。

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进步,包含着健康素质的提高。

不断增进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根据《宪法》第21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及《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党和政府要求卫生工作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把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增加投入,保证卫生事业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把这一造福于人民的事业办得更好,进一步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

二、刑法

1.犯罪及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定义将犯罪的本质和法律形式融为一体,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刑事犯罪形形色色,但对各种犯罪的构成进行归纳,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

(1)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不是任何自然人都具备的,其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几种要素。

其中,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

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所以也称之为选择性主观要件。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是行为人构成犯罪进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它在犯罪构成诸方面要件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缺乏犯罪的客观方面,就没有犯罪构成,不能认定为犯罪。

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等。

(4)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被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只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社会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公私财产的合法权利,等等。

而其他的一般民事、经济、行政关系等均由其他法律来调整。

2.刑罚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具有下列特征:

(1)刑罚的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刑事审判机关。

在我国,只能是人民法院,任何个人、其他的国家机关、单位等都无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

(2)刑罚适用的对象是犯罪人。

刑罚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刑罚既不能适用于动植物和其他非人的对象,也不能适用于与犯罪无关的无辜者。

(3)刑罚是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它是以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内容的。

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且还可以限制和剥夺犯罪者的人身自由,甚至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

这种严厉性正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

(4)刑罚的依据在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刑法的总则对刑罚的种类、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所适用的刑罚都作出明文规定。

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分子。

3.刑罚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主要在监狱,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强制犯罪分子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没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它是对犯罪分子肉体的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自由予以剥夺,因此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2)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

对于同一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有关的犯罪,还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剥夺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它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4.刑罚的时效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5.与卫生相关的主要刑事犯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关法条的具体应用作出明确规定。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8)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9)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1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30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4)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5)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7)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2)食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民法

1.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它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人人必须遵守的民事行为准则的总称。

“民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是指形式上的民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具有以下特征:

(1)民法调整的是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其他法律部门,如行政法调整的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的是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他部门法,如经济法只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而不包括人身关系;刑法调整的是与犯罪相关的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

(3)民法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定社会关系。

民法所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平等性,与其他法律部门如行政法中作为主体的政府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不平等性相区别。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基本依据,是我国民法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1)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核心即商品关系这一特点决定的,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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