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科学技术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WORD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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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科学技术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WORD12页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使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局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财务岗位、货币资金、会计核算、收入及票据、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管理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四条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五条本制度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业务的所有人员,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权力。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财务岗位的控制与管理

第七条单位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选派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担任。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时要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第八条严禁XX的机构和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九条财务岗位的设置应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和回避原则,必须设置二个或以上岗位办理会计业务,出纳岗位必须与会计岗位分开设置。

第十条各单位出纳人员原则上二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应轮岗一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本单位财务软件管理工作。

第三章货币资金的控制与管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审批人要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要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范围审批的,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四条单位办理货币资金的核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支付申请。

各部门用款时,应当向财务部门提供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的用款预算,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上有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或财务负责人

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三、支付复核。

会计人员要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包括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支付办理。

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手续齐备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五条现金控制与管理

一、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会计人员要定期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账目,财务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库存现金余额,不定期抽查账实是否相符。

不准将公款用于单位业务活动以外的职工个人借款,不准设置账外账,不准公款私存和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收付管理。

各部门的现金收入必须全额交由财务部门保管,出纳人员应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据审核后的会计凭证处理业务。

收款时,开具收据并加盖现金收讫章,收入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严禁收款不入账;付款时,经领款人复核无误签字后支付现金。

每日的库存现金余额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尽量将库存现金余额压到最低限。

三、日记账。

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必须及时和会计人员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银行存款控制与管理

一、银行账户管理

(一)开设银行账户

1、局机关开设银行账户,由投融资与条件财务处按规定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直属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局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具体按《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成财库[2005]50号)规定执行。

2、单位所有的银行账户,都应在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设。

3、严禁未经批准开设银行账户,严禁私设和乱设银行账户。

(二)银行账户管理

1、各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将银行账户交由其他部门管理。

二、银行支票管理

(一)财务部门要加强支票的管理,支票一律由出纳人员保管,严禁将支票交由其他人员保管。

(二)未用支票与印鉴章要分开保管,作废支票一定要加盖作废章并要作为附件附在当期记账凭证后面。

(三)支票使用人一定要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毁损或遗失,如有遗失,立即到银行挂失。

由于支票遗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出纳人员要按规定和程序使用支票,要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随时准确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开具空头支票。

三、财务印鉴管理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印鉴的管理,预留银行的印鉴(财务专用章、人名章)由专人保管,开支票与保管银行印鉴、核对银行帐不能同时兼任。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四、核对银行账

会计人员要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时与银行对账单勾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更正,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未达账项的清理时间不能跨越2个月。

财务负责人要随时检查银行未达账项的核对情况。

第四章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审核报销业务的控制与管理

一、审核报销依据。

审核报销业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制定的收支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二、审核报销的要点。

对原始发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逐项进行审核,必须有包括经办人在内的两人以上签字;原始发票、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若发现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原始发票、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发票或凭证上更改;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对于金额错误,应采取正确的会计方法进行更正;审核会计科目是否正确;审核会计业务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审核权限。

会计人员审核报销的单据和出纳人员填制的收、付款凭证,稽核人员复核记账凭证及附件,财务负责人审核会计账务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第十九条会计账务管理

一、总复核。

设置会计稽核岗位,对会计账进行复核。

明细账要求每个月进行复核,现金账、银行账、总账要求每季度复核一次,要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日常复核与会计凭证装订。

会计人员每日要对出纳人员转来的凭证进行审核,包括编号、时间、内容、会计科目、金额等是否正确完整,并在每张凭证上签章;稽核人员要对会计人员填制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并签章,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修正;复核后的会计凭证要整理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在封口处签章。

三、账务处理。

每日处理账务,月末进行轧账,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每月至少对账一次。

对往来账要及时清理,分析原因,挂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专项资金账务管理。

根据项目及经费批复文件,建立项目经费拨付(支出)明细账,及时反映拨付(支出)进度。

每月分析和编制项目经费进度情况表。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的编制

一、季度报表。

每年的四、七、十月的十日前,编制上一季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等。

二、决算报表。

根据市财政局对年终决算的要求,编制年终财务决算报表,撰写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稽核检查

投融资与条件财务处组织人员对系统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业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检查,包括抽查现金库存额、支票的审批权限及使用情况、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及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等。

通过稽核检查,达到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消除隐患,杜绝错误和防范风险的目的。

第五章收入及票据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收入的控制与管理

一、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的变更,由相关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经单位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市物价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收费项目。

收费由财务部门管理,按规定向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收入管理。

各类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拨款,要留存批准的文件、合同和委托任务书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票据的控制与管理

一、财务部门是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缴销等。

二、票据的购买。

由会计人员按规定和程序到市财政局办理购买并负责保管。

三、票据的使用。

出纳人员按规定和程序从会计人员处领取并按规定使用票据,票据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和金额开具。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属于内部往来结算或上级拨款的收入,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属于经营业务的收入,使用税务发票。

严禁使用自制及非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四、票据的缴销。

开具完毕的票据,出纳人员须将存根联交回会计人员处后再领用新的票据。

会计人员对交回的票据存根联要进行审核,并负责保管和按规定程序进行缴销。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票据的保管工作。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控制与管理

一、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二、固定资产的保管、配置、维修及处置工作,按单位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残值收入,必须交回财务部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其他业务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资料归档。

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规定,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有关表册、资料等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采用电算化的,在保存磁性介质的同时,纸质会计档案至少一年打印一次进行归档保存。

二、会计档案保管。

会计档案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归档保管,超过二年的会计档案应移交单位档案室保存。

三、会计档案查阅。

查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进入单位档案室查阅会计档案的,须二人以上,并按要求进行登记。

如需复制的,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共同批准并登记记录,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

四、会计档案销毁。

会计档案超过规定保管期限的,经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按规定程序销毁。

销毁前,财务负责人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监销人要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监销人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按规定保存。

五、会计档案交接。

会计人员调换岗位要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或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监交。

交接完毕,经办人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具体按《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保险柜的管理

一、保险柜由出纳人员保管使用,出纳人员要对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切实保管好保险柜钥匙。

二、严禁在保险柜内存放私人财物,严禁存放非本单位现金或贵重物品。

第八章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

一、单位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确保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会计工作行为。

二、财务负责人应对涉及会计业务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会计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八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单位负责人及监审部门负责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监审部门负责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由财务部门、监审部门向单位负责人提议,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单位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士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士应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之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制度和本制度的精神,建立健全适合其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投融资与条件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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