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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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产品因出现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方式在《民法通则》中主要规定有:

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建筑工程质量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还可以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例如《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行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行政责任主要是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各主体未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管理规章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这种行为属行政XX行为。

关于行政责任的形式在有关法律、法规中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常见的责任形式主要有:

责令停止XX行为、没收非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执照或资质证书等。

例如《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XX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XX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刑事责任

  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何种刑罚的法律。

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是对单位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行为个人视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至死刑。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责任主体承担刑事责任既涉及单位本身又涉及直接行为人或直接责任人。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触犯刑律的罪名主要有: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例如《建筑法》第69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依照刑法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筑法》第79条规定: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是指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依照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此外《建筑法》的第65条、70~74条、77条、78条都规定了刑事处罚的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必须加强建设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质量责任主体中单位的法律责任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并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人人关心质量,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损失造成一百万元;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与相关其他罪的界限

  1.?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上述各罪有相似之处,都是由于有关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在犯罪构成上,本罪与这些罪又有明显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

上述其他各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发生的场合不同。

本罪通常发生在各项行政管理过程中;后者则发生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企业各项生产、经营的指挥、调度过程中。

  2.玩忽职守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损坏交通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本罪与这些罪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则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2)犯罪对象不同。

刑法对本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特别要求,而对后者各罪的犯罪对象都作了明确规定,如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燃气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

(3)犯罪方法不同。

本罪主要是由于玩忽职守而导致犯罪,其行为方式因职责和岗位不同所产生的方法也可能不同;而上列其他各罪必须是危害或者是已危害公共安全,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

  3.玩忽职守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界限。

本罪与上述罪的相同之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公共财产、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但本罪与上述罪又有明显不同:

一是犯罪主体的具体X围不同。

虽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本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述罪的主体则是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是犯罪领域及场合不同。

本罪通常发生在机关行政管理或公务活动中;上述罪则发生在经济交往和生产经营活动中。

  4.玩忽职守罪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的渎职犯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的渎职罪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严重渎职行为。

其他各条规定的渎职罪有的是从本罪中分离出来的比较常见和多发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它们与本罪的不同之处是犯罪主体仅限于某一专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本罪主体则包括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是犯罪结果的要求不同。

本罪只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都可以成为其法定结果;而其他各条规定的玩忽职罪在犯罪结果上仅限于某一工作领域所遭受的损失和受到的危害,有的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相关文章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所规定。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认定玩忽职守罪,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因而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

  认定玩忽职守罪,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因而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那就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不能以本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只能依照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给予行为人党纪政纪处理。

  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而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则是出于故意。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同类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罪的X畴;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不属于渎职罪的X畴。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行为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之中。

(3)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玩忽职守罪与本章规定的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一个概括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情况。

如果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由于这些规定与规定玩忽职守罪的法条形成法规竞合,那么,应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再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如刑法第408条规定了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就不能以本罪处理,而应依照刑法第408条规定以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论处。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笔者认为,应注意划清以下几种界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笔者认为,应注意划清以下几种界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

一般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而是主观上想把事情办好,但实际却事与愿违。

这同玩忽职守有本质区别,故对此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2、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损失但损失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就应认为属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二者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是基本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1、是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只能出于过失,而后者只能由故意构成。

2、是危害行为不完全相同。

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作为;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

    三、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

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

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3、客体不同。

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的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的同时,又在本章的其他条文中将一些由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的领域内所实施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

如刑法第400条第2款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06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08条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第409条将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第412条第2款将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第413条第2款将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19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等等。

凡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玩忽职守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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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犯罪的形式有哪些,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形式表现为:

(1)擅离职守,即行为人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要求,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岗位,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

(2)未履行职守,即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没有按法定的职责行事。

(3)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不尽心、不得力、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敷衍搪塞等。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玩忽职守,因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个要素:

(1)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其行为方式一般为不作为,但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作为。

其中,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与其职务或者职责相背离的行为,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职责或者职务,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标准(试行)》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都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因而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那就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不能以本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只能依照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给予行为人党纪政纪处理。

  2.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而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则是出于故意。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同类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罪的X畴;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不属于渎职罪的X畴。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行为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之中。

(3)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本罪与本章规定的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本罪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一个概括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情况。

如果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由于这些规定与规定玩忽职守罪的法条形成法规竞合,那么,应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再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如刑法第408条规定了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就不能以本罪处理,而应依照刑法第408条规定以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论处。

最高检披露:

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2009-8-2614:

58来源:

法律教育网 【大中小】【我要纠错】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今天(2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今年前7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建设工程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来看,这一领域犯罪呈现出5大特点。

  违规乱上“形象工程”

  工程建设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乱上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一些领导干部超越权限、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镇规划审批,在招投标时以权谋私,虚假招标、评标不公的渎职犯罪较为突出。

  非法征用占用工地

  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方面,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征用、占用土地。

XX违规审批立项,虚假“招拍挂”,非法低价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方法粗暴,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擅自改变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给人民群众造成严重损失。

  工程项目监管薄弱

  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负有监管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程项目监管薄弱,不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不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重大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出现。

  资金管理使用混乱

  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中玩忽职守,签订、履行合同被骗。

因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造成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案时有出现。

在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实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以权谋私现象较为突出。

渎职罪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是类罪罪名。

  渎职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类罪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用职权,积极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如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私放在押人员等;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环境监管失职等。

  渎职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主要表现在渎职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本类犯罪绝大多数犯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括:

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另外,根据立法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由故意构成的,也有由过失构成的。

如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只能由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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