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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安全生产网络知识竞赛内容部分

 

安全生产五要素

  安全生产五要素包括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

“三违”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违章指挥

  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指挥具体包括:

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安全守则、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

违章作业具体包括:

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等。

  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

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安全与安全生产

  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

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认为,安全是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风险伤害的状态。

系统工程中认为,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安全,任何事物中都包含有不安全的因素,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当危险低于某种程度时,就可认为是安全的。

安全生产

  根据现代系统工程的观点,安全生产是指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安全生产管理

  所谓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涉及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策划、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档案等。

危险因素、有害因素

  危险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称为危险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

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强调在一定时间内的积累作用)。

有时为方便起见,对二者不加以区分,统称危险、有害因素。

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风险

  风险:

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风险的不确定性:

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

从总体上看,有些风险是必然要发生的,但何时发生确是不确定性的。

例如,生命风险中,死亡是必然发生的,这是人生的必然现象,但是具体到某一个人何时死亡,在其健康时却是不可能确定的。

  风险的客观性:

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因为无论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社会发展的规律,都由事物的内部因素所决定,由超过人们主观意识所存在的客观规律所决定。

  风险具有普遍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和社会性。

  风险的构成要素

  

(1)风险因素

  它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或间接原因。

  根据性质不同,风险因素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

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故意)、心理风险因素(过失、疏忽、无意)。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就某一事件来说,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那么它就是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它便成为风险因素。

  举例:

1、下冰雹路滑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2、冰雹直接击伤行人。

  (3)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通常我们将损失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风险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三者的关系为: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事故

  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中定义,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危险源、危险点

  从安全生产角度,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从这个意义上讲,危险源可以是一次事故、一种环境、一种状态的载体,也可以是可能产生不期望后果的人或物。

  危险点是指事故的易发点、多发点、设备隐患的所在点和人的失误的潜在点。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也称职业卫生,在《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2008)中,职业卫生是指以职工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领域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为建立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它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的一种方式。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可以追溯到一系列的系统思想,最主要的是爱德华·戴明(EdwardDeming)的PDCA(即策划、实施、评价、改进)概念。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共17个)

本质安全

  本质安全起初是指机器、设备本身所具有的安全性能,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失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不会造成事故。

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失误——安全功能。

指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

  

(2)故障——安全功能。

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

上述两种安全功能应该是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固有的,即在它们的规划设计阶段就被纳入其中,而不是事后补偿的。

广义的本质安全是指“人—机—环境—管理”这一系统表现出的安全性能,也就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其完整性,使整个系统安全可靠。

本质安全理念认为,所有事故都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是指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通过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制定纠正措施,保证生产的安全。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

安全执法检查、企业定期安全大检查、专业性安全大检查、季节性安全大检查、验收性安全大检查、班前班后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职工代表安全检查、工地巡回安全检查、工地“达标”安全检查。

  检查记录包括班组安全检查记录、专职安全员检查记录、项目安全值班记录。

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

三级安全教育是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企业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对调换新工种,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卫生教育,受教育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运用行政力量,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管理活动。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行使政府职能,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施设备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两个方面:

  一是纵向方面,即从上到下所有类型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建立责任制时,可首先将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一直到岗位工人分成相应的层级;然后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对不同层级的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做出规定。

  二是横向方面,即各职能部门(包括党、政、工、团)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建立责任制时,可按照本单位职能部门的设置(如安全、设备、计划、技术、生产、基建、人事、财务、设计、档案、培训、党办、宣传、工会、团委等部门),分别对其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作出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指为强企业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安全措施的统称。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三同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

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而投入的资金,安全活动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

人员、技术、设施等的投入、安全教育及培训、劳动防护及保健费用、事故援救及预防、事故伤亡人员的救治花费等,均视为安全投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

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

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三)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四)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五)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六)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七)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八)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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