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6415680 上传时间:2023-07-13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docx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doc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业是自治州的重要产业应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动员全社会办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保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不断提高森林覆益率。

到XX年全州森林覆盖率达以上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

县、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相应的目标。

第五条州、县、市林业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站是管理和指导林业生产建设的基层组织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根据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授权行使相应的林业行政管理职能。

第六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植树造林

第七条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多层次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发展林业谁造谁有。

第八条植树造林按林业区划实施坚持造管结合多种经营发展经济林、速生丰产林、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和水源林保护中幼林分别建立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

鼓励集体和个人种植经济林木发展乡村、家庭林场和果园。

山区和贫困地区的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建设应当优先给予扶持。

第九条植树造林应当有领导、有计划地按设计技术规程进行逐年增加工程造林面积。

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成活率不足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面积。

州县、市乡、镇村、办应层层营造样板林实行集约化经营为植树造林作出示范。

未完成年度采伐迹地更新任务的不得安排下年度采伐指标并限期更新。

第十条农村植树造林实行义务工和积累工制度。

义务工用于完成法定植树任务积累工应参加林木收益分配。

城镇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未履行植树义务的限期补植或由绿化委员会按应履行植树义务公民人数每株收取三至五元绿化费。

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

第十一条建立自治州县、市乡、镇三级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包括:

按比例分成的育林基金

上级拨款

林区建设费

按规定对采集、经营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按规定从以木材、竹材为原料、燃料的工矿企业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州县、市乡、镇财政的拨款

扶贫资金中用于造林的经费

森林资源补偿费

其他收入。

州县、市乡、镇财政给林业拨款应列入预算。

州不少于上年度本级财政支出的县、市乡、镇不少于上年度本级财政经常性收林业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造林护林、多种经营以及资源保护和奖励。

第十二条集体或个人自产自销木材每立方米由乡、镇林业站按林区价提取预留更新费专户储存。

保证质量按期更新造林者如数返还。

未完成更新任务者不予返还由林业站用于本地区造林护林。

商品材和农村自采自用材应当向林政部门交纳育林基金。

第十三条乡村应制定完善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制度和村规民约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乡村护林员的经费可分别由受益户集资、集体提留和木材生产收入等项下列支联户、联村护林员的报酬由户村共同分担贫困地区可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从育林基金留成、护林防火经费中适当补助。

第三章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水源林和风景林要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采伐、狩猎。

单位和个人因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进入自然保护区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水源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采伐。

第十五条中幼林可以按规程进行抚育性间伐严禁主伐。

抚育间伐应作出设计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设计进行施工。

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应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禁止毁林开荒禁止毁林采石、采沙、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对确需在林地内采石、采沙、采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尽量减少对林木的损害按有关法律规定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补偿费。

对杨梅、橄榄、香樟、桉树等树木进行保护性利用。

第十七条县、市和乡、镇应当对新造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实行严格封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层层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建立责任制。

每年月至次年月为森林防火期每年月至月为森林火险戒严期火险戒严期间林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特殊情况用火须经护林防火机构批准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人民武装部应组织民兵配合森林管护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

发生森林火灾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扑救。

交通、邮电、物资、卫生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国家列为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严禁猎捕、采挖、买卖、加工和出口。

确因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猎捕和采集标本的须按管理权限报经自治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保护候鸟迁徙的通道和栖息地禁止捕杀候鸟。

第四章采伐管理

第二十一条商品材、农民自用材、生活烧柴、培殖业用材及工副业用材和烧柴应列入森林采伐。

实行全额管理专项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都必须申办采伐证在年度计划内凭证采伐。

国营林场凭伐区调查设计资料按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

集体和个人采伐林木应提交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安排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种的零星树木除外。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烧柴的消耗。

推广改灶节柴以煤代柴或以沼气、太阳能、电能代柴。

有林地区农民采伐烧柴实行限量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无林地区的农户应充分应用各种条件营造薪炭林。

除因造林需要进行更新外禁止挖树根作燃料。

第二十四条农户经批准采伐的建房用材不得出售。

第二十五条因自然灾害损伤的林木需要超限额采伐的由林业站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核定数量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年度木材采伐指标。

因紧急抢险就地采伐林木时可由当地行政首长批准先组织采伐满足急需事后三十日内须向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木材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木材经营应严格管理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方便交易、互通有无、有利管理的原则确定木材交易市场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开放。

第二十七条上市木材必须在指定市场凭证交易。

木材经营单位可以通过订立合同向用户直接销售非统配木材。

出县、市的木材须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签证。

出自治州的木材须经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签证。

经营木材的单位凭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自产木材凭销售证方可易地销售。

经营木材应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

第二十八条国有林生产的木材严格按国家建设所需的统配材计划执行中幼林抚育性间伐、次生林改造产出的木材由企业自主经营。

集体林区的木材统一由林业部门管理由林业经营单位收购经销、代销或联合经营。

供销部门经县、市计委、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年度计划后可以经营木农具材、烧柴及加工民用家俱。

乡镇木材加工厂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加工指标按计划加工销售成品但不得经营原木。

第二十九条从事木材、林产品经营的企业和从事林产品经营的个人必须先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再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得经营。

第三十条经营木材的单位可凭营业执照进入木材市场销售或采购有证木材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者可凭营业执照在木材市场采购有证出售的木材。

无木材经营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采购有证出售的木材只准自用不得转手倒卖。

第三十一条除自治州内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经营木材的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对确实需要到林区收购的须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材种收购。

第三十二条运输木材必须持木材运输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执勤时须佩戴使用由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志和证件。

对无证经营、运输的木材及其运输工具木材检查站可扣留。

并开据扣留清单由执勤人员和被扣留方签字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上市木材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

但不得低于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保护价。

第三十四条国营林业经营单位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兴办林产化工、林产品加工工业。

实行林工商综合经营统一管理以木材为原料的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

并帮助乡村对采伐剩余物的开发利用增加林农收入。

第六章林业科技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建立林业科技档案实行科技兴林。

第三十六条林业科研、营林、种苗部门应总结和推广林业生产先进技术搞好林木良种选育、科学育苗工作提高造林质量。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研究、应用有效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在职林业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州农业学校应当办好林学班优先招收山区考生定向培养。

州林业干部学校应把培训林业实用技术人才作为主要任务。

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中学应安排林业基础知识课。

第七章林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有、集体山林及家庭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核定的国有林界线未经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集体之间的山林界线未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应由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和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毁坏林地、砍伐林木。

第四十条因建设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时应由用地单位按森林法有关规定申报经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手续并交纳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在山林权属不变和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专业管理、联合加工经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搞好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与合作。

以户承包经营收益按合同分成

分户联片造林专人管理收益分成

山林入股林工商综合经营收益按股分成

集体办林场

国营林场与集体或农户联营

借山造林收益分成

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自留山、责任山经营中发生纠纷时不得以纠纷为由破坏山林。

经营者无力经营的自留山应收归集体。

承包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的责任山可经双方协商收归集体。

本条第二、三款所涉及的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木材采伐证、销售证、运输证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木材扣留清单由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章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应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主要职责是:

宣传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和生态观念

加强对林业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资源保护、木材生产、经营管理和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正确处理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管理本地区的林业工作处理林业行政案件

按质按量完成年度植树造林计划

严格执行森林年度采伐限额采取措施节约木材、燃料

禁止毁林开荒和乱砍滥伐

杜绝重大森林火灾

防治森林病虫害

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

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林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筹集、管理林业基金和其他专项经费

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

做好林业宣传、教育和科技工作

加强林区建设改善职工生活

做好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乡镇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负责本地区的植树造林、检查验收、护林防火和防治森林病虫害工作

核定本地区集体和个人的年度采伐计划经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发放木材采伐许可证。

检查、监督林木、竹的运输和销售

总结和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和林业生产经验了解和反映群众在发展林业中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林木籽种、苗木的购销

协助有关部门调处山林纠纷查处毁林案件

做好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护林员的职责是:

宣传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协助村公所、办事处组织群众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防治森林病虫害

巡视森林制止破坏森林的行为

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有责向有关部门反应要求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林政管理人员和护林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九条在植树造林、资源管理、保护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各级领导在任期内实现发展林业保护森林目标完成各项指标成绩优异的

超额完成当年植树造林任务经检查成活率达到以上的

迹地更新封山育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和优良种苗成绩显著的

加强林政管理节约资源成绩显著的

当年度未发生森林火灾或护林防火各项指标控制在规定限度以下的县、市连续两年度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连续三年度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村公所、办事处

在发现、扑救森林火灾中的有功人员

当年未发生毁坏森林案件的县、市两年未发生毁坏森林案件的乡、镇三年未发生毁坏森林案件的村公所、办事处

保护野生动植物成绩显著的

防治森林病虫害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制止违法行为检举犯罪行为抓获违法人员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各项处罚。

当年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森林火灾突出或者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以警告。

对严重失职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所辖区域内乱砍滥伐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不及时报告处理致使当地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年累计村公所、办事处达二十立方米以上。

乡、镇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当地行政负责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营私舞弊滥发木材票证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木材检查站人员随意放行无运输证木材的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受贿放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采伐证采伐或超限额采伐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凡是无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木材或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林农自产的木材无木材销售证上市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在木材市场外销售木材已成交的分别对买卖双方处以成交额以内的罚款。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购无采伐证或销售证木材的木材一律没收并对收购者处以总价值以内的罚款因乱收购造成盗伐滥伐林木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抢险救灾和军事需要为借口采伐林木作为他用者以滥伐林木论处

以收购非规格材为名收购规格材处以规格材价值倍罚款

不按采伐证核定的项目进行采伐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处理

伪造、涂改、倒卖木材票证和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的按《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开垦、采石、采沙、采土及搞副业等毁坏林木由林业部门责令赔偿全部损失并补种一至三倍的树木

对挖树根作燃料的挖一棵补种一棵树木屡教不改的补种三至五倍的树木

毁林开荒者由林业部门责令其退耕还林赔偿林木损失并酌情处以罚款

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的每次罚款元引起火灾的酌情承担扑火费用并按有关森林防火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林木种苗检疫、病虫害防治规定者按《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猎取、采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处理

有条件烧煤而继续烧柴的处以育林基金三至五倍的罚款

林政管理人员违法、应从重处理。

被责令补种林木而不履行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向其征收造林费并处造林费一倍以内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

所收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而又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