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自查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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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自查提纲

企业自查提纲(参照)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的自查。

1、进项抵扣凭证自查。

被查对象取得的各类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程序。

重点审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入账和申报抵扣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项目填开是否完整齐全。

2、购进业务自查。

一是自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业务、价格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

重点自查被查对象的进货渠道,审查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是否真实结算,货款支付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是否有虚构产品收购业务和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行为;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问题等。

二是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

购进固定资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重点审查购进的各种仪器、仪表、设备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从非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填开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将不属于农产品的购进货物时比照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从非运输部门取得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等。

三是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转出。

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非生产部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改良、组装固定资产领用材料、免税产品耗用材料是否及时作了进项转出。

(二)销项税额的自查。

1、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自查。

一是无偿赠送、发出试用样品、商品偿还债务、以物易物等行为以及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金。

二是有无利用往来账款隐瞒收入等问题。

三是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计收入。

四是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的情况。

五是是否虚构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

六是主要产品的库存,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

2、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的情况;支付给产品经销商的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金等。

3、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且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产品销售集中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多发区而与实际的产品终端市场不符的异常情况。

(三)免税产品的自查。

自查免税产品是否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税目税率自查

1、兼营非应税消费品,是否混淆应税与非应税的界限。

2、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从低适用税率。

3、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或者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从低适用税率。

(二)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自查

1、视同销售未计税或未按最高价计税。

2、包装物及押金收入未足额缴纳消费税。

3、受托加工(不含金银首饰)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消费税。

4、向单独成立的销售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低价销售应税消费品。

5、将销售费用、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等直接抵减应税销售额。

6、从价定率的销售额和从量定额的计税数量是否准确。

  三、企业所得税(注意各年度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

  

(一)成本费用的自查。

一是是否存在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二是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现象,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三是是否存在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的情况。

四是是否存在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的情况。

五是是否存在超过工效挂钩工资标准列支工资薪金的情况,或者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未进行纳税调增的情况。

六是是否存在工资科目以外列支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七是是否存在混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情况。

八是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情况。

九是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各项准备金、公积金或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保险费的情况。

十是是否存在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列入成本、费用中,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十一是企业的资产报损是否经过审批。

十二是捐赠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十三是自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应税收入的自查。

一是视同销售的事项有无少计收入。

二是租赁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自查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股权投资所得、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五是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六是自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三)过渡优惠政策自查。

自查是否按照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过渡衔接。

在适用税率、减免期限的过渡政策中,是否存在不按政策规定执行的情况。

四、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前适用)

(一)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收益)的真实性、完整性。

一是生产经营收入部分,是否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收入、视同销售是否计入收入。

二是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多计收入。

三是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且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物资/现金的溢余收入、应税的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

四是接受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

五是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及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属实。

(二)自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1、是否多列支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有无多计其他业务成本。

2、核实交际应酬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利息费用等是否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列支;跨行业经营的,是否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限额。

3、核实总机构管理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财产损失、坏账准备金及其它减值准备等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

一是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

二是计提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

三是有无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

四是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是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4、重点自查项目。

一是销售提成,有无重复列支供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和交际应酬费问题;是否冲减销售收入;是否以“白条”列支。

二是技术开发费,是否有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是否提供政策资料;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的10%;有无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套取加成扣除的情况;有无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或不允许扣除的开发费在本年度扣除。

三是用于中国境内的对外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直接支付给受赠人;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问题。

四是预提费用,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是否还预提其它费用并税前列支。

五是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管理费,企业支付管理费的主管部门是否为其提供了相关服务;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是否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是否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六是职工培训费,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是否未计入企业的开办费;企业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是否直接作为职工培训费进行列支。

七是其他项目,如土地(场地)使用费、租金支出、董事会或董事费等。

5、税前不予列支项目的自查。

一是资本性支出;二是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罚款、滞纳金;四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五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六是各种赞助支出;七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摊派支出等;八是回扣支出;九是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三)资产处理。

1、固定资产折旧、改良。

一是确认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

二是折旧年限是否准确;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如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

三是计提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折旧;四是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是否及时调整。

五是是否按规定残值率提取残值;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其原因是否成立。

六是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2、无形资产摊销。

一是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致。

二是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3、开办费摊销。

一是是否有将不属于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

二是摊销期限是否低于5年;经营期不满5年按照实际经营期摊销开办费的,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三是开办费的摊销是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4、房屋装修费。

一是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二是核查装修费用的真实性;三是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四)税收优惠的自查。

1、区域性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自查。

一是企业是否属法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是企业是否位于法定优惠区域;三是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否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先进技术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的最后一年及其次年是否均属于先进技术企业。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自查。

若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投产第一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未超过50%,是否已经享受区域性减低税率优惠;在定期减免税期限(包括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如果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则该年度是否超政策享受减免税待遇。

3、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自查。

一是企业由于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经营、合并、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其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是否清楚、准确;二是企业分别适用的定期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三是不同税收待遇亏损的弥补是否准确。

4、特定项目和行业减低税率的自查。

一是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建设的企业,其所适用的减低税率优惠是否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二是从事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的企业,经批准适用减低税率的,如果同时兼营其它一般性项目,该一般性项目是否也适用经批准的减低税率优惠。

5、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自查。

一是企业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是否准确;二是总机构或者负责汇总纳税的机构本身不从事生产业务的,其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与其生产机构的适用税率一致;三是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是否有“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

6、定期减免税期间转换的自查。

重点自查由免税期进入减半期或由减半期进入全额征税期的企业,期间计算是否准确。

7、其他税收优惠的自查。

自查企业所享受的基础项目投资、特定项目投资、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事项。

1、关联企业。

自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

自查是否存在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

自查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

自查企业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

2、亏损弥补。

自查纳税人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特别对第一年获利年度情况进行审查,有无人为地推迟获利年度。

一是弥补数额是否准确;二是弥补期限是否准确;三是有无经过税务审计、自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3、预提所得税。

自查是否发生预提所得税的相关业务以及已申报的预提所得税是否符合规定。

五、列支普通发票的自查

根据国务院《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自查时要对成本费用列支中取得的普通发票尤其是大额普通发票进行认真核查。

对从建筑安装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零售业四个重点行业取得的普通发票应予以重点自查是否存在虚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情况。

以上为重点税源企业自查的一般性提纲。

各重点税源企业还应根据所在的行业,就行业特点涉及的税收政策开展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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