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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一般规定

1.1安全报监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据中标通知书,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与该工程项目经理签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2)该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

3)拟用于该工程的大中型施工机具、设备的清单和安全性能状况资料,实际使用时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并更手续;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5)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6)建设单位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已支付50%的凭证和继续支付的计划。

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标准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作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验收,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

3因故停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凡停工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停工报告,恢复施工前必须重新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办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

4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阶段性验收和安全生产综合验收。

1.2目标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对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并上墙公示。

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设置在操作的明显位置。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4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在施工现场按照建设工程的规模大小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要时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6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网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7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协调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8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强行施工。

1.3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爆破工程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由现场技术负责人、主管工长和专职安全员监督实施。

2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深水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专业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3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1.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将操作者的安全事项讲明,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1.5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应由分管经理组织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会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2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

六级以上风等异常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安全检查。

遇影响施工作业的异常天气,应停止施工。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1.6安全教育培训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规定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

1.7班前安全活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2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

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3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牌和防护用品正确佩带的示意图。

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应在警示牌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带情况。

1.8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2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和年审。

1.9安全事故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2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

项目部每月向单位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单位每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3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4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1.10安全管理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全市统一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本。

2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

3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真实、完整。

2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及模板支架

2.1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及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等内容,并附有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

其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2.2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的设计与施工应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模板支架的构造应符合该规范6.8.1的要求。

2.3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

整体高度超过24m时,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2.4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设计计算。

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严禁使用脚手架管材作为挑梁搭设悬挑式脚手架。

2.5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及安拆方案,平台上必须设置明显的荷载限制标志牌。

平台底板必须满铺,应设置临边防护拦(板)固定牢固,材质应符合要求。

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

严禁使用钢管和扣件搭设卸料平台。

2.6新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开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旧钢管、扣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

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

4.2.7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平整,排水良好。

搭设时必须设置垫木、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

2.8架体与建筑物应按规定拉结,拉结应牢固可靠。

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2.9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剪刀撑,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m;脚手架高度超过24m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2.10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严禁有探头跳板,材质应符合要求;操作层按规定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置18cm高的挡脚板。

2.11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设层间安全平网。

底层处设首层安全平网。

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

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

2.12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cm时必须进行封闭。

2.13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实施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分段检查验收:

1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2每搭设完10m高度后;

3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六级以上风或雨雪天气后;

6停用超过28天以上。

2.14验收时应检查下列项目:

1专项施工方案及变更文件;

2技术交底文件;

3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4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主杆是否悬空;

5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6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要求;

7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8是否超载。

2.15架体拆除前必须编制拆除施工方案。

方案中应规定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杆件的拆除顺序、钢管及扣件等的搬运方式。

拆除时必须划定安全防护区域,禁止人员进入防护区。

模板支架的拆除,必须有工程技术负责人的书面通知,通知中必须明确可拆除的架体位置及拆除顺序。

3附着升降脚手架

3.1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供应单位必须提供设计、制造该脚手架的法定资质证书及出厂合格证,所用各种材料、工具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材质单等质量文件。

3.2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单位必须提供法定的安装资质证书。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3.3安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下列内容:

1架体的整体构造图和各分部详图;

2架体的整体构造、分片断开点及断开和连接的处理;

3附着装置、防坠装置、防倾装置在架体和建筑结构上的位置,附着装置和防坠装置不得使用同一个附着点;

4位于建筑物凸出或凹进结构处的附着点支承结构应单独进行设计,确保相应工程结构和附着点支承结构的安全;

5附着装置、防坠装置、防倾装置各个点对建筑结构的承载要求;

6物料平台必须将其荷载独立传递给建筑结构;

7架体与建筑物间的封闭方法及升降过程中的防干涉方法;

8架体安装、拆卸及升、降过程程序;

9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10架体的设计施工荷载。

3.4安装前,安装单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及操作程序、安全措施的交底,落实安全措施。

3.5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架体材料、各类装置、提升设备、控制设备及电路进行检查,并确认建筑结构的强度已达到架体对附着点的承载要求。

3.6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检查、验收下列项目:

1竖向主框架和水平梁架组装质量;

2附着装置、防坠装置、防倾装置安装质量;

3架体搭设完毕,应检查架体的结构、扣件连接、安全措施及封闭状况;

4架子整体安装完毕,应试运行检查起升设备工作是否正常、同步,防倾装置运行是否正常;

5分段各片间是否干涉,架体与墙体结构是否干涉。

3.7安装、升降架体过程中,安装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技术和安全监督,指派专人统一指挥。

安装完成后,应书面通知使用单位验收。

3.8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供应单位应制定安全使用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应向使用脚手架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和安全使用交底。

3.9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架体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

3.10当附着升降脚手架预计停用超过一个月时,停用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采取加固措施。

3.11当附着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3.12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螺栓连接件、升降动力设备、防坠装置、防倾装置、电控设备等,架体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每月至少维护保养一次,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

4基坑支护

4.1施工单位应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部门会同生产、安全、设备等部门共同会审,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4.2开工前,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明确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并由施工安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监控。

4.3基坑及周边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桩基施工应有可靠的通风措施。

4.4基坑边(口)应设置护栏,不得堆放土石、料具及其它坚硬物体。

4.5每天上班前应检查基坑边(口)及内壁有无裂缝、坍塌、坑内有无异味等异常情况,对相关安全状况作出评估,排除隐患,并对坑内进行通风后,再进入作业。

4.6根据施工进度,适时进行支护、护壁,不得冒险作业。

4.7支护及护壁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支护及护壁安全可靠。

4.8挖孔桩施工,除了执行上述要求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1挖孔桩开挖深度在5m以上时,必须安装送风设备。

每班施工作业前先送风,后进入桩内施工作业,并保持桩内通风良好。

2挖孔桩开挖深度在10m以上时,每班施工作业前应先送风15分钟以上,并采取有效手段对桩内进行有害气体的检测,经检测不会对人造成伤害后才能进入桩内施工作业,并保持桩内通风良好。

同时,孔口还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挖孔桩孔口要设有不低于0.8m高的防护栏杆,并设置高出地面30cm的井圈,孔内设置防砸板,作业人员要戴好安全帽,井下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停工后孔口必须加盖封闭严密。

4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管理桩内的通风、检测等工作,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并做好原始记录。

4.9下列高切坡深开挖施工必须由一级施工单位承担:

1Ⅱ类边坡切坡高度超过25m(含25m);

2Ⅲ类边坡切坡高度超过15m(含15m);

3Ⅳ类边坡切坡高度超过8m(含8m)。

5施工现场“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5.1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

5.2在建工程建筑物的外侧,必须采用规格、材质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按相关规定进行封闭,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5.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使用,安全带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4楼梯口必须设置防护栏杆;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并宜采用定型、标准、工具化产品;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预留洞口根据具体情况必须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挡安全网、装栅门等措施。

临边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

以上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相关规定。

5.5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原安全防护设施。

5.6对“三宝”的使用、管理和“四口”、“五边”的防护设施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相应条款进行检查验收。

5.7总、分包单位(包括建设方直接分包单位)之间应根据工序、进度的实际情况作好对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移交、管理等工作,以明确义务、划分责任、加强管理。

4.6施工用电

6.1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中3.1.2条的规定编写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6.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对涉及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电动施工机具和手持电动工具的用电安全,应做专项方案,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操作规程。

6.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要求。

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6.4应制定电器线路及设备用电的安装、巡检、维修、定期测试的制度,落实责任人。

6.5防雷接地点、保护接零的接地点及重复接地点应作明显标识。

6.6配电箱、开关箱及其电器配件必须使用合格产品,完好可靠。

6.7配电箱、开关箱应标明编号、分路标记、用途。

配电箱的各控制回路应标明所控制的设备名称。

保护接零和工作接零的端子应分隔设置,并作明显标识。

箱门应完好并配有门锁,由专人负责管理。

6.8架空线路敷设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敷设应符合要求。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敷设应符合要求。

架空线路和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6.9对电工、电动机具的操作工和焊工应按规定配置防护用品,对操作工人应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7起重机械设备

7.1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具有法定的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并在受辖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登记备案手续。

塔式起重机还应符合《塔式起重机报废规程》DBJ50-042的规定。

7.2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安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7.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编制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安装、拆卸方案,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方能实施。

7.4施工单位应按产权单位提供的设备基础图施工。

如因故不能按原图施工,施工单位应在产权单位协助下对基础图进行更改,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施工。

7.5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指挥、监控工作,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应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现场安全措施,与安装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全程监控作业中的安全。

7.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后,提请设备产权、使用、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申请安装监检。

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但应在三十天内,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7.7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设备的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要求。

7.8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指挥人员应由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的人员担任,且应相对固定。

7.9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1在操作、指挥人员上岗前,组织其进行安全操作及法规的学习、交底。

2坚持安全生产,查处违章作业行为。

3监督操作人员对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的故障及隐患,确保起重机械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

8起重吊装

8.1起重吊装专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1吊装物品及概况;

2保护吊装物品的措施;

3起吊设备的选择;

4荷载的验算;

5配套器、索具的验算;

6吊装程序;

7各工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8各工种、设备的统一指挥协调;

9总体安全技术措施等。

8.2吊装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

8.3吊装作业前,技术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8.4吊装作业前,应对起吊设备、配套器、索具、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及运行试验,合格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才能作业。

8.5划定安全作业范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9施工机具

9.1使用施工机具应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的规定。

9.2施工单位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施工机具,并建立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9.3施工机具使用前应进行维修保养,在配件齐全、性能良好、安全装置牢固可靠、接线端子绝缘密封良好、牢固的前提下,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编制安全使用方案,制定具体的用电保护实施办法和配置适宜的防护用品后方可使用。

9.4施工机具安装的地基应平整夯实,基座牢实可靠,排水良好。

安装完毕后,应由设备管理员组织验收。

9.5施工机具的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上岗前应进行操作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实行持证操作管理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6操作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试机。

设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排除,不得带病运行。

9.7对施工机具每月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查找和及时排除隐患。

9.8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等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且不得同车运输。

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

不得用吊车吊运氧气瓶。

乙炔瓶不得平放。

乙炔瓶、氧气瓶和焊炬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9.9施焊点10m范围内或施焊点的下方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9.10电焊机导线长度不宜大于30m,导线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ΜΩ。

导线绝缘受损应立即更换。

严禁利用建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起来形成焊接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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