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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局货物买卖合同模板.docx

供电局货物买卖合同模板

合同编码:

 

XX电网公司XXXX供电局

货物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

*****************)

货物名称

****************************

合同编号:

2015年9月

XXXX

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一、需方、供方

二、合同签字

三、购货清单、交货日期、交货地点、质保期限、项目相关信息

四、收货、结算单位

五、款项额度及安排

六、专用要求

七、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定义

二、合同物资目录及价格

三、交货、运输、图纸资料交接

四、付款

五、履约保证金

六、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七、售后服务

八、监造与验收

九、违约责任及索赔

十、保险

十一、税费

十二、合同的变更、修改、转让、中止和终止

十三、分包与外购

十四、不可抗力

十五、诚信(廉洁)

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

十七、合同生效与有效期

十八、其他

第三部分:

附件

技术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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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一、需方、供方

需方:

是指XX电网有限责任公司XX供电局,包括该法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供方:

是指********************公司,包括该法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二、合同签字

合同供方、需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本合同条款签署本合同。

需方:

供方:

XX电网有限责任公司XX供电局

******************

签字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通信地址:

XX市汇川区南京路555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

王筑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唐朝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

开户银行:

XX市工行长征支行

开户银行:

账户名:

XX电网有限责任公司XX供电局

账户名:

结算账号:

结算账号:

税号:

3476

税号:

 

三、购货清单、交货日期、交货地点、质保期限、项目相关信息

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

负责人:

电话:

建设单位: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XX电网公司XX供电局/*****(部门)

负责人:

电话:

建设地点:

计划投产日期:

交货日期:

序号

物资品类编码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小计

(元)

备注

1

合计:

合同总金额:

大写:

人民币:

交货期限:

具体交货日期根据需方要求确定;若实际交货日期超过约定交货日期的,供需双方应另行书面确定,但不排除供方迟延交货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交货地点:

需方指定的地点而确定。

质保期限:

自需方订单设备正式投运之日起不短于正常运行三年或设备到货三年半,两者以先到为准(供方承诺的质保期若长于上述时间,则按承诺时间执行)。

四、收货、结算单位

收货单位:

XX电网有限责任公司XX供电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需方结算单位:

XX电网有限责任公司XX供电局

联系人:

唐朝辉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XX市工行长征支行

结算账号:

税号:

3476

五、款项额度及安排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款项额度及安排支付。

方式1:

√到货款:

在设备到达交货点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供方需提供合法的发票,由需方结算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给供方。

方式2:

①到货款:

在设备到达交货点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由需方结算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8%给供方。

②质保金:

合同总金额的2%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质保期届满,由需方结算单位付清。

方式3:

①预付款:

需方结算单位自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凭供方提供的合同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履约保函或支票或银行汇票),按合同总金额10%支付预付款给供方。

②到货款:

在设备到达交货点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由需方结算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到货款,其款项(包含预付款)累计为合同总金额98%。

③质保金:

供货总金额的2%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设备质保期届满,由需方结算单位付清。

六、专用要求

1、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XX电网公司货物采购对设备材料提出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2、供方供货范围必须符合XX电网公司货物采购的供货规范和数量。

3、在技术协议签订10天内,供方向需方及时、准确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图纸资料及拷贝光盘2份(AutoCADR14)。

4、交货时提供产品试验记录、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还应包括安装、运行、维护、调试修理说明书,部件清单,工厂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

5、供方必须在所提供的设备上装有按国家标准要求的铭牌。

6、设备其它专用要求详见《技术协议书》(技术协议编号:

)。

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供方执份、需方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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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定义

本合同文件中名词,将具有下列特定含义:

1、合同:

是指合同双方签署的文件,由本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本合同附件以及其他资料组成。

2、合同价格:

是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中规定的内容。

3、技术协议:

是指本合同或本合同附件中关于技术的内容。

4、技术资料:

指合同设备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测试安装、调试、性能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5、设备:

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6、技术服务:

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安装指导、调试、试验、试运行、培训活动及所有其它技术支持等。

7、现场:

是指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8、书面文件:

指任何手写、打字的有印章或签名的文件。

9、设备缺陷:

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设备硬件、程序软件、零部件及附属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0、最终用户:

是指需方具体的使用单位。

11、潜在缺陷:

是指设备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隐患,而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

二、合同物资目录及价格

1、本合同设备用于XX电网公司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2、设备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见合同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第三条)

合同供货内容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并提供免费的相关的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但确实是供方供货内容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招标文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齐,且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3、本合同价格含增值税等税费及包括把设备运送至交货地点的包装、运输、装卸、保险、进口关税等的所有费用。

三、交货、运输、图纸资料交接

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性和完整性。

2、交货地点:

卸货落地到需方指定的材料站接收地点(见合同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第三条),具体地点按照需方要求供货。

3、运输、交货过程必须遵从现场运行人员指挥及相关安全准则要求。

4、交货时间:

(见合同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第三条),具体发货时间请与收货单位相关人员联系。

5、收货单位:

(见合同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第四条)。

6、运输方式:

供方根据有利于保护货物价值,便于安全及时运送的情况自定。

7、供方需在发货前3天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书面通知需方及收货单位,正式发运时及时通知需方及收货单位。

(1)合同编号;

(2)车号;

(3)发货日期和预计到达日期;

(4)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编号和价值;

(5)总包装件数;

8、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9、供方对所提供的设备须进行适当的包装,保证产品至交货地点时无破损、受潮等现象。

10、供方应按合同要求向需方一次或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技术资料和图纸与合同主设备具有相同的重要性,不按时提交技术资料和图纸或提交错误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均属于违约行为。

技术资料和图纸必须同时提交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11、技术资料和图纸等必须按《XX电网公司工程资料电子化移交管理规定》规定的要求,在到货同时提交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供方须移交的内容及要求可通过登录“http:

//www.c-中国工网在线”网站,在“管理制度”栏目自行下载,供方确认再本合同签订之时已完全知悉《XX电网公司工程资料电子化移交管理规定》的内容及要求。

四、付款

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2、付款方式:

银行汇款

3、结算单位:

(见合同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第四条)

4、款项额度及安排:

(见合同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第五条)

5、供、需双方各自支付在实际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费用,在议付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利息费用由供方承担。

6、若供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质保金中扣减按本合同规定供方应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五、履约保证金

1、若供需双方约定采用专用条款第五条方式1或方式2所述的款项额度及安排支付货款,供方不需提供履约保证金。

2、若供需双方约定采用专用条款第五条方式3所述的款项额度及安排支付货款,则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提供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履约保函或支票或银行汇票。

3、履约保证金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15天内退还;如供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给需方造成损失,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六、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完整的、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可靠的并且在规定条件下可投入正常运行的。

供方提供必须配备的备品配件,专用工具,并对所有配套件负质量责任。

2、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指标和性能分别按技术协议的规定执行。

3、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应与本工程技术部分(或双方确认的图纸资料)规定的要求一致。

4、供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需方企业标准要求的规定。

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售后服务

1、供方对所供设备实行质量“三包”(包修、包换、包退),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包修、包换、包退中的售后服务,供方须承担此售后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在施工中、运行中出现质量问题,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供方派员到达现场,及时有效解决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需方认为有必要提前交货,可同供方协商,确定提前交货日,签订提前交货协议,供方应大力支持。

3、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4、供方须按需方实际安装要求派遣足够的且有工程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八、监造与验收

1、需方对设备实施监造,需方自行驻厂或委托第三方驻厂监造,供方均有义务配合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免费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

2、产品生产期间及交货前,需方认为需要派人员到供方工厂验收或抽检产品,供方应予配合并提供便利。

3、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应派专人及时到现场,与需方或需方指定的代理人一起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4、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确认记录双方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5、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一周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二周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6、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7、合同履行期间,需方对供方产品实施货物到货抽检;若货物抽检不合格则检测费用由供方支付。

九、违约责任及索赔

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

如需更换,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相关的所有费用。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要返工的费用,由供方负责。

2、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3、索赔

3.1在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供方需在接到需方的索赔文件后一周内作出答复,确认接受或拒绝需方的索赔。

如供方在收到索赔文件两周内不作答复,则视为该索赔已被接受。

3.2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合同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使用了需方备用设备,则供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补齐。

自接到需方通知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运到指定的交货地点,并且通知需方。

3.3针对设备缺陷提出的索赔,需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选择以下之一的方式处理:

1>维修或修理:

供方应自费对有缺陷的设备进行维修、修理,使之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

修理或维修可在供方或供方的分包商的工厂内进行,也可在安装工地进行。

除非需方许可,维修或修理应在30天内完成。

经修理或维修的硬件及软件,在通过规定的测试后,需方应予接受。

2>替换:

供方应以全新及合格产品替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供方负担全部的费用。

除非需方许可,替换应在30天内完成。

经替换的设备或部件在通过有关的规定的测试后,符合合同约定及要求的,应被需方接受。

3>拒收货物(退回):

需方有权拒绝接受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供方须赔偿需方对该设备或部件所支付的费用及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且负担需方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替换品所产生的安装替换件的费用,被拒的设备或部件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应由供方支付。

4>要求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应按需方的实际直接损失来计算。

供方交付赔偿金后,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质保期内供方只承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3.4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则,积极按需方要求修理或更换。

4、迟交责任

4.1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交货期不得拖延,如供方未按期交货,从规定交货日期届满之日起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对延期交货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若交货期拖延不能满足工程要求,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并有权要求供方赔偿由此而导致的直接损失。

4.2如果供方迟延交货超出6周,需方将有权解除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4.3如果由于供方迟交货而导致需方增加缴纳有关税务或其它费用,则此等增加之费用须由供方承担。

4.4由于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技术资料和图纸,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供方须支付违约金。

则每迟交一周,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件,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

4.5违约金支付

供方确认,这里所指的违约金是确定的,需方有权获得的,供方不得要求需方提供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证明。

当需方有权接受违约金时,需方可根据自己的方便从本合同或与供方签订的其它合同中,或从保证金中扣减相当于违约金的款项。

十、保险

1、供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供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0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供方仓库到需方现场交货(包括卸货)验收入库后止。

2、供方须对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件的加工制造过程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设备关键部件价格100%的,以供方为受益人的设备制造质量险,投保范围为制造过程中合同设备发生制造质量问题和/或车间内搬运等损坏和现场安装、调试、运行直至保证期满出现的设备质量问题。

十一、税费

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价格有关的所有税费,由供方承担。

2、供方开具的商业发票应是符合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且是已经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合同的变更、修改、转让、中止和终止

1、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

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

2、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20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20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

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

此种合同中止达20天以上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对于这种中止,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

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3、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权利,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5、双方同意,需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确定具体交货日期或因工程原因需要推迟具体交货日期的,对约定交货日期可顺延12个月,在此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变。

如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一年以上,未能履行的合同,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以解除。

6、如果供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7、供方需变动合同账户信息的,必须由供方企业法人提供完整的有效文件,并经合同需方确认后,方可变更。

8、合同终止。

根据需方项目管理要求,如合同须终止,需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供方,经供方确认后终止生效。

十三、分包与外购

1、供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进行分包和转包(包括主要部件不能外购)。

2、供方对所有外购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十四、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

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重大疫情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3、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十五、诚信(廉洁)

1、签约各方必须共同遵守其签订的《廉洁协议承诺书》。

2、签约各方有义务严格执行《关于在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内部公布行贿单位名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要求,共同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3、上述1、2款同样适用于需方下属机构物资采购。

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

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2、诉讼地点为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3、法院判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4、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5、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十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八、其他

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所包括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该等文件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3、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4、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

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5、签约各方须保证合同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拆装、撕毁。

6、本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有矛盾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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