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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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年修订)

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划分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并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划定编制单元应统筹考虑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交通分区、

景观分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主导功能,结合自然地貌、主要交通道路、重要基础设施等空间要素和行政区划等社会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划定的编制单元不应随意变动。

(3)规模适度

编制单元的规模既要考虑功能配置的相对完整,又要有利于在编制周期内进行深入研究。

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可适当划大,用地功能较为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城市新区可适当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的编制单元划分,应保持边界完整性,以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

(4)编码统一

编制单元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的编码。

3、划分组织

(1)划定

编制单元的划定根据技术复杂性和划分工作量,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组织方式,中小城市、镇宜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同步进行,特大城市、大城市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单独组织。

(2)实施

编制单元划定后,应以其为项目范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3)调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体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对编制单元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优化。

边界调整时,相关编制单元四至界线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

4、规划内容

确定各编制单元的名称、编码、四至界线和面积。

特大城市、大城市单独组织划定编制单元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编制单元的功能定位、常住人口规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基本开发强度等内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保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

1、划分目的

为使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持必要的弹性,提高实施的可操作性,可根据本地规划管理需求,在编制单元与地块两个空间层次之间划分基本控制单元。

2、划分原则

(1)以城市主次干路、河流、铁路等明确的空间要素为边界,同时考虑与街道、社区等行政界线结合;

(2)内在功能的关联性和土地使用性质的可兼容性;

(3)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区以20-30公顷为宜,新区以60-100

公顷为宜,同时应考虑图则查阅的适宜比例。

3、控制内容

(1)主导属性

指基本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并作为确定用地兼容性的重要依据。

(2)总建设规模

指基本控制单元内的总建筑面积,并作为核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

基本控制单元内各地块的开发总量不应突破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上限控制要求,当基本控制单元主导属性为工业用地时,应同时规定总建设规模的上下限控制要求。

(3)配套设施

指基本控制单元内应设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其内容、数量与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其位置与用地边界既可以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为引导性内容,但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进行调整,用地边界应考虑相应设施经济合理的建设和使用要求。

(4)广场和街旁绿地

指基本控制单元内应布置的广场和街旁绿地,其数量、规模和位置为强制性内容,其用地边界既可以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为引导性内容。

1、划分目的

分解控制指标,落实控制要素,满足规划实施管理和分期、分块建设的要求。

、划分依据

(1)与土地使用权属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相协调;规划予以保留和新建的、用地相对完整独立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宜单独划块。

(2)用地性质宜明确单一功能,适应混合功能用地开发需求,地块内可以包含相互兼容的用地性质。

(3)城市“五线”规划(注:

指城市道路红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文教体卫专项规划等确定需刚性控制的设施用地,宜划分至最小类别,其他用地可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区位、不同控制要求原则上划分至中类或小类。

3、地块规模

地块规模应适应城市交通规划所确定的支路网密度要求,并与区位、用地类型、开发控制要求等相适应。

住宅街坊的规模以合理的城市支路网密度和适宜的整体开发规模为控制依据,旧区、公交优先发展区宜2~4公顷,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8公顷。

一般以完整的住宅街坊为规划居住用地地块,也可将住宅街坊细分为多个地块。

工业街区的规模依据相关产业门类生产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12公顷,每个街区可细分为多个地块。

4、地块界线调整

相邻的同类地块或可兼容的地块可以合并,较大规模的地块可以进一步细分,规划应说明地块合并与细分的原则、合并与细分后的控制要求等,以适应城市开发的不确定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地块合并不得降低支路网密度规划标准。

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地块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1、城市“五线”

(1)城市道路红线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主要支路的位置、红线宽度等为强制性内容;次要支路的位置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允许适当调整,但不得降低其路网密度、不得减小红线宽度。

(2)城市黄线

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有影响的、规划中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线形廊道的位置、宽度和沿线的防护距离等为强制性内容。

其他非线性设施的数量和用地面积为强制性内容,位置和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

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合理调整,且应符合合理的半径要求和相应的建设要求。

敏感性设施应协调好与其它用地开发的时序,其用地边界、周边防护距离等应符合相关设施建设和使用要求。

城市绿线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界线。

公园绿地的数量、位置和用地面积为强制性内容,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

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用地边界应符合相应建设要求,方便人的活动。

防护绿地的界线为强制性内容。

(4)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指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地表水体的位置、面积为强制性内容,规划新增景观水体的边界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其他水体的边界为强制性内容。

(5)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规划中应标出城市紫线的具体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以及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等设施。

居住区级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服务人口、人均指标要求确定其规模,并根据合理的服务半径优化布局。

新建地区宜采用集中布局模式,已建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灵活的布局模式。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用地面积、配置内容、建设规模为强制性内容,位置和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

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位置只允许在基本控制单元内合理调整,且应符合合理的服务半径和相关建设要求。

3、基本指标

综合规划范围的主导功能、开发程度、交通组织、景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划要求,并考虑城市“旧区”和“新区”的差异,因地制宜选用不同的地块控制指标,确定相应的控制方式和强制性规定。

(1)容积率

控制方式:

上限控制、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基准容积率[1]加浮动幅度等。

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应控制容积率下限(有特定生产工艺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用地应控制容积率上限;有历史文化保护、景观风貌等特别要求的地区可同时控制上下限;市场开发性质的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可采用基准容积率加浮动幅度的控制方式,浮动幅度不应超过15%,超过一定规模的地块在提出容积率允许浮动幅度的同时,还应同时规定允许浮动建筑总面积的合理上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宜同时规定容积率下限和上限。

基准容积率是测算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依据,基本控制单元总建设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各地块建筑面积汇总不得突破基本控制单元的总建设规模。

(2)建筑密度

控制方式:

上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

一般情况下,各类用地均控制建筑密度上限,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地区、景观风貌地区、工业用地可同时控制建筑密度上下限。

控制方式:

上限控制、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

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作为强制性内容,一般地区建筑高度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

不同地区的建筑高度控制:

有历史文化保护、空间景观塑造、机场净空保护、城市安全与防灾、公用设施技术等要求的地区,应控制建筑高度上限;有空间轮廓和开放空间围合要求的地区,应同时控制建筑高度上限和下限;规划确定的高层建筑引导区必要时可控制建筑高度下限。

(4)绿地率

控制方式:

下限控制、上下限控制等。

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应同时控制绿地率上限和下限;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地区,也可同时控制绿地率上限和下限;其他用地应控制绿地率下限。

4、基本内容确定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导则规定的必须进行强制性控制的内容为基本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其控制方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增加必要的基本内容,明确适宜的控制方式。

1、行为活动分析

综合分析各类行为活动特征,系统梳理景观体系(包括景观点和观景点),根据人的活动路径的不同高度和运行速度,提出相应的空间景观控制要求,重点对慢行通道的尺度、服务设施、景观环境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2、界面控制

根据界面的构成要素(建筑、绿化、山体等)、人的活动特点、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等,对本地区城市界面景观特征、贴线率[2]以及沿线建筑主体、裙房、构筑物的高度、面宽等提出控制要求,对建筑立面、风貌特色以及绿化景观、环境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

(1)广场界面

根据不同类型广场的空间围合特点,对周边建筑、绿化的连续性及其与广场之间的高宽比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2)街道界面

街道界面强调连续性和韵律感,根据街道尺度、功能特点,重点对沿街建筑高度、贴线率及退让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有较大规模集散需求的建筑控制必要的退让空间,其他建筑尽量提高贴线率。

(3)滨水界面

滨水界面强调自然性和亲和感,研究水体与岸线、道路、滨水建筑、绿化之间的相互关系,重点对沿线建筑的高度、体量、绿化形态、亲水要素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4)沿山界面

沿山界面强调立体性和通透感,保护山体的自然形态,重点对沿山建筑高度、屋顶、绿化景观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3、景观风貌控制

落实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对本地区城市设计的控制与引导要求,充分利用本地区自然、人文等景观风貌资源,以视觉景观分析为基础,结合规划地段的人群活动特征以及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引导空间景观体系构建。

(1)节点

确定景观风貌节点的位置和类型,对其周边建(构)筑物的高度、风貌以及环境景观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2)廊道

划定景观视廊的控制范围,对控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绿化等提出高度、风貌等控制或引导要求。

(3)色彩

遵循层次分明、相互协调、有序变化等基本原则,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色彩提出分片引导要求。

4、开放空间组织

开放空间是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塑造城市特色的重点地区,应结合活动人群的行为规律,统筹安排开放空间,并与城市公交和慢行系统紧密衔接。

(1)广场

根据广场的主要功能、用途及在城市交通系统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广场的性质,可分为市民广场(包括文化广场、游憩广场等)、纪念性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市政广场等。

根据广场的不同功能和区位,确定相应的用地规模、空间尺度和布局形式,满足开放性、易达性、大众性的要求,均衡分布,形成体系。

根据广场类型及使用者活动特点,提出广场的外部交通衔接、出入口、设施配套、绿地率、硬地率等控制要求,并对广场风貌、绿化景观等提出引导要求。

(2)街道

确定景观道路、特色街道的位置和长度,与周边交通协调衔接,对沿线土地使用功能、建筑形式、绿化景观提出控制要求,对配套设施、环境小品提出引导要求。

(3)滨水空间

根据景观水面、河、湖、江、海等不同类型水体的尺度和用途,结合使用者的滨水和水上活动方式,针对不同滨水空间类型,对水体沿岸功能、岸线和护岸形式、防洪设施、生态保护等提出控制要求,并对植物配置、绿化景观、滨水设施等提出引导要求。

(4)沿山空间

根据山体在城市中所处的区位,综合分析山体高度、坡度、植被等自然景观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结合使用者在山体周边和山上的活动方式,对安全防护、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交通组织、配套功能等提出控制要求,并对周边地段的建筑高度、建筑景观、绿化景观等提出引导要求。

结合现状基础,综合考虑交通组织、用地开发及景观塑造等要求,协调人车关系,注重公交和慢行空间保障,优化路权分配。

(2)交叉口

a交叉口形式

一般道路相交采用平面交叉口,必要时拓宽交叉口路段,增加进口和出口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快速路、交通量大的主干路相交路口宜采用立体交叉口,立体交叉力求形式简单,节省用地和造价,主流方向便捷,机非分道行驶。

b交叉口用地规模

根据相交道路最外侧机动车道适宜转弯半径合理控制交叉口用地规模,节约用地,减小行人过街距离。

c交叉口渠化

原则上仅对相交道路中的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进行渠化,且应优先考虑红线内渠化,支路及慢行功能为主的道路不予渠化。

规划应制定需渠化交叉口的设计指引,指导交叉口渠化工程设计。

d交叉口坐标和标高

确定需刚性控制的道路交叉口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道路平曲线拐点坐标和半径、道路纵曲线变坡点坐标,指导道路工程设计。

3、公共交通

(1)常规公交

a公交线路

依据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落实公交线路,对道路通行条件与公交线路布置要求进行校核,提出解决措施。

b公交场站

中途站:

根据交通分区对站点覆盖率的要求,明确调整及增设的公交站点位置,明确港湾式停靠站位置及对道路红线的要求。

其他场站:

依据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校核并明确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等设施的数量、位置、规模和占地面积。

c公交优先(专用)道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校核并确定公交优先(专用)道位置及交叉口展宽要求。

(2)快速公交

a快速公交线路

依据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快速公交线路布局,落实快速公交线路走向和用地控制要求。

b快速公交场站

依据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落实快速公交枢纽站、中间站、停车场的位置和用地控制要求,协调好车站与人行过街设施的关系。

(3)城市轨道交通

a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落实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等规划确定的线路走向,划定控制保护区。

b城市轨道交通车站

落实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等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枢纽站、中间站的位置和用地控制要求,协调与周边用地开发和交通组织的关系。

c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的功能需求,落实用地控制要求和周边建设控制要求。

d城市轨道交通附属设施

明确主变电站、集中冷站、控制中心等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和范围的控制要求。

(4)公交换乘枢纽

a设施配置

以换乘便捷为原则,明确换乘设施类型、规模与布局,满足小汽车、慢行交通换乘公共交通的出行需求,以及不同公交方式、不同公交线路之间的换乘需求。

b周边用地开发引导

根据公交换乘枢纽功能、等级及区位条件,合理组织枢纽周边用地布局,引导公共服务功能集聚,适当混合并提高开发强度。

4、慢行交通

(1)网络与功能

构建慢行交通网络,确定通勤、休闲等不同功能慢行线路的走向及其对路权分配、设施配置的要求,注重与公交站点、开放空间的衔接。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应合理确定慢行空间占道路红线宽度的比例。

(2)慢行过街设施、机动车停车设施

(1)基本原则

停车供应类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落实停车分区调控理念,分区、分类配置停车设施,并根据需要对分时、分价调控提出政策建议;与土地利用相协调,合理布局停车设施,积极发展立体停车(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倡停车需求高峰时刻不同的相邻地块联合配置停车,引导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社会化利用,从用地布局安排等方面为其创造规划条件。

(2)公共停车设施

确定主要公共停车设施规模、数量和布局。

(3)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一般情况下执行省和所在城市有关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区宜设置停车配建指标上限;旧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段或汽车站、火车站、大型城市综合体等特别设施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和建设方式。

(4)路内停车泊位

按照《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DGJ32/TC02—2005)对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的要求,明确可设置路内停车的路段及区域。

6、加油(气)站

根据加油(气)站服务半径及不同交通分区的差别化要求,与加油(气)站专项规划协调,合理测算加油(气)站的数量,明确加油(气)站的位置、等级、用地面积及安全防护、环

境保护等要求。

7、电动汽车充电站

与停车设施、加油(气)站、变电站布局相协调,预控电动汽车充电站用地。

1、布局原则

(1)职居平衡

分析现状就业岗位与居住容量的关系,通过调整用地类别和布局,优化职居平衡关系,缩短通勤交通出行距离,促进交通减量。

(2)紧凑开发

以公共交通引导城市用地开发,合理提高公交枢纽、站点和走廊周边土地开发强度,形成较高的居住人口密度、就业岗位密度和公共设施集聚度,促进提高公交出行比例。

(3)功能复合

鼓励可兼容用地适度混合开发,构建级配合理、布局均衡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开放空间体系,形成有利于慢行交通的用地布局,减少机动交通出行。

2、生态建设

(1)生态格局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生态空间保护与控制要求,完善生态空间格局,构建生态空间体系。

(2)绿地规模

从有利于提高碳氧平衡、吸污降噪等生态效益出发,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绿地总量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3)绿地布局

从有利于扩大公共绿地服务范围、优化水生态环境、合理设置通风廊道、缓解热岛效应等方面综合分析,优化绿地布局,注重均好性、可达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4)绿化配置

优先保护原生态环境,重视绿化品种及其养护的经济性,明确本地物种比例、单位绿地面积乔木量、物种多样性等控制要求,有效提高生态效益。

(5)立体绿化

节约用地,提升有效绿化空间,兼顾增加碳汇、建筑节能等功能要求,确定可上人屋面绿化比例等控制指标及墙面绿化等控制要求。

3、资源利用

(1)再生水利用

明确再生水水源和水质标准,确定再生水用户、需求量、供水范围、供水方式及管网布局。

(2)雨水利用

综合考虑用地性质、建筑密度、雨水利用能力等因素,结合本地区降雨强度与密度,引导下凹式绿地、雨水塘、地下雨水池等雨水留蓄设施建设,

收集的雨水主要用于绿地浇洒与道路场地清洁。

提高硬质地面透水面积比例,以便雨水下渗,补充地下水。

(3)垃圾分类及回收利用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完善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与处置设施布局,明确相关防护要求。

4、建筑节能和新能源利用

(1)建筑节能

根据《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等相关要求,确定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比例、节能照明普及率等控制指标和相应实施措施。

(2)新能源利用

结合地方资源条件,明确太阳能、地(水)热能等新能源利用方式和设施布置要求,确定集中式太阳能热水普及率、太阳能光板覆盖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地(水)热能利用区域等引导性要求。

1、基本原则

(1)整体化:

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整体规划,注重与相邻区域的协调,保持地下空间之间必要的连通,形成完整的地下空间网络。

(2)一体化:

地上地下同步规划,在使用功能、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开发时序等方面相协调;不同功能的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坚持公共用途优先、近远期相结合的原则。

(3)具体化: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基础上,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内容,明确地下空间开发位置、开发规模、建设要求以及与地面、周边地下空间衔接的要求等。

有地下轨道交通站点的地区,应深化研究站点周边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4)安全性:

对地下空间及各类设施提出综合防灾等安全性控制要求。

2、地下交通设施

(1)地下轨道交通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的位置、规模、标高、地面出入口等要求,提出整体开发、与周边用地和设施的衔接、交通组织等控制要求。

(2)地下道路交通

根据上位规划要求或结合交通影响分析,明确隧道的宽度、标高、出入口等控制要求。

(3)地下停车设施

按照分区调控的要求,明确地下停车设施的规模、标高、出入口、交通组织等控制要求。

(4)地下物流设施

落实专项规划,明确储藏空间、运输方式(管道或轨道)、运输线路及埋设等控制要求。

(5)地下慢行设施

(4)雨水(排涝)工程

a雨水分区与建设要求

根据规划范围的地形、地貌、水系等自然条件,合理划定雨水汇水分区,确定雨水排放出路与排放方式。

雨水自排区应明确场地建设要求,对易积水片区提出改造方案,抽排区适当提高排涝标准。

b雨水量

根据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公式,综合考虑雨水下渗及留蓄措施,测算雨水排放量。

c雨水下渗与留蓄利用

充分考虑雨水就地下渗措施,减少雨水径流量,引导不同用地进行雨水留蓄与利用,合理保护现状水面,提高调蓄能力。

d雨水管(渠)

根据规划道路断面形式及地形地貌,合理安排雨水主次干管(渠)、支管(渠)的走向、位置和管径(断面),适当提高管道建设标准。

e雨水设施

合理确定雨水泵站、容蓄水池、雨水排放口等各类雨水设施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和防护要求。

f排涝设施

根据抽排区具体情况,按照排涝标准与调蓄能力确定抽排区排涝泵站位置与规模,提高排涝泵站稳定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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