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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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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组织部统一印制且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

其他如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一律不予提供查阅。

  2.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他人。

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

不得在案卷内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

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任意增删,未经同意不得复制。

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3.外省市欲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

如干部人事档案部分内容能反映被了解人的情况,则提供该有关部分。

  4.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也应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对其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及日期,加盖部门公章。

对摘录复制的材料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5.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在阅档室或指定地方查阅。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使用,查档单位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借阅,期限(两周)归还。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二.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制度

  1.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规定,及时将全面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收集归档,充实档案内容;

  2.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往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有关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三.干部人事档案鉴别归档制度

  1.归档的材料必须是正式材料。

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2.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

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应是(19__26.5厘米)规格的办公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

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4.对归档材料应逐份登记,履行交接手续,并于一个月内归入档案内,每年装订入卷一次。

  

  四.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建立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登记簿,凡进出档案须严格手续,逐一登记。

  2.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本人携带,对本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

  3.转出档案必须完整齐全,按规定认真的整理并装订成卷,不得扣留部分材料或分批转出,凡整理中剔除的待销毁材料不得随干部人事档案同时转递。

  4.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填写中共上海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以机密件寄出。

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接交双方签字盖章。

  5.档案管理部门对外单位转入的档案,要认真清点,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加盖公章后及时退回寄出单位。

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档案转出单位应涵、电催问,以防丢失。

  6.档案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干部调配、任免单位(部门)配合,使干部人事档案随着人员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而及时转递。

  

  五.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档案存放要排列有序,便于查找,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半年或一年将库房内干部人事档案与干部人事档案名册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凡人员调动、职务变更,应及时登记。

  3.每年末,对库房内档案进行统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有序。

  

  六.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性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不得在口头上、通讯中泄露档案内容和其他有关机密事项。

  2.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保持清洁、安静,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六防”设施落实情况,保证档案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3.对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应在干部人事档案名册上逐个进行登记。

死亡人员档案分开保管。

  4.严禁个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

  5.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6.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7.档案材料不得擅自转移、分散、销毁和丢失。

  8.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需粉碎处理。

  

  七.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1.凡干部任免或接到“催调干部人事档案通知后”,应按规定将干部人事档案正本(或副本)及时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的主管(或协管)部门;

  2.送交档案时,应检查核对材料与目录,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凡是干部人事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要补充或弄清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送交的档案必须按规定经过整理,对不合格的,可退回原单位重新整理,限期报送。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档案材料后要逐一登记,并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5.对送交的档案、档案材料,要按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

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查借阅单位应填写《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派2名中共-党员按照查借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越级查借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只允许查阅批准查阅的内容;查借阅单位或个人需要摘抄、复制档案内容的,必须经档案管理单位同意后才能摘抄、复制。

  四、查借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除干部死亡撰写生平材料需要外,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其他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经档案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组通字﹝1991﹞13号)、《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1991年3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6﹞14号)、中共济南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的通知(济组发﹝1992﹞8号)。

  二、办理程序

  1、收集:

建立收集制度,明确收集范围—掌握材料形成规律—主动收集—检查收集情况。

  2、鉴别:

审核—登记—对号入档—处理不应归档材料(转·退·消)。

  3、整理:

①材料分类、排列—技术加工(裱糊·剪裁·折叠·加边)—登记目录—分册装订—检查验收—入库。

②清理—辨析材料—撤出不应归档材料—清出材料登记—材料处理(退还本人·组织销毁)。

  4、保管:

档案编号—登记索引(卡片·簿册)—排列存放—定期核对(档案数量·存放位置)—登记温湿度—检查安全设施。

  5、利用:

①查阅—审核阅档手续—领导签署批准—取档—检查利用情况—清点入库—利用登记。

②借用—审核阅档手续—领导签署批准—取档—借用登记—借用人签字—按期收回档案—注销登记—清点入库—逾期催要。

③出具证明—摘录有关情况—核对盖章—填写发文登记。

  6、转递:

①接收—检查是否属所管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核对档案或档案材料数量与转递单是否相符—检查档案中有无涂改痕迹—检查档案中应有的材料是否齐全—回执签字盖章退回—填写卡片登记簿册。

②移交—填写移交清单—清点档案—接收人核对签字。

③转出—填写转递单—严密包装—簿册注销—卡片登记(转出时间、单位、转递单号、接收人)—卡片放转出。

④“无头档案”处理—鉴别有无保存价值—列出查找名单—查询转递—无下落转原籍县档案馆—无价值登记销毁。

  7、统计:

建立各种表册—做好日常登记—定期统计—分析利用统计资料。

  8、干部档案计算机信息系统:

①输入信息(核准数据·输入数据)。

②更新干部变化情况(任免职、离退、死亡、家庭成员情况、考核、奖励、学历学位、职称、工资、培训、出国、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

③提供利用—填写《提供利用干部情况登记表》—审核利用理由—提供信息。

  三、办理时限

  1、收集:

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归档。

  2、鉴别:

凡收到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需认真审查鉴别,符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要求的,十天内予以归档;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十天内予以退回。

  3、整理:

对于所负责档案材料,每三年全部整理一次;新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转正定级后材料予以整理;其他在职人员随新材料送入直接予以整理。

  4、保管:

在职干部和退、离休干部档案材料长期保存;死亡人员,在其死亡五年后移交县档案局。

  5、查阅:

需查阅档案材料者,凭所属单位开具的“查阅审批表”,予以及时查阅;需借阅档案材料者,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两周,且每月检查一次借出档案归还情况,逾期未归还者,要及时催回入库或补办续借手续。

  6、转递:

档案材料需转递者,根据“干部商调函”予以即时办理。

  7、统计:

根据业务办理情况予以即时调整登记。

  8、计算机信息系统:

即时输入新信息,更新干部变化情况。

  四、基础政策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查阅单位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能仅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直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阅档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

  3、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

如必须外借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管档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4、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5、阅档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勾划、抽取、撤换材料;阅档人员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6、阅档人员不得擅自-拍摄、复制干部档案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从干部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管档单位领导审查批准。

  7、阅档人员在查阅干部档案时严禁吸烟。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时,应派两名中共-党员同时查阅,填写《查(借)阅县人社局管理干部档案审批表》,并按照查(借)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查阅档案由单位劳资人员开据的查阅人事档案介绍信进行查阅,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不得越级查(借)阅干部档案。

  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复制或拍摄,用后自行销毁。

  五、除干部死亡撰写生平材料需要外,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

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两周内归还,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其他人。

  六、严禁在阅档时喝水、吸烟,谨防损坏档案;档案出库时,要先清点后查阅;收回档案时要先清点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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